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160页)第一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与控制等职能,预防和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要求和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三、煤矿法人、矿属各部门或各职能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逐项分解,并层层签定责任状,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矿长负责牵头,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编制小组。
编制小组下设具体的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安全矿长选定;编制小组提出编制的原则、内容交由编制办公室完成编制,报编制小组审查。
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必须符合七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六、通过审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交由矿综合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七、煤矿综合办必须安排档案室对所发布的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备案、备查。
矿井地处高寒地区,每年元月份凝冻较为严重,对交通、通讯、供电影响较大。
第二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四、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五、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科负责考勤。
矿各级领导、安全科科长、生产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采掘区队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务科长、劳资科长、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二、责任与义务1. 矿长是矿井的最高领导,对矿井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培训和监督。
3. 整个职工队伍都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则1. 矿井内严禁吸烟,必须在指定场所吸烟。
2. 矿井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其他能够引起火灾的物品。
3. 矿井内应当配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清新,防止气体积聚。
4. 矿井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5. 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进入没有经过安全检查的矿井区域。
6. 矿井内的道路必须平整,干净,方便行车和行人通行。
7. 矿井内的设备故障必须立即报告并进行维修,不得继续使用。
四、事故应急处理1. 任何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
2. 事故现场应当确保安全,并合理分配救援资源。
3. 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指挥,服从指挥,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矿井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操作的认识和理解。
2. 矿井中的新员工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安全检查与监督1.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备、场所、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矿井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行为奖惩1. 奖励制度应当公正、公平,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表现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八、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范文(二)是针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煤矿生产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制度(7篇)

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制度(7篇)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1一、防灭火隐患排查的范围煤矿井下的工作面、机电设备、各封闭地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地面主扇风机房、充电室,以及发生火灾后会波及井下的所有区域。
二、防灭火隐患排查的时间为了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每月由防灭火隐患排查科室组织成员于5日、15日、25日对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地点进行全方位隐患大排查。
三、防灭火隐患排查的内容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备数量、质量,以及存放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查井下电气设备是否有失爆现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违”现象。
6、查矿井消防系统的完好情况,以及矿井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好情况。
7、要从各个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彻底的进行排查。
四、防灭火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1、要确实加大防灭火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地面、井下、外因、内因各方面进行预防。
2、严格遵守有关防火的规程制度,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建设过程中加大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
3、要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放炮引火和电器引火,确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定人员,限期整改。
整改完毕后要申请隐患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消号。
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严格落实,确实保证矿井不发生火灾事故。
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2我矿的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中等型,即第四纪全履盖的地下水补给不良、排泄不畅的半封闭单斜水文地质构造。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水害预防管理,根据矿发《十项安全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里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对我矿水患的防治作如下规定:一、水患的预防:我矿的水患类型有:老塘水、煤层露头冲击层水、钻孔水、顶底板砂岩水。
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模版(3篇)

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本矿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技术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工作,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3条矿总工程师是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
矿总工程师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生产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4条矿的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基本建设等管理职能机构必须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生产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质量标准,并认真检查考核。
第5条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和改善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文明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口负责,严格考核、标准要严、奖罚分明。
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第6条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
生产技术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开拓延深及重点工程,单产单进与采掘机械化水平、支护工作与顶板管理、矿井设计与规程措施管理、质量标准化管理与文明生产、巷修工作与失修状态、安全重点与安全管理。
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生产、技术工作安排和总结。
第7条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坚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风定产、系统配套的原则,必须坚持技术进步、工艺先进、设计先行、施工严谨的原则。
严禁不按设计、审批、施工程序运作管理。
第8条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信息统计和分析制度。
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运行过程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报表制度。
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模版(2)一、总则1.1 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编制和执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
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
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10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20%。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
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2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10%。
超过20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100元。
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50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强化风险评估,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资料的汇编整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活动。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特种工种的管理,健全作业程序,加强对特种工种的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纪律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纪律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纪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矿井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四篇)

矿井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设施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井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地下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矿井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矿井安全设施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确保矿井持续安全运营。
第五条矿井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高安全设施的使用效果和可靠性。
第六条矿井的技术、经济条件、资源特点等因素,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设施建设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安全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全矿安全监控的全面覆盖。
第八条矿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测系统、风管系统、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
第九条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安全性、实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原则,合理选择设备和材料。
第十条矿井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的投入和更新应当按照矿井安全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资金到位。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组织安全设施建设专项验收,确保设施投入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安全设施使用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矿工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卸、毁坏或擅自改变设施功能。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设施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运行和使用培训,提高人员的操作和维护水平。
第四章安全设施维护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维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维护应当按照设施使用情况和维护计划进行,确保设施状态良好、运行可靠。
煤矿管理制度汇编大全

煤矿管理制度汇编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注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障煤矿生产稳定和安全。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的生产过程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考核评价制、事故防范制度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生产计划,明确各项生产任务和要求,保障煤矿生产稳定和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生产管理流程,明确各项生产过程和程序,确保生产流程合理、顺畅。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材料管理系统,严格控制物资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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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决定召开安全办公会.),安全办公会由公司经理主持,公司有关领导、各科长、技术主管和业务科室主管人员参加。
2、各矿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办公会。
3、安全办公会议内容包括:①讨论本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季、月度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
②分析本矿当前安全工作现状,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方案,作出决策。
③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令、指示、批示及阶段性工作要求。
④讨论推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⑤讨论决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⑥讨论决定对各类事故单位及具体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4、安全办公会议由公司经理主持,经理外出时,由委托主管工作的矿领导或安全矿长主持。
5、安全办公会的议程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
6、会议要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案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并由安监部纳入档案管理。
7、安监部门对安全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限隐患的处理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本制度由驻矿安监处监督执行。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公司的安全工作目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公司安全实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矿井年度或阶段安全工作目标,每年以公司发1号文件,将全年安全奋斗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各矿,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制定考核和奖罚办法。
二、安全管理目标的落实,由经理和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各基层单位也要逐级制定完成目标的具体措施,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形式,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区队,落实到班组,个人。
三、各单位要通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无事故。
四、各矿长对所辖工作的安全目标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本职业务范围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职工个人对岗位安全负责。
五、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上所需的人、财、物和措施到位。
六、公司对安全目标的考核,由安监部门牵头,逐月考核,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罚。
七、安监部门根据矿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各矿安全日常安全管理的综合考核,每月按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考核出据,由财务科核算中心兑现奖罚。
八、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加大依法安全监督监察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查处理。
九、各级干部要尽职尽责,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除是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技术和方法,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分级、监控、排除和管理,及时消除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1、生产安全隐患按照隐患导致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指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公司和矿强调禁止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按照处理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由公司协调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危害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井协调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危害相对小,治理难度不大,需由区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3、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可能导致事故的性质,可以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第三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的主体。
生产部及各矿是生产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
公司安检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报告、建档和督促处理负主要责任第四条公司各生产单位按照隐患处理难易的分级标准,进行事故处理。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B级以上的隐患实施监管、上报,督促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公司在组织安全检查、标准化检查和“一通三防”等检查时,同时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要严格按照《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责任,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负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排查一切安全生产隐患,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和周期1、各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所有安全生产隐患每旬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排查,日常随机进行隐患排查。
2、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3、各矿长负责实施本矿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4、各区队长负责实施本区队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天组织巡回全面排查。
第九条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都必须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制止现场生产过程中平行交叉作业等违章行为。
实行作业现场“班组长巡回查、跟班队长勤检查、质检员细复查、安检员严督查、小分队动态查、矿领导随时查”的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落实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排除隐患,安检员和质检员跟踪督查验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才能放行生产,并及时报告公司调度室和安全信息站备案。
第十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十一条对各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统一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收集汇总,填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档案表。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期限。
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难易程度,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
第十四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原则。
按A、B、C进行排队梳理、汇总分析和登记造册,必须立即解决的列入A类,限期解决的列入B类,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列入C类。
根据“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治理落实,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督察、反馈、验收“八到位”。
第十五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
一般隐患由矿井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符合规定要求,才能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跟踪监控。
矿井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负责落实安监部门指定专人跟踪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过程,动态掌握隐患的整改效果和变异状况。
凡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作业场所,必须由区队主要负责人组织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报矿安全监察部备案。
隐患未得到解决前严禁生产。
整改结束后,由被停产整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向上级汇报A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对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八条公司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需对上旬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及重大隐患责任人的追究处理等情况进行落实,并对当月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四章隐患报告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确认上报。
安全生产隐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上报。
1、矿井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等级确认,属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填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矿井上报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时,必须同时将上月安全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填入《煤矿安全检查情况月报表》(附表3)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并附文字说明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要包括产生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改结果等,必须符合“八到位”原则。
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上报责任。
矿安监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上报工作,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经分管领导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盖章),内容真实可靠,隐患级别和种类划分符合规定,统一用电子版上报,每月上报的时间不得拖后。
第二十一条矿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毕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第五章隐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采集、统计、建档、报告、反馈、复查等综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检员、瓦检员、质检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从进入采掘工作面巷道入口到作业现场首先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发现隐患问题由安检员牵头落实当班班长负责整改,并跟踪监督排除隐患,经“四位一体”共同复查验收确认作业范围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方可在开工记录表上签字,安监员立即向矿调度室如实报告。
班长接到矿调度室开工命令后,才能许可当班开工生产。
若“三员”中有一人不签字,安监员不报告,矿调度室不得下达开工生产的命令。
无开工生产命令的,严禁开工生产。
否则,从严追究责任。
做到从源头上超前控制事故隐患,严把现场“不安全不生产”和安全验收确认开工准入关。
第二十四条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同时,公司安监部门必须落实专人在重大隐患的地点悬挂标志牌,标明危险等级、安全警戒范围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定期组织对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无措施和预案的不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