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管理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依法监管,防控风险,促进政府投资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管理(一)政府投资公司须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及资金平衡方案),经董事会审议,由市国资委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金融办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初审同意,依程序提交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年度经营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
因市场环境、实施条件变化等确需作重大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市国资委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依程序提交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因情况变化,年中确需对政府投资公司安排建设任务,依程序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审定。
二、项目管理(三)理顺项目前期工作1.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1)业主单位应依据全市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按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市发改委初审同意后,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明确资金来源。
(2)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政府投资公司按程序向市国资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2.政府投资公司经营性投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1)政府投资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要素匹配能力,提出项目投资建议,经董事会同意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株建联字〔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建联字〔2022〕26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财政局2022年9月30日株洲市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大力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依据《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21〕20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专项资金是指依程序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支付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四公开”。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服务电子化采购的各项遴选竞价操作,并将遴选竞价结果反馈至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并完成后续采购手续。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株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株办发〔2015〕7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株洲市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市委、市政府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检查、核实、测评,以量化计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是对考核对象整体工作实绩的客观评价,并作为对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任用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绩效考核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在目标设置上遵循“科学、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对接省绩效评估指标,突出重点工作,发挥导向作用。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含云龙示范区,以下统称县市区)及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六条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的对象共有96个。
考核对象分为县市、区(含云龙示范区)、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7个类别(具体分类名单见附件)。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市政协各委办室、各民主党派机关的绩效考核分别委托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市委统战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株财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株财发〔2018〕1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融资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投资控制主体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履行好投资控制的主体责任,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株政发〔2017〕 17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政府专项建设基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地方政府债券及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决策,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株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招标投标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参照《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本级及县市区)以下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1)和综合评估法(2)三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5]29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4【实施日期】2015.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株洲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制度,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补助、贴息和举债项目;(二)发改部门审批、核准以及发改部门核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三)其他需要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我市政府投资的外地援建项目实施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稽察机构、职责和内容第六条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在发改部门设立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二)负责协调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业务培训工作;(三)负责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开展重大建设项目信息收集汇总、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工作,受理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四)研究制订稽察工作和项目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规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株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决策机制(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两型”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需求刚性上升,土地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显现,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过度消耗和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
只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着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约节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重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科学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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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株洲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资产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㈠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
㈡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㈢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㈤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株洲市人民政府在株洲市审计局设立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㈠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㈡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㈢预算、概算执行;
㈣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㈤投资效益;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 方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
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工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五)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必须按已完工程投资的20%预留工程款;已竣工、未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株洲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中心和接受委托审计建设项目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执业质量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列支。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在工程造价审计中依据有关标准核定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在建设项目“待摊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以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或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三)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四)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条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留 20%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而办理决算、隐匿和拒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按规定对单位给予罚款;第十一条中央、省直驻株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湖南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
已由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地方审计的建设项目,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各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株洲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原《株洲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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