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
为什么反垄断── 从微软反垄断案谈起

美国的反垄断法既反结构,也反行为。如果从三个要件出发认定某企业触犯了反垄断法,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制裁:一是改变市场结构,切割、解散大企业。二是损害赔偿,由垄断企业向受害人进行3倍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是单纯性的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这种高额赔偿可以起到削弱垄断企业市场支配力的作用。三是刑事处罚,其主要手段是罚金和监禁,用于情节恶劣的反竞争行为,如故意违反法律、屡次违法等。刑事诉讼由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提出。罚金可以针对个人或公司,监禁则只针对个人,期限在几个月至二三年之间。
1999年11月5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公布关于微软公司垄断事实的调查报告,称微软公司对“Windows” 操作系统的垄断性销售行为损害了消费者、计算机生产商和其他相关公司的利益。
随后的5个月中。波斯纳法官召集微软公司和州以及司法部的代表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的方案差距太大,4月1日波斯纳法官宣布调解失败。
法律意义上来讲,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垄断主要取决于三个要件:一是状态要件──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其中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才有可能在价格、销售方南具有控制力。第二,行为要件──取得、维持和扩展市场支配力的积极行为。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认定企业是否从事垄断时看重该企业“是否有意识地取得和使用支配力量”。第三,后果要件──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损害。如造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限制,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大幅度下降等等。
美国法律体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诉微软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它始于1990年代,一直持续到2001年。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微软是否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力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一案例的背景、过程、判决以及其对美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 微软的崛起20世纪80年代,个人电脑(PC)市场开始蓬勃发展。
微软公司凭借其操作系统的优越性能和强大的研发能力,迅速占领了市场。
1985年,微软推出了MS-DOS操作系统,随后与IBM合作推出了Windows操作系统。
随着Windows操作系统的普及,微软逐渐成为了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2. 市场垄断的争议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成为市场垄断者。
许多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开始质疑微软的市场行为,认为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压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开始对微软进行调查。
3. 美国司法部介入1997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随后,案件被提交到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
三、案件过程1. 一审阶段2000年,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对微软进行了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微软辩称其并没有滥用市场力量,而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赢得了市场份额。
然而,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认为微软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垄断,并作出了初步判决。
2. 二审阶段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微软确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同时也指出一审判决过于严厉。
随后,美国司法部与微软达成和解协议。
3. 和解协议2001年,美国司法部与微软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微软遵守以下规定:(1)开放其操作系统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开发兼容软件;(2)在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时,不得捆绑销售其他软件;(3)建立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监督微软的市场行为。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关注。
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在2001年,美国法院对微软做出了垄断判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1998年,FTC和司法部开始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2)微软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之间的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3)微软在软件授权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2. 审理阶段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FTC和司法部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3. 判决阶段2001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构成垄断,并要求其进行以下整改:(1)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分开销售;(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软件接口;(3)修改软件授权条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微软进一步整改。
1. 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得全球软件行业开始关注反垄断问题,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微软垄断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完善。
美国司法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为后续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微软垄断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微软被迫改变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软件选择和价格方面获得了更多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经济学视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微软垄断案体现了以下特点:(1)市场失灵: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消费者利益;(2)外部性:微软的垄断行为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产生外部效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3)公共利益:微软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反垄断手段予以纠正。
经济学 案例三 美国“微软”垄断案

案例三美国“微软”垄断案华盛顿时间2000年6月7日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8日凌晨4时30分),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这份裁决书,微软将被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业务,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下面是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公布的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的一些要点。
微软垄断案裁决书称,法庭判决肢解微软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法庭已公布相关证据,但微软一直拒绝承认其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微软公司官员在公开场合表示,微软没有做错过任何事情,并称将进行上诉。
因此地区法院希望尽早公布最终判决,这样微软也可以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
其次,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尽管微软一直强调其“清白”,但该公司仍在从事过去进行过的商业违法行为,很可能对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以外的市场再使用垄断手段。
再次,微软曾有过不值得信赖的“前科”,在初步判决发布后,微软履行这一判决的认真程度令人怀疑,因此,现在有必要尽早做出最终判决,以便尽快采取执法行动,使本次判决能够起到最大效应。
最后,法庭认为继续就这一诉讼案的肢解计划进行听证已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有利于得出最佳判决结果的证据。
微软曾指责司法部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缺乏细节,措辞模糊,而原告则称这么做是有意让微软提供相关细节,以便其经营业务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原告最终赢得了这一诉讼案的胜利,其提交的最终肢解计划是司法部与执法官员与原告19个州的总检察长共同努力的结果。
杰克逊法官下令微软无权拒绝司法部及原告各州要求对其进行肢解的建议,微软有关就本案进行进一步听证的要求同时遭到拒绝,而且司法部与原告各州提交的最终肢解决定已被判定为最终判决。
英美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0年代初,微软公司凭借其操作系统的强大功能和广泛的市场份额,迅速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的垄断地位逐渐显现,引发了美国司法部对其垄断行为的调查。
二、案件概述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微软公司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为由,向其提起诉讼。
该案历时数年,最终以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而告终。
三、案件焦点1. 微软是否构成垄断?2. 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3. 如何解除微软的垄断地位?四、案件分析1. 微软是否构成垄断?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是指一家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行业或市场中拥有绝对的控制力,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微软垄断案中,司法部认为微软通过以下方式构成了垄断:(1)在操作系统市场,微软凭借Windows操作系统的强大功能和广泛的市场份额,对竞争对手形成了压制。
(2)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其他软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
(3)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对竞争对手进行了打压,如限制竞争对手的软件兼容性、提高进入门槛等。
2. 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司法部认为,微软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消费者被迫使用微软的产品。
(2)降低了软件行业的创新速度,竞争对手无法在市场上立足。
(3)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
3. 如何解除微软的垄断地位?针对微软的垄断行为,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如下:(1)微软必须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内核代码与第三方软件分离,允许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与Windows系统兼容。
(2)微软不得将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捆绑销售,消费者有权选择其他浏览器。
(3)微软不得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如限制软件兼容性、提高进入门槛等。
五、案件影响1. 微软垄断案的判决,对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起诉微软公司,控告微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网景公司,将互联网浏览器技术与Windows98操作系统非法搭售。
1999年11月,美国地方法院法官Thomas Jackson 公布“事实认定书”(Finding of facts),指出:微软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垄断市场,伤害竞争对手,具有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及巨额利润破坏其他公司推出创新产品与其核心产品进行竞争的企图,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
在公布的“事实认定书”中,Jackson 法官根据以下三点认定微软存在市场垄断行为:(1)微软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力。
法院认定,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稳定地保持在95%以上。
(2)微软具有从事垄断的企图。
1995年6月,微软向网景公司提出建议,要求网景放弃视窗浏览技术市场,具有明显的垄断浏览器市场的企图。
在该建议被网景公司拒绝后,微软采取了一系列反竞争的行为来实现其垄断浏览器市场的目的。
(3)微软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微软将Win95 和Win98 操作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出售。
在因特网浏览器方面,最初成功的是网景公司的产品(Navigator)。
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方面的优势和经济实力,迫使个人电脑制造商和消费者在购买Windows 软件时不得不同时购买所搭售的IE浏览器。
Jackson 法官认为,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市场上存在着不同的消费需求,微软是惟一一家将购买浏览器作为许可销售操作系统条件的公司。
这种以排挤和消灭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捆绑销售,给网景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自微软推出IE 后,网景公司的亏损额高达100亿,严重影响了其生产和发展(注:现已被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购并)。
2000年4月3日,Jackson 宣判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
同年6月,Jackson采纳司法部和17个州提出的处罚建议,判决将微软按经营的产品划线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即一家拥有并经营Windows 操作系统,另一家拥有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微软案例

案件概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对微软提起了反托拉斯的民事诉讼。
当天,美国20个州的司法部门也针对微软提起了独立的民事诉讼,理由是,微软违反联邦《谢尔曼法》的同时,也违反了该州法律中的反托拉斯规定。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推广过程中实施了侵害消费者、计算机制造商和其他一些公司利益的垄断行为,认为微软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于是于11月19日任命查德,波斯纳(美国第七地区上诉法院主法官)对此事加以调解。
庭外调解失败以后,美司法部要求: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公司和软件公司。
微软公司提出上诉。
2001年6月,美国司法部戏剧性的宣布,撤消对微软公司反托拉斯案的起诉,取消指控微软非法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罪名,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处罚微软公司。
美司法部起诉微软以四种方式垄断:据路透社电美国联邦司法部和19州政府前天就起诉微软公司反垄断讼案提出的抗辩书说,微软起码以四种方式违背《反垄断法》。
诉方律师依据联邦地区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Jackson)上个月发表措词严厉的事实认定书(fingdingsoffact),指出微软触犯反垄断法的多个要项。
杰克逊在认定书中初步裁决微软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的70页申辩书说:“法庭在1999年11月5日发表的事实认定书裁决微软起码以四种方式触犯反垄断的《谢尔曼法》(ShermanAct)。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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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始末作者:刘峰靳立新2001-07-15[编者按]美国是当今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微软公司本身是这个国家打破垄断、迅速崛起的成功企业的代表和象征。
象这样一个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技术垄断企业,仍然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反垄断法,不仅在美国本土,而且在全世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
本刊转载西南财经大学刘峰、靳立新的这篇文章(原载《经济学消息报》),供业内人士参阅。
案件的起因源于1994年4月,微软公司的竞争对手网景公司使全球用户都可以通过其“航行者”浏览器接入互联网。
同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一项协议,微软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视窗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
这一协议在1995年获得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的批准。
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探索者”的互联网浏览器。
1995年5月,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对该公司的互联网战略进行了调整。
同年11月,微软推出“探索者”2.0版,该软件据称性能比不上网景公司的“航行者”,但用户可以免费使用。
1997年10月,微软将其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这使得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违反了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于1995年批准的协议。
同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发布指令,要求微软停止将“探索者”浏览器与视窗95操作系统或任何更新版本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
微软不服并提出上诉。
1998年5月16日,在与微软公司长达11小时的谈判最终以破裂结束后,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南卡罗莱纳州后来退出)及哥伦比亚特区代表于5月18正式联合提出微软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诉讼。
美国司法部等指控微软公司在1995年与当时最大的浏览器提供商网景公司协商,希望划分浏览器市场,遭到拒绝后要求个人电脑制造商如要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就必须同意在该系统上预先安装上“探索者”浏览器。
不仅如此,微软公司又推出视窗98操作系统,该系统含有“探索者”浏览器在内,而且微软公司还通过合同和技术手段限制个人电脑制造商和经销商从视窗操作系统上去掉该浏览器。
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个人电脑时,在安装操作系统的同时还得到已在系统中的“探索者”浏览器。
美国司法部认为这样做属于“捆绑式销售”,消费者因此而不会再去购买其他浏览器,从而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影响了消费者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微软公司则声称微软对创造性和推进软件这一创新性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对其诉讼既损害微软为消费者创新的权利,也限制了消费者对创新技术和产品的选择自由。
比尔·盖茨称美国政府反托拉斯部门试图设计软件来干预美国这一最为成功的产业,这无疑会使走向21世纪的消费者和个人电脑工业倒退,生产力的发展将受到阻碍,纳税人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尽管此次诉讼涉及的范围较之于此前针对微软公司的任何其他反托拉斯调查都要广泛,并有史以来第一次提出个人电脑制造商自由安装计算机启动时的首屏,但此次双方诉争的焦点集中在浏览器软件上。
1998年6月23日,上诉法院裁决微软胜诉,驳回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所做出的勒令微软暂时停止捆绑销售操作系统和“探索者”的临时处分命令。
驳回的理由是,在做出该决定时没有给微软辩护的机会。
微软公司有权将其浏览器与视窗98操作系统不受1997年12月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针对视窗95操作系统作出的“预先禁止令”的约束,要如期向厂商及用户发售。
6月25日,视窗98操作系统与“探索者”浏览器实现完全的融合。
这些显然与司法部等控方的诉讼目的背道而驰。
为了不影响视窗98操作系统的发售,比尔·盖茨多次亲自出马到全国各地演讲,反复强调视窗98操作系统是“集成”了而不是“捆绑”了浏览器功能,如果将浏览器从视窗98操作系统中移出,无疑将严重影响其主要功能。
而IBM、Compaq、Intel等28家公司总裁和董事长亦在与盖茨磋商后,联名上书司法部,称视窗98操作系统的任何人为拖延都将有害于美国经济的发展。
作为竞争对手的Netscape、Sun、Oracle等公司也毫不示弱地成立了“数字时代促进竞争与创新计划”集团。
面对微软公司在浏览器问题上的辩护,司法部等控方针锋相对地指出:你不是说把浏览器集成到视窗98操作系统中可以带来消费者更好的福利吗?那么把网景公司的“航行者”浏览器一起集成进去不是可以为消费者增加更多的选择吗?!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微软采用上述销售手段以前,“航行者”浏览器一度占有80%的市场份额,而微软只有3%到4%;到了1998年初,“探索者”浏览器已达到了5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
这样,微软也就难以逃脱企图在浏览器这种应用软件领域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优势来挤垮对手的嫌疑。
在接下来双方的谈判中,微软曾作出让步,答应在视窗98操作系统中为“航行者”浏览器提供直接链接通路,但联邦和各州司法部态度坚决:要么把“航行者”浏览器装进视窗98操作系统,要么连“探索者”浏览器一起卸除,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而这,是微软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的。
普通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当然还是视窗98操作系统的命运,而接下来传来的消息是:联邦法院宣布将于1998年9月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这一时间安排似乎是一种妥协,视窗98操作系统很可能将原封不动地按时到达消费者手中。
果真如此的话,则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消费者将能够享用“原装”视窗98操作系统,法庭大概总不会要求微软公司把卖出去的产品统统收回来“回炉”吧?而司法部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诉,关键在于它能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并因此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有民意测验表明,多数美国公众更加倾向于微软公司,认为政府不应该拿微软开刀。
甚至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在表示充分信任和支持司法部打这场官司的同时透出几分担忧,认为这一诉讼案件“有可能对我们的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被称为“世纪末审判”的微软案正式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到1998年10月19日,这一天对于整个计算机和网络产业来说,是决定未来走向的关键之日。
双方辩论异常激烈。
1999年2月27日,第一阶段的审理结束。
3月,微软与美国政府就庭外和解进行协商。
8月10日,诉讼双方向法庭提供所有相关证据。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公布关于微软公司垄断事实的调查报告,初步认定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垄断市场,从而阻碍了竞争和创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杰克逊随后任命芝加哥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担任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之间的调解员,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庭外和解。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辞去微软首席执行官一职,声称他将集中精力进行互联网软件的开发。
2月22日,杰克逊法官进一步听取案件辩论。
3月24日,微软提交一份包括多项措施在内的“最终”和解建议,但美国司法部方面认为微软的让步还不够。
4月1日,波斯纳法官宣布四个多月的调解没有弥补双方的分歧,美国司法部与微软间的商谈未能达成最终协议,调解失败。
2000年4月3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宣布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微软公司被认定的事实是:一、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二、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三、将其IE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在微软公司案违法行为的判决中,杰克逊法官认为,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滥用其独占地位,严重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长达43页的裁决书历数了微软公司的违法行为,例如,“微软公司通过反竞争的手段试图独占网络浏览器市场,维持其垄断力量,这些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微软公司还在其操作系统上搭售网络浏览器,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裁决书写道:“法庭认为微软通过采取反竞争手段而巩固了其垄断势力”。
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他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但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对微软的这一重要指控。
然而这并不足以改变法官所认定的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结论。
2000年5月底,杰克逊法官突然宣告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审判结束。
他拒绝了微软公司提出的延长考虑拆分计划的建议,并提议司法部改变将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计划。
杰克逊向司法部质疑此举是否会制造出两家新的垄断寡头。
他赞同由反对微软公司的工业集团提出的一分为三的方案,该方案建议将微软公司拆分为视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互联网商务、互联网软件产品3个公司。
2000年6月7日,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公司案作出最终判决,将微软公司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经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探索者”浏览器其他业务。
在拆分微软公司的计划之外,政府还将在微软公司上诉期间以该公司的行动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以保护市场竞争。
这份反垄断判决是自1984年分解AT&T以来,美国最大的法庭强令分解公司判决。
在1984年的判决中,美国电信业巨头AT&T被强制分解为一个专营长途电话业务的公司和若干地区电话公司。
对于此项裁决,微软表示将不遗余力地上诉,整个过程可能将持续长达两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分解微软的具体实施将被延缓。
至此,被称为“世纪末审判”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案暂时告一段落。
微软公司案告诉人们:(1)在现代反垄断法发源地的美国,反托拉斯法颁布一百多年后依然发挥着调节经济的巨大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2)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神圣不可侵犯。
反托拉斯法在美国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具有维护自由竞争机制的根本作用。
微软公司本来就是这种竞争机制的产物。
只要自由竞争机制长存,就会孕育出一系列“微软”。
而若有人破坏这种孕育“微软”的市场土壤,就会受到反托拉斯法的打击。
美国政府和法院之所以分解微软公司,表明不管你微软声名多么显赫,功劳多么伟大,都不能为所欲为,破坏自由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