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及其宏观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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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讲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适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即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中一行为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刑罚,才能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被广泛应用,并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法律效力、法律确定性、法律公正性、适用情节和法律追溯性等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论述。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法实施的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学说,法律作为国家所制定的规范行为的准则,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证刑罚的法律效力。

只有刑罚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才能使罪行得到惩罚,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律的确定性。

法律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方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

只有法律的规定明确,人们才能依法行事,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

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法律的规定之上,并且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保证了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避免了刑罚的不平等和偏向。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刑罚的适用中考虑适用情节。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最低刑罚,但在具体适用刑罚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故意程度、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等。

这样能够根据不同的情节对犯罪行为进行更加公正的刑罚量刑。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具有追溯性。

即一旦其中一行为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那么这一行为应该追溯到法律规定之前,不能对之前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与惩治。

这一原则保护了人权,避免了法律的变动对人权的侵犯。

总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刑罚的法律效力、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在适用刑罚时应考虑适用情节,并具有法律追溯性。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刑事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法定刑和量刑原则是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法的运作机制。

一、法定刑的概念和作用法定刑是指刑法对于每一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种、刑罚幅度以及刑罚数额的具体规定。

它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确立起来的刑罚范围,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约束力。

法定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确定性:法定刑通过明确规定了每一种犯罪行为的刑罚范围,使犯罪人员、执法者以及司法机关都能够清楚地了解每个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具有约束力:法定刑作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任何人在作出犯罪行为之前,都必须清楚地了解所面临的法定刑,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3. 具有公正性:法定刑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对于相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同的刑罚。

同时,法定刑也限制了执法者和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二、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量刑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刑罚的过程。

在量刑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罪行轻重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刑罚可以适度减轻。

2. 个人情况原则: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职业等个人情况,制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对于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量减轻刑罚。

3. 社会危害原则: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制定刑罚的合理幅度。

对于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刑罚应当相对较重,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 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数额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情节,选择合适的刑种和刑罚数额,使刑罚能够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

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

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罪刑法定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而程序正义则强调在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首先,罪刑法定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可或缺。

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审判机构或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拓展犯罪类型或适用刑罚的权限。

它要求刑罚的种类、量刑标准都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使公民能够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罪刑法定的约束下,司法部门的权力被规范,执法机关不能滥用权力,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公正的案件处理。

其次,程序正义保证了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程序正义强调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过程,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公正对待的权利。

在程序正义的原则下,被告人拥有被听证的权利,有权获得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申诉。

这些措施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司法机关的滥权行为。

然而,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概念,而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程序正义则是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罪刑法定为程序正义提供了依据,而程序正义则是罪刑法定的重要保障。

无论是在调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程序正义都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合理的程序正义可以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罪行的多样性,法律很难具备对所有情况做出精确规定的能力。

有些新型犯罪行为可能无法被法律所覆盖,这就需要法律灵活性的发挥。

另一方面,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程序正义可能面临限制。

例如,恐怖主义案件中,国家安全可能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程序正义的实施会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被告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某个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惩处。

这个原则在现代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也成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概念解析1. 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国家制定刑事立法时,必须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标准,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该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在18世纪末期被正式确立。

当时欧洲各国存在着以专制君主制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社会秩序混乱,司法系统不健全。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统治者滥用权力,欧洲各国开始建立起符合人权和司法公正要求的立法体系,并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3.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不当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 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即将某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才能使被告人在面临指控时知道自己所面临的具体指控内容,也能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据可依。

2. 制定明确的刑罚标准除了要求制定明确的犯罪标准外,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刑罚标准,即对于每种犯罪行为都应该设立相应的刑罚,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才能使被告人在面临审判时知道自己所面临的刑罚可能性,也能使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有据可依。

3. 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案件,包括重大犯罪和轻微犯罪。

不管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只要它符合国家制定的犯罪标准,就应该按照相应的刑罚标准进行惩处。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 保障被告人权利在审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犯罪标准和相应的刑罚标准进行审理。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刑法第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含有历史进步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刑法第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昰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含有历史进步意义。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能够追溯到12 英国大宪章第39 条的规定:“但凡自由民除经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并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订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分任何人。

”在此规定指导下,18 法国刑法典第4 条初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尔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现在,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当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确实立含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并且有助于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涉及: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时刑、严禁有罪类推、严禁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规定是: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体现确切、意思清晰,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完整版)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完整版)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1-4页(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1页(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2-4页二、罪刑法定原则渊源······································6页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机能··································7页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状································8页(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8页(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8页五、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措施········9-10页(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9页(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措施············10页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并且我国刑法学界曾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它旨在确保刑法的适用性和合理性,保护人权和公正处理刑事案件。

在本文中,将详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无定”,即在适用刑事法律时,罪行和刑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法尔塔诺斯的论述,“罪刑不无定,非法欲快则暴君也”。

其核心是禁止对行为进行无准确预先规定的刑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方可构成罪行。

即只有已确切列举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不能凭个人主观判断或法官的判断。

这既有效遏制了滥用刑罚的可能性,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其次,罪行的成立必须满足法定的组成要件。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征或动机。

这一要求有效防止了法律的歧视性和滥权行为的发生。

再次,刑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罪行对应怎样的刑罚,而不能随意规定或变相规定。

这一要求确保了刑罚的公平合理性,防止了滥用刑权的发生。

最后,刑罚的执行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即在执行刑罚时必须参照法律明确的程序规定,不能随意变动或改变。

这一要求保护了被执行刑罚人的权益,确保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可追溯到欧洲启蒙时代,当时的贵族对君主专横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法学家们开始主张,在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

法国大革命期间,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成为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了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首先,它确保了司法权力的限制和规范,防止了滥用职权的发生。

其次,它为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界限和辩护的权利,保障了其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刑罚的滥用和不当扩张。

最后,它促进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一、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法无明令禁止即允许,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不得随意处罚。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对于罪名的描述和罪行的处罚也必须做到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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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及其宏观比较(一)【摘要】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是两大法系中比较重要而且颇具特色的法律原则,各大法系对这两大原则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基本上是局限于各自的内部研究,而对二者的关系及宏观比较却颇为少见。

本文首先试图对两大原则的思想渊源、立法沿革和发展阶段或体内差异进行知识性展开,进而衍生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和暗含。

接着从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和微观制度三方面进行宏观考察,从而得出各自的异同,本文力图通过这六大范畴的宏观比较来揭示两大原则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六大范畴;历史考察;宏观比较【正文】一、思想渊源、立法沿革和发展阶段的宏观考察(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立法沿革和发展阶段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本文不严格区分主义和原则,下同),其经典解释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①]此语首创于1801年费尔巴哈的《刑法学教科书》,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开创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成文化和法典化纪元。

②]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思想家总是以前人留下来的思维资料为前提建立自己的新学说的,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根基,其思想渊源其实颇深。

罪刑法定主义,是相对于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来的。

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历史的展开》一文的研究,认为罪刑法定的渊源是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

③]这一观点为后世学者奉为通说,但是也有学者如日本的泽登佳人、横山晃一郎等持反对意见。

其反驳理由是:普通法的英国如果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渊源的产生地,则英国应该是成文法国家,且应当排除判例法这一习惯法作为法律的直接渊源,但是这与英国的现实不符,因此通说是有问题的。

④]然而更多的学者如日本学者如木村龟二等还是支持通说,认为费尔巴哈罪刑法定主义的概念不是罪刑的成文法规主义,也不必以成文化为必要,而是一种随着历史发展的思想理念,罪刑法定主义是人权思想支配下的法律理念,因此仅以上述观点是不能否定《大宪章》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思想渊源。

⑤]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罪刑法定的思想和罪刑法定原则。

这样才能既避免上述不必要的争论,也有助于深入研究。

⑥]即英国《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的思想在人权思想的引领下,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都分别得到了确认。

随后又被北美殖民地1774年的宣言和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所采纳,美国1791年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在1868年的修正案第1条中再次细化并最终在宪法中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⑦]可见,英美法系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主要从程序方面加以规定,即现在常说的实质罪刑法定主义,通过程序来保障人权。

⑧]如果说罪刑法定的思想在以普通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程序方面加以规定,那么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首的国家则首先在实体上予以规定。

⑨]法国在其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犯罪行为前已经制定、公布和合法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为1791年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再次采用,其刑法典第四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

”之后1809年《瑞典宪法》、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条、1882年《日本刑法》第1条、1889年《意大利刑法典》第1条、1917年墨西哥宪法和芬兰宪法等都纷纷效仿该规定。

⑩]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从其立法模式看,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规定在刑法典中,如中国;二是仅规定在宪法中,如美国;三是宪法和刑法典中都有规定,如德法。

11]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及迅速蔓延时期,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国家采取了成文化、法典化的形式确立该原则,虽然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但是其所表达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含却是与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原则理念大致相当,都是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基调展开的。

尽管罪刑法定原则曾一度遭到否定甚至践踏,但是二战后为了进一步保护人权,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得到复兴。

其不仅为民主国家所再次确立,也为《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所规定,新近的法国、澳门、俄罗斯、中国也同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其成为衡量刑事立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12]罪刑法定原则随着时代的变迁也适当做出了调整,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历史发展阶段。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从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到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类型演变,具体而言:在定罪的依据上,从绝对禁止使用类推和扩大解释到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解释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在刑法渊源上,从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到允许习惯法成为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和不得以为用之为前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从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到从旧兼从轻的例外原则确立;在刑法的种类上,从绝对禁止法外施行和不定期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确定期刑。

13]通过这种转变,罪刑法定原则有效的适应了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个别正义和一般正义的要求,保障了自身的生命活力和价值功能发挥。

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变迁,从早期古典刑事法学派所首创的到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迈进,是人类自身理性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跨越。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渊源、发展历程和体内差异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

它作为一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4]这一通说也得到了柯克的认同,他认为程序正义的规范最早见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但是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丹宁勋爵指出正当程序原则不是枯燥的诉讼案例,而和国会第一次使用这个词时所指的意思极其相似。

它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继承权和生命”。

也和麦迪逊(Madison)提到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即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的相似。

15]丹宁勋爵揭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是1354年法令,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第一次正式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的法律文件中。

16]此外还有人认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程序的形式合法性,后者强调程序的实质正义性。

17]据考证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对正当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其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以外,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放逐……”。

在爱德华三世时期议会又先后于1331年、1352和1354年、1363年、1368年颁布了6个法令,其中1363年共有两部。

通过上述法令把《大宪章》中的“自由人”和“王国的法律”明确改换成“所有人”、“任何人”和“普通法的合法程序”,进一步强化了《大宪章》与正当程序原则的联系。

随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40年的《人身保护法》、1641年的《大抗议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修正案》、1688年的《权利宣言》、1689年的《权利法案》共5部法律进一步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理念。

18]可以说,从《大宪章》开始及后来的一系列立法或准立法活动,已经使正当程序原则逐步在英国得以确立。

从具体的规定看,主要是程序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原则理念,这也是通说的观点。

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最早产生于英国,是有其自身的社会背景。

正当程序原则中包含的个人主义和统治权有限理念是早于普通法以前产生的。

魏晓娜博士在其专着《刑事正当程序原则原理》一书中认为前普通法时代的“王在法下”和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传统奠定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条件。

随着以陪审团和令状为法律事实前提的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的程序化倾向也就形成了。

因为普通法是在皇家法院所提供的供诉讼人使用的各种程序的范围内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其内容起初就是程序,就是抽象的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因此在逻辑上就有程序先于权利的倾向。

正如梅因的描述: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

19]但是这并不否定实体问题和实体规定,但这些也都通过程序逐一解决。

在关于正当程序原则思想与《大宪章》的关系,尽管英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大宪章》之后不久成文法和司法判例中就开始出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说法,而且从那时起程序性正当程序原则和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就成为普通法发展过程中不变的主题。

故如果主要仅从思想渊源看,英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基本上是在程序性意义上加以使用和理解的,但是还包含一定的实体性因素和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后期的立法文件,当然美国有着不同的发展过程。

20]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北美许多州通过英王特许通过了一些较为先进的基本法文件,如1639年《康涅狄格根本法》、1641年《马萨诸塞州自由典则》、1682年《宾夕法尼亚特权特许状》,这些基本法文件都规定了个人权利保护内容。

如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宪法》规定:“任何人非经国法或受其同辈之审判,不得剥夺其自由。

”其他州的成文宪法中也都是采用“国法”一词。

21]1787年宪法采用了“正当的法律程序”一词,这与《大宪章》中的“国家的法律”不同,而且这也构成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和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条款的起源。

22]随后的1791年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1868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都有相同的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一般认为,23]第5条修正案主要是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而第14条修正案则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

24]第14条修正案确立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理论,以怀尼哈默案为判例标志,之后又发展了三种实质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检验标准。

25]美国通过逐步立法的方式和特有的理念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和制度。

正如同罪刑法定原则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完善变革一样,正当程序原则也同样经历着社会生活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都进一步丰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扬长避短以保证正当程序原则的社会适应性和司法生命力。

由于目前我国有关英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阶段的介绍和探讨较少,而对美国的着墨颇多。

为此,不得不主要以美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脉络为主线来简单的勾勒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历程。

26]此外,正当程序原则在二战后有一个国家化的趋势。

27]如上所述,丹宁勋爵认为其界定的正当程序原则和麦迪逊(Madison)提到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的相似,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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