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由外交部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 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 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 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 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 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 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外籍人员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在我国工作、学习和居住的外籍人员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日益广泛,外籍人员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籍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秩序,建立外籍人员管理制度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一、入境和签证管理入境和签证管理是外籍人员管理的起点。
我国针对不同目的和类型的外籍人员设立了相应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比如,对于来华就业的外籍人员,需要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
这些证件的申办程序和要求都需要明确规定,同时便利化措施也应该加强。
通过加强入境和签证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外籍人员的数量和流动,确保他们在我国的合法身份和活动。
二、劳动合同和权益保障对于在我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应该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外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外籍人员享有的劳动权益,比如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保障外籍人员的劳动权益,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进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教育和学习管理在我国学习的外籍人员也有其特殊管理需求。
针对他们,我国教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教育和学习管理制度。
这包括明确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入学要求,提供针对性的中文教学和辅导,加强对外籍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等。
同时,我国各级教育机构也应提供多元化的学习资源和课程,满足外籍学生的学习需求。
四、安全和社会管理外籍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管理是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外籍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可以提高外籍人员的融入度和参与感。
这包括加强社区服务,培养良好的邻里关系,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等。
通过安全和社会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外籍人员可能遇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五、退出和违规处理外籍人员的退出和违规处理是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的收尾工作。
外籍员工劳动的特殊规定与注意事项

外籍员工劳动的特殊规定与注意事项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籍员工来到我国就业,丰富了我国的人才队伍。
然而,由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外籍员工在劳动就业方面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介绍外籍员工劳动的特殊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
一、劳动合同外籍员工在我国就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用工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外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用工期限,避免出现期限超过法定范围导致纠纷的情况。
2.薪酬和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外籍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同时应注明支付方式和时间。
此外,还应明确外籍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3.缔约地和争议解决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缔约地和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在劳动纠纷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双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诉讼等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外籍员工在我国就业需要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因地区而异,外籍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流程并积极配合。
此外,外籍员工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合法就业:外籍员工在我国就业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就业身份合法。
应按规定提交所需的证件和材料,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签证有效期:外籍员工在我国工作需要持有效的工作签证。
签证有效期届满前,外籍员工应及时续签或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因签证过期而引发的问题。
3.常规登记:外籍员工在到达中国后,通常需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外国人临时居留登记、外国人体检等。
三、文化适应和语言沟通外籍员工来到中国工作,可能面临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差异。
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外籍员工可以做以下几点:1.学习中文:学习中文可以帮助外籍员工更好地与中国同事和客户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籍人员在我国的工作、生活和居留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包括外籍员工、留学生、定居居民等。
第三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的工作、生活和居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文明。
第四条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籍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或者遣返。
第二章入境管理第五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需要取得相应签证和居留许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入境。
第六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许可或者居留许可。
第七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不得非法就业或者利用签证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若外籍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居留手续,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九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须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劳动合同,不得从事与工作许可证所列的职业不符的工作。
第十条外籍人员工作时应当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对上级不服从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工作单位有权纠正甚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学习管理第十三条外籍留学生来华学习,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教育机构注册,取得学习许可证和居留许可,严禁超期逗留或者无证上学。
第十四条外籍留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行为,否则学校有权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学习期间需要离校或者出境旅行,应当提前向学校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六条在我国境内生活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中国对外籍演员法律规定(3篇)

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演员被邀请到中国参与影视作品的拍摄。
为了规范外籍演员在中国的工作和活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籍演员的法律规定。
一、入境与居留1. 入境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籍演员需向我国公安机关申请签证。
签证分为短期签证和长期签证。
短期签证适用于在我国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外籍演员,长期签证适用于在我国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外籍演员。
2. 居留许可外籍演员在我国停留期间,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分为工作居留许可和旅游居留许可。
工作居留许可适用于在我国从事影视拍摄等工作的外籍演员,旅游居留许可适用于来我国旅游的外籍演员。
二、工作许可1. 工作许可申请外籍演员在我国从事影视拍摄等工作,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作许可。
申请工作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护照及签证;(2)入境签证页复印件;(3)居留许可复印件;(4)合同、协议或邀请函等证明材料;(5)健康证明;(6)学历证明等。
2. 工作许可期限工作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
延长工作许可期限时,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 税收制度外籍演员在我国从事影视拍摄等工作,需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根据所得额不同而有所不同。
2. 税收减免外籍演员在我国从事影视拍摄等工作,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1)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6年的,可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且连续居住满1年的,可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3)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且连续居住满1年的,可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社会保险1. 社会保险制度外籍演员在我国从事影视拍摄等工作,需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外籍人员来烟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办理流程
外籍人员来烟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办理流程一、中国签证的种类F签证: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停留期最长6个月。
S1、S2签证:赴中国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
Z签证: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R签证: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二、签证申请程序及材料1.F签证申请程序及材料(1)申请者向烟台研究院国际处提交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
(2)烟台研究院国际处向申请者发送邀请函,内容包括: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2)被邀请人来华信息:来华目的、抵离日期、逗留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在华期间费用来源等;3)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单位印章、邀请单位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3)申请者持签证基本材料和邀请函到中国驻申请国领事馆办理F签证。
(4)护照: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填写完整并签名、贴上照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所附照片要求为:近期、正面、彩色(浅色背景)、免冠、小2寸护照照片(48mm×33mm)。
(5)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果您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请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如果您曾获得中国签证,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请提供原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与原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不一致,请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2.S1、S2签证如与拟申请Z字签证赴中国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人同时申请,须与该Z字签证申请一并递交并提供:(1)Z字签证申请材料的复印件;(2)经过公证认证的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精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外国人工作许可及管理制度
外国人工作许可及管理制度1. 前言本企业为了保障外国人员在企业内的工作秩序和合法权益,订立了本《外国人工作许可及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国人员在企业内的工作许可申请程序,明确工作许可的条件和期限,并加强外国人员的管理,以推动企业发展并确保法律合规。
2.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2.1 在本企业招聘外国人员前,必需在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
2.2 申请人需供应以下料子:—外国人员个人简历及求职意向;—护照、身份证明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本企业出具的聘用意向书;—相关教育证书和工作经过证明的复印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外国人工作许可的规定所要求的料子;—具体的工作许可申请表格。
2.3 申请料子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入申请程序。
3. 工作许可的条件3.1 外国人员必需符合国家关于外国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2 外国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需与其个人专业背景和经验相符合。
3.3 本企业在人员招聘过程中,必需优先考虑国内人才。
3.4 外国人员需供应有效的工作签证并合法居留。
4. 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期限4.1 外国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许可期限应与其工作签证的有效期全都。
4.2 若外国人员需连续在本企业工作,需在工作许可到期前30天内申请延期。
5. 外国人员工作权益保障5.1 外国人员在本企业享有与本国员工相同的基本劳动权益,包含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
5.2 外国人员如遇工作纠纷,可向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投诉,本企业将帮助解决。
6. 外国人员管理6.1 本企业将为外国人员调配特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外国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引导。
6.2 外国人员应遵守本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6.3 外国人员应敬重本国法律法规和社会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 外国人员工作停止7.1 外国人员工作许可期满或工作签证到期后,如不连续在本企业工作,应在工作许可到期前通知本企业。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一、外国人应当向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没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一、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下面免冠照片:(三)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在华亲属代办,(二)申请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申请居留许可,首次必须本人申请三、申请L签证1、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保证在华生活费用,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2、探亲者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信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件,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护照居留许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3、来华看病或其它无私人事物,须提供相关证明。
四、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文化交流的,应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居留许可1、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就业者单位公原件及复印件。
2、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学习期限公,02表3、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就业单位公,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子女还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已满18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健康证明书。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外国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七、对利用我国单方面提供免办签证政策者来华者,入境后不得向公安机关提出任何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八、因丢失护照者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人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九、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二)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三)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
(四)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签发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团体签证。
【第十一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 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3. 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4. 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 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
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四)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
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五)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1.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2. 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3. 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
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4.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六)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 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3. 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4. 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 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6. 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对第(一)至第(五)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对第(二)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对第(六)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第十二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三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发给F签证。
(一)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当发给J-2签证。
申请J-2签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年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和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G签证。
申请G签证,须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发给C签证。
申请C签证,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内地的签证申请。
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L或者F零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第十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许可:(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三)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第十九条】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二)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三)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二)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三)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第二十三条】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第二十四条】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