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法律规范
法理学大一法律规则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大一法律规则知识点总结法律是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为社会提供秩序和公正。
在法律学科中,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概念之一,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是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大一法学专业学生所需了解的法律规则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法律规则的定义法律规则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它由国家或其他法律主体制定,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并规定了违反规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则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它们在不同层级上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整。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 宪法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民法规则: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它规范了人们在经济活动、家庭关系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则。
3. 刑法规则: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旨在惩罚违法者并维护社会安全。
4. 行政法规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
5. 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它调整了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规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三、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1. 规则主体:法律规则的主体是国家或其他具有法律权力的机构。
只有由法律主体制定的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 规则对象:法律规则的对象是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人们在各个领域的行为方式和界限。
3. 规则内容: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具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它们可以是禁止性规则(禁止某种行为),也可以是命令性规则(要求某种行为)。
4. 规则效力: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或给予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律学习中的重要内容。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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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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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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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体系的概念(区别法律体系)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规范:规范性:行为模式——某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概括性(一般性):对象是一般人、一般事,非特定人、特定事;反复适用可预测性:人们通过规范,可事前预测自己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别人如何评价的特征(二)法是通过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法是由国家创制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特殊社会规范1,权威性2,统一性(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双向调整机制)(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的专有特征)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律的概念(狭义)法律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法的分类按创制的主体、试用的范围不同/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地位、内容/根本法:《宪法》(效力max 地位max)﹨普通法按创制方式、表现形式/成文法:创制条文\不成文法:认可按内容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程序法按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手段、主体间的地位/公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行干预不平等\私法:私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6、法的要素概念:构成法律之歌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国内达成共识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7、法律规范三要素、分类假定、处理、制裁分类:(一)调整方式不同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自由)2、义务性规范(禁止、应当)3、复合性(二)功能不同1、调整性2、构成性(三)刚性程序1、强行性2、任意性8、法律原则概念、功能概念:可以作为法的其他要素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的基础性原理、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出发点功能:(一)立法方面1、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法律的理论基点的基本体现2、法律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体系内容的协调有序、连续稳定(二)法律适用1、指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进行2、当法律规则存在缺漏、滞后或完全使用法律规则时出现不公正情况时,可以直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9、法条和法规的关系规范是内容,条文是规范的形式之一规范是某一种想法、意愿,条文是规范的表达方式10、法的三要素关系区别:1、法律概念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别和鉴定,是构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2、法律规范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是法律的主干要素3、法律原则是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联系:1、法律概念是构成原则、规则的基础,是两者为人认知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概念、规则的创设、理解、适用3、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法的主干部分,概念和原则指导法规的理解、实施11、法的形式与效力(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赋予社会中已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判例法: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而产生的法概、法规、法原12、法的溯及力从旧即无溯及力从新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用新法从新兼从轻新发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13、部门法与部门法典的关系如:刑法与《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文件内容形式司法解释本法典是本法律部门的集中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典1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方式:1、法律汇编不改变内容,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线索整理归类2、法律编纂将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的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重新审查、整理、修改,按一定原则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其结果①明令废止②修订③继续有效15、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1、与习惯、习俗相背离2、是否良法、恶法3、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4、权利与法的关系16、法律部门的概念、分类标准(民商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法律部门概念: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3、其他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一)、宪法法律部门1、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国籍法》2、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二)、刑法表现形式:法律(三)、民法民法+商法(四)、行政法法律部门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五)、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六)、环境法(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八)、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九)、军事法(十)、国际法17、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①个人主体⑴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⑵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②组织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人③利益共同体⑴政党⑵民族⑶特别行政区④国家⑴国际法律关系⑵国债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权利能力法律上确认的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②行为能力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资格③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客体能为人控制及利用)2、种类:1、物: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①人身权②知识产权3、行为18、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客观性,真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⒈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⒉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1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对立、依存、对应、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成反比;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成等比;权力、义务总量与社会发展成正比3、功能互补权利→激励、诱导、主动义务→约束、抑制、被动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本位下的义务是为了保障所有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履行较多义务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特权20、权利、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上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定权利④现实权利2、根据重要程度①基本权利义务②普通权利义务3、根据效力范围①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2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公共性、公益性(权力)\不具有公共性,追求私人利益(权利)2、自由度/公权力不可放弃\私权利可放弃3、影响力不同/(公权力)命令—服从\(私权利)只允许公力救济4、推定规则不同/(公)法不规定有推定无\(私)法不禁止推定有(二)、联系:冲突、依存冲突①权力设定、行使会受限制,剥夺权利②权利存在、设定、行使会制约权力依存:①权力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②权利设立不依赖权力权利——人权权力——主权22、法的作用和价值作用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影响价值概念: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依存、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程度23、如何正确看待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二)、法律万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范围的局限性2、法的滞后性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3、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的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24、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概念: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成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国家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特征:①以成文法为主,倾向于法典式立法②不承认判例法③法的分类采用公法、私法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基本相同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传统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特征:①以判例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形式②不排序成文法,倾向单行法③在法的分类上主要采用衡平法、普通法的分类方式25、法律移植的概念一国对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6、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由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又称国家立法27、立法程序1、立法提案程序2、审议准备程序立法机关特定法律部门对经提案程序形成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通过将草案公开,并听取广泛意见等方式,对草案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3、法案审议程序全体或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议案的评价及辩论4、表决通过程序批准5、公布生效程序有权公布的机关或人员,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向社会正式公布28、守法的意义是法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方式2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法律制裁2、补偿(赔偿)通过国家机关强制力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3、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30、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特指惩罚功能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其实施的人身、精神及财产等方面的惩罚31、规则原则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①法律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②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追究③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④排除有害的既往追溯(二)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量刑)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与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三)责任字自负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只能由违法、违约行为人自己承担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超过一定时间,即无效2)不诉免责及协议免责(权利人不诉)3)自首立功免责(可以、应当,减轻、从轻、免除)←主要针对刑法4)补救免责5)履行不能免责——只限于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免除或部分免除32、司法原则特征原则(一)职权法定(专属性)→如:审判员拥有审判权(二)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正当性)→程序也就是正义跟“人权”相关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可能会失去正义,即失去实体正义程序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有一些要求(三)活动的被动性(追求公正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被动性抗辩式庭审——成本高,但有被动性纠问式庭审——成本低,但没有被动性(四)裁决的权威性,终局(极)性司法不是最高权力,但是应当是最后的权力司法应当作为矛盾和纠纷了结的地方→→案结事了(权威性必须以公信力为支撑)特征一,法治原则,依法司法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真实(真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据→客观认定事实→主观(依托法官和程序,具有效力)←判决的依据法律要保障法官的职位、权力、权威从而导致法官的职权法定严格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2,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特征 “规范”(Norm)一词源自拉丁文中工 匠用于调整准线和角度的曲尺。在汉语中,规范 含有规矩、范式、准则、标准之意,指人们在一 定情况下应当遵循的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各个 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的规范,这些规范按照其调整 的对 象不同可分为社会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和 运动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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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 变化的原因和根据。如法学的研究成果会促成新的 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 构等。 法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 现如下: (1)法学体系属于法律意识形态的一种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的 组成部分。 (2)在法学体系中起指导作用的是法理学; 而在法律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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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依照法律规范的专门职能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 范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依照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 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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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依照法律规范所表明的行为要求程度的不同, 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是国家 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指 法的内部结构。二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立法体 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现行法律规范 的不同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 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本章思考题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思考题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本章思考题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7.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8.法的认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9.法的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10.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的一种社会规范。
14.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15.法的评价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16.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17.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18.法的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19.法律权利: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法理学导论
前言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理学二.法理学研究对象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中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法理学研究范围1.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2.动态——立法——实施——实现3.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4.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5.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法理学重点研究1.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2.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3.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4.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理学产生1.法理学产生的两个特点(1)法理学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2)最初法理学是其他学科的一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2.法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前提(1)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2)以社会革命为基础※法理学的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产生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的自然法主要是对法进行神学解释,代表人物托马斯²阿奎那(1225—1274)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1583—1645)《公海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洛克(1632—1704)《政府论》孟德斯鸠(1689—1755)《论法的精神》卢梭(1712—1778)《社会契约论》(2)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法理学导论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国家“认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式;第二,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的效力;第三,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第四,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组成。
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类型。
(3)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实施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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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观点
主张“新三要素说”,即: (一)假定 (二)行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
(一)假定
❖ 假定又称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 件和情况的部分。它所要解决的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 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景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 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法律规则
❖ 我们必须将一个规范和规范性陈述(normative statement)区别开来。规范性陈述就是用以表达 规范的语句,规范就是规范性陈述所表达的意义。
❖ 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 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哪 些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 在英语中,“规范(norm)”有几个同义词:“模式 (pattern)”、“标准(standard)”“典型(type)” 等。我们可以将“规范”定义为:规范是一种应然命题,关 于人类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包括了游戏规则、 语法规则、法律、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纪律等。国 家的法律(国法)也属于这种意义的规范。
(三)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 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 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 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法律规则对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态度的 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2)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二)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 (三)在初显性特征(the prima facie character)上
的不同。 所谓初显性特征,简单得说就是起初具有可行性,
但可因其他理由,后来再推翻其可行性。初显性特征是相 对于确定性特征(definite character)而言的。若一条 规则的构成要件被某案件所满足,法效果确定地适用到这 一案件中且后来无法被其他理由推翻,则此时这条规则具 有确定性特征。所以有时阿列克西称这种规则为确定性命 令。 ❖ (四)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
❖ 在用语上,法律原则与法律原理(Doctrines of Law)是 有一定区别的:前者是法律规范之一,属于正式的法的渊 源。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 (一)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 (二)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 (三)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 (一)在性质上的不同。 Alexy:原则是最佳化命令(optimizing commands)
第五章 法律规范
法律格言
❖ 一个规则和一个原则之间的差别在于,一个规则 对于一个特定的事件做出一个固定的反映;而一 个原则则在我们决定如何对一个特定的事件做出 反映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思考。 ——(美)罗纳德·德沃金
本的区别、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
❖2、了解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 的功能;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 (一)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二节 法律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 四、法律原则的功能 ❖ 五、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与方式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 法律规则属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表述为规范性陈述或语句。前者属于 意义的范畴,后者属于表达的范畴。
❖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达 形式或载体。
❖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有以下几类: 1、一个法律规则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 的。 2、一个法律规则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3、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 4、一个法律条文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四、法律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 (三)裁判功能。
五、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式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
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
❖3、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规则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一节 法律规则
❖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 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 原则。
❖ 假定条件的内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内容主要包括:(A)行为 主体的资格构成;(B)行为的情景条件,如刑法第382条 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行为模式
❖ 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这 样行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 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 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
❖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 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的独特性质是它要求其所规定的内 容在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因此,它是最佳化的命令。法律原则具有重量或重要性面 向。
❖ 法律原则是立法者将其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规范化或法律 化,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根 本价值和社会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