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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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烟雾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承包商、访问人员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审查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一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控制、作业人员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作业准备包括: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清理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作业程序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协调配合要求等。

第五条作业环境控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照明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保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控制火源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进行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讲座,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篇)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篇)

某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____%。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管理动火、用火操作的一些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个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框架:1. 安全责任制度:a. 确立动火、用火安全的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b.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c.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火灾风险评估:a. 针对每个动火、用火作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防控措施;b.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责任和逃生路线。

3. 动火、用火申请和审批制度:a. 建立动火、用火申请和审批制度,规定明确的申请程序;b. 按照不同的火灾风险级别,进行审批的分类管理。

4. 动火、用火现场管理:a. 确定专门的动火、用火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和指导作业;b. 设置动火、用火禁止区域,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c. 使用专门的动火、用火设备和工具,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5. 火灾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a. 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b. 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c. 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a.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b. 建立安全督查制度,加强对动火、用火操作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全员的安全文化氛围,才能有效确保动火、用火操作的安全性。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安全责任制度1.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2 确定动火、用火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1.3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确保各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1.4 建立健全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内容、流程和要求;1.5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保障动火、用火安全管理的需求。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第1篇】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4、程序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证".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 ),方可进入容器。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作业、切割作业、明火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应切实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且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明确动火的范围、限制条件、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进行,且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件。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在的火源、易燃物品和可燃气体等,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周边警戒区,且必须进行合理的区域封锁和标识,以防他人误入或接近作业区域。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提前通知所在部门及周边的其他部门,并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作业区域的通风良好,定期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垃圾,确保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期间,不得烟雾以及使用开火明火的电焊机,严禁使用明火进行损伤物体的破坏。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执行“一人一炉一桶”的原则,严禁多人共用焊炉和焊桶,防止炉、桶漏疏伤人。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执行“先定火位、后装火枪”的操作顺序,严禁在使用火枪前先点燃明火。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且必须戴上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热切割、热风焊、火焰喷射、熔炉作业等。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现场控制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组成。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二)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三)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四)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现场监督;(三)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资料归档;(四)负责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

动火作业前,必须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名称、地点、时间;(二)动火作业的类型、级别;(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四)动火作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

第十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一级动火作业指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指非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一级动火作业应实行现场监护制度。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现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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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减少和杜绝检修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2 范围全公司。

3 职责与分发部门公司全体员工对本SOP负责。

分发至各车间、生产技术部、仓储部、设备部、机修车间、动力车间、产品研发部、质量保证部、安全环保部。

4 程序
4.1动火区域的划分及要求
4.1.1公司生产区域内划定的禁火区域分为一级禁火区和二级禁火区。

禁火区域的等级,车间(部门)不得自行更改。

4.1.2一级动火区域:仓储部门危险品仓库及成品、物料仓库,生产车间及各车间(部门)使用(或堆放)易燃易爆原辅材料的场所、动力车间为一级动火区域。

一级动火区域动火,车间(部门)同意,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在特殊情况下还需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1.3二级动火区域:除一级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二级动火区域(不使用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的生产区域)。

二级动火区域动火,由本车间(部门)安全员检查后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动火许可证”交安全环保部、消防部门存档备案。

4.2一级动火区域申报动火程序
4.2.1动火区域班组处理
4.2.1.1班组长停止需动火区域内的生产。

4.2.1.2动火范围内的设备、反应罐、贮槽、管道、贮罐内应无危险物品存在,并用水冲洗干净,包括地面、水沟也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

4.2.1.3反应罐、贮槽、贮罐的人孔,放空管要打开,相邻管道设备要截开或加盲板。

4.2.1.4动火设备不准带电、带压。

必须在常温下施工
4.2.1.5不溶于水的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的贮罐或输送管道,须先拆除与此相联接的
各类配件,使待修理工件为一单体。

然后用弱碱性(PH7-10)水溶液煮2小时以上,温度控制在90~100℃,连续水煮2次。

4.2.1.6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1.7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2.1.8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2.1.9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2.1.10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2.1.11确认无危险为止,合格后才可动火。

如间隔时间超过24小时,再次动火时,需重新分析、测试,防止挥发出新的可燃气体。

对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清洗。

4.2.1.12施工现场时,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必须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5米以上,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动火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化工原料,一律迁移至离动火点15米以远。

4.2.1.13按动火班组生产工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2.1.14做好上述工作后,班组长检查确认后,填写动火报告单,签名后报车间检查。

4.2.2动火车间(部门)检查
4.2.2.1车间(部门)接到报告后,派安全员或领导到班组进行检查。

4.2.2.2检查内容包括:所有动火设备清洗程度;人孔、刀门是否打开;管道连接处是否脱开;法兰垫片是否拆除;易燃易爆化工原料迁移是否在15米以远;有毒有害腐蚀性的化工原料是否已迁移到安全地点;设备带电带压情况;员工的劳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规定;消防器材是否已配备好;指定动火期间的监护人。

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

4.2.2.3焊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落
实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焊工应明确施工任务及施工时间段,检查动火范围内已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

4.2.2.4 公司安全员、消防员,按上述要求仔细核对、检查,完全达到要求的,方可同意动火,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

4.2.2.6施工结束,焊工应仔细检查无火险隐患后,并在“动火许可证”上注明施工结束时间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4.2.2.7检修动火期间,所属部门指派监护人员,负责对动火的全过程实行监护。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现场火险隐患进行检查,达到要求方可重新组织生产。

4.3二级动火区域申报动火程序
4.3.1动火区域班组处理
4.3.1.1 动火前班组要停止相关工序的生产。

4.3.1.2 清除设备、贮罐、管路中的原料、物料,用清水冲洗干净。

4.3.1.3 打开贮罐的人孔,关闭所有管路的阀门。

4.3.1.4 动火设备不能带电、带压。

必须在常温下施工。

4.3.1.5 做好清理工作后,清理人员签名,班组长通知车间,车间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4.3.1.6 班组长对动火设备检查后,完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动火许可证”
上签名。

4.3.1.7 焊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落实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焊工应明确施工任务及施工时间段,检查动火范围内已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

4.3.1.8车间(部门)领导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完全符合要求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同意,方可动火作业。

4.3.1.9 动火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4.3.1.10 车间(部门)指派监护人员,负责对动火的全过程实行监护;施工结束,监护人员、焊工检查现场无余火,验收合格后并在“动火许可证”上注明施工结束时间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4.3.2动火时间
4.3.2.1当天清洗,当天审批,当天作业,不准擅自延期。

4.3.2.2 超过一天以上的动火,在“动火许可证”上要注明施工时间段,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4.3.3动火区域其他动火要求
4.3.3.1动火必须在批准的施工时间段和作业范围内进行,不得转移地点或超越时间。

4.3.3.2当特殊情况下,个别岗位需动火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门及施工部门负责人一起对作业现场进行动火现场风险评估,并填写“动火现场风险评估”;根据动火现场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对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办理“动火许可证”。

4.3.3.3在没有确保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安全区域进行。

4.3.3.4乙炔钢瓶、氧气瓶与动火点三者之间应有10米的距离,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4.3.3.5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3.3.6在高空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坠落的安全措施,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3.7在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窒息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8对外来施工单位,公司委托部门(车间)的项目负责人需一起与车间安全员对所动火的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同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名,并双方指定监护人共同监护。

5 变更
5.1 本程序是关于检修动火管理制度的第00版程序,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Q3022-2008)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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