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表见代理与授权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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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人1 承担 民事 责任 。也就是说 ,虽然代理人 的行为 “ 出圈” 了,但是 , 这个 “ 游戏”还要继续玩下 去。具体进行 到什么程度 ,完全 看善意第
三 人 的 脸 色 和兴 趣 了 。
理清 的麻烦 。深入 的了解 ,全面的掌握 ,才 能使 我们的经济生 活更加
顺 畅 ,美 好 !
为其付出的。试 想若无权代理行 为均 需要 由被代理 人追认决定其 效力
的话 ,无 疑 会 给善 意 第 三 人造 成 很 大 的 损 害 。
区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千叶花园公司继续偿付卢灿光 、陈毅新 两人的签单
欠 款共 计 2 6 5 O元 。 99. 9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表 见代理属 于广义的无权代 理 ,因此 只能在代理人无权 代理


代理 概述
2 、代理人对被代理 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 人因表见代理成 立 而承担 民事 责任 ,因此是否与代 理人 有委托关系 、代理 人是否超越代 理权 以及代理 权是否 已
代理制度 由德国民法典确立 以来 ,产 生了深远 的影响 ,为各国广 泛的接受 、应用。按照我 国现 行民法的规定 :代 理是代理人 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 民事行 为 ,其行为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核 心的 ,能够在被代 理人与 第三人 之间设立 、变更和终 止民事权利 和 民事 义务 。简单 说来就 是 , 被代理人 以其 自身 的经济 、资源优势与代理人 的人力 、智 力优 势结成 “ 联盟” ,通过与第三人的经济交往 ,实现经济利益的商业形式。 需 要强调说 明的是代理 人应 当在 被代理 人所给定 的权利范 围之 内,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 中心 ,从事有关 的经 营活动 。也就 是说 ,代 理人应 当在以被代理 人利益 为 “ 圆心 ” ,被代理 人指定 的权利范 围为 “ 径 ”的 圆的 区域 内从事 活 动 ,不 能 超 出这个 范 围 ,即不 可 以超 半 “ 。如果代理人 的行 为超 出了被代理人事先划 定的界限 范围 ,即超 圈”

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情形要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代理⼈⽆权代理权,被代理⼈对代理⾏为有过失,第三⼈处于善意的⼼理状态。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很多种,那么,具体来说,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的情形1、授权表⽰型授权表⽰型的表见代理,⼜称由于本⼈之明⽰或默⽰的表见代理,即本⼈以⾃⼰的⾏为表⽰授予他⼈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以⾃⼰的名义从事民事⾏为⽽不作否认表⽰,造成第三⼈误以为⾏为⼈有代理权时,本⼈要对相对⼈承担实际授权⼈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种类型:《民法典》1)本⼈以书⾯,⼝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表⽰已经授权⽽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依赖本⼈的表⽰⽽与⾏为⼈进⾏的交易⾏为。

这种情况中,本⼈的意思表⽰,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

相对⼈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告授权⽅式的相对⼈为公众),本⼈对于⾃⼰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与⾏为⼈的民事活动成⽴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式做出。

2)本⼈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书印鉴交与他⼈,他⼈凭此以本⼈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对此信赖⽽进⾏的交易。

这些⽂书印鉴包括被代理⼈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证明信,空⽩委托书,空⽩合同⽂书等。

这些⽂书印鉴本⾝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有密切联系,具有专⽤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善意相对⼈因此相信⾏为⼈有代理权⽽与之订⽴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

本⼈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时,应对他⼈的⽆权代理⾏为明确表态。

本⼈所表⽰的不同态度,可以产⽣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表⽰承认,则等于授予⾏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为追认⾏为具有追溯效⼒,致使⾏为⼈的⽆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应承但代理⾏为所产⽣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为应在相对⼈⾏使撤销权之前进⾏)。

浅析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浅析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浅析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摘要:代理现象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进步不断加快的今天非常普遍。

他的存在使得行为主体与相对的行为后果分离。

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与代理行为相对应并且一起出现的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了经济发展的稳定。

无权代理的大量出现不仅影响了代理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也迫使法律不得不对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艰难权衡,表见代理制度就是在这种复杂的过程中逐渐出现的。

本论文通过对表见代理中本人过错的几种形式进行系统研究,指出当前立法的粗放,提出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将本人过错规定为表见代理成立的构成要件。

也为相关涉及此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借鉴。

中国论文网/7/view-7273377.htm关键词: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过错我国《民法通则》通过创立民事代理制度的方法,规定由行为人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所带来的后果不需要由行为人本人直接承担,这就是行为人在民事代理制度中的角色。

民事代理制度的实施,导致了行为人行为与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想分离,这种制度扩张了代理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弥补了本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而表见代理是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

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其与他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而使第三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交易或者签约,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名义上的本人承担,法律规定本人对于无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例如甲被单位开除后,仍然拿着单位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单位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交易合同,那么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于是与其订立了合同。

该单位已经要求他停止原来的工作和授权,但是没有及时收回表明身份的文件,也没有在公开场所公告开除甲的声明,那么作为第三人也没有认真审核甲身份的义务,而是根据甲所持有的授权文件,以及感情上对他与这个单位的关系,是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的。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摘要《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认为,该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前的各种学说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

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

“授权不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现行规定在实务中也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关键词」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意思表示解释一、问题的提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受,必须确定代理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虽然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注:《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8条。

)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注:《合同法》第48、49条。

)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或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

在认定代理是否为有权代理的时候,需要明确代理人实际进行的代理行为为何?然后将其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相比较,如果前者能够落入后者的范围,则属于有权代理,否则属于无权代理。

委托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决定着代理权的发生及其内容。

如果授权行为发生了“不明”的问题,那么权代理权也就会“不明”。

可见,与其说《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的是“授权”不明问题,还不如说它规定的是“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不明的问题。

(注:相同结论,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委托书授权不明”是第65条第3款规定的法律要件部分,其含义如何,对于本款的适用最为重要。

无权代理的情形有三种,哪种情形之下会发生本款规定的关于是否为有权代理“不明”问题?虽通说上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但还有不少学者有所提及。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杨宽永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认定和应用,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仅《合同法》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简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该条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侧重保护的是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对表见代理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认定,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在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及认定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依该观点,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即: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无论有无过失),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某种客观情形。

该观点的理由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价值保护的对象:交易安全。

虽然该观点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其贡献,但是该观点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仅存在某种原因就需要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这对被代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举例而言,如果与被代理人无任何关系的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依据该观点,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无法判断代理证书的真假,构成“不知”或“不应知” 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善意从而构成表见代理;实际上,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也未尽到谨慎交易义务,该“有理由”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以及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等都极具意义。

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完善建议有二:一是适当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二是选择权的适当规制。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完善一、表见代理制度概述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而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最早起源于1900 年德国民法典。

我国在清朝末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了代理制度,国民党政府于1931 年颁布的民法典总则中设有专门的代理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才标志着代理制度在立法上正式确立。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情况的出现,《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作出的简略规定难以适应新的形势。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99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规定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内容。

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的欠缺。

当然,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

因此,有必要对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问题作深入的研究。

关于表见代理的本质,有的学者认为,表示代理或称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行为,即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有可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本人必须对相对人负法律责任[1]。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代理的一种,是无授权的代理,而不是无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虽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仍然承认代理权的有效性。

表见代理同样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

可见,学者们对表见代理有两种理解:第一,认为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第二,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有权代理。

我们认为,表见代理的内在本质为无权代理。

因为,代理权成立的前提是有本人的授权,而表见代理并不具备这一前提。

但是,相对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法律就应当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有关利益。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单一构成要件说此说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仅仅需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3]。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

浅谈表见代理摘要:在当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市场交易也日渐增多,这就使一些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民商事主体不能事事都参与进去,从而产生了表见代理制度。

所谓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表见代理对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经济及社会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表见代理制度价值审查效力一、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表见代理的法律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秩序的促进及维护。

经济价值: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交易安全的实质就是希望交易行为有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取得自己想要的利益,这样的交易才是人们所期望的,这不仅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存在两种交易安全的利益冲突,一为“动的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二是“静的安全”,即被代理人的所有的安全。

因此,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当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选择牺牲前者而保护后者,即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权,而选择保护被代理人的所有权,这种价值取舍正是表见代理制度秩序价值的体现。

二、对表见代理的审查虽然表见代理具备良好的法律制度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要慎重适用,毕竟其仍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表见代理,如果不认真审查,就会出现本文开始的那种后果,这样不仅损害了交易双方的权益,而且也违背了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初衷。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代理制度。

在主观因素上,相对人应当具有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依据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可将其分为三类: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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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表见代理与授权不明
[摘要]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表见代理制度被正式确立。

表见代理指的是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基于一些表面要件使无过错第三人误以为其具有代理权。

文章对表见代理的本质和构成要件进一步分析,并结合授权不明对二者加以比较。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质;构成要件;授权不明
一、表见代理的本质
表见代理指的是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基于一些表面要件使无过错第三人误以为其具有代理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特殊无权代理中的一种,不仅体现出代理的某些特征,也体现出了其具有的独特性。

首先,无权代理人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行为。

其次,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应当与相对第三人之间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表现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特别的是,表见代理的代理人客观上具有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利的表面要件,且相对第三人是没有过失行为的善意第三人。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法律制度的制定也难以做到详尽完善,这就使得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

结合各大主流观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需符合以下几点:
(一)具有代理的表面要件
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是以本人名义与相对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具有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由于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一般属性,具有代理的表面要件。

否则,就形成不了代理,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二)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和相对第三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行为,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行为即为无效民事行为,不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因表见代理本人与此行为无关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由于无权代理人具有能够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特殊表象进而使第三人在主观上认为无权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相对第三人之所以从事这项行为,就是想从无权代理人处获得此行为的民事法律效力。

所以主观上,相对第三人也是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是有效的,自己的民事行为也是有效的。

同样,相对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之前一定会要求代理人提供相应的代理凭证,在代理人拿出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委托书、介绍信等的时候,相对第三人在内心上就会产生确认,相信此代理行为。

(四)相对第三人是没有过失的善意第三人
这就要求相对第三人不是在明明知道无权代理人是没有代理权利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也不是在相对第三人自己疏忽、对无权代理人调查不谨慎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行为。

虽然表见代理不具有真正的代理权,但是相对第三人却被法律赋予了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行为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法律活动中的弱者,就要求相对第三人一定是没有过失的善意第三人。

(五)被代理人本人存在过失
由于被代理人本人存在的过失,尽管相对第三人尽到了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也无法预见无权代理人的无代理权实质。

如果本人与第三人都没有过失,那么就不会有能够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在表见代理制度中,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应尽的义务,让参与民事活动的双方处在了平等的地位,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表见代理与授权不明的区别
由上可知,表见代理指的是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基于一些表面要件使无过错第三人误以为其具有代理权。

此时善意第三人如果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就可以向被代理者主张其履行合同或要求其承担责任。

而授权不明指的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因为就代理权限、代理时间、代理具体事项等约定不明确,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的行为是在代理约定时间内的约定代理行为。

因此可以说,表见代理规范的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也就是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而授权不明规范的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行为。

可能的情况是,先是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授权不明,使得代理人在代理约定的时间、权限之外与第三人形成表见代理的关系。

授权不明时出现的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授权不明是被代理人的过错,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无过错第三人,推定此时的代理人有权代理。

而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过错是需要判断的,在被代理人无过错、错误出在代理人身上时,应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对民事行为进行确认。

四、结语
是无过失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障还是有过失的被代理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通过表见代理制度,被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间的权益冲突得到很好的平衡,使得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感受到法律保护带来的安全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使社会经济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2]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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