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与总则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普遍与个别
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规定 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或特别规定。
分则条文为犯罪的成立规定了具体的标准:
1、“情节是否严重、恶劣” 刑法261条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该罪。 2、是否“明知某种事实”或“故意实施某种行为” 刑法258条重婚罪,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对王某、刘某二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概念和意义 二、特点
刑法分则体系重构设想
一、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核心问题是分类。 (二)意义: 1、条理化、系统化,便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 2、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结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 结婚”,才可构罪。 3、“具有法定特殊目的” 刑法239条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或“绑架 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才可构成该罪。
4、“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手段)”
刑法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以暴力 干涉”的方法或手段,才可构罪。 5、“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对象”
参考书目
1、刑法学教材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第四版),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第二十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司法练习
第一节 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说明
1、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形成10章犯罪。
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罪状: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刑法各论概述法定刑: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叛逃罪: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第二十章 刑法分论概说

执行刑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执
行的刑罚。 执行刑以宣告刑为基础,宣告 刑以法定刑为基础。
谈谈对我国减刑制度的认识。
阅读、适用法条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例如:《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 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 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第三节
条文构造: 罪状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法定刑 例:刑法第234条:故
罪名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罪状 罪名
一、罪状
法定刑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的描述。
分则具体犯罪的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 两大类。
其种类有: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1)客体是复杂客体,及侵犯人身权利有侵犯财产权, 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 (2)客观,暴力、胁迫手段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勒索 不法利益。 (3)主观,故意,具有扣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其他 不法利益的目的。 (4)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的主 体。
3、对条文的法定刑分析 (1)该条普通的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法定刑主刑的幅度: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 是无期徒刑。 b、种类: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C、附有附加刑。 (2)该条加重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主刑幅度:死刑。 b、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附有附加刑。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3、规定最高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4、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 5、规定援引的法定刑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 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简明性,可以避免法律条文庞 杂。但不适当地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 则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因此,简单罪状不 可不用,但也不宜多用。
引证罪状:是通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上的空白罪状,大都在条文上指明了该犯罪 行为 对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但有的条文虽然 没有指明对某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实质上仍是空 白罪状。例如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关于各种走私 犯罪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须注意,空白罪状必 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认定该种 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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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上海大学1999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3.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4.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学的体系则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

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 首先,从刑事立法上讲
• 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 各种犯罪的归纳、认识水平,并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同时犯罪的分类和排列,也表明立 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 在。
• ⑵ 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 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 、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 ⑶ 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 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 为丰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 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
• 最后,通过对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 罪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 法的改革与健全。
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
• 除了注意以刑法总则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注意: • 其一,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法实践的动态。 • 其二,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 • 其三,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20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 一.罪状
•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征的描述. • (一)叙明罪状 •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 述。 • (二)简单罪状 • 即条义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第四节 (续)
• (三)引证罪状 •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 构成的特征。
第四节 (续)
•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 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 (3)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 (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 定附加刑的法定刑 • (5)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
• (四)空白罪状 • 即条文没有直接地具体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 征,仅仅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 (续)
• 二.罪名
•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 罪名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 括。 • 1.概括功能 • 2.区分功能 • 3.评价功能 • 4.威慑功能
第四节 (续)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续)
• பைடு நூலகம்.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 (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 共同侵犯的某一方面合法权益归为一类犯罪。 • (二)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
• 1.各类犯罪之间,大体上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
列。
• 2.同一类犯罪中,大体上按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
到轻排列,同时也照顾到罪与罪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四节 (续)
• 4.浮动法定刑 • 浮动法定刑,是指规定一定的升降标准而没有 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的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刑。 •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 执行的刑罚。 •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第20章,各论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立法: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分类并依据一定标准、原则进行合理 的排列,实际体现了立法者惩治各种犯罪的价值取向。
(二)司法:准确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具体特征,对犯罪人准确 适用刑罚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则: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刑罚作具体规定的。
(一)各论---------------------------------→总论 (体现;具体化;丰富和发展)
总论:阐述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比较抽象、概括。
• (2)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确定。
• 如刑法第237 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 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
•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
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后果特别严
严重的(385条)。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1)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确定。
• 如刑法第444 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 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应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
• 注意: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部分属于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 一、概念——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 二、特征: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 如269条是法律拟制 • 三、理由: • 一是形式上是给予法律经济性考虑,避免重复。 • 二是实质上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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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罪名可以拆开使用、也可以分 解使用。
概括罪名: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 成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种犯罪行 为,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 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 罪。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的,处……。”刑法第 124条第二款则直接规定:“过失犯 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 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 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 定。如刑法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
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 刑法规范。
2、罪名
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 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 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 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 此而形成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 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 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 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等。
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 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
为基准确定在刑法分则中的先后顺序 3、每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则按照直接客
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为基准,确 定具体的先后顺序,同时考虑个罪之间 的联系程度。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单一罪状:简单、叙明、
罪状 引证、空白
条
混合罪状
文
结 构
罪名
立法、司法、学理罪名 单一、选择、概括罪名 类罪名、具体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和2003年8月15日公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二)》
3、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是指包含罪 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 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的种类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只是规定要对行 为进行惩罚,但并未规定处以何种刑种 和刑度。(我国刑法中不存在)
2、我国分则体系及其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中总共规定了十类犯罪, 依次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 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 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同类客体排列 2、以同类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
刑法各论概述
内容提要: 1、分则的体系 2、条文结构 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分 则对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 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成的 体系。
1、分则体系的分类方法
三分法: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 法益
二分法:公法益、私法益
1、大陆法系:德、日、台湾 2、英美法系:美、英
法条竞合形成的原因
1、犯罪对象。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 2、犯罪手段。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3、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金融诈骗罪
和诈骗罪。 4、犯罪主体。叛逃罪和军人叛逃罪。 5、犯罪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
传播淫秽物品罪。
处理法条竞合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特别条款由于普通条款。 3、重法优于轻法。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条文所规定的 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只有一个,法官没 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刑法第121条、 383条第1款第2项、第239条)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最高刑与最低刑 之间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
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
三、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 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 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 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 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