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05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 示制度的构想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设计
确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公 正、公开、公平原则,依法、 全面、及时原则,以及保障人
权原则。
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包括控 辩双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材料。
规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相关程序。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保障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国内外刑事诉讼 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
02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 述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律规定 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相披露、展示证据的程序。控方通过向 辩方开示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方通过向控方开 示证据,以保障自己的辩护权。
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实际效果和 适用情况,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 研究,以得出更加客观、准确的
结论。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将 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于证据开示制 度中,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
正性。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制度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域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想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对 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 有重要意义。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加强律师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被告人获 得全面、准确的证据信息。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Total.461 June2019(B)总第461期2019年6月(中)摘要本文将以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类似规定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为出发点,在借鉴域外成熟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证据开示现状证据交换引入构建On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riminal Litigation //Liu Yi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stipulations similar to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and based on referring to foreign matur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s and the adversary system,this paper will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in order to play a certain role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criminal litiga-tion mode.Key words evidence discovery;current situation;exchange of ev-idence;introduction;construction1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与研究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发展并实行的一项专门制度,其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它的设置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充分搜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把握案件真相、更好地进行庭前准备赢得时间,从而保证庭审的顺利和判决的公平公正。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而证 据开 示 是 当 事人 主 义 必 经 程序 之
一
效率。其基本做 法是 : 公诉 人和辩护律师
开示证据材 料 般 进行两 轮 ,第一 轮在 起诉前后 , 二轮 在开 庭前 2至 5天。证 第
。
双方 当事 人为在法庭审理 时进行最
印件 和现场 照片等 ” 辩护律 师通 过法院 ,
得 到 的证据 有 限,其 知悉权 不能完全保
政 府法制・ 半月刊 20.( 06 I 2 )
后 的竞争 , 自独 立收集证据 , 好诉前 各 做
维普资讯
示制度的对抗式庭 审机 制只能带来控辩
双 方非正常 的对抗和 资源浪费 ,这 与当
度。因此 , 应进一步补充 、 修改立法 , 明确 规定 辩 方 负有 向控 方 开示证 据 的义务 , 控 方有要求辩 方开 示证据 的权利 ,由控 方单 向开示演 变 为控辩 双 方双 向开示 ,
维普资讯
试论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 庭前 证据 开示制 度
文/ 杨 蕾 薛 荣
庭前 证据开示制度是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近年 来倡 导 的五 大公诉 改革之 一 , 但 由于多方面 的原 因 ,目前在刑事 司法实
践中仍很少被采用 。随着我 国刑事诉 讼 制度的改革 ,以律 师阅卷权 为中心产 生
公正 的同时 , 维持程序 的真正 发现 功能。 证据开示 制度 已成 为 种不 可逆转 的历
史潮流。
庭前 证据 开 示是 在 法庭 开庭 前 , 公
有建立。立 法上没有 规定辩护律 师应 向 检察 院提供证 据 ,有违证 据开示 制度的
双向性原则 ,也没有对证 据开示 的程 序 作 出规定 , 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时间 、 方式
[证据,制度]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制度]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8a8edeb5727a5e9846a61bc.png)
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考察一、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自己的证据信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公判做准备的一种审前机制。
这种制度起源于以“对抗主义模式”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战后得到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
其借鉴比较成功的是意大利和日本。
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公诉机关以国家为后盾掌握着大量的资源,所以检察机关很容易掌握关于罪行的大量证据,另控辩双方力量悬殊,使辩方处于劣势的地位。
而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将解决这样的问题。
在这种意义上来讲,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方可以得到控方掌握的证据和信息,实现诉讼平等原则。
不仅如此,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助于法官及时迅速的把握案情,更大可能的还原事件真相,是审判质量的另一个保障。
另外,证据开示适度还更大程度的避免了控诉方的“偷袭”使辩方措手不及,不但造成公诉效率的低下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所以说,对抗模式下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的效率性与公正性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历经修改之后有了很大的进步。
总体上在庭审上导入了不少关于对抗模式的条款,使我们彻底改变原来的公诉模式(学术上通说认为我们和日本一样,属于混合模式)。
另外在具体程序上,特别是在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程序上有了很重大的变革。
但是要看到我们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在这里只从我们议论的主题证据开示来考察。
首先,我国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范并不明确,或者说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说我国存在着证据开示制度的话,可能是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的38条来讲的。
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原来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到“案件材料”。
这样,通过刑诉法38条的解释就可以认为,38条可以承担证据开示义务的功能似乎就没有必要在单独的设置证据开示制度了。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doc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1996年刑事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审前证据信息披露机制是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来实现的,即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是将案件的全部卷宗移送到法院,律师出于行使辩护职能的需要,可以到法院查阅卷宗,了解到公诉方在起诉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信息。
这种方式体现出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影响,如法、德、意等国,审前(正式庭审之前)证据信息的透露和提供往往是通过被告人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形式实现的。
但是,由于我国1996年新刑事法所确定的“控辩式模式”的需要,为了实现庭审的实质化,防止法官的先入为主,因而将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实体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即除了实施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外,检察院在庭审之前不再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而是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而“主要证据”的范围,则由人民检察院在针对具体案件起诉时,根据1998年1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确定。
在实践中,检察院出于追求公诉成功率的考虑,并基于在“主要证据”确定范围上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尽量缩小移送到法院案卷材料的范围,而辩护律师在法院庭审之前可查阅到的案卷材料相比刑事法修改之前,范围就相应缩小。
同时,律师除了阅卷权之外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律师的辩护职能受到了较大的削弱。
案卷移送方式的改变,却带来了律师辩护职能的削弱,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是不符的。
因为律师辩护职能的削弱,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得不到最为有效的辩护,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实质公正)就打了折扣;而且,法庭审理往往会因为控方或辩方提出新的证据而延期,造成庭审效率的低下。
对于我国来说,在“控辩式模式”之下,继续沿用原有的以阅卷权的方式来进行审前证据信息披露,已不能满足刑事诉讼中对实质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追求,而必须寻求并建立一种新的审前证据信息披露机制。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建构

刑事证 据展 示也称刑 事证据展示 、 据出示 , 于对 证 属
《 刑事诉讼 法规则 》第 3 9条对辩 护律师 的阅卷时间 、 1 地
抗式诉讼模式 中的一种 审前程序 , 是指刑事诉讼 中的控辩
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出示 、 交换 与案件事 实相关பைடு நூலகம்证据
点, 可以查 阅的证据的范围等具体 问题进行 了一些解释。 从 上述 规定来 看 ,9 6年修 改后 的刑事诉 讼法 较之 19
年 来 的司 法 实 践 中 ,公 诉 人 出 于 对 辩 护 人 天 然 的 防御 心 理, 自觉 或 不 自觉 地会 利 用 这 一 制 度 空 间尽 可 能 少 地 的 向 法 院 移送 证 据 材 料 , 阻塞 了律 师 通 过 法 院 获取 尽 可 能 多 的 检 控 方证 据 信 息 的渠 道 。
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鉴 定资料 , 其他辩护人 经检
察 院许 可 , 可以查 阅、 也 摘抄 、 复制上 述材料 ” ( 第 3 ; ) 6条 3 第 2款规 定 ,辩 护律师 自法 院受理案件之 日起 ,可 以查 “ 阅、 抄 、 摘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的材料 , 他辩 护人 其
证据展 示制度 的必要性 , 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进行 了 具体设计。
关键 词 :证据 ; 证据展示; 刑事诉讼; 公正; 率 效 中 图分 类 号 :9 . D1 3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02 28 (09 1 - 07'- 1 0- 59 20) 08 0 4 - 4
着全部证据材料 的检察机关 出于对抗策略的考虑 , 往往对 那些有利于被告人而对 己不利 的证据故意不 出示 , 证则 举 侧重指控 被告人有 罪 、 罪重的证据 , 对被告 人无罪和 罪轻 的证据及相互间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 则不予举证 。这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法庭辩护的功能 , 成控 辩双方对抗 中实质 形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刑事证据展示DisclosureofEvidence,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起源作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中间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所以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的范围。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二、我国在刑事证据展示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
我 国 刑 事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的 现 状
我 国修改 后 的刑 事诉讼 法就刑事 案件 中的证据 信息 沟通作 出了三款 规定 : 1 侦查 阶段 ,刑事诉 讼 () 《
定 特殊 情况 下 , 法庭 也 可 以要 求辩 护 方将 其准备 在
审判 中提 出 的证 据 材 料 向指控 方予 以公都建 立 了符 合本 国国情 的证 据展 示 制度 。 国修改 后 的刑事 诉 讼法 引入 了对抗 式诉 我
讼 的某些 特点 , 为相 应 配套措 施 的刑事 证据 展示 作
事诉讼法》 3 第 6条第 1 款规定 , 护律 师 自人 民检察 辩
院受理案件之 1起 , 3 可以查 阅、 摘抄 、 制本 案的诉 讼 复 文书、 技术性鉴 定材 料 ;3 审判 阶段 ,刑事 诉讼 法》 () 《
对被控人人权保 障的障碍 , 并有针对性地提 出了立法建议 ,
以便 实 现 符 合 我 国国 情 的 真 正 意 义 上 的证 据 展示 制 度 。 关 键 词 : 据 展 示 ; 抗 制 ; 构 证 对 建
中止 、 遂 、 当防卫 的证 据 。 民检察 院针 对具 体 未 正 人 案件移 送起诉 时 , ‘ “ 主要 证据 ’ 由人 民检 察院根据 以 上规定 确定 ”实 践 中会 出现控诉 方将一些关 键指控 。
证据 不列 入 主要证 据 的范 围之 内 , 因此导 致 了辩护 方对指 控 证据 材料 的掌 握十 分有 限 。 尽管 刑事诉 讼
中 , 它是一 种审 判前 的程 序 和机 制 , 于诉 讼一 方 “ 用 从 另一方 获 得与案 件 有关 的事 实情 况 和其他 信息 , 从 而 为 审 判 作 准 备 。 『在 我 国著 作 中 , 据 展 示 ”l 证 (i oe 或 dsl e 又被 译 作 “ 据 告 知 ” “ ds vr c y i o ) cs 证 、 证据 开示 ” “ 据公开 ” 证 据发现 ” 这一制度 的核心 , 、证 或“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中文摘要】“证据为正义之基础”,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证据的作用就更为关键。
我国1997年刑诉法虽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然而控辩不平衡仍然是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拟从于证据展示的角度出发,对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控辩平衡制度。
【关键词】证据控诉辩护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指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互相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有学者认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互相交换、知悉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
尽管在语言表述上不太一致,但意思大体上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案件的信息。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控辩双方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审前涉案信息交流,以便为庭审做准备[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
一、目前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97年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也有强职权主义转化为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的诉讼模式,它强调了法官在
庭审中的中立地位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如下:
(一)立法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立法来看,对这方面问题的也是有所涉及的。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第37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
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同时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规定: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此外,《规定》的第119条中首次规定了辩护人应于开庭五日前进行证据展示的内容。
而且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界定不明。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虽规定了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
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法律并没有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予以明确的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大,检察院可能仅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仅将诉讼文书中的一些程序性文书出示给辩方,其他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实体性文书都排除在诉讼文书之外。
此外对于“技术性鉴定材料”的理解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检察机关往往以“合法”的手段将其所掌握的材料掩饰起来,辩护方根本无法接触到,而且仅将“技术性鉴定材料”进行展示,其他的最重要证据都不展示,况且“技术性鉴定材料”又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需的,因而辩护律师有时根本就无材料可查阅、复印,使得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2、对“主要证据”界定不明。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困难。
《规定》中对“主要证据”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但又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这样检察院就可以根据控诉的需要来自行决定主要证据的范围,使法律的规定有名无实。
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证据”的含义,为:“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与重要影响的证据。
”但却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
体案件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对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或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由此可见,辩护人在开庭前全面了解证据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不仅不利于辩护律师积极性的发挥,更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3、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取证困难。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律师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但实际上,由于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同,辩护方一般很难从检察院获得证据,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若不移送证据应受何种制裁,这样就使得检察院故意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拒不向其提供有价值的证据,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
4、六部委联合颁发的《规定》第119条明确规定了辩护方庭前五日内向法院提交拟庭审的证据材料,但并没规定法院通知检察院对证据进行查阅,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有庭前查阅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史卫忠:《建立中国的形式证据展示制度》,载于《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
]
二、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刑事诉讼是一个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审核,查明证据,通过深入的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真相的了解和确认。
首先,我国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就在于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让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之前充分获取证据信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为庭审做充分的准备,防止将法庭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无关的司法竞技场,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其次,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使辩护人在庭审前能充分获取案件证据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程序上公正。
再次,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方,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行为准则,维护公平正义,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并不存在部门利益的驱使。
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更准确地查明案件真相,防止错误指控,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 秦颖慧:《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载于《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
(二)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且检察机关本身又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于强势地位,有着辩护方所没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特别是表现在对证据的调查取证上。
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比较容易,一般可以得到案件的大量证据,而且法律也为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权利作了保障。
而辩护方的地位相对弱小,调查取证很难,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律师也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且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没有任何保障。
此外,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对律师的职业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愿意配合律师的调查,这就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上加难了。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使控、辩双方在庭审之前互相知悉对方已掌握的证据,不仅可以实现控辩平衡,有利于律师有效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能掌握更加全面的证据,能正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