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大赛管理制度

学生技能大赛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学生技能大赛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委会、赛事部门等。
主办单位是学校的相关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学生技能大赛的工作。
承办单位是具体执行学生技能大赛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比赛。
组委会是学生技能大赛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比赛相关政策和规则。
赛事部门是具体负责组织学生技能大赛各项工作的执行机构。
二、赛事规则1.比赛类别:学生技能大赛可以分为技能类比赛和创新类比赛。
技能类比赛是指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的技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任务。
创新类比赛是指学生在规定主题下展开创新设计和实践,突破传统思维,呈现出独具创意的作品。
2.比赛流程:学生技能大赛的比赛流程包括报名、初赛、复赛、决赛等环节。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参加不同阶段的比赛。
初赛是指学生提交作品或方案,并经过初步评审筛选出优秀作品。
复赛是在初赛基础上进行深入评审和筛选,确定进入决赛的作品或选手。
3.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学生技能大赛评委根据规定的评分细则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定的依据。
评审标准涵盖了作品的创意性、技术难度、完整性、实用性等方面。
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保证比赛公平性的关键。
4.奖项设置:学生技能大赛的奖项设置应该体现出公平、公正和激励性。
一般来说,可以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奖项。
在每个奖项内,可以进一步设置金奖、银奖、铜奖等不同等级的奖项。
三、报名流程学生技能大赛的报名流程包括报名信息发布、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等环节。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广播、校园海报等途径获取比赛相关信息,并了解报名条件和方式。
报名时间一般会提前至少一个月,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比赛作品或方案。
四、评审标准学生技能大赛的评审标准应该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评委组成,根据参赛作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评审标准应该包括作品的独创性、创新性、实用性、技术难度等方面。
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保证比赛公平性的关键。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1.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竞赛是检验学生职业技能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条各院系部应将职业技能竞赛当作展示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学生技能训练水平的重要方式,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不包括大学生科技竞赛、科技创新、科技文化节、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级别为国家级、省级、校(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
1.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2.国家级、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部门和行指委(教指委)举办的竞赛;3.国家级、省级三类职业技能竞赛指由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竞赛。
第六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开封市教育局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七条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牵头组织并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面向全校的综合职业技能竞赛。
2.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第一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学校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教学院系部负责校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参赛准备、赛前集训工作。
第二条教务处作为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活动;2.负责审核或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校级综合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3.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参加技能竞赛的教学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在学校组织下确定校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组织竞赛活动;2.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3.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时,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4.负责确定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竞赛指导教师开展赛前集训;5.负责本部门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技能竞赛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学生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教师及参赛
学生。
第三条学生技能竞赛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积极
参与,提倡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竞赛类别与项目
第六条竞赛分为专业技能竞赛和综合技能竞赛两大类,具体项目由管
理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七条参赛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学生通过所在院系报名,由院系审核后统一提交至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竞赛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竞赛规则应提前公布,确保所有参赛者都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十条竞赛程序包括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安排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奖励与激励
第十一条对于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评优、奖学金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对于指导教师和组织工作突出的院系,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学校的具体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学校技能大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技能大赛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技能大赛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能力、提升素质的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举办的所有技能大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能大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的具体工作,包括报名、评审、奖项设置、后勤保障等。
第三章报名与选拔第六条报名对象:在校全体学生。
第七条报名方式:学生通过班级推荐或个人申请,向组委会办公室报名。
第八条选拔程序:1. 报名学生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作品或实践成果等。
2. 办公室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参赛资格。
3. 通过初步审核的学生进行技能测试或作品评审,选拔出优秀选手。
第四章比赛内容与形式第九条比赛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和技能要求,设置相应的比赛项目。
第十条比赛形式:1. 理论知识竞赛:通过笔试或口试形式,考察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2. 技能操作竞赛:通过实际操作,考察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3. 创新设计竞赛:鼓励学生发挥创意,设计创新作品。
第五章评审与奖项设置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教师组成,负责比赛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标准:1. 知识掌握程度:考察参赛者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技能操作水平:考察参赛者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熟练程度。
3. 创新设计能力:考察参赛者的创意思维和设计水平。
第十三条奖项设置:1. 一等奖:授予成绩最优秀的学生。
2. 二等奖:授予成绩较好的学生。
3. 三等奖:授予成绩较好的学生。
4. 优秀奖:授予有特色或创新性的参赛作品。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技能大赛专项经费,用于比赛的组织、实施和奖励。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或浪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院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规范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二条xx的技能竞赛工作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系部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教务处的职责是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竞赛立项管理及相关表彰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系部的职责是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参赛学生队伍的选拔和培训工作;技能练习场地、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校级竞赛的各项承办工作;围绕技能竞赛开展的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总结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竞赛项目与级别第五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主要依托学校每年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开展,要求专业覆盖面广,学生参与度高,积极贯彻“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教”的宗旨,竞赛项目应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单项技能的训练联系密切,同时可以为专业社团和校外技能竞赛项目选拔人才。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需设负责教师一名,并由系部成立专门的竞赛组织机构;参赛选手一般不对应具体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竞赛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各类技能竞赛项目均应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事先未经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不予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各项统计范畴。
第八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申报工作应在每年春季学期3月、秋季学期的9月内完成。
各系部需分别于5月、10月底向教务处上报竞赛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
第九条经审批立项的技能竞赛项目,立项系部应认真做好选拔、指导、组织实施及相关保障工作,并在竞赛活动月完成,竞赛结束后及时整理竞赛材料及结果,报至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竞赛经费使用原则第十条xx设立学生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各类竞赛的经费开支、师生奖励等。
第十一条校内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宣传组织费、学生奖励费、参赛作品耗材费等。
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学院实践教学水平,激发师生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积极性,突出学生技能训练。
落实“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建”的原则,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任副组长,教务处、各院(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类技能竞赛的领导、审批、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认定各类技能竞赛级别。
教务处负责技能竞赛的统筹工作。
第三条竞赛准备工作的审批。
除由学院统一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各级技能竞赛外,各院(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参加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需由各院(系部)事前办理竞赛审批立项手续。
经院(系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初审,经学院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
参赛指导教师提交参赛计划书,经院(系部)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参赛计划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院(系部)主要承担组织监督职责,教务处依据参赛计划书不定时抽查。
监督和抽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参赛计划书通过审批后,应严格执行。
确需变动的须由教务处备案,如有较大变动的须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竞赛活结束后,获奖指导教师应由所在院(系部)初审后,将其上报至教务处汇总备案。
由教务处统一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奖励。
第六条校内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奖项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奖项人数设置视决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设定,其中一等奖不超10%,二等奖不超20%,三等奖不超30%。
第二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如有未尽事宜,请按补充条款执行。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化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激发和调动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到达参加竞赛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通过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旨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专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检验我院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我院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落实“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教学思想。
教学系(部)应有选择地参加与我院专业教学、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关联度高、竞赛内容与专业核心能力培养对接、影响力大的高水平职业技能竞赛工程。
第二章职业技能竞赛工程与级别第三条本方法中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他部委或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并由学院统筹安排组队参赛工程。
第四条奖项级别界定1.国家级:由国家教育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 以及由包括教育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的国赛决赛阶段的比赛获得的奖项。
2.省级:(1)国家级技能大赛中的省赛区决赛获得的奖项;(2)由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厅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范围的职业技能大赛决赛阶段的比赛获得的奖项;(3)由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大赛的国赛决赛阶段的比赛获得的奖项;(4)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或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国赛决赛阶段获得的奖项。
3.市级:(1)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及市内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市比赛决赛阶段获得的奖项;(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外的其他部委或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大赛赛区决赛阶段获得的奖项;(3)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外其他省级厅局以及省内各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比赛决赛阶段获得的奖项;第五条竞赛级别以大赛文件和获奖证书落款单位为认定依据。
学校技能大赛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了提高我校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技能大赛领导小组,负责大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
2. 设立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具体实施工作。
3. 各参赛班级成立参赛小组,负责参赛选手的选拔、培训、参赛等工作。
三、参赛对象1. 全校在籍学生均可参加。
2. 参赛选手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比赛项目及要求1. 比赛项目:根据我校专业设置,设置相应比赛项目。
2. 比赛要求:参赛选手需按照比赛规则和评分标准进行比赛。
五、比赛流程1. 报名: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参赛小组报名。
2. 选拔:班级参赛小组对报名选手进行选拔,选拔出优秀选手参加学校比赛。
3. 培训:学校组织专业教师对选拔出的选手进行培训。
4. 比赛:按照比赛规则和评分标准进行比赛。
5. 评审: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比赛结果进行评审。
6. 公示:公布比赛结果,对获奖选手进行表彰。
六、奖项设置1.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2. 对优秀组织奖、优秀辅导教师奖、优秀选手奖等给予表彰。
七、奖励与处罚1. 对获奖选手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证书。
2. 对优秀组织奖、优秀辅导教师奖、优秀选手奖等给予表彰。
3. 对违反比赛纪律的选手,取消其参赛资格。
八、经费保障1.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大赛的组织、实施和奖励。
2. 各班级要积极争取社会赞助,为大赛提供经费支持。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技能大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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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做、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
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学校鼓励提倡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竞赛,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的竞赛。
第二章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三条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国家级技能竞赛三个级别。
(一)校级技能竞赛是指各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至次年的1月内进行。
(二)市级竞赛是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三)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四条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项目,如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五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向教务处申报审批。
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承办竞赛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教务处根据技能竞赛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协商确定竞赛承办部门,并协助其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培训实施细则。
在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承办部门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外出参赛时视比赛要求原则上各项目组只能外派领队或指导教师1-2人。
第九条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具体实施。
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申请,同时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条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技能竞赛,该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竞赛项目教师和学生差旅费参照学校相关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参赛报名费参照竞赛主办单位竞赛通知列支;竞赛准备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增添及耗材费、图书购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采购,增添设备及耗材按规定纳入学校资产,购买图书实行图书馆入库后借还。
第十一条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经费使用。
学校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多方筹措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十二条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按学校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报销差旅费;校级竞赛无课时补助,原则上校级竞赛项目由学校按每个项目1500元进行包干资助(提供校级竞赛组织方案及经费使用清单)。
第十三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原则上均需对参赛队员进行集中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含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竞赛规程确定,赛前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能低于相应竞赛级别项目工作量,赛前集中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
第十五条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参赛的获奖情况,按相关规定给学生加学分;参加过校级竞赛的学生可获得0.5学分。
第五章指导教师竞赛工作量计算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应本着提升自身能力和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全力参与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
凡按规定组建专项集训小组,按计划实施训练并完成所有训练内容,集
训结束后竞赛成绩经学校核定后,可根据参赛规格、项目、难度和获奖等情况核算该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十七条学校对已进行集中培训的市级及以上竞赛,按竞赛项目(不是参赛组数,也不是指导教师人数)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具体标准为:国家级按50学时/项计算;市级按50学时/项计算,指导教师学时标准为45元/学时。
每个竞赛项目的总课时费计算方式如下:
项目总课时费=规定学时数×获奖系数×学时标准
备注:各获奖项目只能选取小组最高获奖系数以计算课时费,不得多次或重复计算。
获奖系数表
备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赛、教育部公布的竞赛项目及各部委组织的竞赛纳入国家级政府组织竞赛项目。
第十八条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指导教师竞赛工作量不按上述方式计算总课时费,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报批工作量,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1000元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竞赛项目承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技能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其它各级各类竞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