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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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入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手续,并按时报到。

第三章学习与研究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习和研究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考试和评估,并按时提交学术论文或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应对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给留学生。

第四章生活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包括住宿、就餐、医疗等。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和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解答留学生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校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决定其留学资格的终止。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籍人员在我国的工作、生活和居留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包括外籍员工、留学生、定居居民等。

第三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的工作、生活和居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文明。

第四条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籍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或者遣返。

第二章入境管理第五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需要取得相应签证和居留许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入境。

第六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许可或者居留许可。

第七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不得非法就业或者利用签证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若外籍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居留手续,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九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须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劳动合同,不得从事与工作许可证所列的职业不符的工作。

第十条外籍人员工作时应当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对上级不服从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工作单位有权纠正甚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学习管理第十三条外籍留学生来华学习,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教育机构注册,取得学习许可证和居留许可,严禁超期逗留或者无证上学。

第十四条外籍留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行为,否则学校有权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学习期间需要离校或者出境旅行,应当提前向学校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六条在我国境内生活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上海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办法

上理工60号上海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签证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签证申办与证件查验(1)上海理工大学接受来校学习的国外学位生、国外奖学金生、进修生与汉语生,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的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2)上海理工大学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查验外国留学生所持的外国护照,主要包括: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签发的入境签证,由我入、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留学生入境时加盖的入境章。

如发现上述两项内容不全或相关内容可疑,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留学生办公室,由学校留学生办公室上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

第三条申办签证流程(1)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接受留学生报名,外国留学生须提交上海理工大学入学申请表、护照复印件、如果已入境,入境时办理的签证复印件,高中或高中毕业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相应成绩单复印件和HSK等级证书,(语言生除外)等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材料,上报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审核。

(2)经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报经学校校长批准后,上报上海市外办和上海市教委审批,办理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JW202表)。

(3)经上海市外办和上海市教委批准后,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将有关办理签证材料转送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学院。

境外学生签证材料包括: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表(JW202表或JW201表),学校签发的《录取(入学)通知书》;在沪留学生签证材料包括: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表(JW202表或JW201表),学校签发的《录取(入学)通知书》,学校出具的《外国学生办证申请函》。

(4)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通知留学生办理签证手续,办理境外学生签证材料的邮寄事务。

(5)申请时间。

在沪留学生的签证须提前四周申请,在境外的留学的签证须提前两个月申请。

申请办理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JW202表)时间为两周。

(6)留学生自行承担上海理工大学申办来华签证费用和邮寄费用以及办理健康检查和签证的费用。

留学生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手续须知

留学生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手续须知

留学生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手续须知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及时办理住宿登记表,持有合法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类型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临时住宿登记表的办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在抵达中国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机构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学校的公寓管理部门需要及时上传更新在校居住留学生的签证信息,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留学生管理部门应该督促居住在校外的留学生及时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你更换了护照、签证或者变更了住址,都必须要在10日之内重新办理住宿登记,否则将会被视为非法居留。

签证、居留许可的办理在日常留学生签证办理中,最常出现的是居留许可和F签证的办理。

(一)首次办理居留许可在中国学习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留学生需要办理居留许可,学生可以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

留学生持X学习签证入境后,签证有效期为30天,必须在入境后30天之内前往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不能变更为其他任何类型的签证。

【精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精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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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一、入境签证
1、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或JW201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签证。

2、在中国学习半年以下的学生,可以申请150天或180天F签证入境。

3、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X或F签证的学生可以先办理L签证进入中国,然后根据学习期限在L签证有效期内转成F签证或居留许可。

二、居留许可
1、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

在办理居留许可时须提供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检查结果或验证报告。

2、在中国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持F或L等签证的留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不需要办理居留许可,也不需要健康检查。

(注:如果在其他学校学习已超过一学期,且没有办理居留许可的,继续持F或L等签证入境的学生必须办理居留许可。


3、在中国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持L签证的留学生可以申请转F签证,签证有效期至学习期限结束;持F签证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再入境签证。

以上两项手续都必须提供JW201或202签证表,住校外的
学生须提供临时住宿登记表(黄页)。

4、受理居留许可申请部门是: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民生路1500号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 28951900。

5、初次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护照;
(2)录取通知书;
(3)JW202或JW201签证申请表;
(4)《健康合格证》(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
(5)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国际交流学院出具);
(6)1张2寸证件照片(护照照片大小);
(7)居留许可办证费;
(8)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6、在校留学生居留许可到期,还需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需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学生可凭本人护照、国际交流学院开具的《办证申请函》、一张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更改地址须提供派出所或宾馆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黄页)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7、持外地居留证的学生,应当在当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迁移手续以后再来上海,在上海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三、居留许可有效期
国际交流学院开具《办证申请函》具体原则如下:
1、公费生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可以到专业学习结束日期。

2、自费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视其所缴付学费而定。

缴付一学期学费的,办理一学期居留许可;缴付一学年的学费,可办理一年居留许可。

缴费学期学习结束学生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为1月31日或7月31日;下一学期继续学习学生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为3月20日或9月20日。

3、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在校学习的计划学制。

四、居留许可办理费用和办证所需时间
1、出入境管理局向留学生收取居留许可的办证费:
有效期在1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收费400元人民币;有效期1至3年(不含3年)的,收费800元;有效期3至5年的,收费1000元。

2、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并办毕申请居留许可的工作时间为5个工作日。

(出入境管理局每周6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五、居留许可变更、注销及相关办理费用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携行人等情况发生
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新的居留许可,申请费用为200元人民币。

(如护照号码变更应提交新、旧护照或护照报失证明以及学校的办证介绍信)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于10日内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如住址变更应先向学校申请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然后按规定到住宿地派出登记,并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黄页)或所住旅店、公寓等出具的住宿证明)。

变更地址手续免收费用。

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应先到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开具《办证申请函》,然后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再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离校手续后离华。

六、补办护照和居留许可
先持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等)和学校开具的《办证申请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护照报失证明,然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最后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补办居留许可或其他签证。

七、外国留学生家属签证和居留许可
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父母或境外监护人,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L”1
次签证,但不得超过留学生本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留学生携带下列材料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
1、留学生本人的有效护照及居留许可;
2、亲属的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
3、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需提供亲属证明。

八、护照和居留许可查验
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及家属须随身携带护照和身份证件(如学生证),以备外事警官的检查。

公安局认为必要,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检外国人居留许可。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二零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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