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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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污水处理提标概况

太湖流域污水处理提标概况

太湖流域污水处理提标概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何伶俊2007年春末夏初,太湖蓝藻爆发,引发无锡供水危机。

蓝藻事件后,国家对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期对太湖流域2007年6月底前已建、在建的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级A提标改造,总规模400余万立方米/Ho与此同时,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

截至2010年底,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提标改造。

2016年,江苏省“263”行动要求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更加严格的总氮总磷排放要求,2020年底前,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

2018年6月1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颁布实施。

该标准对包括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澡水区、高淳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在内的太湖地区提出了要求。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到,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接纳工业废水量大于实际处理水量6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主要水污染物可按照所接纳企业中最严的行业排放限值执行。

与江苏周围的上海、浙江相比,排放标准大体是持平的。

太湖地区污水排放新标准标准对比表标准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戛J|总氮总磷一、二级保护区排放限值*(mg/L)W403(5)10(12)0.3|太湖流域其他区域排放限值♦(mg/L)w504(6)12(15)0.5一级A标准**(mg/L)w505(8)150.5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M12七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w129时的控制指标。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賣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18-2002新建企业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轮提标涉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220座,规模753.76万m3/d;其中城市污水厂72座,投运规模529.6万m3/d;建制镇污水处理厂148座,投运规模224.16万m3/d o一、调研情况为了做好新一轮提标工作,江苏委托专业团队开展了调研,形成了两份调研报告:一份是重点围绕一级A后评估,—份是重点围绕再提标进行调研。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 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 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 年7 月8 日首次发布,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

出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 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江苏省排放标准

江苏省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江苏省排放实用标准化DB32 1072-2007

江苏省排放实用标准化DB32 1072-2007

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生态省建设纲要》和《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测中心、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DB 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要求 (2)5监测 (2)6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DB32 1072-2007 太湖地区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污水排放限值

DB32 1072-2007 太湖地区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污水排放限值

2
DB32/1072—2007
表 3(续)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4 钢铁工业,mg/L

80
5
15
0.5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0.5
食品制造 味精工业,mg/L 6
工业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0.5

80
5
15
0.5

表 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序号 1
纺织染整工业
工业行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 布 (布幅以 914mm 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纤维
限值 2.0 150
造纸 商品浆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12
2
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2007-09-20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DB32/1072—2007
前言 .................................................................................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5 监测 ............................................................................... 3 6 标准实施监督 ....................................................................... 4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表 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07-08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2/1072-2007
目次
目 次............................................................................................................................................................... II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

DB32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emiconductor 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发布20□□-□□-□□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 Z目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8)DB32/□□□□-201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半导体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半导体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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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 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 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 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 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2997-19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9-1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太湖地区Taihu area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2重点工业行业key industries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造纸企业paper industry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4要求4.1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2标准值4.2.1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4.2.2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其他规定4.3.1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

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5监测5.1采样点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采样频率5.2.1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样品采集和保存5.3.1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统计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6标准实施监督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序号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0.5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0.5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序号类别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0.5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3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1 纺织染整工业,mg/L 50 5 15 0.52 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60 5 1 5 0.5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25 0.5其他排污单位,mg/L 80 5 15 0.53 造纸工业商品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5 0.5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5 15 0.54 钢铁工业,mg/L 805 15 0.5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0.56 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mg/L 80 5 15 0.5啤酒工业,mg/L 80 5 15 0.5表4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序号工业行业限值1 纺织染整工业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布(布幅以914mm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2.0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纤维 1502 造纸工业商品浆造纸企业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纸 12废纸造纸企业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纸 153 钢铁工业焦化:吨焦耗新鲜水量,m3/t焦 2.5钢铁联合企业:吨钢最高允许排水量,m3/t钢 24 电镀工业平方米镀件最高允许排水量,m3/m2镀件 0.25 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150啤酒工业废水产生量,m3/kL 4.5注: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不设允许排水量限值。

2化学工业涉及的门类较多、产品复杂,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允许排水量限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中一级标准(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没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表5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1 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盐法 GB/T11914-19892 氨氮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1987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9-19873 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4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 9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A.1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式中: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工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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