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
各处室局。
委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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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正式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厅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自觉性内部控制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行政事业单位治理的基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建立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强化对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有利于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肩负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应当充分认识实施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性,抓好内部控制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同)进行任前审计,是指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的拟提拔人选,或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三、对拟提拔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前审计的,由组织部门根据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与审计机关沟通后,书面委托审计机关进行。
书面委托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内容。
四、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拟提拔人选进行的任前审计,一般应关注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或事业发展、经营发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情况;对所属部门、单位的管理监督或内部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重点。
对拟提拔人选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根据拟提拔人选的岗位职责、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干部任用工作的需要,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皖审发[2006]59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审计机关实施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要坚持审计法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减少。
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向组织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近年来,省厅实行厅领导对全省市、县审计机关定点联系和工作调研制度。
由于厅领导人员变动,现决定对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进行调整。
调整后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名单如下:厅长戴克柱:合肥市、宿州市巡视员姜爱民:铜陵市、池州市副厅长杨寿桃:芜湖市、滁州市副厅长何结华:安庆市、宿松县副厅长程家楷:马鞍山市、黄山市纪检组长贾宝明:淮北市、蚌埠市总审计师方正:宣城市、广德县经责局局长夏瑜保:淮南市、六安市副巡视员胡健:亳州市、阜阳市安徽省审计厅2015年11月19日
——结束——。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发〔1994〕5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0日皖发〔1994〕5号)《安徽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央对我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直党政机构的调整与设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省省直党政机构共设置55个,其中:省委机构7个、省政府机构48个。
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10个,其中:省委部门管理机构3个,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7个。
(一)省委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关系,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调整如下:成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委老干部局改为副厅级建制,由省委组织部管理。
经上述调整,省委机构设置如下: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省委政法委员会(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以上机构均为厅级建制。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党章规定设置,其机关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省政府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弱化直接微观管理职能,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具体调整如下:在省经委的基础上组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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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同)进行任前审计,是指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的拟提拔人选,或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三、对拟提拔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前审计的,由组织部门根据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与审计机关沟通后,书面委托审计机关进行。
书面委托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内容。
四、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拟提拔人选进行的任前审计,一般应关注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或事业发展、经营发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情况;对所属部门、单位的管理监督或内部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重点。
对拟提拔人选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根据拟提拔人选的岗位职责、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干部任用工作的需要,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皖审发[2006]59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审计机关实施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要坚持审计法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减少。
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向组织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六、审计机关向组织部门报送的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应符合审计准则有关审计报告的原则规定,同时要根据任前审计重在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的特点,增强审计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文字简洁。
七、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皖审发[2005]20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利用审计结果,并视情向审计机关反馈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八、组织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九、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和安徽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