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27日)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
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结束——。
事业单位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年龄有规定吗事业单高级职称人员退休规定

事业单位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年龄有规定吗事业单高级职称人员退休规定事业单位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年龄有规定吗事业单机关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请55岁退休与60岁退休工资有差别。
新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而对于已经退休的女干部不再追溯。
新规定来自于中组部和人社部下发的文件,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方可退休,不过该政策不具有强制性,处级女干部也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申请自愿退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指出,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职称人员退休年龄多少岁?2月27日晚有媒体报道中组部出台新规,具有正处级职位和高级职称的的女性干部延迟到60岁退休,但这只是非主流媒体的消息。
至今,中央媒体并无消息发布。
这则消息是否真实,尚有待证实。
如果消息可靠,也仅是针对公务人员中具有处级待遇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女性。
此规定也有弹性,如希望55岁退休,本人可以申请。
此规定可以视作延迟退休年龄的试水。
目前,对于大专院校、文艺团体、国有企业目前并没有类似的政策出台。
这些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退休年龄依然是男60、女55退休。
事业单位女性高级职称退休年龄是多大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2015最新规定:县处级女干部高级职称女性60岁退休中组部、人社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职工退休年龄。
女副高退休年龄规定

3.上报批准: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退休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通过后,申请人正式进入退休程序。
4.退休手续:申请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包括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衔接等。
4.定期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政策效果。
七、信息公示
1.各单位应将女性副高级职称人员退休政策及执行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退休人员名单、退休年龄、退休待遇等,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2.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实现终身学习。
3.单位和社会应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技术咨询等活动。
十六、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优化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单位应不断完善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2.推广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3.鼓励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拓宽退休政策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
十二、责任与义务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单位应依法履行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2.退休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不得利用职称和专业影响力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退休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传播正能量。
十三、退休人员的再就业
1.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再就业。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1.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优势。
2.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稳定劳动力市场。
3.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延迟退休年龄及条件
1.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5岁。
2.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b.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鼓励高级专家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为单位和国家争取更多荣誉。
3.对在延迟退休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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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高级专家在推动国家战略、科技创新、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人才流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经验和技能,提高国家竞争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7.加强对高级专家的人文关怀,关注其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五、监督管理(续)
4.建立健全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评估机制,定期对高级专家的工作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6.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高级专家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其经验和技能对于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制定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

延聘、返聘离退休高级专家暂行办法为更好地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作用,规范离退休教师延聘、返聘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高级专家是指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60周岁退(离)休。
针对我院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延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教授、研究员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返聘的高级专家应为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学院人事处在每年的1月份把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各有关部门,各部门在收到通知的同时即应考虑有关人员的延聘、返聘问题。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即延聘(一) 延长退(离)休年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教授、研究员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3、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
4、本单位编制允许,延聘的高级专家占用本单位的编制;5、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 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最高年限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首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年,如需继续延长必须再次报批。
(三) 延长退(离)休年龄报批程序由所在部门或本人在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1、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3份,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交学院人事处。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

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9.10•【文号】[1987]政干字第364号•【施行日期】1987.09.1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10日(1987)政干字第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科委科技干部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军队高级专家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文件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在文艺系统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前,暂含国家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为六十周岁。
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征得本人同意,经有任免权的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一般只延长一至三岁,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现役军官高级专家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文职高级专家,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职务的,最大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杰出高级专家,经中央军委批准,可暂缓离休退休。
四、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免去其所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经任免机关批准的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等四个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
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规定
高级职称延迟退休规定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工作尚未完成;本人系学科、技术带头人,或特殊专业、重点学科和新学科急需的骨干;离退休后尚无人能接替其工作,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人才;3、本人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迟退休所需资料: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两份,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本人档案;3、由本人负责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学科、业务)的相关资料。
业务流程:1、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2、经办人初审。
3、处长、副处长审核。
4、分管副局长审定。
5、同意延迟退休的,由经办人在《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审批结果返回申报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近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6]14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以宁组通[2016]23号文件转发了该通知。
自2016年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延迟退休政策。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6]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最新精选】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社会发展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发[1986]93号)精神,结合委、局实际,现就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和提高退休费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延长退休年龄(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系指: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专家。
本意见所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系指上述高级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期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因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担任研究生主要指导教师、且被带教的研究生尚未毕业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本人提出申请。
4.必须是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范围内。
(四)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五)其他1.延长退休时间一般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须再次报批。
2.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延长退休的年限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3.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长退休期间,申请新的课题、科研项目及招收新的研究生,不作为再次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4.女性高级专家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续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参照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执行。
5.教育系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适当延长中心城区选派到郊区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退休年龄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84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高级职称退休政策
3.对侵犯退休人员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退休人员住房保障
1.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在住房保障方面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待遇;
2.鼓励各地政府及单位为退休人员提供适当的住房补贴或优惠购房政策;
3.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法规,保护退休人员的隐私权益。
二十六、退休人员政策宣传与教育
1.加强对高级职称退休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退休人员的政策知晓度;
2.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普及退休政策知识,帮助退休人员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
3.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政策宣传与教育,发挥自身优势,为政策落实贡献力量。
2.提前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3.延迟退休年龄:男性最高可至65周岁,女性最高可至60周岁。
四、退休待遇
1.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
2.补充养老金:根据个人贡献、单位效益等因素,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充;
3.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本人退休前一个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医疗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5.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五、退休程序
1.提前退休: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正常退休:单位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3.延迟退休: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对于住房条件困难的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应优先考虑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予以照顾。
十六、退休人员子女教育
1.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子女在享受教育资源时,享有与在职人员子女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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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2010/12/2 10:46:00 点击 802我要评论(0)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标签: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
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明确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上述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即: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同时还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1990年2月,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离)休。
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同时还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是工作需要的;四是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