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意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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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作的界定。

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

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第二,如何界定生活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笔者不揣鄙陋,就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提出若干浅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

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

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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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 整范围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 也是消费者。如果不是用于 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 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消费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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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 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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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 务的赠与,赠与的财 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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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 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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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不 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 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实 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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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 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的 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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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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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 购买商 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 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 务(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条将“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为,那么根据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活需要⽽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

■详解: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全⾯贯彻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所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条将“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为,那么根据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活需要⽽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

这⼀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法原则,⽽且与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致(有些单位为职⼯⽣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

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法相⼀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消费为⽬的⽽购买使⽤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的是为了保护⼈们在⽣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只有⾃然⼈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

⾃然⼈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论其⾃⾝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

消费者包括:⼀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切活着的⾃然⼈;居住⽣活在⼀个国家的外国⼈、⽆国籍⼈。

消费者权益保护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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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市场交易中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充分保障。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

本文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及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市场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

它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市场经济中,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生产者往往掌握更多的信息和资源,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法商家的操控和欺诈。

其次,质量安全问题频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合规范生产、销售商品,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屡禁不绝。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还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舆论和各方面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立法部门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

该法共分为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基本原则:法律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愿、平等、合法等。

2. 产品质量与服务的保证: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与服务的保证,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提供的服务负责,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

3. 消费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等。

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法律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

【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消费者行为学知识点概括

消费者行为学知识点概括

消费者行为:指人们为满足需要和欲望而寻找、选择、购买、使用、评价及处置产品和服务时介入的活动和过程。

消费者行为学:是研究消费者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而选择、获取、使用和处置产品、服务的活动过程,也包括影响这一活动和过程的各种因素。

研究消费者行为的意义主要包括:1.研究消费者行为有助于企业赢得消费者2.研究消费者行为可以帮助和引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3.研究消费者行为可以有效的帮助企业制定市场营销战略4.研究消费者行为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生态环境的保护消费者市场的特点:1.顾客多,范围广2.需求差异性大3.需求弹性大4.购买量少,频率高5.非理性购买较强市场细分:按照消费者欲望与需求把一个总体市场划分成若干个具有共同特征的子市场的过程。

(市场细分是营销战略的第一步)细分市场的变量主要有四类:地理变量,人口变量,心理变量,行为变量。

以这些变量为依据来细分市场就产出地理细分,人口细分,心里细分,行为细分四中市场细分的基本形式。

市场细分原则:一致性;可衡量性;可进入性;效益性;稳定性产品:是消费者获得和用以满足其需要的任何东西。

促销:是企业通过与消费者的信息交流来引起人们的兴趣并说服他们试用其产品的活动。

产品定位:就是在消费者头脑中为产品确立某种地位或树立某种形象,使其与其他同类的竞争产品相区别。

关系营销的产生是建立在两个经济学论据基础上的:第一个论据,保持一个顾客的费用远远低于争取一个顾客的费用;第二个论据,企业与顾客的关系越持久,这种关系越有利可图。

人口密度属于地理变量细分市场。

在有些情况下,同一个产品既会被定义为工业品又会被定义为消费品。

感觉:是刺激物作用于感觉器官,经过神经系统的信息加工所产生的对该刺激物个别属性的反映。

知觉:是个体选择、组织和解释刺激,形成一种有意义的与外部世界相一致的心理画面的过程。

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比感觉更为全面的理解世界的过程。

知觉的主要特性:选择性,理解性,整体性,恒常性。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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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意义和范围————————————————————————————————作者:————————————————————————————————日期:论消费者的含义和范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法》的多方面修改具有必要性。

其中,“消费者”的清晰界定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具有前提和基础性意义。

现行《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的含义,导致地方立法不统一和司法判决混乱。

本文通过学理分析和比较研究,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

主要观点是:消费者是最终进行消费的人,包括契约型的消费者和使用型的消费者;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时,为消费者,受《消法》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 自然人; 农民Abstra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many aspects since its implementation from 1994.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revis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The consumers’ definition is of basic meaning. Presen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does not define the consumers, and leads to lack of unification of loc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decision. By employing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provides a definition of consumers. This paper’s main viewpoints are as follows: consumers are those who consume ultimately, including consumers by contract and use; consumers only are natural persons, but not organizations; farmers are also consumers when they purchase and use production materials directly used in farming production, and receive farming production technology service.Key words: Consumers natural person farmer《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上述三个条文是我国现行《消法》的调整范围的大致规定。

由于《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和“生活消费”的定义,导致学者争论较大,行政执法混乱,司法判决冲突。

主要争论的问题是:(1)消费者应该如何界定?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2)农民是不是消费者?(3)生活消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4)经营者应该如何界定?《消法》采用了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三个概念,关系如何?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组织是否是经营者,成为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5)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是什么?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前两个问题。

一、消费者的含义在《消法》中,消费者是最重要的主体,是它所保护的对象。

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现行《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不知从何而来,查阅其他国家的法律,均直接规定为消费,未见“生活消费”的字样。

一般人均将经济学上的消费定义,直接套用到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消费定义,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或许这就是我国“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区分的原因。

《消法》所称的消费,并非纯粹经济学理论上的概念,而是事实上的一种消费行为。

简单地说,就是生活上的行为。

(一)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是最终消费行为的人《消法》所称“消费”,其文义是相对于“营业”(营业,用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因为,相对于生产,营业的范围更广泛和周延)而言,因此,“营业”之外为满足生活目的地一切活动,均属消费。

消费是一种为了达成生活目的的行为;消费是一种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指出:“在消费中,产品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被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

”从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不仅将消费明确为生活消费,而且以“满足个人需要”为标准,将消费主体确定为“个人”,即自然人。

因此,生活消费的主体为自然人,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消费观,而且具有客观规定性。

1《消法》所称的“消费”,是指不再用于生产的情形下的“最终的消费”而言。

2单位不是最终消费者,处于消费关系终端的总是个人;而生产消费就是生产本身,将其与“消费”混为一谈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消费需要,其行为就是消费行为;但如果购买商品之目的是为自己事业的扩张或扩大再生产的原材料所用,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则性质就不是消费行为,其也不是消费者。

这里提出的一个概念即是“与事业相关联的目的”,其中“事业”是包含“营业”和“专业性职业”的术语,消费者行为之目的应不“与事业相关联”,而此种目的行为主体即是经营者。

地方立法虽然在总则中对消费者、经营者、生活消费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在经营者一章都特别规定了特殊领域,这也是扩大《消法》调整范围的方式之一,修筑了《消法》与其他法律联系的通道。

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行为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包括为了储存、欣赏、收藏、赠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还包括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如代替家人、亲戚、朋友购物等行为。

另外,为了购物、接受服务而从经营者处获得信息和各种资讯也是消费行为。

虽然以行为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标准的观点,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认为这是一种纯粹的“主观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于是主张所谓“客观说”,其认为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之主观目的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而加以表现的,故行为目的系根据事实推定而得知。

据此,消费者的定义便应为“购买、使用、接受生活消费品或服务的个人。

”3但是,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尽管客观说有直观、便于判断的好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主观与客观的联系。

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基于消费的目的,也有可能基于经营的目的。

因此,行为目的应予强调。

就判断方法而言,在交易中,经营者本无必要去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只有在发生争议或诉讼时,才会出现所谓消费者身份的判断问题,而此时,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完全可1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3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浙江学刊》2001你第1期。

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4加以判断,故无必要抛弃“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主观目的标准。

5(二)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消费者分为契约型的消费者和使用型的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并使用商品当然是生活消费,不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但不使用商品也是生活消费,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同样是生活消费。

关于服务也存在自己付费自己接受、自己付费他人接受或者他人付费自己接受等情况。

由于服务无法使用方式为之,故以接受代替。

事实上,接受应属广义的使用范围。

此种使用消费关系,亦只要有接受服务提供的事实即可,不以自己花钱买来的服务为限。

6消费者不以消费契约的当事人为限。

一般而言,权利义务关系仅存在于具有契约关系的双方。

但是,除了与企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契约相对人之外,消费者还包括其他以消费为目的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在内,亦即包括依契约目的可能实际为消费之人在内。

因此,与契约关系无关的第三人也可能是《消法》所称的消费者。

(三)消费的客体“商品和服务”是不断丰富的关于生活需要的规定,地方立法有四种模式:一是直接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这是大多数地方立法的措辞。

二是规定“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如海南。

三是“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如四川。

四是规定“为非生产经营需要”,如《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消费是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而消耗物质资料的行为,不同的需要,对应着不同的需求。

人类的需求可以分为一定的层次。

马斯洛(A·Maslow)将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社会、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WTO的法律文件体系中的附件《服务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减让表遵循的服务部门分类基本上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为基础,共分为12个部门种类,155个分类。

这12个部门种类为:职业服务(包括专业与计算机)服务、通讯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保险与银行)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4梁慧星:“关于消法49条的解释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29日。

5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6黄明阳:《消费者保护法入门》,台湾商务印书馆2006年发行,第23页。

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

7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就要遵照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虽然不一致,但说明了消费包括物质消费(购买、使用商品)和精神消费(接受服务),都体现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二、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走的是从地方到中央的发展历程。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为我国制定国家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并创造了良好的立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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