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特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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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民法学》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2013.0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单选】▲(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2.01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2023年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

2023年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

2023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学问点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一般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公平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公平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表达公共秩序、政治治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听从关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全部的私法标准,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学问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标准;(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学问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标准。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肯定的规律体系和价值推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拟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公平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公平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公平。

主体公平并非指当事人在全部状况下地位均为公平,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公平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

(2)包括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全部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展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全部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全部关系的根本方法。

民法总论笔记 (1)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2(3(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4. 民法是人法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jus civile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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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的特点、性质

民法的特点、性质

民法的特点/性质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

“民法”一词是“舶来品”。

首先可以追溯到日本民法——“清末变法,抄自东瀛”。

而究其根本是渊源于罗马市民法。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因此,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性质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作为一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体系均大有益处。

我认为,民法的基本性质有以下几点:1.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自古罗马以来,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而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三种:①利益说。

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认为,规定国家事物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②意思说。

德国学者拉邦德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③主体说。

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和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当前我们强调公私法划分是有必要的。

正确认识并将民法归于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才能更好地协调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集体与个人、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尽量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公法优位和私法优位的抉择和协调就是对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关系的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对政府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和司法救济上存在不同。

2.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戳杀,因此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的应有之义。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的一切内容、制度是以权力为核心建立起来的。

民法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谢晋宋祖德第ຫໍສະໝຸດ 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
行 为 模 自愿、 自愿、自治 式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权 —— 救 济 模 式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确立、 二、尊重意思自治 救济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回复
民法调整方法的“ 民法调整方法的“
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社会关系
第四节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民法的性质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个人利益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自治 强制 社会利益
魏振瀛 编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历史沿革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由甲 保管。同年10月,甲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甲即分别给乙、 丙各1.5万元。同年12月丁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需半年该画的所有权转移戊。 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 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 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 将差额还给己 。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 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 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 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试分析本案各种法律关系,丁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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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特点/性质
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

“民法”一词是“舶来品”。

首先可以追溯到日本民法——“清末变法,抄自东瀛”。

而究其根本是渊源于罗马市民法。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因此,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性质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作为一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体系均大有益处。

我认为,民法的基本性质有以下几点:
1.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自古罗马以来,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而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利益说。

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认为,规定国家事物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
律为私法。

②意思说。

德国学者拉邦德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对等
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③主体说。

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和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
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当前我们强调公私法划分是有必要的。

正确认识并将民法归于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才能更好地协调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集体与个人、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尽量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公法优位和私法优位的抉择和协调就是对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关系的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对政府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和司法救济上存在不同。

2.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戳杀,因此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的应有之义。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的一切内容、制度是以权力为核心建立起来的。

民法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在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而民法不同,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即使民法无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也是受民法调整的。

对于当今中国社会,准确理解民法的权力属性,对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们有重要意义。

这能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并加强人们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

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与民法这一实体法对应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

作为一个实体法,民法为民事司法裁判提供了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

力求做到“有法可依”。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缺少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还是会出现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从而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要解决这一
现状的话,还需要法律工作者的长期努力,出台一部符合我国现状的、完善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4.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首先,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的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的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那么,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民法家的关系。

因此,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也就是私法;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市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应该是由“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所引申出来的特点。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所有制)就是私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主体独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保障。

而由所有权演变而成的物权制度又进一步丰富了所有权的实现途径。

正是因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调整民事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所以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对民法清楚地理解和把握民法的基本理念,不仅是对民法的具体理解有重要帮助,而且能更好地为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以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

而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初学者来说,系统和充分的了解民法的性质有助于我们后期对民法具体内容的理解与运用,使我们更容易融会贯通。

【主要参考资料】
课本《民法(第五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第三版)》梁慧星法律出版社
《民法学》高富平法律出版社
《民法》柳经纬、朱炎生厦门大学出版社
法学1101班
杨佳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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