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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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作者:徐雏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03期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0 引语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委 员 、 务 院 总 理 、 总 理 和 委 政 副 员 以 上 及 全 国 政 协 常 委 参 加 的 联 席 座 谈 会 讨 论 草 案 。 4月 1 4 日 中央 人 民 政 府 第 七 次 会 议 听
许 多不平 等待 遇 …… 故必 须要
从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利 益 出 发 ” 。
布的 民 法 亲 属 编 ,在 抗 日时 期 , 对 根 据 地 婚 姻 法 的 影 响 具 有 双 重 性 。一 方 面 , 收 和 承 认 民 法 吸 亲 属 编 的 一 些 规 定 , 利 于 提 高 有 根 据 地 婚 姻 家 庭 立 法 水 平 ; 另 但

嘴 一瓣i蕃舞豪 0鬻 1萋 蕊篷参 鬻 萎戆 ≥≤ 霪 蠢 鬻 鬻 螽 舞 裁美 誊辫
婚, 或受 刑之宣告 者 , 不得 与相
奸 者 结 婚 ” 不 合 理规 定 。 等 刘 少 奇 还 针 对 离婚 自由 、 军 婚 等 有 争议 的 问 题 发 表意 见 , “ 为 妇 女 在婚 姻 问 题 上 受 到 了 因
女 、 女 合 法 权 益 为 核 心的 新 民 子 主主 义婚 姻 制 度 的 本 质特 征 。
《 姻 法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婚 在 制思 想 指 导下 , 继 承 和 创 新 过 在 程 中 构 筑 的 法 制 框 架 结 构 相 对
完整 , 法原 则 基 本 正 确 。 立
央法律委 员会拟 出草稿 , 并经刘
少 奇 原 则 批 准 。 后 中 央 妇 委 和 以 法 制 委 员 会 又 共 同逐 条 审理 , 借 鉴 各 个 根 据 地 的 婚 姻 条 例 及 苏 联 、 鲜 、 德 等 国 的婚 姻 制 度 , 朝 东 批 判 吸 收 国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民 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沿革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沿革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原始社会人们的杂婚群婚等大多是出自于人类繁衍后代的本能但进入私有制阶级社会以后婚姻已不再是某个个人的行为婚姻的目的仅仅是种姓的延续和父系父权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建立与维系而绝非个人的幸福与快乐了
第 39 卷 第 7 期 Vo1.39 No.7
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7.004
“婚姻”二字究其起源,源远流长。古时的婚 字为昏。《礼记 • 昏义》唐孔颖达疏:“娶妻之礼, 以 昏 为 期。 因 名 焉。 必 以 昏 者, 取 其 阴 来 阳 往 之 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曰 姻……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汉班 固在《白虎通》中曰:“昏者,昏时行礼,故曰昏。 姻者,妇人因夫,故曰姻。”①古时候的婚姻重在亲 迎,亲迎必定在黄昏之时,所以称为昏。
公 9 妃之外又有 6 嫔。除了周天子、诸侯有媵妾, 卿大夫甚至连士也有。
媵妾制是一种变态、定形的一夫多妻制。其实, 至春秋时,天子、诸侯、卿大夫多妻的数量已远远 超出“九、六、三”。齐桓公除了内嬖如夫人者 6 人外, 还有 3 人,分别是王姬、徐赢、蔡姫。晋文公重耳 初奔狄,狄人纳季隗;至齐国,齐桓公为他娶媳一 次;至秦国,秦伯送 5 个女子作为妻妾。其后依次序, 逼姞排为第二,季隗第三,杜祁第四,怀赢第九。 这为后代皇帝坐拥三宫六寝开了历史之先河。
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 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即与 其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 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 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
这里的“自羞耻”与“以扇障面”,当是后人 凭着自己的生活体验及想象附加上去的,其中值得 注意的,还是兄妹无须媒妁自相成婚的事实[1](P4)。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婚姻法始终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

随着时代变迁,婚姻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一、早期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主义的初步建立,婚姻制度也开始逐渐改变。

194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初步确立了新中国的婚姻制度。

1950年,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规定了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合法婚姻、重婚罪等基本原则,为当时中国社会的婚姻制度带来了革命性变革。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法的目标是促进“十大关系”中的社会主义关系,对于离婚、抚养子女等问题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倾向。

1964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稿,强调男女平等,但在实际运用中,因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婚姻法的实施效果有限。

三、改革开放时期到了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婚姻法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改革和完善。

1980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对家庭财产、夫妻共同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981年,该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从此,中国婚姻法进入了新时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规也随之颁布,如1983年《计划生育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继承法》等等。

四、现代化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21世纪初,中国政府搭建了大规模的网络平台,婚姻习俗逐渐更趋自由。

因为与旧时代相比,现代社会婚姻制度削弱,单身人数和同居现象也明显增多。

为适应社会的变化,我国婚姻法也再次进行了更新与完善。

2011年,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全国实施。

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保护女性和孩子的权益,保障婚姻的自由与平等,更加注重保护婚姻的稳定。

人们只有对家庭拥有稳固感和认可感,才能真正得到幸福和快乐。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1950年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制度1950年的中国婚姻制度可以说是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

此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内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变革。

婚姻制度也被纳入了整个国家战胜旧制度的改革中,经历了诸多变革和调整。

在1950年之前,中华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沿袭自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以父权制为核心。

这种婚姻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婚姻的对象往往是由父母或者其他长辈决定的。

因此,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处境较为被动。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婚姻制度开始进行改革。

在这场改革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推行婚姻自由,婚姻的自由选择权被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选择配偶,不受父母或者其他长辈的干涉。

这是一种非常重要和进步的改革。

它给了人们更大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能够选择更为适合自己的伴侣。

其次,男女平等的原则开始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体现。

在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女性不再是纯粹的婚姻的被动一方,而是有权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婚姻中的一些重要事项需要双方共同商量和决策。

这一变化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也使婚姻制度更加平等和公正。

最后,1951年颁布了新婚姻法,明确了国家对婚姻制度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新婚姻法取消了“夫统管,妇养育”的传统观念,规定婚姻双方共同负有养育子女和管理家务的责任。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禁止童婚、禁止封建迷信婚礼等内容。

这些规定使婚姻制度更加科学和现代化。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1950年的婚姻改革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往往被政治因素所左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虽然得到了保护,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阻力,如过于注重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而不充分考虑感情和人生观的问题。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20年来的实践证明,原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

再加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同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

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

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1996 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

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

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变迁新情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

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

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

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

”“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上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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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摘要:1950 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
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 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
庭关系
0 引语
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
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
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 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
11950 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
1950 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
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
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
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
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
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
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
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
男尊女卑” 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最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还造成很多妇女生活极度困苦,
导致了大量的伤残甚至死亡。

1951 年《南通专区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报告》曾报道该区存在3 万多童养媳,且普遍过着饥寒交迫的可怜生活。

“根据河南省对16 个县和郑州市、开封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
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批斗、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 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

这些事实都证明了当时妇女的悲惨境遇,她们急需正常合理的婚姻制度来改变这种生存境地。

也正是因为这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旧时代妇女的卑微地
位与悲惨生活,1950 年《婚姻法》的颁布也正是呼之欲出水到渠
成了。

21950 年《婚姻法》的内容
1950 年5 月1 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

全文分为8 章,包括原则、
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条。

“核心法
共27 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
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
4T7-”
权益。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主要体现了立法精神的以下几
个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结婚双方当事
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对象和伴侣,根绝个人的意愿来确立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结婚双方的青年男女享有选择自己伴侣和对象的权利,即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不得加以干涉。

其实我个人最为欣赏的还是对于寡妇的权利的
保护。

受到千百年来程朱理学的影响,寡妇再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件讳莫如深的大事。

寡妇作为身份地位特殊的一类妇女,一直享受不到任何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基本处于“行尸走肉”般的生存状态。

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寡妇再嫁而遭遇非议甚至迫害致死的案件。

新《婚姻法》的颁布无异于解放了她们囚禁的灵魂,再次赋予她们生活的希望和动力。

2)一夫一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指的是婚姻双方
的当事人都只能拥有一个合法的对象和伴侣,不得享有两个或者多个伴侣。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对于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纳妾和童养媳问题的处理是“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
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经站不住阵脚。

被迫做妾或者童养媳的妇女都有权利去要求离婚,追求自己的新生活。

院应依法受理。

”在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上,一夫多妻制便已
3)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双方的
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这样便从制度上便保障了男女实现平等的基础,有助于妇女进行离婚、恋爱等追求自己美好生活的权利,引领妇女走出家门,参与家庭和社会的建设,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上都树立了社会主人
翁的地位。

4)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

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父母对于
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
不得虐待或遗弃”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
止”;“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或歧视。

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前妻对于其夫
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这些规定都从根本
上对妇女和子女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但是我想,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毕竟这些规定还是作为妇女
地位平等的进一步强化和结果而体现的,没有妇女地位的提
高和生活的改善,是难以谈及这些的。

因此,1950 年《婚姻法》最核心的内容便是提高妇女地位,追求妇女的幸福生活。

31950 年《婚姻法》实施的现状
毛主席说的好,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
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

” 1950 年《婚姻法》的
颁布确实在当时的社会掀起了社会主义新社会婚恋观和家庭观的新风。

“在党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在全市迅速开展起来。

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妇女通过学习《婚姻法》,提高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纷纷起来向传统的婚姻思想和婚姻习俗作斗争,努力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

”代表着社会新生力量的青年男
高兴。

” 新的《婚姻法》无异于赋予了广大饱受封建婚姻之
女开始热烈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婚姻,冲破封建社会的桎梏, 11 月份统计全市结婚的一万八千三百五十四对,较去年
1951 年)增 44%。

其中经过恋爱的九千一百五十七对,占 结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经过父母主婚子女同意的一千三百
对,较去年减少 190%。

丰台区上半年自由恋爱结婚
的较去年同期增加了 59.4%。

”尤其是江苏省的吴元益案在社
会上掀起了一股热潮。

政府有关吴元益的回复可作为风向标 来解读,因为从那之后,吴元益终于可以携手和心爱的姑娘 喜结连理,新中国大地上更多的吴元益终能携手相爱之人, 并相伴一生。

在追求自由恋爱之时,饱受封建婚姻之苦的众 多男女,纷纷向政府司法机关提出摆脱痛苦婚姻的要求,致 使离婚案急剧上升。

根据北京市妇联服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
在离婚方面有不少男女突破了封建的束缚而获得解放。


其中女方提出的一千三百八十四起。

占成立离婚之总数 66%。

千九百四十八对占总数 92.3%。

寡妇结婚的在十、
个月有二百四十八人,只就东单区一个区,寡妇结婚的就有 五十七人,有的守寡到十四年甚至十八年。

她们拿到婚书很 苦的人们一道曙光,激励她们重拾生活的希望和勇气。

她们 终于得以第一次敢于对封建婚姻说“不” ,发出自己内心最 诚挚的呐喊。

总之, 1950 年《婚姻法》赋予了人们追求婚姻 幸福的权利和承担起婚姻的义务,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促进了新型婚恋观念和家庭婚姻选择自己心仪的对象和伴侣。


九五o 年五月至十月,北 京市自由结婚的有六千六百八十六对。

”“据 1952 年 1 月至 市经调解没成立离婚的二千一百零九对,较去年增加
22%,
在成立离婚 中,由于包办重婚感情不和或因虐待而离婚的
月两
关系的形成,也对建国初期维系社会的稳定和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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