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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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财税[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局):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8月31日附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国家管委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对特殊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审核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指导省级管委会相关工作,监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使用。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影局
•【公布日期】2019.11.15
•【文号】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电影局公告
2019年第1号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电影局对现行电影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0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电影局
2019年11月15日附件
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0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影字〔2014〕407 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影字〔2014〕40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各省级管委会,各电影院线公司,各票务软件商,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精神,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广发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7月21日附件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维护电影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态势,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影资金办”)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电影院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数据平台”),负责全国电影院票务数据的接收、统计和服务,以及全国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四川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具有积极意义。

为全面有效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行绿色制造,加快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明晰责任、依法推进,有效激励、强化管理,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基本原则,以生产者为主体,以技术升级为支撑,以模式创新为方向,以政策引导为保障,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完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形成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

到2025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完善,重点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运行有序,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50%。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5•【文号】[2008]影字35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2008]影字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各院线公司、发行公司、制片厂(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中国电影大发展大繁荣,电影局在总结近年来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工作的基础上,对国产影片发行放映的考核奖励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中国电影的大发展大繁荣,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对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一)广电总局电影局对每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的对象为进口影片发行公司(指中影集团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院线公司,未组建院线的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电影院,电影制片单位。

(二)对发行放映较好的中小成本推荐影片视情况给予宣传和拷贝费补贴。

(三)对积极组织或参加公益放映活动的优秀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二、考核内容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和推荐国产影片的部数、观众人次、票房收入和兑付片款等情况。

三、考核标准(一)中影公司、华夏公司考核标准为:年度发行国产新片不低于35部,其中推荐影片不低于12部;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含复映片)的票房总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推荐影片票房不低于1000万元;认真履行发行合同,按期、足额支付片款;无违规操作行为。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1996年12月27日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及其他新形式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电影发行和放映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讲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发展电影发行、放映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第六条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省电影发行事业的发展规划;(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必需的发行经营资金;(四)有符合要求的影片仓库、试片放映室、检片维修等设备和设施;(五)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川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5月17日川办发[2010]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简称省广电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省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文化厅。

(四)将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职责及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职责划入省广电局。

(五)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六)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措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新广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2016年6月3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版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体现国家意志,传承优秀文化,推动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本办法所指出版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国家出版基金积极探索对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版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国家出版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形式、出版介质以及申报数量、成稿率等要求,通过年度申报指南予以确定。

申报指南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的具体范围、重点、申报数量等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出版基金的规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资助比例和强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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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5]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5〕3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设立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应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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