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模板】

合集下载

评委守则

评委守则

附件3:评委守则(在评标工作开始时宣布)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

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

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招标代理公司评委管理制度(3篇)

招标代理公司评委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招标代理公司评委管理,提高招标工作质量,确保招标代理公司评委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代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评委的资格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职称或执业资格。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

4. 无不良记录,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评委的选聘程序1. 招标代理公司成立评委选聘委员会,负责评委的选聘工作。

2. 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招标项目需求,制定评委选聘方案,包括评委人数、专业领域、职称或执业资格等。

3. 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评委选聘公告,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评委候选人。

4. 评委选聘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的评委候选人名单。

5. 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面试,对评委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委名单。

6. 招标代理公司将评委名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四、评委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程序。

2. 依法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参加评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 对评标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调解,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代理公司报告。

五、评委的权利1. 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

2.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 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干预。

4. 对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评委的管理1. 招标代理公司对评委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评委的业务水平。

2. 招标代理公司建立评委档案,记录评委的评标情况、培训情况等。

3. 招标代理公司对评委的评标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评委给予奖励。

职称评审专家评委纪律要求

职称评审专家评委纪律要求

职称评审专家评委纪律要求1.引言1.1 概述职称评审专家评委纪律要求是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和客观性的重要指导原则。

评委纪律要求的目的是确保评审过程中专家评委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规范,不受个人偏见、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保证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评委纪律要求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评委应具备相关资格和专业背景,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职称评审工作。

评委应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研究经验和学术造诣,以便能够准确、全面地评估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其次,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确保评审过程的机密性和候选人的隐私权。

评委不得将评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评审过程获得的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他人利益。

评委应准确、客观地评估候选人的学术成果和职业表现,不受个人关系、政治因素等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评委应坚持严谨的学术标准和伦理规范,避免主观主义和歧视等不公正行为。

此外,评委还应按时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违反评审规定和时间要求。

评委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评审讨论,并提供准确、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评委还应虚心接受他人的评价和批评,以不断提升评审水平和能力。

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评委还应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责任感,在评审过程中秉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为人才选拔和科研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评委纪律要求是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评审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也涉及到候选人的合法权益和职称评审制度的公信力。

评委应自觉遵守评委纪律要求,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推动我国职称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学术界和科研事业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模板来撰写:文章结构:本篇长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1.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1.1 概述:简要介绍职称评审专家评委纪律要求的重要性和作用,概括评委纪律要求对职称评审的影响,并提出为了确保评委评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评委纪律要求必须得到重视和遵守的观点。

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

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

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为使评标工作合法、有序、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进行评审活动之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护招标、投标人的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委应支持并配合项目负责人、特邀监督员开展的相关工作。

四、评标活动应当接受招标单位委派人员的监督。

五、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

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投标人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项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

六、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七、评委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

八、评委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打分和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过程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电话、手机与外界联系。

需进行咨询的,应告由现场人员进行。

十、评审纪要由评委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审纪要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委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一、评标结束后,评委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

十二、评委会成员不得和任何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委会成员和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十三、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评委签字:。

评标纪律.doc

评标纪律.doc

** 评标纪律(建议稿)一、凡接到评标通知的专家、评委必须凭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开标前告知通知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或其他利益,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委必须对评标活动和评标结果保密。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

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果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同意。

七、评标时应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干预其他评委独立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八、评标期间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请评委和与会人员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干扰评委评标。

九、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十、评标活动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十一、评分汇总表和评标报告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十三、评委必须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纪律要求第一条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工作。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告知。

第二条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条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中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四条专家应从专家通道进入评标室,关闭并存储通讯工具,领取工作牌。

第五条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评标时,应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第七条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异常、违规、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巡标小组反映。

第八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带离评标室;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标书的评审情况。

第九条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交易中心、监督人的许可。

设计招标评委要求(3篇)

设计招标评委要求(3篇)

第1篇一、前言为保障设计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设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设计招标评委要求。

评委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投标文件。

二、评委资格要求1. 年龄:45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委工作。

2. 专业背景:具有建筑、规划、景观、室内设计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 工作经验:具有10年以上设计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计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4. 业绩:具备一定的设计项目业绩,具有较高的设计水平和创新能力。

5. 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廉洁,无违纪违法记录。

6. 语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汉语进行交流。

三、评委职责1.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招标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 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

3. 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经济、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评审意见。

4. 参与制定评审方案,提出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5. 对投标文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形成评审结论。

6. 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人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7. 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评审程序1. 评委抽取:由招标人组织抽取评委,确保评委的公正性。

2. 评审会议:召开评审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 评审结论: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形成评审结论。

4. 评审报告:撰写评审报告,提交招标人。

五、评审标准1. 设计方案的创新性:评价设计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2.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评价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建筑、景观、室内设计等相关规范要求。

3. 设计方案的技术性:评价设计方案的技术含量,是否具备实施可行性。

4. 设计方案的经济性:评价设计方案的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在预算范围内。

5. 设计方案的质量:评价设计方案的质量,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招标代理公司评委要求(3篇)

招标代理公司评委要求(3篇)

第1篇一、前言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评委是招标代理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评委的资格要求、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对招标代理公司评委的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评委的资格要求1.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评委应具备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熟悉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代理业务流程等,能够准确把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风险。

2. 具备专业能力评委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1)熟悉招标投标市场动态,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2)熟悉招标投标程序,具备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协调招标投标活动;(4)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3. 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评委应具备以下工作经验:(1)具有3年以上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招标投标流程;(2)具备2年以上招标代理业务工作经验,熟悉招标代理业务流程;(3)具有2年以上招标投标评标工作经验,熟悉评标规则和方法。

4.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评委应具备以下道德品质:(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2)公正无私,廉洁自律;(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保守商业秘密。

三、评委的专业能力要求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委应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风险,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

2. 招标投标程序知识评委应熟悉招标投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评委应熟悉招标代理业务流程,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审核、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环节,确保招标代理业务的规范化。

4. 评标规则和方法知识评委应熟悉评标规则和方法,包括评标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等,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委须知
为使评标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标评审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下列内容为监督员宣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并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二、评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任何私下接触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评委回避。

三、评委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主动放在规定地方寄存。

评标期间,若发现带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作违规处理。

四、在项目开始评审前,由评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评委会组长。

评委会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精通所从事的专业,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组长负责主持、协调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组长。

五、评委会组长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理解招标文件要义。

评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评标办法,结合项目的重点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技术参数的响应性(包括样品的符合性)及商务报价作出独立评审结论,并对此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
据。

六、评标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及重要扣分前应当采取询标方式,投标无效要有明确的法律或招标文件依据,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投标无效的原因、询标情况、依据及结论。

评委会对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

评委不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审核不严、疏漏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项目复议并改变本次评标结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予支付复议劳务费用。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通知该投标人,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委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九、评标报告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委会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委会成员应当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委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十、评委不得在标后对外透露与本次评标有关的内容。

十一、交易项目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同步公示全体评委会成员名单。

下列内容为评委自行阅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委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执业资格证注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四、评委会成员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五、评委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件和计算错误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六、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要求评委会复核评标结果或者说明理由,评委会拒绝的,应予以记录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评委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委会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八、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九、评委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提交评标报告后,评委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摘要以及其他资料,一律不得带出评标室。

十一、评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相关规定的,将严格依照规定予以考核记录和通报批评。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委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警告、通报批评、不良记录、罚款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委的处理结果,可以告知评委所在单位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布。

备注说明:
以上所称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的招标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出让人和招租人等;以上所称投标人,是指工程建设的投标人、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以上所称中标人,是指工程建设的中标人、政府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竞得人等。

以上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出让文件等;以上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的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土地拍卖和产权交易的竞买文件等;以上所称评委会,是指招投标活动的评委会、政府采购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

评委签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