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我国关于违章建筑是否具有物权

民法典我国关于违章建筑是否具有物权
违章建筑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政机关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如果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那么民法典我国关于违章建筑具不具有物权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我国关于违章建筑是否具有物权
违法建筑具有物权,违法建筑在拆除前,所有⼈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四⼗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违章建筑有哪些
违章建筑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2、擅⾃改变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改变了使⽤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法建筑物在拆除前,所有⼈对违法建筑享有物权,违法建筑所有⼈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被拆除物物权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1. 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违章建筑问题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违章建筑不仅给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还会给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界定和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成为了保障城市良好发展和居民权益的必要措施。
2. 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建筑活动,违反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行为。
违章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占用绿地、公共空间建设房屋;违反规划限高、限面积建设;未经审批改建、扩建建筑等。
3. 违章建筑的危害违章建筑给城市和社会带来了许多危害。
首先,违章建筑破坏了城市规划和规划用地的原则,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其次,违章建筑通常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违章建筑的存在还会带来社会治安问题,给城市的管理和维护增添了难度。
4. 违章建筑的治理对于违章建筑问题,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首先,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严厉打击违章建筑行为,加大违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的风险。
其次,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咨询和公众参与。
此外,也要鼓励公众对违章建筑问题进行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 违章建筑的处置对于已经存在的违章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于违反规划限高、限面积等建筑,可以进行改建或拆除。
其次,对于未经审批或改建情况较轻的违章建筑,可以采取补办手续进行合法化。
但对于严重违法的违章建筑,应严格依法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监督与评估在违章建筑治理过程中,监督与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违章建筑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同时,还应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7. 结论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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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摘要近几年,违章建筑的纠纷在法律实务中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在理论界也颇多争论。
本文主要从违章建筑权属问题出发,认为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权利,只是可以出现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从占有理论出发着重探讨了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以期能适当解决若干理论争论,在实务上提供某些建议!关键词违章建筑;使用权;占有;相邻关系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
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
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
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
……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1]而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建筑许可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建筑许可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许可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建筑许可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施工过程中,当地规划部门发现该住宅楼存在严重违法问题,遂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施工。
开发商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具备建筑许可条件;2. 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是否合法;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具备建筑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工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筑许可条件。
2. 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本案中,规划部门发现开发商擅自开工建设住宅楼,依法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因此,规划部门的责令停止施工决定合法。
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改建、扩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开工建设住宅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住宅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房屋出租中的违章建筑处理与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中的违章建筑处理与法律责任在房屋出租中,违章建筑是一个常见且严重的问题。
违章建筑指的是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私自在房屋内或外进行的建筑活动。
这不仅违反了建筑法律法规,还可能对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居住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在本文中,将重点讨论房屋出租中的违章建筑处理与法律责任。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违章建筑指的是建筑过程中没有获得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建筑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相应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的扩建、加建、改建等活动。
二、房屋出租中的违章建筑风险1. 结构安全风险:违章建筑可能改变原有房屋的结构,造成整体结构的不稳固,导致房屋出现倒塌、裂缝等安全隐患。
2. 安全出口堵塞风险:违章建筑可能会阻塞原有的安全出口,如窗户、门等,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逃生通道将受到阻碍,增加了居民的安全风险。
3. 居住环境风险:违章建筑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法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周边居民的采光、通风等。
三、房屋出租中的违章建筑处理与法律责任1. 可追究责任方:对于出租房屋的业主,他们应当对房屋的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如果出租的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问题,业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承租人也应当对房屋进行了解和检查,如果明知出租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问题但仍租赁,承租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理程序:一旦房屋出租中违章建筑问题被发现,相关部门将会展开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一般来说,首先会要求业主进行整改,如果业主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3. 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出租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问题的业主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拆除违章建筑等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承租人明知出租房屋存在违章建筑问题却仍然租赁的,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何避免违章建筑问题1. 寻求合法建造许可:当有房屋建设、改建、扩建计划时,业主应当在正规渠道获得相应的建造许可证,确保建筑活动合法合规。
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建筑是比较多的,产生违法建筑的原因包括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等,那么民法典中对违法的建筑要怎样处理的?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民法典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拆迁时,不予补偿。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违章建筑: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
所以,若是符合以上情况的违章建筑,那么可能无法拿到补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违建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
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案例分析
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案例分析乱搭乱建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越审批范围,在土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城市规划,损害公共利益,还可能给搭建者本人带来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乱搭乱建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擅自搭建导致拆除张先生在自有土地上搭建了一座仓库,用于经营建材生意。
然而,该土地的使用权已转让给他人,张先生的搭建行为未经新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后来,新土地使用权人发现张先生的仓库,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擅自搭建仓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张先生拆除仓库,并承担拆除费用。
案例二:乱搭乱建影响城市规划李女士在居民区内擅自搭建了一座阳光房,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劝阻李女士拆除阳光房,但李女士置若罔闻。
物业公司无奈,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李女士的行为违反城市规划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阳光房。
案例三:乱搭乱建损害公共利益赵先生在临街土地上搭建了一座铁皮房,用于经营小吃生意。
然而,该土地属于公共设施用地,赵先生的搭建行为未经审批,且影响公共利益。
当地政府发现后,责令赵先生拆除铁皮房。
赵先生不听,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拆除费用。
1.承担拆除费用:乱搭乱建者不仅要拆除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还要承担拆除费用。
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所示,法院或政府均判决乱搭乱建者承担拆除费用。
2.行政处罚:乱搭乱建者可能面临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拆除等。
如案例二所示,李女士因违反城市规划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阳光房。
3.赔偿损失:乱搭乱建者可能需承担因拆除建筑物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如案例一,张先生需承担拆除仓库的费用,可能包含人工、机械等成本。
4.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乱搭乱建者可能涉嫌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等,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建全套知识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和维权知识
「违建全套知识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和维权知识一、违章建筑的认定违章建筑一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
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扰执法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难题。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怎么来解决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
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
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
否则,就违背了《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
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
我们前面找到了法律规定,又找到了有权的执法机关做出界定,那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
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因此执法当慎之又慎。
三、拆除违章建筑的规范程序拆除违章建筑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一旦违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将会造成国家赔偿,导致拆违工作出现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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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导读:本文违章建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摘要:近几年,违章建筑的纠纷在法律实务中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在理论界也颇多争论。
本文主要从违章建筑权属问题出发,认为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权利,只是可以出现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从占有理论出发着重探讨了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以期能适当解决若干理论争论,在实务上提供某些建议!
关键词:违章建筑;使用权;占有;相邻关系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
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
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
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
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
……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1]而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
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3].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
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
无权使用。
而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
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
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
(2)动产所有权说。
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
(3)占有说。
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依前面的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这里不再做赘述。
而动产所有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有一定的缺憾,。
这个将在后面的侵权索赔问题中具体讨论。
而笔者更赞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依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
”[4]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在这里还要顺便讨论一下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
前面提到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就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笔者也批评了这种观点的不科学性。
因为在指导实务中,这种观点将会引起很大的差错。
中国经济时报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违章建筑”仅仅表示他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大多为城市规划局)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非国家法律,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
“[5]该文有个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不得随意没收,当政府拆迁时,也得给予补偿。
该文的立足点就是笔者上面所说到的对”违章建筑“的不科学定义。
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存在权利。
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观点,如果违章建筑的拆迁也需要补偿,那对国家又会有怎样的负担,国家又是否需要为公民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埋单?公民不但不会因为自己的违法活动而承担责任,甚至还可以获得补偿利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
(一)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随着时常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一些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有愈演
愈烈的趋势。
而关于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多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其次,因为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建筑的占有,还可以附带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因而违章建筑人也可以把建筑物出租而获得收益。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首先,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该是所有权人,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却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有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得出租。
所以可以说,我国的立法例是不承认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的。
其次,从占有方面来看,,按许多学者的解释,罗马法上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
‘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
”[6]而德国学者耶林也认为占有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应由法律做出保障,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
”[7]所以说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也不可能衍生出使用与收益的权能,从使用角度看,与前面所说的,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使用,与所有权之使用权能是不相同
的,而所谓收益,因为没有权利依据,也是一种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但就目前中国的关大农村来看,很多农村为了发展经济,积极招
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际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
从上面的缝隙来看,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然而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
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集体来背。
这种现象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保护,村民怨气大。
法院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一方面,不能明知是违法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
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与经济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事导致村民对法院的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工作者所不愿看到的。
对类似的案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似乎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
然而从宏观的依法治国观念来看,这类问题并不难处理,法院并不是简单的地方经济的维护者,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只是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手段与措施上,应该灵活、机动,应该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
另一方面,依法办案对于遏制当前农村正盛的违章建筑之风也是有很大好处的。
(二)违章建筑租赁中的租金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租金应该适当保护。
即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应该无效,但实际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者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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