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
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
司法Biblioteka 立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 90・5-l 10 -5 220 )50 9O
型, 但鉴于是规定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之中 , 明确规定表 见代 理适用 故 于“ 订立合同” 的情 形, 从文义而言, 没有扩大到适用于所有表 见代理 的情 形 。 ( ) 法技术有 问题 四 立
、
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
理权 并与其 发生法 律关系, 因此为 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以及交易安全 ,
法 律 使 该本 人 承担 该法 律 关 系 的 后 果 。 ( ) 见 代理 制度 的 价 值取 向 二 表
我 国的立法是将表见代 理作 为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情况 来 处理 , 关于表见代 理的法 律条文 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编排位置上 , 都 是将其放置在一个不大起眼的位置, 这一现状与表见代理制度所代表 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现代法制观念极不相称 。
表见代理制度概述 ( ) 一 表见代理的 内涵 表 见 代 理 是指 行 为 人 虽 无 代 理权 , 善 意 相 对人 客 观 上 有 充 分 的 但 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 而与其为 民事行为 , 该民事行为 的后果 直接 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一语是“ 表面上所显示” 之意 。就其法律 关系本质而言,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 , 只是 由于本人 的疏 忽, 使之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 间的某种特殊关系 , 从而造成具
作 者简 介: 张晓 明, 圳外轮 代理有 限公 司. 深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门重要的制度,它将权力分配于原生当事人和表见代理人之间。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表见代理人来到法庭参加案件审理,而不是原生当事人,因此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定,表见代理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首先,表见代理人应当有法律能力,有充足的能力代表原生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其次,表见代理人应拥有法律文书,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和证据证明,以支持原生当事人的答辩。
第三,表见代理人应具备必要的司法才能,以便理解和辩解法律问题。
第四,表见代理人应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在审理过程中保护原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和尊重司法程序。
表见代理是作为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实行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制定非常重要,必须重视表见代理的职责范围、能力和专业精神,以维护客观公正。
首先,表见代理需要具备责任感、尽责任精神。
表见代理在审理过程中,必须监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认真研究,敦促当事人将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庭,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
其次,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严谨的态度和职业技能,在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重大事实和可靠证据,以支撑表见代理人提出的观点,保证案件司法公正。
第三,表见代理也需要遵守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应该在辩解时候,考虑到当事双方的权利,遵守司法程序和起诉审理规则,以维护公平性和司法公正性。
总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法律能力、有法律文书、司法才能、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严谨的态度以及职业技能等。
在制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公正性,秉承司法的本质,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表见代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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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将更加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步,表见代 理制度将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理论与实践将进一步融合
未来,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将进 一步融合,推动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
国际交流与合作将加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在表见代理制度方面的 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共同推动国际商事交 易的法治化进程。
忽或懈怠。最后,表见代理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无代理权;2)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善意无 过失;4)代理行为有效。
详细描述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 必须无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其次,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构成 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第三,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 的,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没有 疏忽或懈怠。最后,表见代理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 ,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只有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 能构成表见代理。
03
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表见代理在民事行为中的适用
民事行为中,表见代理主要适用于涉 及合同、交易等场合。当一方无权代 理而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时 ,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在民事行为中的适用,旨在 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 易秩序和公平。
表见代理在商事行为中的适用
在商事领域,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商事活动中,代理行为频繁,表见 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在商事行为中,表见代理的适用主要依据商事惯例和行业规则,以维护商事交易 的稳定和安全。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二、为什么要建立表见代理制度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
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
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
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
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
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表见代理制度之比较研究

被 称为表 见代理 _ 。 2 _
1 .大 陆 法 系 中 关 于 表 见 代 理 的 立 法 — — 以 德国、 日本 、 国 台 湾 地 区 为 例 我
( )德 国 民法 典 》 1《 中关 于表见 代理 的立法 。 一
般认 为《 国 民法典 》 德 中第 1 0 13条 是规定 表见 7~ 7 代理 的条 款 。 1 0 条 :意 定代 理权 以向第 j人 第 7 “ 做 出的意思 表示授 予 的 .意 定代理 权 对该第 三人 保持有效 ,直 至授 权人将 意定 代理 权 的消灭通 知
护 善意第 三人 的合法利 益 , 保交 易安 全 。 确 由于不 容否 认代理 关系 的存在 依赖 于行 为人 的表面代 理
能 。 2 代 理权存续 到该 通 知被 以发 出通 知的 同样 ()
的方 式撤 回之 时 。第 1 2 条 : ( ) 权 人将 授权 ” 7 “1授 书交付 给代 理人 ,且代 理人 向第 三人 出示该 授权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表见代理制度作者:于小龙来源:《报刊荟萃(下)》2017年第01期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发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是对传统无权代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在表见代理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拥有授权表象,即具有代理之法律外观,足以令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享有代理权。
在此情况下,若仍按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处理,固然保护了本人的法律权益,却忽视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显失公平之嫌。
因此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表见代理制度规定了被代理人应成为代理行为之当事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得以代理权的欠缺或消失为由,否定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交易公平,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特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表见代理;权利外观;法律效力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在大幅度提高。
而且,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普遍提升,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制度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方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
而目前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构成要件说和双重构成要件说。
我国法律规定以单一构成要件说为主,在司法实践中也采取该说进行认定,但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采用双重要件说更为合理,因此,本人(被代理人)有无过失行为成为学术界的争议焦点。
二、问题分析1.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表见代理产生具有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以维护交易公平。
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代理都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只有满足其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第二,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第三,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中,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实际代理两种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表见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例如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言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就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2、代理人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而不需要亲自签署合同。
3、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才能够认为代理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如果第三人没有相信代理人的表现,那么代理行为就无法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很多场合,例如:1、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签订合同的过程。
2、代理诉讼在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法院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诉讼的过程。
3、代理经营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经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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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本文主要论述并评析我国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三种定义,揭示表见代理的本质,阐述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论以期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研究带来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安全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
对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
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较为合理。
其一,”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
”[1]该观点明确将表见代理定性为无权代理,同时又清楚的阐述了它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但是该说法并没有指出表见代理对第三人善意初衷和无过错的要求。
其二,”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2]推崇该观点的原因在于它描述表见代理的内涵是基于代理的分类体系的,清晰的展示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
同时,也表明了外观主义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基础,因此,笔者较为支持该观点。
其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
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3]该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它突出了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方式,”直接”一词表明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否认了本人在有权代理中所享有的追认权。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该说法强调了交易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在这一点上弥补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二、表见代理的性质
1、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上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
第一,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二,无权代理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但表见代理并非是一般的无权代理,它具有狭义的无权代理所不具备的特征。
首先,狭义无权代理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非经本人追认,对其并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拘束力;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却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表见代理更注重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本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是否追认的选择权,第三人享有催告权与撤销权;而表见代理中,并没有这样的权利。
最后,表见代理以第三人是善意无过错为前提,而狭义的
无权代理不考虑第三人是否有过错。
2、表见代理区别于有权代理
从代理的行为及其性质上来看,表见代理具备无权代理的成立条件,从最终的法律后果上看,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相一致。
但是,并不能就此而论表见代理是某种意义上的有权代理,因为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首先,有权代理是经过被代理人授权的,无论从外观表示还是内在意思都无任何瑕疵。
而表见代理则只具备外部表象特征,代理行为并非出自与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二者在法律效果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有权代理,被代理人直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权代理的情形,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也发生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而表见代理则是无论被代理人是否承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从法理上,有权代理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被;而表见代理渗入法律的强行规定,是进行了利益权衡后的产物,并不完全基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单一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是指”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入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4]因此,又称为”相对人无过失说”[5]。
它要求:尽管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但如果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或某种与代理权有关的事实,足以让交易
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且交易相对人出于善意交易的目的,也尽了一定的审查义务,那么无论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过失,都要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单一要件说”强调交易相对人行为善意无过失,并不考量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体现了表见代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即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单一要件说”操作简单方便,比较全面的概括了表见代理的情形,讲求效率,极大地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二)双重要件说
与”单一要件说”相对应的是被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所确立的”双重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代理人本身存在过失,而正是该过失导致相对人确定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二是相对人出于善意交易目的,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无权代理的真相。
这项条件与”单一要件说”的唯一构成要件相同。
与”单一要件说”相比,”双重要件说”更加重视被代理人的过错与无权代理行为之间的关系。
即使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任何过错,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由此可见,”双重要件说”排除了客观上完全没有过失承担责任,兼顾了被代理人和交易相对人双方的利益,更加符合立法本意,更加公平正义。
但必须承认的是”双重要件说”也有其无法避免的弱点。
该学说将被代理人的过错作为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条件,一方面缩小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无法真正发挥保护善意相对人和维护市场交
易安全的功能;另一方面,使善意相对人承担极大的举证责任,对于相对人的苛求,实际上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表见代理四要件
笔者认为成立表见代理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代理人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第二,存在着能使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
虽然被代理人没有实际授权他人代理,但依据外观表示能够推断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例如,介绍信、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
此时,只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善意第三人实施了民事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相对人须有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有两方面要求:首先,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相对人确实不知道其为无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之为民事行为,则为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相对人须无过失,即应认真的审查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
第四,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
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而不必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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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j].法学研究,1987,(6).
作者简介:刘琳(1989-),女,汉族,黑龙江鹤岗人,现就读于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吴瑞麟(1989-),汉族,男,江苏无锡人,现就读于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