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1_深圳市“1+6”政策文件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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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业楼宇转让秩序,确实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同意,于2013年12月6日正式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21号)。

一、《细则》出台背景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原《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3号,下称深府213号文)为基础,制定、完善了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分割登记、政府优先购买权、受让人资格、再转让时间限制、地价补缴、转让增值收益收缴等措施,建立了较为市场化的工业楼宇转让制度。

由于《办法》对地价补缴、政府优先购买权、增值收益等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实施主体、程序等未予明确,导致相关规定难以贯彻落实。

因此,《细则》从具体落实相关规定、防范工业楼宇炒作出发,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分割转让以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转让增值收益的缴交程序等内容予以细化、补充,同时基于对原213号文相关制度的衔接、城市更新项目的特殊性以及落实相关制度的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二、《细则》主要内容(一)进一步界定《办法》及《细则》的调整范围为进一步界定《办法》及《细则》的调整范围,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对“工业用地”等内容进行了专门解释:1.工业楼宇配套设施的转让适用《办法》及《细则》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的规定。

深圳“土改”:“1+6”文件五大关键词解读

深圳“土改”:“1+6”文件五大关键词解读

深圳“土改”:“1+6”文件五大关键词解读无【摘要】深圳市新近出台的“1+6”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是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为主体政策,包括《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地价管理办法》等6个配套政策文件。

【期刊名称】《宁波通讯》【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1页(P61-61)【关键词】政策文件;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关键词;产业转型升级;空间资源配置;解读;土改【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仑区委政策研究室;【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3深圳市新近出台的“1 +6”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是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为主体政策,包括《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地价管理办法》等6 个配套政策文件。

“1+6”政策的主要导向就是以创新思维来破解发展空间不足难题,通过实施多项改革举措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做大、做强、做优优势产业提供可靠、可持续的保障。

一、差别化差别化指的是差别化供地、差别化地价、差别化管理模式。

做到有扶有控、有保有压,以结构性、差别化的土地供给,引导空间资源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配置。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在地价政策、配套用房、土地供应等方面,体现“扶”和“保”。

例如,除了优先供地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最高给予50%的地价优惠,同时对不同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行差别化管理,国家规定最高50 年使用期,深圳为体现“节约集约”规定最高30 年,而且不设下限,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和产业配套设施用地仍采用市场化方式配置。

对于落后产能,按照“控”、“压”的限制、淘汰原则,最高提高100%的土地资源使用成本。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重大体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承办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助市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管理、补偿安置工作。

2013年入深户新政策

2013年入深户新政策

2013积分入户新政策1.新政策将会在2013年五月中下旬公布出台,届时2012年政策的申报只允许修改个人信息,新的申报均统一要求按照13年新政策执行;2.内地超生缴清了当地超生生育的罚款达到五年以上,可酌情考虑放宽限制引进,一是要缴清所有罚款,二是缴清罚款达到5年以上;3.调干的操作有细微变化,取消单纯的调干入深户的引进方式,符合调干条件的可以继续以干部身份调过来,但同时要求个人条件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100分;4.材料的审核更加人性化,部分证件(如结婚证、户口本等)可能不需提交原件。

5.高中学历的进一步放宽,有可能不会限制最低要求高中(中专、中技)学历。

其他方面:1.社保变动(社保算法还是养老3分/年,其他险种1分/年,上限是60分相比去年提高20分上限)2.学历积分变动(全日制本科+学位直接100分,相比去年新增加学位证积分10分)(大专学历+高级职业资格=80分,相比去年大专可以+中级现在只能加高级积分)(取消基本条件高中学历的要求,高中/中专/中技积分是20分,相比去年有减少10分) 3.专利积分(最高不得超过50分)(发明专利积分50分,可累计;实用新型专利30分,不可累计;外观专利10分,不可累计)4.房产积分(房产积分分值不变,但是除配偶外办理人所得分为:按房屋产权占有比重算分) 5.年龄积分(年龄加分不变,扣分方面变动的为2分/年)6.社会福利积分(献血2分/次≤6分;义工不变;捐款2000元/1分≤3分;此3项不能超过15分)7.纳税积分(个税:3万=30分,往后每增加1万加十分,8-10万=80分10-12万=90分12万及以上=100分;法人纳税:45万=30分,往后每增加15万加10分;股东纳税:9万=30分,往后每增加3万加10分:个体纳税:4.5W=30分,往后每增加1.5W加10分,纳税按照3个连续纳税年度计算,且办理人必须在同公司同职务连续3年以上。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及法人不变更情况下):其所在企业3年纳税达300万以上入户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纳税600万以上可以放宽至55周岁以下。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字号大中小】2013-01-08深规土〔2013〕2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方式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置换土地”方式进行处置的,应符合我市关于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置换的相关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深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办〔2013〕3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现将《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省社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民生幸福城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1.研究出台《深圳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

开展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现状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调研,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边界、内容和标准,算清财政投入基本帐;制定《深圳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确定本年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项目,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和均等化程度。

(牵头落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2.落实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执行本年度重点民生领域财政支出增长13.5%的目标计划,加大对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交通、住房等民生事业投入保障力度。

完善督查工作机制,确定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落实2013年市政府确定的111项民生实事项目。

(牵头落实单位:市政府办公厅)3.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

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纳入新一轮“特区一体化”行动计划,出台相关举措,保障财力和项目向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公共服务基础薄弱区域和原特区外区域倾斜,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衡发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深发改[2012]1098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深发改〔2012〕1098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为做好2013年重大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2013年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以及“十二五”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年度投资应符合《2013年深圳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见附件1)。

二、申报分类申报项目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预备项目和重大培育项目三类进行申报。

(一)重大建设项目。

包括重大续建项目和重大新建项目。

2013年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可申报2013年重大续建项目;项目用地已落实(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2013年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报2013年重大新建项目。

(二)重大前期预备项目。

已取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正在开展建设前期各项筹备、2013年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2013年重大前期预备项目。

(三)重大培育项目。

正在开展前期规划论证、概念设计的项目,可申报重大培育项目,列入重大项目储备库,作为2013年重大培育项目。

三、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和办文窗口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方式如下:(一)网上填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
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3]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7
【实施日期】2013.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拓宽产业用地供应来源,实现产业用地资源最优化配置,本着市场调节、优化配置、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搭建专门的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负责我市产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需求信息收集及信息共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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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挖潜”:从多方面注重存量的挖掘,是政策的一个主 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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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策策出出台台背背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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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键键词词解解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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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改进进内内容容解解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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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完善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 行)》
规模
区位
需求
供应计划
目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不仅仅政府用地,把社会的集体社区土地也投入市场。
用地申请
﹥ 改变以往需向不同部门提出申请的局面 ﹥ 收集企业空间需求,实现信息共享 ﹥ 政府和社会有空间能力与企业需求对接
4. 明确转让增值收益须按比例 上缴
﹥ 为避免因工业楼宇流转市场的放开而引发工业用地炒作、工业楼宇投机买卖等 扰乱工业楼宇交易市场的行为,对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上缴国土基金及其上缴比 例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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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并举”:实行房地并举,优先供房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价格原则上为同片 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70%。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 五条,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 企业,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产业主管 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核。
50%土地收益 或
30% 地价收益
20%物业
50%
地价收益




70%

地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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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改进之处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与 2008年出台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比较
1. 扩大分割转让范围
﹥ 增加了两项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的情况; ﹥ 取消了原《办法》中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中的自用比例不低于50%的比例; ﹥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 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均可分割转让(配套设施转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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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供地、差别化地价、差别化管理模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深 圳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在地价政策、配套 用房、土地供应等方面,除了优先供地外, 对战略性新兴业等还最高给予50%的地价优惠, 同时对不同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 行差别化管理,国家定最高50年使用期,为 了契合深圳实际,体现“节约集约”,最高 是定30年,而且不设下限,经营性配套设施 用地和产业配套设施用地仍采用市场化方式 配置。 对于落后产能,按照“控”、“压”的 限制、淘汰原则,最高提高100%的土地资源 使用成本。
与 此 同 时 , 对 工 业 楼 宇 进 入 市 场 实 行 “三限”,即对销售对象、销售价格、二 次转让周期作了明确限定。
60% 工业楼宇转让所需上缴金额
50%
(转移登记后5年内转让的,增加值收益额100%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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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产业用房”:类似住宅中的保障性住房,扶持新兴 产业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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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通过简历供需平台,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等方 法提高落地效率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 用地空间办法(试行)》第六条 政府鼓励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 发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 市场;第七条 对于尚未完善征(转)地补 偿手续且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原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先行清理土地经济 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 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进入市场。
分类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的土 地,包括城乡住宅和 公共设施用地、工矿 用地、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旅游用地、军 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 用地和建设用地以 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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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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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三)工业楼宇自完成转移登记之 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5年内确需转让的, 增加值收益额100%上缴。
增值收 益额
扣减总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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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实行房地并举,优先供房
建立以房招商、养商、稳商的新机制, 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购买、合作等方式解 决生产及配套的问题,并根据政策给予创 新性企业租金补贴或优惠。
• 根据建筑类型不同对地价政策予以细分,分别规定商业、办公、住宅 和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类型修正系数; • 新增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停车库、创新型产业用房、现代物流、 养老设施、保障性住房等用地地价标准; • 新增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土地地价修正系数。
• 重新拟定了工业用地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1+6”文件出台背景
到2020年,深圳市可供新增建设用地只有59平方公里,而且这些地块零星、分 散,重大项目、公共设施要落地就会遇到土地空间匮乏的问题,产业转型、城市发 展受到了土地空间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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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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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策策出出台台背背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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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外,其余情形由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1.实施差别化地价标准
2.细化地价测算规则 3.统一原特区内外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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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创新之处
• 新增新型产业用房、物流等新兴业态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 • 新增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实现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 对总部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现代服务及高端制造业等鼓励发展产 业,给予0.5-0.6的系数修正;对限制发展产业在地价方面给予1.0-2.0的 地价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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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策策出出台台背背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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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差别化供地、差别化地价、差别化管理模式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第三条,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 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表5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表,总部企 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修 正系数0.5,高端制造业0.6;限制发 展类产业修正系数2.0以上。
2. 转让方式更灵活
﹥ 转让的工业楼宇可选择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也可选择自行交易; ﹥ 改变原来必须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作法。
3. 改变工业楼宇登记模式
﹥ 规定工业楼宇可以栋、层、间为基本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对于限整体转让的工 业楼宇,可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 改变以往以一宗地为单位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登记模式。
土地权限:关于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城市的土地必然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土地中不允许存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是不可以建设城市的,除了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甚至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无论是何种主体(农民、政府或者投资者),如果想实现城市的扩张或者建立新的城市,或者 意图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那么必须完成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这一前提性 的要件,即便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不例外; ﹥ 土地所有权的转化主体是单一的,即只能是国家, ﹥ 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方向是单一的,即只能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而不能将国有土地转化 为集体土地; ﹥ 所有权转化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农民集体土 地所有权进行征收;二是,通过城市规划将集体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然后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进行无偿国有化或者有偿征收; ﹥ 不能主动把集体用地卖给国家,而只能被动等待国家前来征收。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一条,符合规定的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可 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小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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