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呼和浩特清真大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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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正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65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正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65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正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正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651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治正觉寺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2〕19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正觉寺修缮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将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审核意见和结论报我局备案。

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专此。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结束——。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建筑与街区保护项目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建筑与街区保护项目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建筑与街区保护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3
•【字号】呼政发[2009]72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
建筑与街区保护项目的通知
(呼政发〔2009〕7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城市建筑与街区的决定》(2008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我市民族文化大市建设,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首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建筑与街区保护项目》向社会公布。

附件:1、呼和浩特首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建筑与街区保护项目名单
2、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城乡建筑与街区的决定(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呼和浩特首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建筑与街区保护项目名单。

国家文物局关于贝子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贝子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贝子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7.02.24
•【文号】办保函〔2017〕166号
•【施行日期】2017.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贝子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7〕166号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锡林浩特贝子庙乌兰夫革命工作旧址(新拉布仁殿)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6〕34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所报贝子庙新拉布仁殿复建必要性和依据不足,我局不同意贝子庙新拉布仁殿复建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贝子庙文物保护规划》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巡查与岁修工作,确保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安全。

同时,应积极开展贝子庙建筑格局和历史沿革研究,深入挖掘和全面展示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在地方社会文化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如需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应依法申报考古发掘项目。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2017年2月24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圣水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43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圣水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43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圣水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圣水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435号)辽宁省文物局:你局《关于上报圣水寺--天元宫、明心楼、钟鼓楼、大雄宝殿、孔圣殿、九楹殿、五间山门殿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保发〔2013〕207号)和《关于上报圣水寺彩绘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保发〔2013〕20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圣水寺修缮工程(包括天元宫、明心楼、钟鼓楼、大雄宝殿、孔圣殿、九楹殿、五间山门殿维修及天元宫、明心楼、钟鼓楼、孔圣殿、五间山门殿、碧云宫彩绘保护)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该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深化文物现状勘察,明确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效果。

(三)应尽量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纠正水泥铺地等早年维修不当的问题。

(四)谨慎开展彩绘保护维修,应进行全面细致的彩绘现状调查、研究和价值评估,保护方案和工程实施须有充分科学依据。

应尽可能保留原有彩绘,减少重绘面积,最大限度保存历史信息。

做好档案记录和整理,并对彩绘的日常维护和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五)进一步核定工程预算。

三、尽快编制完成圣水寺文物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并指导圣水寺各项文物保护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审核后,尽快报我局审批。

四、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国家文物局关于药王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31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药王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313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药王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药王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313号)河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安国市药王庙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4〕23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药王庙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包括药王庙马殿、垂花门及游廊、南北碑房、墓亭、药王殿等文物建筑本体维修及地面修整重墁。

(三)深化文物勘察,明确文物病害的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加强对建筑原格局、原工艺和原材料的研究和保护,分析论证并进一步明确需修正的后人改建或不当维修的具体位置及工程量。

(五)进一步完善修缮计划,细化工程预算。

(六)进一步明确药王庙的用途和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4年6月5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玉泉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39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玉泉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395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玉泉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玉泉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395号)河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玉泉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3]29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玉泉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

二、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在编制修缮工程方案时,应完善以下内容:(一)进一步深化文物现状评估,补充对玉泉寺大殿历史修缮情况、使用情况等的调查,分析研究各建筑的主要病害,拟定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二)勘察设计过程中,应注重对玉泉寺大殿建筑构造特征、建筑年代、地方手法及传统做法的记录和研究。

(三)补充建筑修缮后展示利用内容和相关设计。

(四)应进一步调整、控制修缮经费估算,补充说明经费估算取费依据。

如:房屋拆迁补偿费不应列入文物保护经费等。

四、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五、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4年4月28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08]212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
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212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封市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设计方案,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一步完善设计任务书,补充现场勘察资料和相关人员签字。

二、取消室内消火栓以及大殿和卷棚的气溶胶灭火装置,并对消防管线敷设的线路进行优化缩减。

在确保消防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干扰。

三、尽量将地下水池位置向外侧移动,确保后山门地基不受影响。

四、加强清真寺火灾报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安防系统联动功能,提高消防预警效率。

请组织有关单位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由你局核准并按有关规定完成技术审批后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东关清真大寺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国家⽂物局关于东关清真⼤寺修缮⼯程⽴项的批复青海省⽂物管理局:你局《关于东关清真⼤寺修缮⼯程⽴项的请⽰》(青⽂物局〔2016〕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同意东关清真⼤寺修缮⼯程⽴项。

⼆、在编制⼯程技术⽅案时,应注意以下⽅⾯:(⼀)该⼯程属⽂物修缮⼯程,应遵循不改变⽂物原状、最⼩⼲预等⽂物保护原则,保护⽂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程范围为东关清真⼤寺礼拜⼤殿、南北厢楼、西北⾓西厢房、西北⾓北厢房、五门(中五门)、宣礼塔(南、北宣礼塔)⽂物建筑。

(三)加强现状勘察,明确⽂物保存现状、主要病害类型、残损情况等,深⼊分析墙体开裂原因,客观评估历次修缮⼯程效果,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

(四)应深⼊研究和分析地⽅建造⼯艺、传统做法、建筑材料和构造特征等,科学认知与理解⽂物建筑的价值特征,保证修缮后⽂物的真实性。

(五)坚持最⼩⼲预原则,重点解决影响⽂物结构安全的病害问题,严格控制⼯程量和⼯程范围,明确构件更换标准,尽可能减少构件更换量。

恢复后期拆改的室内装修和地⾯应慎重,须有必要性说明和确切的历史依据,科学评估复原措施对⽂物建筑的影响,并注意保留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

(六)施⼯过程中应兼顾当地信众的宗教活动需求,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民风民俗,落实⽇常管理和养护责任,并在⽅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七)建议根据⽂物建筑的保存现状和病害发展趋势,科学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开展维修⼯程。

(⼋)规范⽂本和图纸,现状图与设计图中应标注残损与维修的量化数据。

(九)根据⼯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物保护⼯程设计⽂件编制深度要求(试⾏)》、《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业⼒量编制⼯程技术⽅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咨询评估机构进⾏⽅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审核。

此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万寿寺安心镜殿等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1742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万寿寺安心镜殿等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万寿寺安心镜殿等建筑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3〕1742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万寿寺安心镜殿等抢险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京文物[2013]729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万寿寺安心镜殿等建筑修缮工程立项。

二、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在编制修缮方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按照所报立项报告的工程范围实施,并合理确定工程性质、控制工程量。

(二)进一步研究恢复万寿阁栏杆的必要性,对恢复设计的依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考证。

如无特殊必要性和充分依据,暂不做恢复。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修缮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将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审核意见和结论报我局备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9月9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拉卜楞寺——绿度母佛殿等7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第四期)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拉卜楞寺——绿度母佛殿等7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第四期)立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5.12•【文号】办保函〔2016〕430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拉卜楞寺——绿度母佛殿等7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第四期)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6〕430号甘肃省文物局:你局《关于拉卜楞寺绿度母佛殿等七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第四期)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6〕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所报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足,工程内容庞杂,措施干预过大,我局暂不同意拉卜楞寺——绿度母佛殿等7处文物建筑(第四期)修缮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加强现状勘察,进一步核实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明确文物保存现状、主要病害类型、残损情况等,补充相关统计数据,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修缮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应全面梳理拉卜楞寺历年修缮工程情况,客观评估工程效果,深入分析和研究各单体建筑的原有建筑形制、建造工艺、传统做法、建筑材料和构造特征等,总结具有地域适用性的文物修缮材料、工艺和做法,为研提保护措施提供借鉴和依据。

(三)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整修为主,重点解决文物结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工程量和干预强度。

整体木构架提升、墙顶抬高、建筑地面抬升等措施将改变文物建筑的原形制,应进一步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研提其他比选措施。

恢复后期拆改部分应慎重,补充必要的历史依据。

(四)建议根据文物建筑的保存现状和病害发展趋势,科学区分轻重缓急,适当调整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开展工程立项申报工作。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拉卜楞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拉卜楞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养护、巡查,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风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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