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行为

合集下载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法律行为。

在法律上,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介绍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委托。

委托是指委托人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将代理权利交付给另一方,并要求对方代为办理某项事务。

委托必须是明确的,即委托人的意愿必须明确表达,并且委托内容也要清晰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情况。

其次,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二是代理人的接受。

代理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表示愿意承担代理责任。

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只要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接受委托即可。

在接受委托的同时,代理人应当了解委托所涉及的事务,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胜任代理工作。

此外,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三是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职权的权利。

代理权的行使应当在委托的范围之内,并且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进行。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利时,应当尽到诚实、勤勉、谨慎的义务,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也不得超越委托的权限。

最后,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四是代理行为的效力。

代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符合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要求。

如果代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利用职权变更委托事项或者违反代理人义务,也会导致代理行为的无效。

总结起来,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委托、代理人的接受、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的效力。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见代理行为才能成立合法有效。

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为委托人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见代理行为能够真正为委托人带来利益和保护。

在生活中,见代理的应用非常广泛。

举例来说,购房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见代理行为。

购房者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人代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进行谈判和交易,并代为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和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一是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二是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三是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二、为什么要建立表见代理制度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

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

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

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

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

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在现今经济与法治共同发展的社会中,表见代理越来越重要,很多情况下都可以见到它的⾝影。

但是,依然有⼤部分⼈不清楚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有哪些?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哪些是表见代理的常见形式⼀、因表⽰⾏为⽽产⽣的表见代理本⼈以⾃⼰的⾏为明⽰或者默⽰授予他⼈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以⾃⼰的名义从事民事⾏为⽽不作否认表⽰,造成第三⼈误以为⾏为⼈有代理权的,本⼈要对相对⼈的⾏为承担责任。

(⼀)被代理⼈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

(⼆)被代理⼈对授权表⾯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构成表见代理。

(三)允许他⼈以⾃⼰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因越权⾏为⽽产⽣的表见代理⾏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不同程度的限制,⽽相对⼈却并不知晓。

如果,善意相对⼈与其进⾏民事⾏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原则。

(⼀)本⼈虽对⾏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授予代理⼈⼀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加以限制,⽽相对⼈并不知情。

代理⼈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本⼈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或⼩的解释。

三、因⾏为延续⽽产⽣的表见代理被代理⼈已经撤销对⾏为⼈委托授权,⽽⾏为⼈仍以被代理⼈名义进⾏民事活动的,属⽆权代理⾏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继续实施代理⾏为,被代理⼈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告等措施。

如果被代理⼈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为导致相对⼈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为民事⾏为的,原代理⼈的⾏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可以请求被代理⼈承担民事责任。

(⼀)直接向特定的第三⼈表⽰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案例:表见代理

案例:表见代理

案例:表见代理案情:某⽊材器具⼚(以下简称⽊材⼚)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8年6⽉两⽅第⼀次签合同时,⽊材⼚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材⼚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003年4⽉,姚某⼜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家俱合同,总价款10万元,20⽇内交货,预付款3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3万元预付款汇⼊姚某提供的银⾏帐户⾥。

由于与姚某是⽼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过后,家俱城不见⽊材⼚发货,便到⽊材⼚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2年10⽉就离开了⽊材⼚。

家俱城让⽊材⼚继续履⾏合同,遭到拒绝。

5⽉份诉于法院。

问题:⽊材⼚是否有权拒绝继续履⾏合同?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定过失。

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材⼚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材⼚在与家俱城第⼀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包括家俱⼚)的⾓度可以认为,以后如⽆⾮凡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材⼚与家俱城从事商务⾏为。

在2004年2⽉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且姚某离⼚后⽊材⼚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度看,这种微⼩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材⼚的代理⼈。

因此,姚某的⾏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九条之规定,由⽊材⼚承担姚某的⾏为后果,履⾏与家俱城的加⼯合同。

【本⽂源⾃⽹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无权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代理的行为,委托代理是受他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那么你知道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吗?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一)概念上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

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

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

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

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

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

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

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

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3特征表现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

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1]4主要功能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

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

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

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中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

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1]5表现形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