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解读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Ⅳ、ⅤB.Ⅱ、Ⅲ、ⅤC.Ⅱ、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Ⅴ【答案】 C2、以下关于保荐机构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主板上市公司2015年10月15日公开增发,至少2015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1次B.创业板公司2015年4月15日首发上市,至少2015年12月31前要现场检查1次C.中小板上市公司2015年10月15日配股,至少2015年12月31日前要现场检查1次D.创业板上市公司上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保存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对上市公司进行1次定期现场检查【答案】 B3、按照企业所得税口径应该确认为收入的包括()。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Ⅰ、ⅣE.Ⅰ、Ⅱ、Ⅲ、Ⅳ【答案】 A4、孙某拟对某上市公司发出以终止该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ⅣB.Ⅱ、Ⅲ、ⅣC.Ⅱ、ⅤD.ⅠE.Ⅰ、Ⅳ、Ⅴ【答案】 D5、下列关于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正确的是()。
A.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他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B.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2个月C.对拟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D.甲为公众公司,购买乙公司100%股权,最近1年乙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占甲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0%,乙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占甲公司资产总额的25%,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答案】 D6、某产品预计单位售价12元,单位变动成本8元,固定成本总额1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2012年年末和2013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外发布了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的修订思路,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和原则《创业板半年报准则》的修订思路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相一致,即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实现半年报准则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
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在突出重大性、相关性、变化性和关联性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增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注重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
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强调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披露内容应更加详实具体,半年度报告摘要应更加清晰易懂、重点突出。
二是体现创业板特色。
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
三是注重与年报准则、季报规则的有效衔接。
对于创业板年报准则和季报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创业板半年报准则进行了同步修改,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有效衔接。
四是简化披露要求。
充分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关注的内容,删除重复冗余的信息披露要求;简化信息披露形式,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创业板半年报准则》共四章53条,第一章“总则”概述了创业板公司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共八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和释义、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明确了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内容;第四章为附则。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股票转让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2、2016年12月31日,甲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10元/股,发行后2017年上半年股票曾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10元,则该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最短应锁定()A.3.5年B.3年C.2年D.1.5年E.1年【答案】 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荐机构应当对保荐项目的重要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问核表》,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4、某公司甲自大股东处购买某企业乙的股权,甲以1000万元现金及一宗账面价值32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换取乙企业80%的股权,该宗土地公允价值3600万元,乙企业账面净资产价值6000万元,公允价值7000万元,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原因是一套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则关于甲公司会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ⅤB.Ⅳ、ⅤC.Ⅱ、ⅢD.Ⅱ、ⅣE.Ⅰ、Ⅲ、Ⅴ【答案】 A5、需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事项包括()。
A.Ⅰ、ⅡB.Ⅱ、ⅢC.Ⅱ、ⅣD.Ⅰ、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A6、以下属于职工薪酬的有()。
A.Ⅰ、Ⅱ、Ⅲ、ⅣB.Ⅰ、Ⅱ、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A7、关于递延所得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B.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C.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D.当期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都记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答案】 C8、关于网上、网下投资者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需缴付申购资金B.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C.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无需缴付认购资金D.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3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答案】 B9、以下为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条件的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2015年5月15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
2017年4月15日,董事肖某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同年6月1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肖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王某担任公司董事。
王某担任董事的任期应当()。
A.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B.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C.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D.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答案】 C2、A公司为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该公司拟对外发行新股,根据规定,其保荐人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A.当年剩余时间B.当年剩余时间及以后的2个完整会计年度C.当年剩余时间及以后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D.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答案】 B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
A.3B.6D.18E.24【答案】 D4、下列各项中,可能会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事项有()。
A.Ⅰ.Ⅱ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C5、某上市公司2016年2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应予锁定36个月的有()。
A.Ⅰ、Ⅱ、ⅣB.Ⅱ、Ⅲ、ⅣC.Ⅰ、ⅣD.Ⅰ、Ⅱ、Ⅲ、Ⅳ【答案】 D6、某公司本年的流动资产合计为300万元,存货为180万元,流动负债为100万元,则该公司本年的速动比率是()。
A.0.74B.1.2C.1.87【答案】 B7、上市公司下列各项费用中,应当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是()。
A.Ⅰ、ⅡB.Ⅰ、Ⅲ、ⅤC.Ⅰ、Ⅱ、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8、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科创板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做法,正确的是()。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应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三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发行情况报告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须提供查询网址。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发行预案中作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预案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二章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四)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七条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三)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编制-主要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发行新股、再融资与派发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的区别 报告期内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的上市公司应按照 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并披露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派发股票 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影响发行在外普通 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 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披露日之间发行新股仍按报告期内普 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填列在年报全文和 摘要的 “主要财务指标”表内,并增加填列“按最新股本 计算的每股收益”。同时在 “主要财务指标”表下以文字 说明期后因发行新股而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况
定期报告的编制-主要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 (续一)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反向购买情形下每股收益的计算
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 新股份并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末的基本每股收益时, 应把该股份视同在合并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 (按权重为1进行加权平均)。 计算比较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比较 期间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 计算报告期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时,合并方 在合并日发行的新股份从合并日起次月进行加权。
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 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 经常性损益,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会计师事务 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合理性进行核实 。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 计算数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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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 1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 2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五)半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业分类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 3 —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十五条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4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 5 —阅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难于理解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二)法定代表人;(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六)公司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二十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6 —额。
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的报告期的净利润、报告期末的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着重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可能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节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 7 —事项进行讨论、分析,以便于投资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
公司披露董事会报告应当遵守创业板《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原则。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内容至少包括:(一)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费用、营业利润、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等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济业务活动。
(二)公司应分析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例如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重大的已签订单情况,以及前期订单在本报告期的进展和本报告期新增订单的完成比例。
临时报告已经披露过的情况,公司可只提供相关披露索引。
(三)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含10%)的产品或服务,应分别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四)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将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五)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或客户发生变化的,公司应说— 8 —明变化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六)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七)公司应披露重要研发项目在本报告期的进展情况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重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九)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十)公司应披露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一)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 9 —的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说明报告期的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重大不利变化;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