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管和保障,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逐步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制度,需要有明确的办法和规定来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执行。
一、保险责任的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办法首先要明确保险的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
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标准,同时要求企业定期对保险责任进行自查和申报,确保保险责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保险费率的确定
为了保障保险金的充足和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实施办法需要设置合理的保险费率,对于高风险企业和高额保险责任的企业要加大保险费率的设定力度,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康运营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得到有效保障。
三、监督和检查机制
实施办法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对于不合规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惩罚和纠正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全面推行。
四、保险理赔的规定
在实施办法中,还需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规定,包括理赔条件、理赔程序、理赔金额等内容,以保证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要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杜绝事故发生后企业逃避责任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实施办法,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有效落地和全面推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监管和保障,最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自愿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下面简要介绍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责任险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保险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险应保障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2. 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企业申请购买保险之日起计算;3. 保险金额应根据企业的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三、保险费用1. 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风险程度等情况,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2. 保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四、保险理赔1.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事故证明文件;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报案并确定责任后,及时进行理赔;3.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事故调查,以确定理赔责任。
五、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处理1. 如果事故属于企业自己能够承担的范围,则由企业自行处理;2. 如果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及时赔付相应的理赔金额;3. 保险公司可以与企业协商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共同处理。
六、监管和评估1. 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2. 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履行责任;3. 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通过以上实施办法,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规范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险公司合理定价,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和保险费用的合理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降低企业风险,保障员工权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标1、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事故赔偿能力,确保受伤员工及其家属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2、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减轻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险责任范围1、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
2、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3、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四、保险费率的确定1、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
2、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优秀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企业,适当提高费率。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企业应在保险期满前及时续保。
六、投保流程1、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名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3、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
七、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采取必要的抢险救援措施。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定损失。
3、企业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理赔资料,如事故报告、伤亡人员名单、医疗费用清单等。
4、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八、风险管理服务1、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培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九、监督与管理1、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展。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宣传与推广1、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的认知度和投保积极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提高安全生产责任的保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地落实,我国于2016年颁布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阐述。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投保义务。
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国家重点监管的行业和领域,其中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
此外,办法明确了投保义务,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了保险责任和赔偿机制。
办法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赔偿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财产损失等责任范围。
同时,办法规定了赔偿额度和赔偿方式,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再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保险机构的经营资质和监管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资质,才可以从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业务。
同时,办法还强调了保险机构的监管责任,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最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了投保申请的程序和材料,企业需要依法提供相关资料,通过保险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通过明确责任范围、保障赔偿机制、规范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和强化监督管理,有助于改善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同时,该办法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完整word版)2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条款汇总,推荐文档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013版)一、保费计算公式年保险费=年基准保费×风险调整系数二、年基准保费单位:元注:1、油气采输适用非煤矿山(其他)行业类型,根据企业规模选择费率;地质勘探、石油勘探和采掘施工适用非煤矿山(地下矿)行业类型,根据企业规模选择费率;2、加气站适用危化经营类企业行业类型;三、风险调整系数(一)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调整系数:1、一级企业费率下调15%;2、二级企业费率下调10%;3、三级企业费率下调5%;(二)一次性投保优惠系数:投保企业一次性缴纳两年保费的,给予3%的费率优惠;一次性缴纳三年及以上保费的,给予6%的费率优惠。
(三)安全事故调整系数:连续参保企业无赔款调整系数(以风险程度确定最后总费率浮动比例):1、企业上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费率下调2%;2、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费率下调3%;3、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费率下调6%;4、企业连续五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费率下调9%;5、企业上年度发生安全事故,认定为一般事故的,费率上浮5%;认定为较大事故的,费率上浮10%,认定为重大事故的,费率上浮15%,认定为特大事故的,费率上浮20%。
一年中发生两起以上事故的,费率上浮调整系数可累计计算。
(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调整系数: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费率下降15%;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费率下降10%。
其中,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调整系数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调整系数只能选择其一使用,不累计计算。
四、本保险严格按照每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分证)办理一个保险(尾矿库除外)五、投保企业混合经营的,按照所经营类别中基准保费最高级别缴纳实际保费六、本条款引用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企业规模分类标准(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493号令)的规定确定(详见下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了规避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购买和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效实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事故损失,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生产责任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风险。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确定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和保额。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信的保险公司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购买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保险费定价。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确保保险保障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使用。
企业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和引导企业购买和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评估,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对于企业和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的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性较高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和独立工作者。
二、保险责任和标准保险责任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责任标准根据企业的危险性、规模和历史事故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由保险公司与企业进行协商。
三、保费计算和缴纳保费计算依据企业的危险性、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历史事故记录等因素,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等方法测算,并与企业协商确定保费。
企业应按时缴纳保费,未缴纳保费的企业将无法享受保险责任。
四、保险理赔和索赔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和金额进行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以核实事故责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专用账户,将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存入账户,用于支付保险责任和赔偿事故损失。
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责和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培训和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六、保险监督和评估保险监管部门将定期对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保险公司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开展业务。
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惩处和处罚。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够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风险意识,推动企业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权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也对保险公司进行了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些办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河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gōngzuò)的指导意见(试行)豫安监管(jiānguǎn)〔2012〕45号各省辖市安全(ānquán)监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shēngchǎn)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试点工作,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liánɡ xìnɡ)互动,经研究决定全面加大安责险制度的推行力度。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责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安责险是我国借鉴国际上通行的风险管理经验,为分散企业灾害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权益而设立的一个公益性质的商业险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安责险推行工作,把安责险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事故预防的重要抓手,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政策加以推广,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加快推进安责险工作。
二、安责险有关(yǒuguān)事项(一)参保企业与保险内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鼓励其他行业高危(ɡāo wēi)岗位积极参与投保。
企业具体的投保范围和参保费率见附件。
(二)保险费率。
省安全监管局协调保险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保险费率标准。
根据行业风险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并按照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设置优惠系数。
保险费由企业全额承担,不得(bu de)向从业人员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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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
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臵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臵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
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
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
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五、投保方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
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公司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
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从业人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企业投保人数投保企业应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进行投保,不得漏保。
各类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矿井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单位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企业员工总人数的70%;加油站:每台加油机不得低于2人;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不得低于2人投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仓储):不得低于备料、粉碎筛选、配制混合、产品制作、产品组装、引火线制作、包装、贮存等工序用工人数之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各储存仓库用工人数之和,各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装卸搬运人员必须投保,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10人。
七、优惠措施新投保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险标准费率执行。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好、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续保时给予首年保费5%的费率优惠;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10%的费率优惠;连续三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20%的费率优惠(优惠标准上限为20%)。
八、2009年度已与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四)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年度末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保险公司不再续签合同。
九、其它事项(一)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投保单、保险单。
企业投保时应在与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保险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监督员,积极参与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工作中。
(三)各家省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月10号至15号之间将之前月度签订的保险单中的“统计备案联”报送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或河南省和谐安康保险代理公司驻各省辖市办事处,便于数据及信息核对。
(四)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投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或撤销外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或撤销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交投保企业停业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证明和保险合同正本。
(五)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视为未对安全生产投入对待。
附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2.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附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一、责任限额(一)安全生产事故员工责任保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企业投保员工人数≥15人时: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企业投保员工人数不足15人时: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投保人数×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二)附加伤残责任保险每人伤残责任限额:5万元企业投保员工人数≥20人时:每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100万元;累计伤残责任限额:100万元企业投保员工人数不足20人时:每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投保人数×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累计伤残责任限额等于每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四、危险化学品企业保费1、每人保险费单位:元2、人数优惠系数上述费率可以按照投保的员工人数根据下表比例给予优惠。
3、保险费计算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1-人数优惠系数)附件2: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成立,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且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渗漏;(四)电气事故;(五)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的,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生产或经营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七)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九)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醉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自身伤亡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第八条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生产装臵、储存设施、易燃易爆品的防暴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价、检测和维护,增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做好应急救援演习。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