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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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1. 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原则!就像盖房子得有坚固的基石一样,证据要是假的,那整个案子不就垮了?比如在那个盗窃案中,如果所谓的“证据”是被人伪造的,那岂不是太坑人了!
2. 证据要充分原则呀!这就好比打仗,兵力不够怎么能行呢?像那个伤害案件,证据不充分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地定案呢?
3. 证据要合法取得原则哦!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证据,那不就乱套了吗?就好比考试不能作弊一样,在那个贪污案中,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那能算数吗?
4. 证据要及时收集原则啦!时间久了证据可能就没了呀,就像水果不及时摘就烂掉了!比如那个交通事故,不马上收集证据,过后怎么还原真相呢?
5. 证据要关联原则呢!证据得和案子有关联呀,不能乱扯一通吧!好比找东西要找对地方,在那个诈骗案中,不相干的证据拿来有啥用?
6. 证据要客观原则哟!不能主观臆断地把一些东西当证据,那太不靠谱了吧!就像判断一个人不能光凭感觉,在那个合同纠纷中,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呀!
7. 证据要排他原则呀!不能有其他可能性存在,必须是唯一的解释呀!就像走路只能走一条道,在那个杀人案中,证据要是模棱两可怎么行?
8. 证据要一致原则呢!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呀,那不是乱套了嘛!好比拼图得能拼得上,在那个抢劫案中,证据要是自相矛盾,能让人信服吗?
9. 证据要全面原则哦!不能只看一部分证据就下结论呀,得全面了解情况呀!就像了解一个人不能只看一面,在那个经济犯罪案中,证据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呀!
10. 证据要可信原则呀!不可信的证据怎么能用来定案呢?这不是开玩笑嘛!比如在那个诽谤案中,证据要是不可信,那不是冤枉好人了嘛!总之,证据制度的这些基本原则真的太重要了,就像大楼的框架一样,支撑着整个司法体系呀!。

证据保管制度范本

证据保管制度范本

证据保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和运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据的收集与固定1. 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2. 证据收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固定和保护。

3. 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证据的损毁、丢失或者被篡改。

4. 证据收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证据移交给证据保管人员。

第三条证据的保管1. 证据保管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建立证据保管档案,详细记录证据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等信息。

2. 证据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据,确保证据的安全、保密和可追溯性。

3. 证据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确保证据的安全。

4. 证据保管过程中,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查阅、复制或者销毁证据。

第五条证据的运用1. 证据使用前,应当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证据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证据的运用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 证据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证据归还给证据保管人员。

第六条证据的销毁1. 证据销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必要的原则,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证据保管人员进行。

2. 证据销毁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确保证据的销毁彻底、无法恢复。

3. 证据销毁后,应当制作销毁记录,详细记录证据的名称、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责任与处罚1. 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赔偿责任等。

2. 证据保管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证据,导致证据损毁、丢失或者被篡改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 证据收集、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法院如何进行审查、确定和运用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

证据制
度的完善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收集,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包括规范取证程序、加强对
证据链的保护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审查,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制度,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交
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合法、不合适的证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和客观性。

3. 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种类和证明责任,规范证据的举证和
反驳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4. 证据运用,规定法院如何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价值进行运用,保证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包括对证人、鉴定人等证据
提供者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损坏或丧失。

以上是我国证据制度完善的一些举措,通过这些举措的实施,
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一、法定证据种类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或者应用的法律制度。

其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律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不尽相同。

目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二、证据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根据法定的取证范围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术,发现、提取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工作过程。

由于收集和保全的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因此,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时,必须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合适的收集与保全方法。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其损坏或散失。

三、证据审查与判断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律师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进行审查和鉴别,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只有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是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过程。

这一过程要求办案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根据证据材料本身的特征及其体现的案件事实加以分析,并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别。

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所有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即查明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二是审查每个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只有经过认真审查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和使用证据的制度。

它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下面从法定证据制度的定义、功能、原则和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定证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证据的定义和范围: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哪些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以及证据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其他形式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2.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如何收集、保存和保全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程序。

只有在法定程序中经过审查和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事实依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

4. 证据的使用和排除: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如何在诉讼过程中使用和排除的具体要求。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被使用,否则可能会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法定证据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定证据制度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了证据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2. 保护诉讼参与人权益: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程序,保护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调查和侵害。

3. 简化诉讼程序: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能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4. 统一司法标准:法定证据制度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司法标准,使得不同法院和司法机关之间对于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具有一致性。

法定证据制度的原则和特点主要包括:1. 法定性原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证据范围内才能被使用和认定,否则将被排除或视为无效证据。

2. 公平原则:法定证据制度追求公平正义,保证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程序的公平性,防止了不当证据的滥用。

3. 忠实原则:法定证据制度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忠实性,防止证据的伪造和不实证言的使用。

证据保存管理制度

证据保存管理制度

证据保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证据保存管理工作,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证据保存管理机制,确保证据材料的安全保密及合理利用,防止证据遗失、灭失或篡改,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保存证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四、证据的定义1、证据是指揭示案件事实、确定事实真相、作为审判、检察和侦查工作依据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证据按照保存时效性和利用价值可分为原始证据和复制证据。

原始证据指存储和保存的最初证据,复制证据则是对原始证据进行复制、备份的证据材料。

五、证据保存管理责任1、侦查机关负责战案件的证据收集、鉴定和保存工作。

2、检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和交存工作。

3、法院负责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管理和审理。

六、证据保存管理制度1、证据保存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对证据保存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2、建立相应的证据档案室和证据库,配备合适的保存设备和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和保存案件证据材料。

3、制定证据保存管理规范,确保证据保存过程合规、规范,不得私自拆动、移动证据材料。

4、实施严格的证据登记和归档制度,包括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来源、保存期限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5、建立完善的证据检索和借阅制度,便于及时查找和利用证据材料,同时加强对证据借阅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6、制定证据保存周期管理制度,对不同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期限确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存档时限进行证据保存管理。

7、对具有重大案件价值的证据材料要进行复制备份,确保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加强对证据材料的防火、防潮、防尘措施。

8、建立证据销毁管理制度,对失效、无需保存的证据材料要及时销毁,确保证据保存机构的信息安全和空间清理。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定证据制度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法定性法定证据制度的核心是证据的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对证据的选择和使用进行了限制,使得证据的使用更加规范和公正。

证据的法定性不仅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二、证据的排除原则法定证据制度还包括证据的排除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和不合理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律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合理证据是指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和不合理证据,可以有效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了证据的滥用和误用,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法定证据制度还规定了证据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应当自行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规范,使得当事人在举证时更加谨慎和慎重,从而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据的举证责任还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调解,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四、证据的公开性法定证据制度还规定了证据的公开性,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证据,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对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进行了规范,使得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和公开,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法定证据制度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包括证据的法定性、证据的排除原则、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公开性。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对证据的选择和使用进行了限制,使得证据的使用更加规范和公正,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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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内容摘要: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广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则仅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分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

自由心证原则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

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分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导致司法的任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影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要求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须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赋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断权。

这种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认识规律的。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对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律真实法官心证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外国历史上出现在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1、神示证据制度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其是与弹劾式诉讼程序相适应的。

这种证据制度发端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在欧洲甚至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其基本的形态是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仪式,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再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履行后的结果来断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解决民事纠纷,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判,十分的野蛮和愚昧。

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

“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所以,在神示裁判制度下,对于事实裁判而言,证据并非裁判的必要条件,裁判的关键在于“神灵指示”而非反映纠纷事实的证据,是“非理性”的。

2、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在否定神示证据制度基础上出现的,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

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证据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进步。

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人类不再将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交给神示的主宰,而是诉诸人类的智慧和经验。

但同时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法定证据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价值加以绝对化,强调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机械地、划一地予以评价。

在此证据制度下,法定证据以一种畸形的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并且判决并不受具体案件中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影响。

法定证据制度本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维护司法公正,提倡司法理性的,但其矫枉过正,过于僵化的缺陷恰恰妨碍了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样导致司法不公。

因此,法定证据制度不可避免地要为自由心证所取代,并成为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历史范畴。

3、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的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大小,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此基础上形成的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

自由心证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色彩的制度,经历长期的演变形成了两种主要形态,即传统自由心证形态与现代自由心证形态:(1)传统自由心证传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形式的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

相对机械、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它具有进步意义。

但它将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向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被滥用,破坏司法公正。

(2)现代自由心证自上世纪30年代起,各国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不合理因素,既强调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法规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自由心证不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秘密心证,而是有所限制的公开心证。

现代自由心证对法官心证的必要限制,符合当代社会人权、自由思想的要求,强调“对等的自由”,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

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符合证据裁判的客观规律,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而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标准,方能被确认为认定事实清楚,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这种证明要求,理论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之称为“客观真实说”。

然而将实事求是作为我国的证据制定似乎对发展我国的证据理论和完善证据制度未起到多少积极作用,相反它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要求脱离了诉讼的实际,它为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导致法官司法权的滥用;其次,它将严肃的、现实性极强的法律问题用哲学话语和原理予以阐述,替代了对诉讼证明实际问题的分析。

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心证证据制度,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确立法官的心证自由。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1、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认为其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认识论,同时,由于长期受“我国的司法队伍是一只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客观真实的队伍。

”的思想的影响,法学界普遍认为所有定案的证据都是确切无疑的;所有的定案证据相互之间是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是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加以排除的;且所有的证据都应当是客观的、真实的、确切无疑的。

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为保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不管案件事实有没有查清的可能,也不管需要花多少时间和人力、物力,法官都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调查取证。

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所以说,“客观真实说”虽貌似符合唯物辩证法,但事实上却带有形而上学的印记,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反映论和可知论,而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

具体到诉讼案件中,作为个人的法官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是一定,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理” 的程度。

要求达到“绝对真理”是不符合诉讼实际和认识规律的。

2、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客观真实确实是最高的真实,是真实的极限。

但把它作为诉讼证明要求并不合理。

何为客观真实?客观真实就是现存的真实,但案件并非现存,而是已经过去了的现实。

要求对已经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明达到像现存真实那样的真实,显然是不现实的,是无法达到的。

由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无法原原本本地重现于法庭,法官只能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证据的提供有时是不完全真实的,甚至是与真实相背的。

因此法官是在案件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的,因而不得不满足于法律上的相对真实。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从追求客观真实转向满足于法律真实。

2002年最高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自我国从七十年代走向法制化后,我国的司法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提高。

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资源十分有限,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也有限,与国家法制化对法官的要求的差距相当大。

若仍然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要求人们在诉讼中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以此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则不仅会给国家带来难以承受的司法负累,而且也易造成法官办案效率的低下,实质上是非正义的。

正所谓“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经饿死。

”“迟来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它事实上是牺牲了作为司法终极目标的司法公正的。

所以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顺应证据发展规律的,是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的。

(三)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标准1、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从证据运用的角度看,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一个“提出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一个过程。

其中审查判断证据是法官依法作出裁判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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