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共19页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设置和管理1. 公司银行账户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设置,包括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账户、资金归集账户等。
每个账户的用途应清晰明确,不得私自挪用或混淆用途。
2. 公司账户的开户、变更和关闭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同意,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3. 公司账户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员工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级管理,负责人对账户的使用和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4. 公司账户的密码和安全设备应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严格控制使用权限,防止资金被盗用或篡改。
5. 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违规操作,如虚假账目、账户挪用、私人账务等。
6.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保障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
7. 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应及时记录和核实,确保账务清晰准确,排除账目混乱和错误。
三、资金管理1. 公司账户的资金管理应做到安全、高效、便捷,确保资金周转畅通和使用合理。
2.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控应实时跟踪和掌握,防范资金风险和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控制力。
3. 公司账户的资金运用应根据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和投资,增加资金增值和流动性。
4. 公司账户的资金统计和分析应定期进行,了解公司资金状况和趋势,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池管理。
5.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违规行为和超出权限操作。
6. 公司账户的资金决策应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7.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管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四、风险管理1. 公司账户的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2. 公司账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确保资金操作的合理和安全。
3. 公司账户的风险防范和处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模版一、账户开立及关闭1.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公司纳税登记证明复印件- 公司业务介绍及开户申请表格2. 公司关闭银行账户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提交书面申请关闭账户- 清算账户余额及支付所有欠款- 确认关闭账户并注销注册二、账户操作权限管理1. 公司内部设置账户操作权限,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高级权限:资金调拨、外汇交易、签署支票等高级操作。
- 中级权限:账户查询、内部转账、定期存款等中级操作。
- 低级权限:账户查询、活期存款、消费刷卡等基本操作。
2. 权限分配应根据岗位职责和需求进行合理分配,并及时调整与变更。
三、资金管理1. 公司应根据资金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和管理资金余额。
2. 公司资金应定期进行存款,确保账户余额充足,避免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
3. 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的划拨和调配,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四、账户资料保管1. 公司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相关资料,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公司内部不得随意泄露账户相关资料,严禁将账户信息提供给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
3. 公司应定期检查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更新变更。
五、账户交易记录管理1. 公司应及时核对和审查账户交易记录,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如发现账户交易记录异常或错误,应及时与银行联系并进行核实与处理。
六、账户安全控制1.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银行账户的安全。
2. 公司应定期进行账户密码的更换和更新,确保账户的密码安全。
3. 公司应定期进行账户安全漏洞的检查和修复,防止账户被黑客攻击。
七、账户维护与管理1. 公司应定期向银行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并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2. 公司应及时结清所有欠款和费用,以免账户因逾期未还而被冻结或注销。
3. 公司应定期与银行进行账户健康状态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外企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外企客户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外企客户账户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客户开户1. 客户开户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规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 不允许为非法的或无资质的机构、个人开立账户,若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停止并报告上级主管。
3. 对于外企客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证明文件,审核严格、认真。
第三章客户账户管理1. 外企客户账户信息必须定期审核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于资金往来频繁及金额较大的客户,需要重点关注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3. 客户账户的资金往来需按照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于高风险的客户需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定期对账户进行风险审查,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
3. 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风险意识建设,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对外合作1. 与外部机构或企业进行合作时,确保对方具有合法资质,签订合作协议并执行监管措施。
2. 对合作方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测和管理,防范潜在的风险,确保合作的安全性。
第六章信息安全1. 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工作,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 严格控制账户操作权限,根据岗位分工明确权限范围,做好内部监控和审计工作。
3. 对于异常操作或涉嫌违规情况,需及时跟踪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第七章其他事项1. 对于外企客户账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协调解决,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
2.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满足客户需求,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客户关系。
3. 不断完善外企客户账户管理制度,与时俱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动须及时修订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以上即为外企客户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员工认真遵守并切实落实,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客户的权益。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五条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银行结算户管理制度

银行结算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客户结算户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加强风险防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户管理制度,强化对结算户的监管和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诚实信用,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结算账户信息采集和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行为。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结算账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限额管理制度,设置账户交易限额。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开户、变更、销户制度,严格操作流程。
第二章结算账户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结算账户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和核实,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实名制度,确保账户实名对账。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开户审查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限额管理制度,设置账户交易限额。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销户审查制度,确保账户销户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转账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清理制度,及时清除长期不活跃账户。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日志记录制度,保留账户操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挂失处理制度,及时挂失账户。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及时处理异常交易。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一、账户开设与管理1.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设银行账户,并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开户、销户、变更等手续的处理,并对各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3. 任何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需得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授权与审批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请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管理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余额核对,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2. 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同时避免过量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应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电子银行业务管理1.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对电子银行的操作密码和认证工具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泄露导致的风险。
3.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工合作和相互监督的方式防止内部欺诈和错误。
2.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六、风险管理1. 关注市场动态和金融信息,适时调整账户结构和资金策略,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
2. 对于贷款、担保等金融活动,应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七、信息披露1.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报告银行账户管理的情况,保持透明度。
2. 对外公开的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制度的核心目标需明确。
公司存款账户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性。
安全性要求防范财务风险,保护资金不受损失;流动性要求保证企业能够及时调度资金以满足日常运营需求;增值性则强调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和投资使资金保值增值。
制度中应明确资金管理的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性原则,即所有资金运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预算约束原则,要求资金使用必须依据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集中管理原则,通过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风险控制原则,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来降低潜在风险。
具体到操作层面,制度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1. 账户管理:规定公司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具体流程,包括开户审批、账户变更、定期对账等。
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审批权限。
2. 收款管理:明确收款流程,包括客户付款方式、收款确认、入账时间等。
同时,要设立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加快回款速度,减少坏账损失。
3. 付款管理:规定付款审批流程,确保每笔付款都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符合公司的财务政策。
对于大额支付,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以增强内部控制。
4. 资金调度:制定资金调度计划,优化现金流预测,确保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支持日常运营。
同时,对于闲置资金,应考虑短期投资策略,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5.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外部环境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财务风险。
6. 审计与监督: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执行效力。
同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建立奖惩机制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
7.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应急计划,如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资金的安全和供应。
8. 持续改进:制度应是动态的,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更新。
公司基本账户的管理制度

公司基本账户的管理制度任何有效的管理制度都离不开明确的目标定位。
公司基本账户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确立清晰的财务管理流程、分配合理的财务权限与责任,以及实现资金的有效监控。
通过这套制度,公司能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
我们来具体解析这份管理制度的几个关键组成部分:一、账户设置与管理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基本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
每个账户都应有明确的用途,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同时,应定期对账户进行清理和评估,确保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权限划分与审批流程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必须对财务操作权限进行严格的划分。
不同级别的财务操作应由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审批。
所有涉及资金流动的操作都需经过至少两级审批,大额交易更应上报至高级管理层。
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授权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资金调度与监控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资金调度计划,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充足性。
同时,通过建立日常的资金监控系统,实时跟踪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对于大额资金流动,应实行事前报告和事后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化和合规性。
四、账务处理与报表制作规范的账务处理流程是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
所有的财务活动都必须及时入账,并由专人负责审核。
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同时,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六、培训与持续改进为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规范意识。
同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财务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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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INHUANET2019年05月09日13:34:24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打印本稿】【读后感言】【进入论坛】【推荐Go】【关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19]16号颁布日期:20190119 实施日期:20190131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六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9]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访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
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关于“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该条第(二)项所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二、在已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许可证”;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163号)规定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五年一月十九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字样;(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账户性质;(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二)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