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土地使用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办材料

土地使用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办材料(一)基本规定:1、业务概述: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附报资料: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土地明细表和土地权属证;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证明;宗教部门或旅游部门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证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证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证明;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1、业务概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
3、附报资料: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土地明细表和土地权属证。
(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1、业务概述: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
闽税政三字〔90〕008号。
3、附报资料: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土地明细表和土地权属证;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根据武警消防队有关规定确定的,并经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测绘部门出具测量报告证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国家统⼀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从1997年1⽉1⽇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基⾦,⽆论是⾏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项⽬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名单可以免税。
另外,《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同时废⽌。
(三)房产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民团体⾃⽤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民团体是指国务院授权的政府设⽴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收⾃⽀、⾃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其⾃⽤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的业务⽤房。
3、宗教寺庙⾃⽤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是指举⾏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员使⽤的⽣活⽤房屋。
4、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本⾝业务⽤的⽣产、营业⽤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煤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煤矿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o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I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报告单位:[公司/机构名称]报告时间:[具体日期]尊敬的[税务机关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我单位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宜向贵局提出备案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机构概况[公司/机构名称]成立于[成立年份],是一家从事[主营业务]的[公司/机构类型]。
公司/机构注册资本[金额],员工人数[人数]。
近年来,我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减免税理由1. 符合国家政策根据《财税[年份]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单位作为一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符合该政策要求。
2. 促进科技创新我单位一直致力于科技创新,为推动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有助于减轻我单位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 社会效益显著我单位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成绩突出,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培养了一批高素质人才。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助于我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三、减免税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 《财税[年份]号》文件3. [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四、减免税范围1. 我单位自用土地2. 我单位附属设施土地五、减免税期限根据《财税[年份]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为[减免期限]。
六、减免税金额根据我单位201[年份]年度财务报表,我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元。
根据上述减免税政策,我单位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元。
七、相关证明材料1. 公司/机构营业执照2. 公司/机构税务登记证3. 公司/机构章程4. 201[年份]年度财务报表5. 相关政策文件八、承诺事项1. 我单位保证上述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我单位承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90]财农税字第5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0.08.01
【实施日期】199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1990年8月1日(90)财农税字第56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
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填写。
第三条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占用耕地三十亩(含三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备查类税收优惠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备查类税收优惠材料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城市、镇的土地及其上建设物征收的一种税种。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定项目,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备查类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备查类税收优惠材料,供参考。
------------------------我公司(或个人)在此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备查类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相关材料提交,供审查。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纳税人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3.所在地区:4.通讯地址:二、申请理由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公司(或个人)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备查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申请享受该政策。
依据如下: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条规定:符合备案备查条件的特定项目,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备查类税收优惠政策。
2.《条例》第××条规定:备案备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就业人数、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我公司(或个人)符合该条件。
三、项目情况及材料: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投资总额:就业人数:技术创新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其他关键信息(如项目规模、产值预测、行业地位等):2.项目备案备查申请书(附附件);3.项目核心技术(新产品、新技术)说明书;4.项目环保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估表;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8.公司章程或个人简历(复印件);10.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1.项目用地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12.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1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复印件);14.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15.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7.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1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产权证明等);请尊敬的领导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明确规定。
然而,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人员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经常出现该享受减免的单位得不到减免,不该享受减免的单位反而得到减免的状况。
为此,笔者就执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中应掌握和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应具备的条件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由此可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要想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优惠,必须符合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实际安置残疾人上岗的比例、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及按规定为每位残疾人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土地权属不同待遇各异除了对符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土地给予减免税外,对以下四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租用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土地权属是国有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所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也就不存在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租用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土地权属是集体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1.简并申报期限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成文日期:1989-12-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通知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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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国家会对一些公司或者公民使用土地会收取一定是税收,但是对于一部分税收国家会减免,这属于国家政策,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小编整理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