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的保险制度(一)

德国的医疗保险有公立保险和私立保险,如果没有参保,就诊时产生的巨额费用,都要自己承担;而如果保险费用超过一段时间没有支付,也要缴纳巨额滞纳费。
德国法律规定,年收入和月收入低于标准线的雇员,是必须参加公立保险的,高于标准线的雇员则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公立保险还是私立保险,其中,作为法人代表只能参加私保。
而没有在德国大学注册的外国学,比如参加语言课的外国学生,则是只能参加私立保险。
接下来,中德商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德国的这两种医疗保险及其特点。
公立保险1.保费由国家法定的费用和一些额外费用组成2.保费每年都会上涨一些,不过涨幅很小3.所有参保者得到的保单都是一样的,享受的服务也一样4.如果想得到不一样的项目,需自己额外花钱保些私立的保险,比如说个人责任险等私立保险1.保险费用由三个因素决定: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性别2.私立保险的项目:私立保险的保险项目是多种多样的。
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有基础款,也有豪华版,从基础款到豪华版中间也有很多种选择。
能从私立保险转到公立保险吗?如果移居德国不久,在可以选择公私立保险的前提下,先加入了私立保险,那么再转入公立保险就比较麻烦:而如果投保人年龄超过55岁,并且前5年都在私立保险投保,那就没有机会再转入公立保险;但是55岁之前如果收入变少了,转入公立保险的机会就大了许多。
因德国几大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等没有太大区别,所以在这里就以其中一个为例,来说明一下德国公立保险的具体情况。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群体划分1.不同群体的保费∙职员:其税前工资的百分之八为基本保险费,其中约百分之一为护理保险;∙全家保险:一人投保后,其配偶,小孩,外孙都可以免费参保;∙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保险公司最高保费缴纳。
如果拿出低于标准线的工资证明,最低保费也不得低于350欧每月;∙退休人员:一个月如果工资超过一定数额,则多出来的工资不需要划入保险投保比例;∙大学生:一般的德国学生都是和家庭一起投保的。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

德国医疗报销制度1. 医疗保险体系德国实行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
保险分为公共医疗保险(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 GKV)和私人医疗保险(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 PKV)两种。
2. 公共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低的群体,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率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 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适用于收入较高的群体,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私人保险提供更灵活的服务和更广泛的覆盖范围。
4. 保险覆盖范围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住院治疗、康复治疗、预防保健等。
5. 报销流程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需向保险公司提交报销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服务内容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6. 药品报销药品报销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根据药品目录(Arzneimittelverzeichnis)分为A类和B类。
A类药品全额报销,B 类药品患者需自付一定比例。
7. 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报销,包括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等。
8. 特殊医疗服务对于特殊医疗服务,如牙科治疗、眼科治疗等,部分费用需患者自付。
9. 跨州医疗服务在德国境内跨州接受医疗服务时,报销流程和标准与所在州的医疗保险政策保持一致。
10. 医疗费用控制德国通过严格的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和药品价格谈判,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11. 透明度和公平性德国医疗报销制度强调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所有参保人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12. 持续改进德国医疗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优化,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进步等挑战,确保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五)公务员的医疗保险
公务员不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 公务员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报销50-70%, 公务员的家属医疗费也可以报销50-70%, 这部分费用均由国家预算支出。 其余费用可以通过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解 决。公务员生孩子也有补贴。政府中的职员 在职员医疗保险公司投保,享受全额的医疗 保险费用。
(六)法定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七)德国私人保险机构中的医疗保险
1、保险范围。 大约从1925年起,德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就开始迅速发展, 主要投保对象是不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独立经营者、自由职 业者、国家官员和高收入者等。参加了法定社会保险的人, 如果想享有标准更高的治疗和卫生福利,也可以参加私人医 疗保险。 2、投保方式。 投保者在患病时,私人保险机构承担治 疗费用和弥补收入损失。
(二)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有四大原则,这也 是一般社会医疗保险需遵从的原则。
一是团结一致原则。
在不同经济条件人群之间建立一个互相 帮助的平台,以达到减少社会摩擦的目的。所 有参保人按照薪水的固定比例缴费,与健康状 况和风险无关。所有参保者享受相同的医疗 保险待遇水平。
二是实物待遇原则。
疾病基金直接偿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如 对门诊一般采用以人头为基础的总额预算,对 住院一般按病种付费。病人不向医院或医生 支付费用。
五、改革趋势
(一)建立国家层面的疾病基金会,强化风 险平衡
(二)借鉴英国经验,建立“看门人”制度
(三)调整私人医疗保险政策 (四)增加政府投入
六、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建立低平台、多层次、有弹性的医疗
保障制度,使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 发展 (二)建立“看门人”制度,实现选择与约束 的有机结合
(三)引进协商机制,逐步推进集体签约制度, 促进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协调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近年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成为许多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一个具有先进医疗系统的国家,德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本文将探讨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以及其中包含的一些值得其他国家借鉴的启示。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基于以下几个主要考虑因素: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的增长以及不断变化的医疗需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德国面临着对长期护理和慢性病管理的巨大需求。
医疗费用的增长同样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医疗的期望也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成为重要议题。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1. 强调公平性和共享责任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强调公平性和共享责任。
所有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都必须强制参加医疗保险计划,无论其健康状况如何。
每个人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这种公平性的分担机制确保了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患者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
2. 提倡竞争和选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鼓励竞争和选择。
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医疗保险商,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计划。
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促使其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并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3. 强调预防和早期干预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注重预防和早期干预。
医疗保险计划为公民提供定期体检和预防措施,并加强对慢性病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干预。
这种注重预防的方式可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并提高人们的整体健康水平。
4. 实施统一门诊费用为了降低医疗费用并促进效率,德国采取了统一门诊费用的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医院和医生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对医疗费用的过度收取,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公平性和共享责任是保障医疗保健的基础。
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比

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比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下面将对几个主要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对比:1.北欧国家:北欧国家如瑞典、挪威和丹麦等都实行了全面的国民医疗保险制度。
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负担,所有居民都享有免费的医疗服务。
在这些国家,医生和医院接受政府支付的费用,居民只需出示健康卡即可享受医疗服务。
由于国家负担较重,北欧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被认为是相对公平且覆盖广泛的。
2.加拿大:加拿大实行的是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也称之为单一支付者制度。
在该制度下,加拿大政府为每个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医院治疗、诊断和初级医疗服务等。
政府通过税收和公共医疗保险基金来筹集资金,医生和医院直接向政府提出支付申请。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公共医疗服务免费或低价,但缺点是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3.美国:美国是少数几个没有全面国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之一、在美国,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
雇主提供医疗保险作为员工福利的情况很常见,但并非所有人都有医疗保险。
如果没有医疗保险,个人需要自行支付医疗费用。
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的不足,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些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如老年人的医疗补助和低收入家庭的医疗补助。
然而,美国的医疗保险系统因其高费用和覆盖面的不足而备受争议。
4.德国: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也称为社会健康保险。
在德国,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所有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社会健康保险计划。
在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下,参保人员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另一部分由雇主支付。
政府负责监管这些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险金得到合理分配。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相对较为公平发达,但也存在着保费随年龄增长及医疗资源不均衡等问题。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各有其特点。
北欧国家实行全面国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广泛且公平;加拿大的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但资源分配不均;美国的医疗保险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覆盖面较窄;德国的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相对发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启示

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在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医疗保险体系,至今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但这套行之有效的保险体制发展到现在也浮现了一些问题,德国为了应对医疗保险面临的危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经验和教训,推动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向前发展。
德国医疗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德国于1881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1883年通过《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 年发布《工伤保险法》, 1889 年颁发《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 1911年又通过《联邦健康保险法规》,上述法律加之《孤儿寡妇保险法》,组成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德国是社会保险模式最典型的代表,社会医疗保险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医疗保障费用。
它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规定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雇员及其家属看病就医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
医疗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有三大类:义务投保人、自愿投保人以及家庭联保人。
对于义务投保人来说,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人们不考虑其本人以及雇主是否愿意,而且保险参预各方不能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约定解除该强制义务。
义务投保人主要是工人、职员以及正在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徒 (如果他们的收入高于养老保险的计费界限的75% ,则被免除保险义务);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农场主、林场主及其一同劳作的家属;艺人及新闻业者;从事工作的残疾人;大学生(条件是未修完第14个专业学期且年龄不超过30岁);法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条件是其工龄的后半段的90%是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
雇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告其接纳新雇员的情况,雇员自受雇之日起自动成为医疗保险的成员。
雇佣合同期满时,雇员的投保身份也随之终止。
自愿保险是相对于义务保险而言的,投保与否取决于投保人的个人意愿,但并非所有的人都有权这样做,自愿投保得满足一定的条件:被免除强制保险义务的人,如果在免除义务之前的5年内至少投保了24个月,或者恰在免除义务之前连续投保了至少12个月;从职业生涯一开始就因收入超过计费上限而被免除保险义务的人。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精选全文

4.负责接受投保人对经办机构的投诉并予以仲裁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第三方
➢ 疾病基金会(经办机构)
性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几百个的疾病 基金,经联邦医疗保险局批准成立,是非盈利性组织,
体系构成及组织管理 卫生部
医疗保险医师协会
患者
联邦医师 协会
联邦疾病基金 协会
联邦联合委员会
医院联盟
医疗服务质量与经 济性研究所
医疗质量监督协会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政府
➢ 政府的角色: 联邦医疗保险局隶属于国家卫生部,主要职责有
1.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规定; 2.审批保险经办机构(疾病基金会)的成立、关闭及 合并
• 疾病基金减少,提高基金规模
• 引入竞争——1994年,允许自由选择疾病基金
•
2009年,允许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竞争(两种制度趋同)
• 建立风险平准机制:1997年建立针对退休工人的风险平准机制,根据基金
的实际支出情况对高风险基金进行补偿;1993年,德国又建立了另外一种
事前风险平准机制,该机制使用年龄、性别、疾病补偿的申请情况、工作
➢ 第三阶段:施罗德为首的社民党/绿党政府的改革(1998-2005) • 总额预算、加强合作、删除无效技术和药品
➢ 第四阶段:默克尔大联合政府的全面改革 • 引入全民疾病保险 • 引入了卫生基金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征收统一的个人保险金
➢ 按改革的内容分: • 控制费用:减项目;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总额预算制度 • 合并疾病基金与引入竞争并行(法定基金之间\法定基金与商业保
性是医疗保险得以有效运作的根本保证。具体来说这种团结性 包括健康人与病人、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青年与老年以及单 身者与家庭之间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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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保险制度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 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
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发源地,德国医疗保险具有典型的俾斯麦体制特征,多年来一直坚持着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在制度体系上维持了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迫于近年来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压力,德国也开始对其医疗保险体系进行改革,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德国医疗保险的福利内容医疗保险的任务是在投保者及其家属生病或采取预防措施时,提供费用或服务,以保障和恢复投保人及其家属的健康。
具体内容有:增进健康、防止疾病、早期发现疾病、治疗疾病、医疗康复及病人护理等。
此外:还包括为妇女怀孕、接生提供母亲津贴,为投保人死亡后代支付安葬费等。
二、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构成及职能1、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组成。
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按区域和行业划分。
按区域分有联邦、州、地方三级,其中联邦级1个,州级17个,地方级227个医疗保险机构可分为七大系统:一是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二是企业医疗保险机构;三是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四是海员医疗保险机构;五是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六是矿工医疗保险机构;七是替代性医疗保险机构。
这七种法定医疗保险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联合会,这些机构须接受联邦政府卫生部监督其工作。
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的目的是通过保障投保者的健康,减少他们的疾病或恢复他们的工作能力,尽快使投保者参加工作,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
2、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
医疗保险机构均属独立的企业组织,联邦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的利益,负责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办刊物、举行研讨会、从事科研活动、开发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软件,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帮助地方医疗保险机构解释医疗法律问题,代表它们同养老、工伤等其他保险机构划分保险范围和签订合同。
对劳动部、卫生部拟定的医疗保险法律和规章提出意见。
地方、企业和各行业的医疗保险机构具体执行医疗保险费征收、发放等业务。
其组织形式和联邦医疗保险机构相同。
不同职业投保人须向规定的医疗保险公司投保。
州和联邦医疗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均由地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地区内允许并存多种医疗保险机构。
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差别不大,但收取医疗保险费不尽一致,差额大致占所收保险费的8~l5%。
医疗保险法规定了收费标准的上下限。
三、德国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医疗保险机构在业务运营中贯彻的原则主要有下列两条:一是自治原则。
即在遵守国家医疗保险法律并接受国家监督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管理和决策,按规划开展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如各保险机构可以在规定的交费标准上下限内,调节交费标准对政府超越法律所进行的干预,医疗保险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德国各界认为,保险机构自我管理对投保者有利,独立的保险机构与投保者关系密切,能比较好地反映和代表投保者的利益。
它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独立制定一些补充规章制度,能更切合实际。
二是均衡原则,其实质是强者在经济上帮助弱者。
如法定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是根据每个投保人的工资比例来征收的,法律规定医疗保险最高计算基数是月工资4875马克,超过这一收入者,不属法定医疗保险对象。
在此限度内,不管收入多少,均按其收入的12 2% (1990年的收费率)投保。
这就意味着不同工资水平的人投保交费数额不等,但其患病享受的待遇都是一样的。
四、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范围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其对象是:1、工资超过最低限度而每年又少于58500马克或每月少于4875马克(此数包括一次性收入,如圣诞节补助或休假补助等)的所有雇员。
2、农民家庭手工业者。
3、失业者、大学生、残疾人和退休人员。
4、投保人配偶及子女,只要他们的收入不超过最低限度,就可以免费保险。
此外,年收入超过58500马克(或月收入超过4875马克)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
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内。
五、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资金来源其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国家一般不直接给补贴。
企业雇员的投保,由雇主和雇员各交50%的保险费,但是雇员的收入每月在481~610马克时,其医疗保险费由雇主交纳。
企业雇员外的其他职业者的收入低于保险费限定值(78000马克/年或6500马克/月)要交保险费。
交纳的保险费占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各保险机构不同。
六、德国的医疗保险待遇德国联邦邦劳动法规定,企业中的职员和工人,患病期在6个星期之内均由雇主照发工资;超过6个星期,医疗保险公司发给其80%的病休金。
但最长不能超过78个星期;超过者由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养老金。
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和其他法定投保者,无论其交纳保险费的实际数多少,都同样享受包括门诊、用药、换牙、手术和必要的住院及护理等待遇投保者的家属也享受上述医疗待遇,医疗之外还有疾病预防项目,如对1~4岁的婴幼儿定期进行检查;对30岁以上的男子,45岁以上的妇女每年作一次预防癌症检查。
投保人除了享受医疗预防待遇外,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到康复机构进行为期4个星期的康复治疗,其所需的费用也由医疗保险公司承担。
1990年共有35万投保者接受康复治疗,每人平均费用达4000-5000马克。
七、德国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
公务员医疗保险费用可以报销50-70%,公务员的家属医疗费也可以报销50-70%,这部分费用均由国家预算支出,其余费用可以通过参加私人医疗保险解决。
公务员生孩子也有补贴。
政府中的职员在职员医疗保险公司投保,享受全额的医疗保险费用。
八、德国医疗保险组织的运作机制在德国,被保险人通常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和医师,在这种情况下,疾病基金很难监督和控制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行为,因此只能选择共付制等手段对被保险人的就医行为进行约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疾病基金之间竞争机制的引入,为了防止疾病基金可能的逆向选择,建立了全国性的风险补偿机制。
这一机制以年龄、性别、职业等作为风险因子,对不同基金之间的风险结构进行调节。
但由于争议较大,政府随后又对这一机制进行了调整,于2009年正式推出了新的基于疾病状况的风险补偿机制。
投保者患病后可根据自己的病症和客观医疗条件选择就医单位(包括地方政府开设的医院或私人诊所) 自1932年医生组织同业公会后,医疗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医疗费用的支付改为与医生同业公会签订合同的方式。
医疗保险公司一般每季按一定的额度付给医生同业公会一笔资金,作为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医生同业公会再按投保人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平均费用标准同医院和门诊部进行结算。
投保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同其所在的企业不直接发生联系。
投保人和医院也不直接发生费用关系;若投保人到私人诊所就医,则投保人拿着治疗费用证明到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和私人医生进行结算投保人也不与私人诊所的医生发生费用关系。
这样做的好处是:1、同业公会可以审查医院和私人医生对投保人是否尽职;2、有利于医生同业公会在全国各地均匀分布私人诊所。
医生同业公会可以拿钱在缺门诊部的地方开设门诊部,鼓励医生去缺医少药的地方工作。
九、德国私人保险机构中的医疗保险1、保险范围。
大约从1925年起,德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就开始迅速发展,主要投保对象是不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独立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国家官员和高收入者等。
参加了法定社会保险的人,如果想享有标准更高的治疗和卫生福利,也可以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2、投保方式。
投保者在患病时,私人保险机构承担治疗费用和弥补收入损失。
私人保险机构为投保者的医疗保险提供了四种方式:一是全保。
患病时所有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签订合同时也可以规定小伤小病自己承担费用。
二是部分保险或额外保险。
如果投保者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生病时要求得到更好的待遇,私人保险将承担私人医生治疗和改善住院条件等超出的费用。
三是提供住院额外补助。
承担住院时失去的收入和住院治疗开支。
四是提供每日门诊补贴。
一般承担投保人患病时不能工作带来的收入损失。
私人保险公司对投保者的医疗保险是无限期的,即使投保人长期生病,私人保险公司也不能中途退保。
性别不同和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时间不同,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也不一样。
当收支补偿发生变化时,私人保险公司可以修改保险费标准,但要经过保险监督部门的批准。
在私人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如果一年之内未发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退还给投保者。
私人保险公司和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一样,允许投保者自由选择医院或私人诊所。
十、德国医疗保险面临的问题和变革趋势1、面临的问题。
战后,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安定。
但是,70年代后半期以来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正面临着转折调整和改革。
如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过宽,费用开支过大,缺乏约束机制,普遍存在“吃大锅饭现象。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包括医生服务药品、包扎、医疗设备、镶牙、配眼镜、哺乳期母亲保护、健康诊断、生活咨询、家庭护理、疗养、丧葬补贴等。
投保人看病不由个人支付费用,而由医生或医院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
这种办法对投保人和医生没有财务约束性,难以避免浪费。
近年来老龄人口比重逐步提高,医生收入过高,药品价格上涨,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大幅度上涨,由1960年的89.7亿马克上升到1990年的1338亿马克。
30年来平均每年递增9.4%。
2、变革的趋势近年来,德国卫生保健体系进入了新一轮调整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组织体制也不断变革,表现出向“管理式竞争”发展的趋势,即政府干预性和市场竞争性同时得到了强化。
(1)市场竞争性加强。
从市场竞争的层面看,市场化改革的效果日益显现。
1997年开始,德国开始允许投保人自由选择疾病基金,这意味着德国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开始由封闭走向开放,疾病基金失去了以往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垄断地位,不得不加入到与其它各类疾病基金的竞争之中。
开放社会医疗保险市场一方面赋予了投保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竞争提高疾病基金的经营效率,并间接影响医疗服务市场。
此后近十多年,为了完善这一竞争机制,德国政府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是社会医疗保险组织体制的又一制度创新。
这一机制试图通过调整疾病基金之间的风险结构,避免疾病基金的逆向选择风险,为疾病基金之间的竞争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竞争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组织体制的影响日益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