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犯罪行为人提起的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能得到受理。
那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呢?首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是犯罪事实清楚。
也就是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的自诉必须是针对犯罪事实十分清楚的案件。
这就要求在提起自诉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必须对犯罪事实有明确的了解,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其次,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提起自诉时,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必须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必须是依法受害。
也就是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的自诉必须是在依法受害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就要求在提起自诉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是依法受害的,并且有权利提起自诉。
最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必须符合法定时效。
也就是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的自诉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进行。
这就要求在提起自诉时,必须符合法定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得到受理。
综上所述,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有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受害、符合法定时效等条件下提起的自诉才能得到受理。
因此,在提起刑事自诉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必须对相关法律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同时,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的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民事变成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

民事变成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愈发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民事案件可能会演变成刑事自诉案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审查。
本文将探讨民事变成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具体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民事案件背景在实践中,许多民事案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可能会转变成刑事自诉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指的是由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事态严重或者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起刑事自诉。
2. 刑事自诉的概念刑事自诉是指当事人对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之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愿行为提起的司法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民事案件变成刑事自诉案件的标准3.1. 犯罪事实清楚民事案件转变成刑事自诉案件首要的标准是犯罪事实必须清楚。
即当事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合同诈骗、侵占财物等。
3.2. 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案件转变成刑事自诉案件还需满足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只有当对方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或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时,才能提起刑事自诉。
3.3. 民事救济无法满足最后一个标准是民事救济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或救济,可以考虑转向刑事自诉。
4. 立案审查程序一旦民事案件转变成刑事自诉案件,司法机关将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过程包括对犯罪事实的核实、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等程序,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5. 结语在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民事案件转变成刑事自诉案件的现象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立案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以上就是民事变成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的简要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愿司法机关能够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处理此类案件,真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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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一、自诉案件立案条件二、案件报案自诉案件的起诉程序类似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直接向法院报案。
报案时应当提供详细的事实和证据,尽可能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调查和审理。
三、公安机关立案一般情况下,自诉案件首先需要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查。
如果符合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向案件的主管检察院提出请示,报请批准立案。
如果检察院批准立案,则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一步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四、检察院审查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进行审查立案。
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案件立案资料的审核和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
如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就会作出批准立案的决定。
五、立案审查检察院批准立案后,案件进入立案审查阶段。
这一阶段,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起诉书的形式和内容的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对案件的受案范围的审查等。
同时,法院还会向原告发出告知函,通知原告对起诉状进行补正或者修改。
六、案件转交法院立案审查完毕后,检察院将案件送交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法院收到案件后,将进行审委员会审查,确定是否予以立案。
七、法院立案审查法院接到案件后,将进行案件审查,包括案件的适格性审查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法院还会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段级审查,判断其适法性、逻辑性和合法性。
八、案件立案经过法院的审查后,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对案件立案,并开展相应的程序进一步审理。
九、庭前准备阶段自诉案件立案后,将进入庭前准备阶段。
在这一阶段,法院将组织庭前调解,同时对起诉状、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和整理。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尽力解决纠纷。
十、庭审阶段如果庭前调解不成功,法院将组织庭审,公开审理自诉案件。
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进行辩论,法院对案件进行认定和裁决。
十一、判决阶段庭审完毕后,法院将组织案件的研究和判决。
自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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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案件⽴案标准是什么依据⾃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诉案件提起诉讼需满⾜如下标准:(⼀)有适格的⾃诉⼈在法律规定的⾃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为直接侵害的被害⼈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
被害⼈死亡、丧失⾏为能⼒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为能⼒以及由于年⽼、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告诉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向⼈民法院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诉⼈的起诉⽽引起,对于⾃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民检察院均不介⼊,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
⾃诉⼈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诉案件不能成⽴。
⾃诉⼈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民法院追究被告⼈何种刑事责任。
如果提起刑事⾃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诉案件范围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权利、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诉案件。
(四)被害⼈有证据证明被害⼈提起刑事⾃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民法院管辖⾃诉⼈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案件的⾃诉⼈、被告⼈⼀⽅或者双⽅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港、澳、台居民⾝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份的证明。
刑事自诉案件注意事项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注意事项有哪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由于刑事自诉案件几乎都是由案件中的被害者提起的,普通人与公诉机关相比,肯定对提起自诉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同时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下刑事自诉案件注意事项有哪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立案(一)自诉案件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其他规定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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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有一定的标准规定,那么关于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第二,重婚案;第三,遗弃案;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部门联合规定中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是199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同类案件的范围相比,有四点变化。
一是将侵犯著作权案与假冒注册案扩展到整个侵犯知识产权案,罪名由2
个增加到7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是增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取消了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新刑法确立的罪名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四是明确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