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古代法律对当今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对当今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
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
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
“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
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
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因此,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向现代法律文化,并非割裂历史,相反,中国二千多年以来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传统法律文化是指我国自古以来形成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文化现象。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
我国自古以来,法律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从唐律、宋律到明清法典,都强调了法律的“为民”性质,明确规定了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
这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相一致,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的幸福生活。
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公正”和“公道”。
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定过程中,有很多条文都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道性。
比如《孝经》中就有“君使臣以义,父使子以孝,是亦近於法令之义”的表述,强调了法律的公正与公道。
这一传统法律文化的观念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要始终坚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道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传统法律文化注重“法治思维”。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法治思维的引领和指导。
根据《尚书·洪范》的记载,“曰:‘政者,道之以法,教民以政,治者,事之以法,是以法、政、治三文不割。
’”这一融合了法治思维的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并强调了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的紧密联系。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充分发挥法治思维的作用,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并将法治思维贯穿于法治实践的全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诚信”和“守法”。
中国古代有“兴邦必道,兴邦必宪”之说,强调了人们要讲究信用、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守法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弘扬诚信和守法的传统,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道德教育,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传统法律文化鼓励“和谐共处”。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有很多条文都鼓励人们和睦相处,妥善处理纠纷,倡导社会和谐。
古代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制的启示与借鉴

古代的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制的启示与借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
在现代,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等。
然而,要想建立一份合理、公正、有效的法律制度,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古代的法律制度,看看它们对现代法制的启示和借鉴。
本文就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阐述古代的法律制度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借鉴。
一、秦始皇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秦始皇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皇帝,他的法律制度也同样引起了很多讨论。
虽然秦始皇实行的法律制度严厉,但其对现代法制的启示和借鉴也是不可忽视的。
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同时也对法律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划。
他治国策略是“法家”,即以法律为准绳,已成为中华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秦始皇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应性,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罚则。
他还建立了官僚体系,实现了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现代法制的启示:在现代,法律权威性和效应性依然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需要建立可靠的法律体系,严格实施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并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二、古埃及的法律制度古埃及是一个拥有高度文明的古代国家,其法律制度也相当发达。
在古埃及,法律是由法官进行解释和判决的。
法官们必须在面前所摆放的权柄下最后做出正确的判断,比如真理之眼和真理集杖。
此外,古埃及还建立了不同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平民和贵族的权利,并制定了严格的刑事和民事法律保障措施。
现代法制的借鉴: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性是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律执行者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并有能力实现法律公正和人民幸福。
民事和刑事法律保障措施也更应该得到强调和完善。
三、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古罗马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国家,其法律制度更是被誉为“人类法制最伟大的源头”。
在古罗马,有着许多著名的法律条文,比如十二铜表法,诉讼规则和裁决问题等。
这些条文都反映了古罗马的法律智慧和理性思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沉淀,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尊重法律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中一直都强调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对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风气。
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强烈的约束力,使得法治从根本上得以维系。
二、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注重德治,强调领导者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这种思想使得法治的展开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和立法进行,而是与道德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相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三、人治与法治的统一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治是指依靠人的聪明智慧和个人的决策来治理社会,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社会行为。
传统上,中国注重领导者的智慧和能力,相信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在当代社会,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仁爱和和谐的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通过道德自觉来约束社会行为。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自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借鉴儒家思想,通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道德伦理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探析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其传统法律文化也具有独特的魅力。
在当代社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如何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相融合,成为了当前中国法律界和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代法治的内涵出发,分析二者之间的融合关系,并提出对于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融合的一些建议。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张“礼治”,即通过礼仪、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学说中的“仁者爱人,仁政爱物”,倡导仁政理念,提倡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平抚百姓。
这一理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反映在君臣、父子、夫妇、长幼等各种社会关系中。
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也体现了以德治国的思想,注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强调仁恕、宽严相济的刑名观念,以及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体现在各种法律文献和法律制度中。
春秋时期《春秋》、《礼记》等文献对中国古代的礼法匡正和社会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大学》、《中庸》等儒家经典中所强调的“治国有体,安邦有本”,更是对中国传统法治理念的深刻阐述。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例如“文法并用”、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等。
二、当代法治的内涵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当代法治理念不断成熟和完善。
当代法治理念主张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
在当代社会中,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更是一种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体现。
当代法治的内涵主要包括法治理念、宪政原则、法律体系、司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等。
在法治理念方面,主张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宪政原则方面,主张宪法至上、依法执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体系方面,主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引言:我国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以人为本、以德治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我国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的启示在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塑造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尊严和权益。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倡导依法保护人权,坚持司法公正,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们也要重视优化人文法治环境,不仅要推动法律体系的建设,还要在法治文化教育上下功夫,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二、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观念,即德治是法治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让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使法律成为社会的共同信仰和道德准则。
要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道德行为,使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传统,即政府行为要依法办事。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法治建设,推动政府权力合法、公正、规范行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宽严相济的法律适用原则:宽严相济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发扬宽严相济的传统,注重在法律适用中坚持公正与温情相结合,既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体现对个人的关爱和保护,使法律更加人性化、公正合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达到公平正义的最佳平衡点。
五、纠纷调解与司法审判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纠纷调解与司法审判相结合,提倡和谐解决纠纷。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促进和谐社会的理念,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展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提倡和谐劳动关系和企业管理方式,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中 国古典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贡献有哪些

中国古典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贡献有哪些中国拥有着悠久而灿烂的古典文化,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智慧。
这些传统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贡献。
中国古典文化中的“德主刑辅”思想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古代,统治者们认识到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中的基础性作用,强调通过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思想并非否定法律的重要性,而是主张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道德的教育和感化。
在当代社会,法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通过道德教育来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同法治的价值,自觉遵守法律,法治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典文化中的又一重要特点。
古代社会的“礼”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体现。
法律与礼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
在当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即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因素。
法律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应当与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相契合,这样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社会认可度。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方面,适当借鉴传统的道德规范和民间习俗,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古代还强调“民本”思想,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这一思想体现在法治领域,就是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代法治建设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能够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诉求。
同时,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只有当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治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古代的“无讼”观念也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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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内容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五千年法律实践的沉淀。
这其中有别于其他国家、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特点,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如何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所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和积极贡献等三个方面阐述如何继承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趋利避害,为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建设【作者简介】:作者张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科员,助理检察官。
200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国家的灵魂。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文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
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特点“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
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如下特点:一是礼法结合,伦理为本。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
礼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宗法等级制度,即“别贵贱、序尊卑”。
在中国古代,法就是刑,刑就是赏与罚,并没有现代法治的意义;二是德主刑辅,教化为先。
德主刑辅,教化为先是儒家大师治国平天下的方略。
他们认为,教化可以使犯罪消失,达到社会平稳的状态。
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认为,人人不犯罪并非是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使人们拥有荣辱之心才是治国之本。
虽然教化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教化一旦形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
所以,教化是一种恒久的回报。
教化可以使得社会长治久安,而不像法律只会有暂时的功效;三是追求和谐,调解息讼。
息讼是礼治的产物,而争讼是法治的结果。
息讼在中国的形成有深厚的根源。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特点是强调整体的和谐,而忽视个体的权利。
儒家所追求的不是明辨是非,而是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儒家认为,与伦理道德相比,法律处在次要的地位,应以礼让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一)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
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
这种轻视法律的传统对现代法治建设都有着深远的消极影响,行政干预司法、徇情枉法、徇私枉法、舆论干扰司法、公民法治意识淡漠等现象的大量存在都是不重视法律带来的弊端。
(二)受“权即法”观念的影响,“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1李其瑞。
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现代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党的权威、政府的权威必须建立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屈从于法律之下。
党和政府作为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构,应该接受法律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滥用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下,法自君出,皇帝拥有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法律成为权利的附庸,一切法制秩序的兴废,都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品德与才干。
人们不是用法律的标准去评价权力,而是用权力的标准去评价法律。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法律不是权力存在的依据,而权力是作为法律的存在依据。
所以,君主掌握了最高权力,也就掌握了是非标准。
如黄宗羲《学校》所说:“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朝廷。
”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庸而丧失了独立存在的地位,其至高无上性被王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权大于法,法律服从权力,司法制度在制度上始终都要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
在现实的政治运作中,各级官僚只需对上级负责,而不必面向民众,更无须对民众负责,因而习惯于“唯上是从”、“唯最高指示是听”,而不必依法行事。
这种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人治文化传统绵延不绝,就是在进行法治化的今天,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行为,阻碍着法律的贯彻实施。
现在中国的一些地方,特别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都普遍存在着“重权轻法”的现象,人们迷信领导的意志是解决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手段,这也造成了大量上访事件的发生。
这种崇拜权力,轻蔑法律的倾向,既不利于控制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又不利于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现代公法的建立和健全,其危害很大。
(三)受“法即刑”观念的影响,公民的怯法心理难以消除,自觉守法意识难以形成在传统社会中,法律就是刑法,就是惩罚,所谓“法即刑”。
我国的传统文化强调集体,拒绝承认人的个性、主体性。
中国社会的礼治秩序就是这样一种秩序,“它以人伦为基础,把强制性规范(尊卑名分)灌注入这种关系中,从而确定在人伦关系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个体的责任与义务”1。
“礼治秩序的根本性质,必然是一种取消个性、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东方秩序,个人只能按照一定名分给他的责任义务行事”2。
因此,礼治秩序塑造的是“臣民”而非法律上1刘再复、林岗著:《论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16页。
2刘再复、林岗著:《论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31、33页。
的“人”。
现代法治要求公民信仰法律、自觉守法、积极护法,这是法治建设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力量的源泉,也是法治规范转化为法治现实的关键。
只有广大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并最终对法律产生深厚的情感与由衷的敬仰,无条件地遵守,法治才可能实现。
(四)受传统“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现代“平等”、“公平”、“权利本位”难以实现现代法治不仅要求人们普遍守法,而且要求人们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应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与自由,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
而中国传统法律受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人们在法律面前不是平等的,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句空谈。
现代中国社会等级特权思想仍然存在,个别公权力部门“官本位”思想严重,对人民权利漠视,导致了行政诉讼难、司法不公、老百姓权利难以得到救济等现象,不仅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传统法律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贡献(一)“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法律观念对以伦理道德辅助依法治国的现实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主张“礼治”、“德治”,把礼当成是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德主刑辅,伦理道德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法是实现礼的工具,是道德的奴仆,这固然与现代法治所提出的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相背离,但是,封建统治者并未否定法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而是主张礼法互补,综合为治,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则,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形,以礼移民心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彰显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
“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的主张说明封建统治者也认识到法与伦理道德间相互为用、共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道理。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既需要重视社会制度方面的建设,坚持法治,又要重视人们思想方面的提高,实行德治;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法治与德治更应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统一发挥作用。
而以法的精神之实行“法治”和以德的精神之实行“德治”,无论在治国方略、社会治理、日常生活中,都具有价值同源性和规范同构性,二者紧密相连。
传统“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法律观念对现代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重义轻利”的法律观在现代法治实现中也有积极的作用“重义轻利”的法律观包含有重仁义道德、法律义务、轻视个人利益的意思。
当仁义道德、法律义务同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它要求公民为保全仁义道德,服从法律义务而舍弃个人利益。
这种“重义轻利”的法律观虽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但它强调个人从内心对法律的遵守,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带给人们自私、惟利是图的道德弊端和法律漏洞,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天人合一”的传统伦理观念蕴涵着人与自然应保持和谐的要求“天人合一”的内涵是自然与人的统一,它产生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在当时那种社会生产力非常落后情况下,人民只能靠天吃饭,完全依赖大自然,风调雨顺能给他们带来五谷丰登,幸福的生活。
恶劣的自然条件则会严重威胁他们的生活,因此他们懂得保护自然,反对肆意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他们由对自然的崇拜与敬仰的朴素思想逐步形成了人与自然必须和谐相处的理法观念。
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达,人们对自然社会的改造能力越来越强,但对大自然的索取和破坏也越来越严重。
提倡“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依法治理环境的观念,促进人们自觉遵守有关保护环境及野生动物、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
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
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
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