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XX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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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皖审综[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的通知(皖审综〔2006〕53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意见修订后的《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0月2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审计法》和《条例》的颁布,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狠抓贯彻落实是审计工作中更为重要的一件大事。

2006年是贯彻《条例》的开局之年,省厅机关在贯彻《条例》工作中开好头、起好步,对推动全省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条例》具有示范引路作用。

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贯彻落实《审计法》,首先要学习培训好,准确理解修订的内容。

要以处室为单位认真学习,在此基础上于4月份举办一次《审计法》专题讲座,请审计署法制司领导来皖授课。

编印《〈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释义》,帮助审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

安徽审计实施方案

安徽审计实施方案

安徽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安徽省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经济社会发展迅速。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制定了安徽审计实施方案,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二、审计目标安徽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对安徽省各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措施,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具体目标包括:1. 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查明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管理措施等情况;2. 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3. 对存在违规行为和经济责任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审计,依法追究责任;4.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和提炼,形成审计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审计重点安徽审计实施方案将重点审计以下几个方面:1. 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效果等;2. 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3.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 存在的违规行为和经济责任事项,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四、审计方法为了实现审计目标,安徽审计实施方案将采取以下审计方法:1. 抽样审计: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样审计,全面了解资金使用情况;2. 数据分析:通过对财政数据的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为后续审计工作提供依据;3. 实地调查: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4.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审查: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审计保障为了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徽审计实施方案将提供以下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保障审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确保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2. 资金保障:保障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3. 法律保障:依法保障审计工作的进行,保障审计人员的权益和安全。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审计打算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操纵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治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业务治理,是指审计打算、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操纵、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方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那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方法进行治理。

第二章审计打算第四条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治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打算和厅本级审计项目打算,指导全省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治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打算,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能够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那么。

审计项目打算治理要紧包括打算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打算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4]2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5日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和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发挥审计在深化改革和完善国家治理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工作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信息:(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的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或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综合计划部门应当定期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执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审计实施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
省厅对省属审计项目的授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授权市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综合计划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业务部门计划执行情况。业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前向综合计划部门报送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成果统计情况资料;综合计划部门汇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成果,于次月10日前编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和审计统计简报。
第十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组织方式和预计审计工作量及分配等。
第十一条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讨论。
审计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
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当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附件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型检查管理、推动审计型检查工作有效开展,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型检查作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稽查方式的新探索,借鉴现代审计技术,以涉税风险为导向,以专用工作底稿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记录和纳税情况进行系统审核、分析、取证,确认涉税问题并作出纳税遵从评价的痕迹式税务检查方式。

第三条审计型检查对象是上级机关指定检查的企业和纳入全省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程用于规范省局稽查局等有关单位、检查小组、被查单位管辖国税局(稽查局)在审计型检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及资料归档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和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五条审计型检查组织由领导组、业务小组、检查小组构成。

第六条审计型检查领导组是检查小组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业务小组、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领导组成员由省局稽查局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省局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成员。

第八条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推行工作方案;(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三)听取检查小组汇报案件进展,指导案件查办;(四)安排业务小组解决检查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五)组织检查审理或会审工作。

第九条业务小组由稽查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审计式检查所需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支持。

主要职责是:(一)提取、分析所查行业有关数据,为领导组提供决策依据;(二)对检查小组的稽查预案、检查计划提出建议;(三)对检查小组提出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四)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检查小组成员由省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或抽调检查人员组成,为查办案件需要,在报经省局分管稽查的领导批准后,可吸收其他部门人员参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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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七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省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

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同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的规定和要求编制。

第八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计划执行单位(部门)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

省厅对省属审计项目的授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授权市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九条审计机关综合计划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业务部门计划执行情况。

业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前向综合计划部门报送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成果统计情况资料;综合计划部门汇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成果,于次月10日前编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和审计统计简报。

第十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组织方式和预计审计工作量及分配等。

第十一条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讨论。

审计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综合计划部门应当定期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执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经济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或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

主审应当履行《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应当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人员力量不足时,根据需要可以借调下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聘请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和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聘请、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事项,应当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借调、聘请、委托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一般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

遇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的,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调查了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所必须的时间需求。

第十七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

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及廉政监督员,并以“等”字结尾。

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和审计纪律要求,并以附件形式一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审计实施的方式。

审计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

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送达时间、地点,同时在附件中列明需要送达的审计资料清单。

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对同一被审计对象,年度内安排两项以上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当合并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作为一个审计项目进行管理,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并由同一审计组组织实施。

审计组执行合并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分别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并按一个审计项目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需要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发送主送部门(单位),抄送需要延伸的部门(单位);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应当逐一列明需要审计(调查)的对象并发送;(二)对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主送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起草审计通知书,经法规(审理)部门、办公室审核后,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且由本级审计机关统一发送审计通知的,经牵头业务部门核稿后按上述流程签发;不需要本级审计机关统一发送审计通知的,由参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审计程序发送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程序审批后,向被审计对象发送终止审计行为的函。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向审计机关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工作量计划、人员调配申请和经费预算。

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者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调查了解。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收集取得的相关资料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

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评估调查了解的充分性,以保证调查了解可以充分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记录,汇总、分析调查了解情况,形成包括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发现的疑点和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接受审计及整改等情况的审计调查汇总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参加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结合调查了解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组进点(见面)会召开前编制完成。

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审计组进点后10日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按下列程序审核、复核和审定。

预算执行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牵头部门复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复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

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

重要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可以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组组长、现场工作日以及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的调整,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内容以及审计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整,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成员的调整,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应当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需要,可以继续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具体要求。

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采用分层次、分单位承诺,承诺日期不得迟于现场审计结束之日。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资料;(五)口头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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