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八月二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
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4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办法“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办理;3、负责制定、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办理制度和安全手艺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掌管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批示和救助体系;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办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由于原油和天然气是资源能源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种能源,它们的开采、处理和运输一直都备受关注。
在原油和天然气的运输中,管道是最主要的.其中管道材料、设计、制造和安装等环节的质量直接决定了管道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本文主要介绍原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
管道材料管道材料主要是钢制管道,其一般生产标准为API5L和ASTMA106等,其中API5L适用于石油及天然气工业中输送油气、水和空气等流体,ASTMA106对于输送高温液体适用。
此外还有一些国内标准,如GB/T9711,适用于MPa级别的输油气管道,以及GB/T3091,适用于低压液体输送。
管道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安全。
管道设计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一般要求考虑管道输送的介质、温度、压力、管径和管道长度等因素,设计管道的钢壳厚度、管道的支承方式等,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设计过程中还需要预测管道在使用寿命内所可能遇到的外部环境应力,如温度、风荷载和地震等,进行适当的考虑和分析。
管道制造和安装管道制造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于管道钢板的取样、软化退火、修整、翻板、对板,以及对焊缝的质量要有一定的保障。
管道的连接方式一般采用螺纹连接和焊接,焊接方式为埋弧焊和手工电弧焊等,需要具备相关的焊接人员和设备,以确保焊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管道的安装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环节需要保证管道的端头对齐、接管可靠、焊缝质量可靠、支承稳定、防腐隔热等,以确保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
管道维护和管理管道维护和管理是管道运营和利用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测及维修、保护和防腐、管道安全和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说,管道维护和管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检查管道口和阀门,确保运行顺畅;2.定期对管道的防腐隔热涂层进行保护和检测;3.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如管道内部腐蚀、氧蚀、异物堵塞等情况的检测和修复;4.对管道设备进行定期更换和检修;5.管道管理方需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管道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输送天然气、原油、成品油、化学品、水、热力等介质的管道;(二)工业生产、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领域使用的各类管道;(三)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管道。
第三条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企业负责,政府监管;(四)技术保障,持续改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管道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下工作:(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化工等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道环境安全监管;(四)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治安保卫工作;(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管道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八条管道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管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管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十二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道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管道运行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原油储运与安全管理

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行业安全
06
风险评估与控制
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如加强设备维护、提高操作技能等
03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确定风险等级
02
风险识别: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泄漏、火灾、爆炸等
10
国际标准与规范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国际海上运输安全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美国石油学会(API):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际电气技术委员会(IEC):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
演讲人
01.
02.
03.
04.
目录
原油储运
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与标准
案例分析
1
储运方式
管道运输:通过管道将原油从产地输送到炼油厂或港口
铁路运输:通过火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02
公路运输:通过卡车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水路运输:通过油轮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航空运输:通过飞机将原油从产地运输到炼油厂或港口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0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03
采用先进的储运技术和设备,降低事故风险
04
2
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0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0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及维护一.概述(一)术语1.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简称管道设施),包括油气田工艺管道(包括集输、储运、初加工和注气管道)和长输(输油、输气)管道。
2.集输管道:是指采油(气)井场工艺管道、井口、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之间,以及联合站与首站之间的输油输气管道3.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商品介质的管道。
4.石油天然气站场: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
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5.含硫天然气(含硫化氢天然气):指天然气的总压等于或高于0.4MPa,而且该气体中硫化氢分压等于或高于0.0003MPa。
5.湿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和水露点以下工作的含硫天然气6.干含硫天然气:在水露点以上工作的含硫天然气7.含硫干气;输送过程中不能析出液态水的含硫天然气8.脱水天然气:脱水后含水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天然气。
9.管道完整性:是指管道始终处于完全可靠的服役状态。
管道完整性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管道在物理和功能上是完整的;(二)管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三)管道运营商已经并将不断采取措施防止失效事故发生。
10.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是指管道运营商持续地对管道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将管道运行的风险水平始终控制在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11.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文件。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问题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具有高效、低耗等优势,但因其具有高能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作业、链长面广、环境复杂等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管理的极其重要性。
石油天然气管道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有:1.管道破坏严重,极易酿成事故。
原油储运生产安全要点(4篇)

原油储运生产安全要点原油储运生产安全是指在原油生产、储存、输送等环节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以下是原油储运生产安全的要点:1.事前风险评估:在进行原油储存和输送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储存设施安全:原油的储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的结构稳固、材料耐腐蚀,并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老化和损坏引发事故。
3.火灾防控:原油是一种易燃物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
包括设置可燃气体检测系统,加强火源隔离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4.泄漏防控:对于原油储运过程中的泄漏风险,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包括设备泄漏探测系统、泄漏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定期巡检设备和管路,确保阀门和连接件的密封性,配备应急泄漏处置设备和人员。
5.安全培训和教育:针对储运生产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认知和应急反应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操作规程、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置等。
6.现场管理和监控:建立完善的现场管理和监控系统,对储存、输送设施和操作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确保现场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7.环境保护:原油储运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8.安全技术和设备更新: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针对原油储存和输送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不断引进更新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储运生产的安全性。
9.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应急小组的职责,制定事故应急组织和处置程序,以及预案的演练和检查。
10.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围,使每个员工都认识到安全是首要任务,从而提高原油储运生产的安全性。
总之,原油储运生产安全是保障原油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的关键,需要从设施安全、火灾防控、泄漏防控、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并加强培训和预案制定等措施,确保储运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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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T 0060-92 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SY 0075-9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 0031-95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T 5920-94 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SY/T 5918-94 埋地钢质管道沥青防腐层大修理技术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3月12日第33号令3 输油站3.1一般安全规定3.1.1输油管线和输油站的改、扩建工程应按GB 50183,防火防爆应按SY 5225。
3.1.2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1.3输油站应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三级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
3.1.4不应用汽油、香蕉水和其它有机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载热物体上不应放置易燃物。
3.1.5在油气区内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定期检查。
3.1.6油品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1.7生产区内动火应按SY 5858。
3.2试运与投产试运、投产之前应制定试运投产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3工艺流程启动、停运与切换3.3.1输油工艺流程的运行和操作应按SY/T 5920。
3.3.2输油工艺的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3.3.3遇到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3.3.4旁接油罐流程运行时,要防止旁接油罐抽空或溢罐。
3.3.5实行正、反交替输送的管线,反输油温、流量和总输量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发生凝管。
3.3.6输油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3.7对较长时间内不投入运行的管线和阀门,为防止管线和阀门憋压、冻凝,应进行扫线或定时“活动”管线和阀门。
3.3.8在倒流程时,控制显示仪表应灵敏准确,不应在无保护和无指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3.3.9在输油站与上级调度通信中断时,站调度应主动与上下站进行联系,维持原运行流程生产,密切监视运行参数的变化,发现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
若上下站失去联系,应严密监视本站的进、出站压力和旁接油罐的液位,并采取措施,防止憋压和溢罐事故。
4 输油机泵4.1机泵操作遵守事项4.1.1操作人员在启泵前,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1.2盘车、启停泵应有人监护。
4.1.3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要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防止憋压和抽空。
4.2正常运行的安全检查与监护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运行和备用机泵逐台、逐项、逐点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4.3输油泵检修注意事项4.3.1应切断电动机的电源,并在相应的开关柜上挂“严禁合闸”警示牌。
4.3.2应切断进出口电动阀的电源,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手柄放到空档位置,并加以固定。
5 加热炉5.1一般安全要求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1。
5.2开炉前检查5.2.1炉体各部件,如人孔、看火孔、防爆门、调风器和紧急放空阀,应齐全完好。
5.2.2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超温报警、燃料油高、低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5.2.3原油、燃油、热媒系统应畅通无阻。
5.2.4新炉投用按3.25.2.5热媒炉添加热媒时应对所加的热媒进行脱水,确保质量合格。
5.2.6各种仪表、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
5.3启、停炉安全要求5.3.1操作人员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的启停步骤操作。
5.3.2点炉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5.3.3当燃料油系统采用其它燃料置换时,为避免因操作波动发生突然灭火,应加强检查监护,合理调整,直到燃烧完全正常。
5.4运行中检查与监护5.4.1应认真进行日常巡检,注意各工艺参数及运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并做好记录。
5.4.2出炉温度及进出口压差不应高于设计规定值。
5.4.3井联炉管的原油出炉温差不应大于规定值,避免偏流。
5.4.4火焰不应舔炉管。
5.4.5发现突然大火,应立即关闭火嘴的燃料油阀门,并查找灭火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5.5紧急停炉因事故状态需要紧急停炉时,不同型式的加热炉应按各自的操作规程执行。
5.6炉管漏油、破裂的处理发现加热炉漏油时,应及时改变输油运行方式,并采取下列措施:a)关闭燃料油阀;b)关闭事故炉管进、出口阀;c)打开紧急放空阀;d)进行炉管扫线;e)切断风机电源,关闭火嘴一、二次风门;f)用蒸汽或灭火器进行灭火。
6 储油罐6.1储油罐的投产6.1.1油罐峻工后,应经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交工投产。
6.1.2操作人员应熟悉罐区工艺流程及各阀门的用途。
6.2储油罐的安全附件6.2.1拱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呼吸、安全阀、阻火器、透光孔、抗震软连接、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和浮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中央排水管、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均应齐全、性能良好。
6.2.2对油罐各附件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3防雷防静电设施6.3.1油罐防雷设施应按GBJ 74,防静电接地应按SY/T 0060。
6.3.2油罐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包括避雷针、消雷器、防雷防静电接地、浮船和挡油板的防静电软连接)应每季检查一次。
春秋季各测一次接地电阻,电阻值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6.3.3量油尺的重锤应采用铜金属,检尺口应设有色金属衬套。
6.4储油罐区防火堤与消防道路6.4.1油罐或油罐区的防火堤按SY 0075。
6.4.2罐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6.5油罐运行检查6.5.1为防止油罐溢流和抽瘪,宜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面。
6.5.2油罐的量油孔、透光孔应经常盖好。
6.5.3运行油罐宜每2h上罐检查一次。
6.5.4上罐应遵守:a)夜间上罐采用防爆电筒;b)一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c)遇有雷雨或5级以上大风时,不应上罐;d)不应穿带钉子的鞋上罐。
6.5.5油罐放水时应设专人负责。
6.5.6储油罐宜保持规定的温度。
6.5.7呼吸阀冬季每月至少检查两次,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6.5.8油罐顶部应保持无积雪、积水和油污。
6.6油罐检修6.6.1油罐检修时应制定检修方案。
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6.6.2油罐区动火应按SY 5858。
7 装卸原油栈桥7.1一般安全规定7.1.1装卸油栈桥两侧(从铁道外轨起)及两端(从第一根支柱起)20m以内为“严禁烟火区”,在栈桥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7.1.2接送槽车的机车头不宜进入“严禁烟火区”。
接送槽车时,机车头应按规定拖挂隔离车。
7.1.3栈桥“严禁烟火区”内不应存放易燃品,应保持道路畅通,夜间装卸油品时应有足够的照明,机车进出站信号应保持完好。
7.1.4装卸原油时,任何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内。
7.1.5雷雨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缓装卸。
7.1.6栈桥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
电气设备维修以及更换灯泡等不应带电作业。
在栈桥和槽车上应使用防爆电筒。
7.2防静电设备的连接、接地和检测7.2.1栈桥每根道轨连接处和鹤管法兰处应用金属跨越连接,每200m应设接地点一个。
7.2.2装卸油鹤管应采用内有铜丝的专用胶管,以便导走静电。
防静电设施应按SY/T0060。
7.2.3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7.2.4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7.3装油前的检查7.3.1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道轨内应无任何障碍物。
7.3.2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7.4装油操作装油操作按SY/T 5920。
7.5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按GB 50183。
8 阀门8.1电动阀的检查与操作8.1.1油杯的润滑应符合要求。
8.1.2电动阀的限位开关、阀门及零部件应齐全完好。
8.1.3电动阀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
8.2液压球阀和平板闸阀的安全操作。
液压球和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不含调节阀)。
手动阀开完后,应将手轮返回半圈一圈。
9 输油干线9.1干线的检查与维护9.1.1输油管道(包括地下管道、河流、铁道、公路的穿跨越段及线路阀室)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执行。
9.1.2重点穿跨越管段应设守卫人员。
9.1.3管道的巡视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挖沟、取土、开山采石、采矿及盖房、建打谷场、饲养场、猪圈及温床等其它构筑物;b)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种植果树(林)及其它根深作物,打桩,堆放石头或砖头及其它影响管道巡线和管道维护的物质;c)在管道附属工程、设施(如各类挡土墙、过水路面、护坡等)及线路阀室上有无拆石、拆砖、破坏门窗、任意损坏管道标桩和告示牌等;d)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m范围内有无进行爆破作业及大型工程设施的规划;e)管道沿线有无露管。
9.1.4穿跨越管段巡视与检查内容:a)巡视检查穿越管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恢复,无力恢复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b)对重大的穿越河流管段,洪水期间应定期观测水位,收集流量、流速等数据,并随时通报汛情;c)定期检查和监测管道埋深、露管、穿越管道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d)跨越管段两侧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阻止行人直接在管道上部通行;e)定期检查跨越管道支撑、固定墩、吊架、拉索和钢质套管腐蚀等情况;f)在水下穿越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设置码头、抛锚、炸鱼、挖泥、淘沙、拣石及疏通加深等作业。
9.1.5输油干线宜定期进行内检测。
9.1.6当检查发现管道漏油、人为破坏或其它威胁管道安全的事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对穿跨越大型河流发生漏油事故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9.2干线清管9.2.1对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
9.2.2长期不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