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2010-10-22 09:18:39)

* 钢铁工业计量单位大

型中型小型

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万吨100以上

10-100 10以下

(不含100)

(不含10)

特殊钢厂年产钢万吨 50以上 10-50 10以下

(不含50) (不含10)

独立炼铁厂年产铁万吨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不含100) (不含

20)

独立铁矿山年产铁矿万吨200以上

60-200 60以下

(不含200)(不含60)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万元5000以上2000-5000 2000以下

(不含5000)(不含2000)

* 有色金属工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有色联合企业

镍联合企业年产金属镍万吨 3以上

以下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金属万吨 2以上

以下

采选厂

砂矿年采选矿石万吨 200以上

100-200 100以下

脉矿年采选矿石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氧化铝厂年产氧化铝万吨 20以上 5-20 5以下

常用金属冶炼、电解厂年产金属万吨 3以上 1-3 1以下

常用金属加工厂

重金属年产加工材万吨 3以上

以下

轻金属年产加工材万吨 2以上

以下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总投资万元 5000以上

1000-5000 1000以下

* 煤炭工业计量单位大型

中型小型

煤炭矿区年产原煤万吨 500以上

200-500 200以下

独立洗煤厂年洗精煤万吨 120以上

30-120 30以下

其他煤炭工业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1000-2000 1000以下

* 石油工业计量单位大型中

型小型

油气田开发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炼油厂年加工原油万吨 250以上

50-250 50以下

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均为大中型项目)

* 化学工业计量单位大型

中型小型

合成氨厂年产合成氨万吨 15以上

以下

硫酸厂年产硫酸万吨 16以上

8-16 8以下

烧碱厂年产烧碱万吨 3以上

以下

纯碱厂年产纯碱万吨 40以上

4-40 4以下

磷肥厂年产磷肥万吨 50以上

20-50 20以下

乙烯厂年产量万吨 4以上 2-4 2以下

化学纤维单体年产单体万吨 4以上

以下

合成橡胶厂年产量万吨 3以上

以下

塑料厂年产量万吨 3以上 1-3 1以下

橡胶轮胎加工厂年产量万套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农药厂年产量万吨 3以上

以下

磷矿年产磷矿万吨 100以上

30-100 30以下

硫铁矿年产硫铁矿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化学联合企业(三种品种都达到中型标准即为大型)

其他化学工业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1000-2000 1000以下

* 电力工业计量单位大型

中型小型

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 25以上

以下

送变电工程电压 33万伏电压22万伏和11 电压11万伏并

以上万伏并线路长线路长250

250公里以上的公里以下的

说明:送变电工程,大型超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列工程。凡是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

* 机械工业

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冶金矿山设备年产量万吨 2以上以下

石油化工设备年产量万吨 2以上以下

工程机械年产量万吨 2以上以下

发电设备、电机厂年产量万千瓦 100以上 30-100 30以下

通用设备厂总投资万元 3000以上 1000-3000 1000以下

汽车厂年产量万辆一般汽车5以上, 以下

重型汽车以上以下

拖拉机厂年产量万台轮胎式2以上, 以下

履带式1以上以下

柴油机厂年产量万马力 100以上 30-100 30以下

其他机械工业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1000-2000 1000以下* 森林工业

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木材采运林区年产木材万立方米 (均为大中型)

独立森工局年产木材万立方米 30以上 15-30 15以下

其他森林工业总投资万元 1500以上 1000-1500 1000以下* 建材工业

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水泥厂年产量万吨 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特种水泥5以上) (特种水泥5以下)

平板玻璃厂年产量万重量箱 90以上 45-90 45以下

玻璃纤维厂年产量吨 5000以上 1000-5000 1000以下

石灰石矿年产量万吨 100以上 50-100 50以下

石棉矿年产量万吨 1以上以下

石墨矿年产量万吨 11以上以下

石膏矿年产量万吨 30以上 10-30 10以下

其他建材工业总投资万元 2000以上 1000-2000 1000以下* 轻工业

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化学纤维厂年产量万吨单体4以上以下

长丝以上以下

短丝4以上以下

棉纺织厂棉纺锭万锭 10以上 5-10 5以下

印染厂年产量亿米 1以上以下

造纸厂年产量万吨 3以上 1-3 1以下

制糖厂日处理原料吨 1000以上 500-1000 500以下

盐厂年产量万吨海盐100以上 20-100 20以下

井、矿盐30以上 10-30 10以下

毛纺、麻纺、绢纺纺锭万锭 1以上以下

合成脂肪酸年产量万吨 2以上以下

合成洗涤剂年产量万吨 2以上 1-2 1以下

手表(新建)年产量万只 100以上 40-100 40以下

缝纫机(新建)年产量万架 50以上 15-50 15以下

自行车(新建)年产量万辆 100以上 30-100 30以下

塑料制品年产量万吨 1以上以下

其他轻工业总投资万元 1000以上

(包括医疗机械)

说明: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冶金矿山标准;其他工厂,暂按其他标准试行。

二、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1)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

(2)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包括50万亩)。

(3)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

(4)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及以上(包括50艘)。

(5)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包括5000吨)或冷藏1万吨以上(包括1万吨)。

(6)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交通、邮电建设

(1)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

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2)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3)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

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4)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

建设。

(5)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

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

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

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三、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

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

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

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设、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

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

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发[1984]138号

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

[1987]23号文件《国务院

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

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

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建筑规模划分标准(参考)

一、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v1.0 可编辑可修改

2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

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

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以下。

3

.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中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3000万元;

小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下

其他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1房屋建筑工程层数

m

单跨跨度

m

积(m

2

大型

25

100

30

≥30000

中型5~25

15~100

15~30

3000~30000小型

~5

~15

~15

~3000

层数

m

单跨跨度

m

积(m

2

大型

25

≥100

30

30000

中型

5~25

15~100

15~30

3000~30000小型

~5

~15

~15

~3000

1

25

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

)单体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

v1.0 可编辑可修改筑工程;

4

)单跨跨度

30

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

建筑群体工程;

大中小型建筑工程划分

2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 m2; 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100000 m 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3000 m以下。 3.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中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3000万元; 小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下 其他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1房屋建筑工程

(1)25 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 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7)深度15 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8)单桩承受荷载6000kN 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9)深度11 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10)钢结构重量1000 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11)网架结构重量300 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且网架边长70 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2 公路工程 (1)一级以上公路10 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

(2)高等级路面20 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 (3)单座桥长500 米以上或单跨100 米以上 的特大桥桥梁工程; (4)单洞长1000 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5)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 公里以上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 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6)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80 公里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 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米以上特大桥或独立隧道, 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 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 (7)单项工程合同额6000 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14 装饰装修工程 (1)单项工程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2)高度60米以上,且单项工程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幕墙工程; (3)高度6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量6000 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 型。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大中小型建筑工程划分

其他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1房屋建筑工程

(1)25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7)深度15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8)单桩承受荷载6000kN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9)深度11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10)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11)网架结构重量3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网架边长70米以上的网架工程。 2 公路工程 (1)一级以上公路10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 (2)高等级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3)单座桥长500米以上或单跨100米以上的特大桥桥梁工程; (4)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5)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公里以上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6)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80公里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米以上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 (7)单项工程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14 装饰装修工程 (1)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2)高度60米以上,且单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幕墙工程; (3)高度6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量6000平方米以上的幕墙工程。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参考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 二、适用范围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具体划分标准 计量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单位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万元≥≤< ≤< < 从业人员() 人≥≤< ≤< < 工业* 营业收入() 万元≥≤<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建筑业 资产总额() 万元≥≤< ≤< < 从业人员() 人≥≤< ≤< < 批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 <

零售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仓储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邮政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住宿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餐饮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万元≥≤< ≤< < 资产总额() 万元≥≤< ≤<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人≥≤< ≤< <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的渔业基地。 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2)交通、邮电建设: 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3.以下工业、

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表国家统计部门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 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划入下一档。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如果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企业规模类型的结果与国外中小企业的相应比例基本一致。

科技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一、产业领域的认定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产业领域。大的类别包括农业、工业、科技服务业3大类,其细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产业领域范围相对应。 二、技术领域的认定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资源与环境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7、高技术服务业 8、农业与农村 9、航空与航天 10、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1、核应用技术 三、基本指标的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概念和指标认定如下:(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专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商标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仅拥有商标的企业,必须对其技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2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产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二)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其构成要件一般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特征。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企业是否专有技术,主要判断依据如下: 1、该项专有技术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级以上); 2、以文字图形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 等; 3、以实物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模型等。 (三)先进知识 1、在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智力要素的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 2、知识是企业生产和服务的重要投入,其产出表现形式常为建议、措施、方法、技术 方案以及对工作、生活,决策和行动有用的知识、判断、程序软件等; 3、生产和服务高度依赖于专业能力和知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团队。 (四)基本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成长路线图”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工商新注册的企业除外)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指标要求: 1、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科技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3、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 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由企业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对于工商新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于“财务状况”和“人员情况”相关指标的要求,重点审查其创业人员和团队掌握的技术、科研成果和知识状况。3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整理)

201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整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大中小型企业的分类标准中

企业分类 一,企业按大中小型的分类标准中,工业行业的分类标准 1,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的 2,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 3,小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 4,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以下的 二,公司企业行业分类 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建筑建材、冶金矿产、石油化工、水利水电、信息产业、电子电工、机械机电、轻工食品、服装纺织、专业服务、安全防护、环保绿化、旅游餐饮休闲、办公文教、交通运输、玩具礼品、家居用品、物资专材、包装用品、体育用品、办公家具、机构组织、其他,共25种 我们公司的业务范围所牵涉到的大部分行业 1,农林牧渔:水果及制品、肥料、农副产品加工 2,医药卫生:药材、中药饮片、计生用品 3,建筑建材:天花板、地板、管件管材 4,冶金矿产:金属线、冶炼加工 5,电子信息产业:计算机、网络设备、电脑相关用品、通讯产品 6,机电机械:数控,磨具、磨料、通用零部件,焊接、切割设备与材料,五金工具,气动工具,电动工具,减速机、变速机、泵及真空设备,液压机械及部件,其他工 控设备及配件装置,换热、制冷空调设备、发电机、发电机组、内燃机、节能装置7,轻工、食品:玩具、饮料、酒、食品 8,服装纺织 9,电器:主要是家用电器 参补须知 凡是参加就业补贴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身份证,考证、学历证书(没有可无),户口本,照片八张。 2.参加办理补贴人员须身体健康,有工作能力,男女不限.年龄标准16.5周岁至45周岁以内。 3.参加办理就业补贴卡者所提供个人信息需真实有效,如【年龄不符,证件信息不准确,无工作能力等弄虚作假者,一律无效】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补贴义务。 4.参加就业补贴者每年需在苏联徽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单位工作,方能得到每年450元外出务工补贴。 5.此补贴只针对农村户口,城镇户口无效。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

-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企业的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小企业的标准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我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工业企业 资产总额小于 4 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2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大于等于4000 万元、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300 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与零售业 批发业中,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2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大于等于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等于或超

过1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在零售业中,年销售额在小于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5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1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1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在建筑业中,资产总额小于 4 亿元,或者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3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资产总额超过4000 万元、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600 人这三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与邮政业 在交通运输业中,年销售额小于 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小于3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5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在邮政业中,年销售额

小于3 亿元,或者职工人数低于10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 住宿与餐饮业 在住宿和餐饮业中,年销售额小于亿元,或者职工人数少于800 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其中,同时满足年销售额超过3000 万元和职工人数超过400 人这两个条件的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览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类型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微型企业 营收业入20000万以的元下从人业员1000人下营收以或业入40000万以的元下

国家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国家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大中小型企认定标准

第IV部分:贷款情况 本部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而设立,具体统计口径与《通知》一致。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票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和各项垫款。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

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

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的是与本行业大企业相比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概念很难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清楚,通常用数量指标和质的指标来界定。一般来说,数量指标是利用企业的资本金额、销售额、雇用人数等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作为划分大、中、小企业的标准;质的指标主要是指从遵循经营学的角度,能反映企业经营本质特征的指标。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一体等。按照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质的规定,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使在数量指标的衡量下达到了中小企业的标准,从质的方面仍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

建筑类别分类大全

建筑类别分类大全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二、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设计规模(能力)或所需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但是,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计算。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在此标准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三、按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划分 1. 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地质资源勘探及农林水有关的生产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物资供应项目等。 2.非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文教卫生、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公用事业建设、行政机关和团体办公用房建设等项目。 四、按建设过程划分 1.筹建项目,指尚未开工,正在进行选址、规划、设计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 2.施工项目,指报告期内实际施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上期跨入报告期续建的项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项目、报告期施工并在报告期建成投产或停建的项目。 3.投产项目,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形成设计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部分投产项目和全部投产项目。 4.收尾项目,指已经建成投产和已经组织验收,设计能力已全部建成,但还遗留少量尾工需继续进行扫尾的建设项目。 5.停缓建项目,指根据现有人财物力和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在计划期内停止或暂缓建设的项目。

大中小型建筑划分

建筑规模划分标准(参考) 建筑规模划分标准(参考)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层数高度单跨跨度( m))单跨跨度≥ 30 ( m))15~30 ≥ 30 ~15 15~30 ~15 单体建筑面积( m 2)单体建筑面≥ 30000 积( m 2)3000~30000 ≥ 30000 ~3000 3000~30000 ~3000 ( m))层数高度大型≥ 25 ≥ 100 ( m))中型 5~25 15~100 大型≥ 25≥ 100 ~15 小型 ~5 中型 5~25 15~100 小型 ~5 ~15 2.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 ㎡;大型:建筑群建筑面积中型: 中型:建筑群建筑面积 3000~100000 ㎡小型:以下。小型:建筑群建筑面积 3000 ㎡以下。 3.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大型: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 万元中型:单项工程合同额 300~3000 万元;中型:万元;小型:小型:单项工程合同额 300 万元以下其他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其他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1 房屋建筑工程 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 1)25 层以上(含,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层以上(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筑工程;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0 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米以上,( 7)深度 15 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万元以上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处理工程以上,( 8)单桩承受荷载 6000kN 以上,且单项工程)万元以上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米以上,( 9)深度 11 米以上,且单项工程合同额 100 ) 0 万元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万元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吨以上,( 10)钢结构重量 1000 吨以上,且钢结构建)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吨以上,( 11)网架结构重量 300 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平方米以上,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且网架边长 70 米以上的网架工程。网架工程。 2 公路工程(1)一级以上公路 10 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 (2)高等级路面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3)单座桥长 500 米以上或单跨 100 米以上的特大桥桥梁工程;(4)单洞长 1000 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5)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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