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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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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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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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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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类似于约束社团的规则那样的“实在的国际道德”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由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蛀牙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的结果定义: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国际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国际习惯法的存在要素:(1)客观要素:通例的存在→通例的要素----时间长,较长的延续性;多个国家参加;次数多;方式上前后一致;(2)主观要素:被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3.国际强行法的含义:指国家之间,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只适用于某一国际法特定领域的具体规范也可能属于国际法强行规范)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侵犯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第二章国家1.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含义: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2.国家承认的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前提是新国家的产生)3.新国家产生的方式:独立;合并;分离;分裂4.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噶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5.条约继承的效力:(1)合并——非人身条约对该领土仍有效;(2)分离——原对全领土的非人身条约仍有效,对部分领土有效的对该领土有效的国家有效;(3)独立——无义务继承白板规则;(4)转移——无效;(5)一般规则——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限于原范围6.国家责任的概念: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构成要价:(1)主观: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另一国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2)客观:国家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以消极的补行为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内容:(1)停止不法行为;(2)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3)赔偿——形式:恢复原状;赔款;满足第三章国家领土1.领土的定义: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二.领水(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四.领空(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权利自由活动的空间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3.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条件:一.国家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地的意思(可以在国家的公开声明中作出,也可以见诸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二.国家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补充:时际法原则:时际法是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情形所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则。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国家主权豁免第三章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四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保持占有原则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第五章国际海洋法领海基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无害通过权平行开发制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异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引渡庇护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双重审查制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基本分类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与实施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第八章国际条约法条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条约的保留(概念及相关制度)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联合国三大机关(联大、安理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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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

《宪章》第2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64条: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

A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已遭抛弃)。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依赖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贬低了国际法的效力,过于强调国家主权权利无视国际法。

B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典型代表是凯尔森的“金字塔体系”,有其积极一面。

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之间关系为调整对象,否定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贬低了国家立法主权。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前者是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后者是主权意志的集体外在表现。

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

国内法的渊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是国际社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第三,两者的法律实质不同。

国内法主要是主权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法律,国际法则不是在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

一些学者基于“两元论”模式,从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归纳出两种极端或典型的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转化和采纳。

并入:是指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的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

采用“并人”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在其宪法中作出这种一揽子规定。

转换:是指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要求所有条约内容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国家的概述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1)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3)政府;区别政府和非政府的重要标志。

(4)主权;国家区别于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本质标志。

二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1.独立权(对内、对外事务都有独立权)在肯定方面它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

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和排他性。

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优越权。

在否定方面它意味着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容许外来的任何形式的干涉。

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A不侵犯:不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B 不干涉:一个国家或组织不能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项行为。

2.平等权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主要是一种程序平等)活动。

如参与国际事务中的平等。

3.自卫权指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原则的例外。

4.管辖权三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安理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四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1.国家的属地管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它的管辖权。

外国人一旦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管辖之下,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者除外。

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适用: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活动行使管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的客观适用:适用于终止于本国但并非从本国开始的活动。

以效果为基础的属地管辖:犯罪效果发生在本国或犯罪目的在本国达成。

2国家的属人管辖: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论其身居何处。

国家只有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属人管辖权(有关公民返回或被引渡或有相关财产在本国境内)。

3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进行管辖的权利。

国家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同样只能在本国主权和管辖范围内进行。

国家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同样只能在本国主权和管辖范围内进行。

4普遍性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极其严重的国际罪行实行刑事管辖,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只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其中属地管辖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

五国家主权豁免A“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通常指不受司法管辖。

B 国家主权豁免的主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的规定:国家是指(一)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二)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经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内部政治区分单位;(三)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它实体,只要它们经授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四)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C 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一种观点认为,限制豁免应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看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规则,不得援引豁免的情况只能视为“例外”,而且这种例外需要得到国家的明示同意才有效。

(我国的基本立场)第三章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1.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若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首先有义务停止这一不法行为,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2赔偿赔偿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恢复原状、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等各种形式。

A 恢复原状;是最普遍、最直接引用的一种赔偿形式。

在停止不法行为之后,一般首先考虑的是恢复原状。

B 补偿;如果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或者恢复原状还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往往采取补偿的形式。

补偿是对受害国实际遭受的损失给予货币补偿,一般仅指对损失的补偿,不包括惩罚性赔款。

C 道歉第一,行为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或其它方式。

第二,象征性赔款。

不以实际损失为依据,道义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第三,对于本国政府官员的过失或犯罪行为,所属国还有义务采取内部纪律措施或司法措施。

D 保证不再重犯;主要是针对比较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犯罪。

客观上存在重犯的可能性时,受害国有权提出此种要求。

注意:国家责任的赔偿理论是建立在过错理论之上的,无过错则无赔偿。

受害国若有过错,赔偿程度应作出相应扣除。

三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行为本身或行为的结果就可以认定。

四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1)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这种行为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既包括行为,也包括不行为。

(2)国际不法行为的归责性该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A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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