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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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示证据制度案例

神示证据制度案例

神示证据制度案例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神示证据制度案例示例:案例概述:一位名叫玛丽的年轻女性声称自己在神庙中接受到了神的指示,并根据这些指示做出了一些重大决策。

玛丽的决策对于一个社区来说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社区成员对此提出了质疑,并要求玛丽提供能够证明她声称的神示的证据。

案例细节:1. 玛丽声称她接受了神示,并根据神示做出了一项关于建造一座新公共设施的决策。

该公共设施将需要社区成员贡献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2. 尽管玛丽声称自己接受了神示,但她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声称。

她只表示这是她个人的经验和感受,并认为完全相信神示是出于信仰的践行。

3. 社区中的一些成员开始质疑玛丽的声称,并希望能够看到有关这个神示的证据。

他们认为,如果玛丽的决策具有如此大的影响力,那么她应该能够提供一些可验证的证据。

4. 社区讨论后决定建立一个神示证据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在类似情况下,任何声称接受神示的人都能提供可验证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声称。

神示证据制度案例的解决方案:1. 建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由具有相关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来评估和审查关于神示的声称。

2. 在接受神示的人做出决策之前,他们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记录声称神示的文本、音频或视频,或者是其他能够证明该声称的材料。

3. 委员会将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并根据各种标准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他们可以咨询相应的领域专家,组织公开讨论或实地考察等方式。

4. 委员会将最终的评估和结论报告给社区,这些报告将提供对声称神示的证据的详细分析和评估结果。

这样一来,社区成员将能够在有关神示的决策上,更好地了解和评估声称者的证据和依据。

与此同时,该制度也能够保护声称者的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使他们能够保护自己的声称,并避免恶意质疑和不公正对待。

论我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论我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

论我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作者:刘方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7期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我国古代证据种类的一种重要证据制度,并且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主要从思想层面、现实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其合理性,说明古代神示证据制度对现有证据制度的影响,对我们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神示证据;宣誓;神明裁判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述1.1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神示证据制度作为在诉讼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古代司法中长期存在。

但各学者对其内涵认识不同。

有学者认为,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依据的一种证据制度。

[1]还有学者认为:审判者通过反映神的意志的方式来作为其裁判争议事实的依据的制度。

[2]由此看出,神示证据制度是在早期社会诉讼过程中,当以人类的智慧和现有技术不能断定嫌疑犯是否有罪时,便依托神灵做出裁判的一种制度。

1.2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神示证据制度包括宣誓、神明裁判,有的学者将其划分为神誓法和神判法,其实这两种观点并没有本质区别。

宣誓是指诉讼双方在陈述相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如果宣誓者不敢发誓、表现出慌乱的神态或是口吃结巴,则被认为是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

究其实质是对宣誓者的一种心理强制。

神明裁判是指通过某种冠以神的名义的自然力量的方式,让当事人接受身体上的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由此看出,宣誓是一种基于信仰的心理强制,而神明裁判是一种身体上的强制。

2.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神示证据,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存在必合理,本文主要从思想认识层面、现实需要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2.1思想认识方面人类的认识水平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

在我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期,由于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不发达,这直接限制了人们的认知水平。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01
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制度 (1)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2)我国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目的。 ②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和要求。 ③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是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④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⑤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不完全证据
︽ 俄 罗 斯 帝 国 法 规 全 书 ︾
受审人坦白
书面证据
亲自勘验
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
询问四邻得知的受审人情况
表白自己的宣誓
折 半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1
2
3
4
5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概念 产生:混合式诉讼制度 立法:法国,杜波尔 理论: 理性和良心 心证达到确信 盖然性理论
自由
理 性
良 心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是由法国的杜波尔提出的。1790年12月26日他向宪法会议提出一个革新方案,强调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性查清案情。1791年1月18日杜波尔的这一提议得到宪法会议的通过。自此在法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国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在欧洲大陆以及许多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浅析神示证据制度及其影响

浅析神示证据制度及其影响

浅析神示证据制度及其影响作者:王子瑶来源:《速读·下旬》2015年第07期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发展史的起源,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进行裁判,得出判断结论的审判方式。

主要包括宣誓以及神明裁判中的水审、火审、决斗等方式,其内涵极为丰富。

神示证据制度作为最古老的审判方式,一直以来因其偶然性与不科学性在各国法制史上饱受诟病,但是对这一制度的科学探究不应只站在当代人的角度去探讨,而应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样也不难发现其存在合理性。

关键词: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制度。

用来考验当事人的方式多种多样,十分灵活,包括宣誓以及神明裁判中的水审、火审等多种方式。

它的可信度较低,具有很大的不科学性,但是也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能够解决一些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首先介绍一下宣誓。

宣誓是指裁判者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时候,令双方当事人对神发誓,来判断其发言的真伪性。

如果只有一方需要宣誓,那么这种方式对发誓者是有利的。

宣誓在奴隶制时代是非常常见的神示证据制度。

在目前看来,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最重要的就是宣誓是否能顺利进行很有可能与事实真相无关,而只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有关,很多有罪的人因为心理承受能力较好就可以逃脱制裁,而无罪的人因为一两个口误则被判败诉,这样根本无法判断事实真相,不能贯彻公平正义。

这也是这一制度在目前看来饱受诟病的原因。

但是宣誓并非完全没有科学依据。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审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撒谎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异于常人的举动。

除了宣誓之外,神示证据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

这种裁判方式在东西方的奴隶制时代都得到过使用,尤其以西方更盛。

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评价神示证据制度
1. 神示证据制度啊,那可真是够奇葩的!就好比说,一个人被指控犯罪,然后靠扔骰子来决定他是不是有罪,这靠谱吗?这不是胡闹嘛!
2. 神示证据制度,哎呀妈呀,简直就是瞎搞!像那种让被告去摸滚烫的铁块,摸了没事就说他无罪,这算什么逻辑呀,太荒唐了吧!
3. 你说神示证据制度,那不是开玩笑嘛!比如说,根据梦境来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这能准吗?这不是瞎折腾吗?
4. 神示证据制度呀,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就跟让一只鸟来选择谁有罪一样,这不是乱来嘛,简直不可思议!
5. 神示证据制度,这可真是够扯的!好比说,看谁先从河里游过去就判谁无罪,这是什么奇葩规定呀,太可笑了!
6. 神示证据制度啊,这也太离谱了吧!像那种靠占卜来决定罪行,这不是瞎糊弄人嘛,这能行吗?
7. 神示证据制度,真的是让人无语!比如说,让被告站在太阳下暴晒,没晕倒就说他无罪,这不是瞎搞嘛,太荒唐啦!
8. 神示证据制度呀,这简直就是胡闹!就跟根据天上的星星来判断案件一样,这不是开玩笑嘛,太不靠谱了!
9. 神示证据制度,这可太滑稽了!好比说,通过抽签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不是乱来嘛,太不可思议了!
10. 神示证据制度,真的是让人难以理解!像那种让被告和狮子搏斗,赢了就无罪,这算什么呀,太荒唐了吧!
我的观点结论:神示证据制度是一种非常不科学、不合理的证据制度,充满了荒谬和不确定性,根本无法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早就应该被淘汰了。

试论神示证据制度

试论神示证据制度
会 , 5 神明 》 2 ) 证据在 P3 封建社会 亦有适合其长 期生存的 土壤。 指当事人找到 一定数量的保证人对神宣誓, 以保证其品质纯 唐朝狄仁杰足智多谋, 断案如神。在《 狄公案 海公案 蓝 正, 不会犯被控 罪行, 或者保证其陈述是真实的。如《 莱茵河
公案》 第二部第二十八回 真县 《 令扮作阎王, 假阴官审明案情》 畔 法兰克 部族法》 容许使用消极证言, 即单凭誓言否认即可。 中, 周氏和 徐德泰为达长期姘居目 的合谋杀夫, 担心知道真相 在大多数 场合。 被告只要同 一些证人立誓, 说他没有做过人们 的 女儿将事情抖露出 又 去。 将其女儿药哑。事情败露, 但二疑 所控 罪行就够了。案情越重要, 告的 立誓的 证人的数目 就越 凶 为保命拒不供诉, 刑讯逼供也无法取得口 供。在封建社会, 多, 有时候证人多到7 个。阿尔曼人、 威利亚人、 2 巴 条麟吉亚
的确仅仅通过被告人的一句誓言即可免责的逻辑思维以现在的眼光看来自然是十分荒唐可笑的然而我们不要忘记这种制度是诞生在人类初期对世界的初步探索与认知的阶段人在自然面前的懦弱与无力使得自然界对人类而言有着无穷的力量由于人感受到自己在自然面前的渺小便将神与自然等同了起来在定期举行的宗教祭祀活动中更加巩固和加强了神灵在人们心中高不可攀的地位以及无所不能的本领包括认为神能审视人类的行为甚至思想灵魂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罚。
它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 并以一定的方
曲直。
在商朝, 史载殷商奴 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 “ 殷人尊神,
式将神灵的意旨 表现出 根 来, 据神的启示 以判断案件的是非 率民以事神” 殷商统治者每遇大事, 。 必须先行占卜 以求消 , 灾降福, 者 而卜 参与司法, 伪托神意断案, 实行所谓神判乃是 有不 辞为证。 以占卜 b( J 脚’ 的方式定罪量刑在我国 神 示证据制度盛行于奴隶制社会, 古代亦是如此。 常例, 少 卜 中国

神示证据制度案例

神示证据制度案例

神示证据制度案例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是奴隶社会时期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在历史上,存在一些与神示证据制度相关的案例。

例如,在古罗马时期,有一个著名的案件“卡洛斯案”,该案的裁决就采用了神示证据制度的方式。

控方指控被告谋杀了一名基督教主教,但被告否认谋杀。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被告要求进行神示裁判。

在裁判中,被告和控方都试图通过向神祈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最终,被告获得了神的启示,证明了控方的罪行,被判无罪。

此外,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也存在一些与神示证据制度相关的案例。

例如,有一个被称为“圣女贞德案”的著名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贞德被指控为异端罪,但在审判中,她通过向神祈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最终,贞德被判无罪,并成为了法国的民族英雄。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神示证据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并且被用于解决一些重大案件的争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证据制度的进步,神示证据制度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更为科学和公正的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
1日耳曼民族的兴起提供基本条件2日耳曼宗教与基督教的结合奠定思想基决斗五奶酪面包审六十字形证明1207年在法国的阿尔比圣多明我向阿比尔教信徒证明他们包含异端思想的书籍无法通过火验而天主教书籍则毫无损害
神示证据制度
System of Divinity Evidence
神示证据制度
一、 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火审
热铁神判
1207年在法国的阿尔比,圣多明我 年在法国的阿尔比, 年在法国的阿尔比 向阿比尔教信徒证明,他们包含异 向阿比尔教信徒证明, 端思想的书籍无法通过火验,而天 端思想的书籍无法通过火验, 主教书籍则毫无损害。 主教书籍则毫无损害。
2、日耳曼宗教与基督教的结合(奠定思想基 础)
神示证据制度
三、 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一) 对神宣誓(有利于接受考验的一方) (二) 水审 不利于接受考验的一方 (三) 火审 一般用于案情比较重大的案件 中 (四) 决斗 (五)《萨利克法典》图
水审图
神示证据制度是借助神明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各种 方式的总称。 方式的总称。是一种通过召唤神明介入裁判来观 察当事人行为或考验结果, 察当事人行为或考验结果,从而最终决定按键结 果的证据制度。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早期。 果的证据制度。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早期。
神示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背景
1、日耳曼民族的兴起(提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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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示证据制度刘侨内容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本文通过对其构成部分、历史轨迹以及社会背景的研究,对我们了解古代人类证据制度的严格以及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现代证据制度的遗风往往被人忽视,本文将从神示证据制度本体及其价值方面予以揭示。

关键字: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心理与道德规制社会秩序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

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

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

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而他们的想象却只能停留在他们的“所见所闻”,即他们所能掌控的生产工具,或许在此范围上略微有所拓展。

生产技术的落后、生产方式的不合理直接决定了思想认识的局限性。

就诉讼形态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裁判资源,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裁决”。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

”【1】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关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判断。

”【2】何家弘认为,“是司法活动中采取一定方式邀请神灵帮助司法官员判断案情,并且通过一定形式把神灵的旨意采取一定方式邀请神灵帮助司法官员判断案情,并且通过一定形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依据。

”【3】由此,笔者认为,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其证明效力源于神明的意思表示。

神示证据制度之所以在当时被世人所采信,在于人们对神的追崇,进而认为神的意思表示具有与法律相当,甚至高于法律的效力。

这一点在古希腊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他们曾认为,“司法裁判的职责不能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掌握在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就案件作出裁决,也是因为有神的帮助”【4】;第二,证据获取的方式为与神明进行假想性质的沟通。

如宣誓即宣誓者与上帝或神进行心灵或灵魂上的沟通,火审水审等则是世人将当事人的身体送交神的一种托付;第三,其设置目的在于揭示案情“真相”,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第四,与弹劾式诉讼制度密切相关。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只是起到主持审理过程的作用,而法庭只是请求神灵揭示案件事实的一种场所和工具。

控诉由原告主动提出,且被告在处于与原告平等的地位上进行抗辩,而在案情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往往诉诸于神明的裁判;第五,作为统治阶级平息纠纷、稳定社会及司法秩序的工具。

因神在当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故其所作出的裁决往往具有威慑力和公信力。

因而,可以将神示证据制度理解为:审判者通过反映神的意志的方式来作为其裁判诉讼争议事实的依据的制度。

通过对神示证据制度的界定,不难看出其客观唯心主义的理论基础以及宗教迷信的思想基础。

恩格斯曾云:“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

”【5】而正是这种停留在世人意识层面上的超人间力量的借助及运用构成了神示证据制度的本质。

按照目前主流观点,神示证据制度由宣誓和神明裁判两部分组成,亦有学者将其划分为神誓法和神判法,【6】但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所谓宣誓,即诉讼双方在陈述相冲突时,裁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7】其中,宣誓者在宣誓过程中的表现被审判者看作是神灵意志的间接表现。

如果宣誓者不敢发誓、表现出慌乱的神态或是口吃结巴,则被认为是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

究其实质是对宣誓者的一种心理强制,出于对信仰的强大压力或是恐惧以及道德的制约而形成内心矛盾的外化。

神明裁判即指,通过某种冠以神的名义的自然力量的方式,让当事人接受身体上的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神明裁判的证明方式有很多,并且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密切关系。

如火审、水审、决斗等等。

与宣誓对应,神明裁判则是采用对当事人的一种身体上的强制,这是一种对神力更为虔诚的笃信。

由于其依靠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听之天命的客观力量,故其是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严重破坏。

二、宣誓作为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部分时期诉讼活动取证来源的宣誓,在许多国家的法典、文书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3800年前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有诸多涉及。

第20条,“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脱逃,则此自由民应对奴隶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126条,“设若某人并没有失落什么而声称自己失落了某物,并诬陷自己的邻居,则他的邻居应在神前发誓来揭穿他并没有失落什么,而他则应加倍偿还他的邻居自己所贪图的物品。

”第131条,“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为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第226、227条:“如理发师不告知奴隶的主人而为奴隶剃落奴隶印记,则此理发师应断指。

但是如果理发师因被自由民欺骗而剃落奴隶印记,则此理发师应宣誓:‘我非有意剃之’,从而就可免负刑事责任。

”第249条,“设若某人租用牡牛,而神击中它以致倒毙,则租牛的人应凭神发誓并免除责任。

”【8】此外,《苏美尔法典》第7条规定:“引诱自由民之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知之者,则引诱此女之人应对神发誓云:‘彼实知情,过应在彼’。

【9】《亚述法典》第8条:“如果有人破坏他的同伴间的大片田界,有人以誓言揭发他并证明他有罪,那么他应加倍交还他破坏而取得的田地;他应斩掉一指,受一百杖责,并应服王家劳役一整月。

”【10】公元20世纪的埃什嫩那国王卑拉拉马的法典第2条:“倘自由民并无他人所负任何之债,而拘留他人之女奴为质,则女奴主人应对神宣誓说:‘我不负任何债务’,该自由民则应付出与女奴身价相等之银。

”【11】另外,公元5世纪西欧墨洛温王朝《萨利克法》规定,在法庭上一方必须一丝不苟地按正确形式和姿势对神宣誓并提出指控。

另一方按同样严格的方式对神宣誓并作出反驳。

若一方出现形式上的错误,或陈述中出现口吃,则判其败诉。

【12】而按照古日耳曼人的法律与习惯,也采取让各方当事人正式宣誓的方法进行裁判。

【13】在我国奴隶社会时期也有关于宣誓制度的记载,如《周礼·秋官·司盟》:“有狱讼者,则使盟诅”,“日盟诅,各以其他地域之众庶,共有牲而改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洒脯。

”据《墨子·明鬼》记载,齐庄公下有王里国、中里徼二臣。

二人打了3年的官司依然无果。

于是让这两人各准备一头羊,并到齐国神社去宣誓。

宣誓时刺羊出血,洒于祭坛,并让二人读誓词。

王里国顺利读完了誓词,而中里徼的誓词只读到一半则被羊角触死。

故判王里国胜诉。

在古代宣誓制度中,除了直接宣誓,即当事人自己宣誓外,还包含辅助宣誓。

在涉及严重罪行的案件中,若双方均信誓旦旦,则要有他人进行辅助宣誓。

这些人被称为旁证人或助誓人。

他们要宣誓证明当事人的誓言是真实的,若他能顺利通过宣誓,则胜诉。

关于辅助宣誓的规则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但大致上来讲,其数量是由案件争议事实性质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

【14】此外,他们无须了解案件争议事实,他们唯一需要了解的则是当事人的品行,并通过宣誓的方法予以证明。

同样辅助宣誓在一些法典中也有所规定,如《萨利克法典》第58条规定:“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出自己的所有财产,但还是不够偿付依法所该付的罚款,那么他必须提出12个共同宣誓人,他们将宣誓说‘在地上、在地下,除已交出的东西外,并没有其它任何财产。

’”这里,无论是直接宣誓还是辅助宣誓,其誓词内容往往有所规定。

《汉穆拉比法典》第9条,“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

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指导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出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的证人。

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究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

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古日耳曼法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陈述必须宣誓:“我的陈述是真实的,毫无虚伪之处。

”【15】公元9世纪英国“盎格鲁-萨克逊法律”中规定:“索赔被窃财物的原告誓词:‘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

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嫉妒或其它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传言或信念。

’被告人的誓词为:‘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

’助誓人的誓词为:‘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誓词誓清白和真实的。

’”三、神明裁判神明裁判作为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与宣誓有着一定的联系。

两者虽都是审判者裁判的依据,但这种在现在看来极端荒谬、毫无意义且最为形式的裁判方法在当时却往往有着终局性的效力。

出于一种将纷繁复杂的案件托付于神之最终处断的信念,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宣誓过后的下一审判环节。

就表现形式上看,神明裁判与宣誓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表现形式明显更为丰富。

这里,笔者将择要进行列举和介绍:水审,分为冷水审和沸水审。

冷水审一般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水中,就其是否能摆脱困境而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

《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设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被控行妖术的人应走进河中。

如果他能被河水制服,则揭发者可取得他的房屋;反之,如果河水为他剖白,使之安然无恙,则控他行妖术的人应被处死,而投河者取得揭发者的房屋。

”第132条:“妇女与别的男子通奸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没有通奸,应投入河中,接受河水的考验。

”此外,古日耳曼人将当事人的膝盖绑起来,再用一根绳系在腰部,慢慢放入水中。

根据她的头发长度在绳上打个结,如果她的身体沉入水中的深度足以使那个绳结没入水中,则被告人清白。

这是因为洗礼教派的“圣洁之水”不能容纳提供虚假证言的恶人。

【16】而在我国云南的景颇族也有类似的裁判方法。

当事人双方亲友帮助各出二三十头牛,送往山官处作抵押,然后在村寨头领的主持下,让当事人沿一根插入深水中的竹竿下潜,谁在水下潜的时间较长则视为有理并获得对方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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