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立法疏漏与重建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基层法院中,高达80%的民事案件都是以简易程序审结的,这反映了在我国数量不断增长的民事案件对简便、快速、易行的审判程序的现实需要。
但是,简易程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的问题,因此,加快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简易程序缺少一套独立系统的程序规则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设专章对简易程序做了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仅用了5个条文对案件审理的一些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方面依然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专门出台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
这种法律条文加司法解释的做法并未建构起一套体现简易程序的特色的系统规定,而且其中存在—些问题。
首先,立法结构失衡,司法解释过多。
与正式的立法相比,司法解释具有适用刚性较弱的先天不足。
这就使得它们在相当程序上难以对法院(法官)的审判行为提供有效地约束,同时也使其自身处于受法官好恶左右的境地。
其次,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存在与立法冲突之处。
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即审理的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制作口头起诉与答辩笔录,也不需要制作询问当事人笔录。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5条却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等十类材料,这两者产生明显的冲突。
这些相互冲突的程序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上的混乱。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现实操作性不强。
更重要的是,民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才能确定,在开庭之前就对民事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万灵娟
【期刊名称】《南方论刊》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较多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具有高效、简便的显著优势,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尽管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等制度,对促进我国公民诉讼大众化、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看,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得到改良.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万灵娟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J], 王燕军
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J], 耿雅新;孙继征
3.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J], 杨硕
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完善与适用 [J], 余佳奇
5.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和完善 [J], 杨鑫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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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_调研报告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_调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XX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效率。
2013年10月,市XX区人民XX被省高级人民XX确定为试点单位,大力推进简易程序规范化。
其后,路北XX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经验做法在全省获得推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具体表现为:ﻭ(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共7条,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且受我国立法所限,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存在着**条款相互“打架"的现象,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混乱。
ﻭ(二)制度设计存有漏洞.民事速裁及诉讼有自身独特的规律,但现有法律却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之中.简易程序单法,对简易审理原则、环节、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当事人合理预期,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
(三)操作有待。
简易程序化解纠纷省时省力,经过了的检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但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整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适用率受到很大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空间仍然广阔。
庭审速录、诉前调查令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亦未落实到位。
(四)办理程序有待简化.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ﻭ(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来看,受**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但从另一角度看,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则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因此,使得小额诉讼走向两难境地。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
在将介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立法背景。
在将分析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利与弊、操作性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结尾部分将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未来发展方向,并进行总结。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借鉴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国、立法背景、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利与弊、操作性问题、改进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据简化的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一种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立旨在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普通程序审理速度慢、效率低的问题。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程序更为简化、更加快捷。
在简易程序下,审理法官对证据的要求更加灵活,审理时间更为紧凑,审理程序更为简便,符合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的需求。
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纠纷较为清晰、事实简单、诉讼请求不复杂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使这类案件得到快速解决,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它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也尽可能地简化了诉讼程序,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快速、更高效的审理。
1.2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背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诉讼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其他民事程序相对独立,有自己独特的适用规则。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简易程序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浅议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
民事简 易程序适用 中存在 的问题及原 因分析
1 适用 范 围规 定 过 于 原 则 , 乏 可 操 作 性 。 、 缺
我国 《 民事诉讼法》 1 第 4条对适 用简易程序 的适用范 围作出 了规定 , 其 标 准 是‘ ‘ 事实 清 楚 、 利 义 务 关 系 明确 、 议 不 大 ” 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该标 权 争 。 准作了进一步 的司法解释 ,事实清楚 ” “ 是指 当事人双方对争议 的事实 陈述 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可靠证据 , 无需人 民法 院调 查收集证据即可判 明事实 , 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 是指 谁是责任 的承 担者 , 是权 利的享有 谁 者, 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 “ 是指 当事人对案件 的是非、 责任 以及诉讼标 的争 执无原则分歧 。 但是这样的解释仍然过于原则和笼统, 不具有可操作性。 且 案件 是否事实清楚 、 权利义务关系是否 明确 , 只有通 过审理后才能 明确 , 而 简易程序 的适用与否须在审 理 前 就 决 定 , 因而此标准在 实际上是无法操
二、 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我 国立法上设立 民事简 易程序 的主要 目的, 是在普通程序 的基础上 简 化对简单 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节约诉讼资源 、 高办案效率 。因此 , 民 提 对 事简易程序进 行改革和完 善也应 当以简化程序 、 节约诉讼成本 、 提高诉讼 效 率 为 出发 点 。 ( 落实 民事简易程序的各种简易方式 。 一) 1 落 实 口头 起 诉 和 口头 答 辩 、 在起诉和答辩方式方面 , 主要是实践 中口头起诉 和 口头答辩方式的落 实问题, 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并不难做到 , 只要指定专人 负责, 落实该项规定 即可。 采用 口头形 式的, 院应当记入笔录, 法 由当事人签名。 当然 , 考虑到 口 头起 诉和 口头 答辩 会大大加 重法院的工作负担 , 当前案 多人 少矛盾突出 在 的情 况 下 , 以采 用 格 式 化 的诉 状 和 答 辩 状 , 先 拟 定 例 稿 , 一 印制 , 可 预 统 供 当事人使用 。随着信 息网络化 的进 一步发展, 对简单 的民事案件 也可以通 过 网络 进 行 起 诉 和 答 辩 。 2 完善庭前准备 工作 , 、 重视 与庭 前调解 的衔接 。 首先, 由于法律规定的 简便方式传唤无相应 的制度 予以保 障, 因此 法院要让 当事人提供准确详细 的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以保证法 院在传 唤当事人或送达诉讼文书 时尽量 次传唤或送达成功 , 以免因传 唤或送达 的问题而拖延办案 时间 。 次, 其 在 立 案 和 送 达 起 诉 状 副 本 时将 格 式 化 诉 讼 权 利 和 义 务 ,如 民事 诉 讼 须 知 、 举 证通知书 、 诉讼风险提示 书等一并送 达当事人 , 开庭时法 官无 需再重复告 知诉这些讼权 利些权利和 义务 , 以节 省庭 审 时 间 。 再 次 ,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对 件, 尽量在开庭前通过 电话联系等方式 , 了结双 方当事人对 案件的态度, 先 有 调 解 可 能 的 尽 量 安 排 庭 前 调 解 。 方 面 有 利 于法 官 了解 案 情 、 解 矛 盾 , 一 化 便 于 案 件 的审 理 ; 一 方 面 使 一 部 分 简 单 的 案 件 能 够 在 庭 前 分 流 , 而 节 另 从 约大量的庭审时间, 提高办案效率。 3 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的简化 、 法庭调查中, 对原、 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可 以不调查 ; 互承认 的与身份 相
解析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反思和重构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反思和重构张之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诉讼费收费办法改革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如何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人民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在这种背景下, 简易程序广泛运用已成为人民法院的首选。
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却是不尽人意,暴露出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做重新检视,进而重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
本文拟从审判实践出发,粗浅地分析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重构民事简易程序之设想。
一、简易程序的地位和必要性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人们对司法效率和公正长期不懈追求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在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虽然是以普通程序的补充程序出现的,但因其具有传唤方式简便、诉讼成本低,审理期限短、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并发挥出普通程序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尤其诉讼费用改革后,大量案件涌入,人民法院为了化解社会纷争,提高司法效率,解决人案矛盾,简易程序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
笔者所在的法院每年80%以上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率达到80%,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26天,简易程序所发挥出的效能有目共睹。
但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简易程序不能正确适用,严重制约了简易程序效能的发挥。
因此,对简易程序重新定位,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民事审判中越来越重要。
二、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存在以下不足:(一)送达方式不够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比如捎口信、电话、发短信等形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还是传票传唤,并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
对于打电话、捎口信或者是发短信等形式较少采用,即使采用电话传唤,当法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量明身份后,被告或挂断电话或谎称自己不是当事人,拒不接听;当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时,被告甚至会迁怒于法官打扰其工作,认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因而不愿配合法院工作。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例如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及证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程序简便等,所以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正因为如此,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长,有些基层法院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例如根据北京市一个区法院的统计,1998年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占当年同类案件的81%,而1999年这一比例就上升到了92%,而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更可高达9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试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北京审判》2000年第1期,第8页。
)由此可见,民事简易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此客观需要相呼应,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亦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予以检讨,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
从世界各国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区分案件审理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界限标准,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概念式”,即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性质下一个一般定义,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4篇(浅谈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4篇浅谈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摘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是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解决机制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简易程序修改的法理基础出发,简要评析《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探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浅谈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摘要简易程序的理念就是要求效率优先的,但在公平的基础上。
我国的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以及规范性以及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来对简易程序进行分析,进而促进简易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适用范围转换简化一、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理念关于“公正”和“效率”谁优先的问题现在已经公认,两者兼顾是民事诉讼法追求的目标。
诉讼效率使诉讼公正变得更加可信和更加具有说服力。
司法是非常重要的在追求诉讼效率面前,它不仅在保证公正的裁判,而且在保证公正的,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以此来提高诉讼的效率。
总之,民事简易程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简易程序的要求是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迅速的解决纠纷,同时降低诉讼的成本,案件的简单化也是保证效率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来提高诉讼的效益。
在效益的基础,也要把握好公正的程序。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可以把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和经济效益凸显的更加明显。
二、在我国诉讼简易程序出现的不足(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的不足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应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规定》则补充罗列了五种除外情形,即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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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压 力 , 基层法 院尤 其是其 派 出法庭 对新 收案件 一律 采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 审限届 满又无法结案 时 , 以案情复 杂为 在 再 由转化 为普 通程序的情况屡见 不鲜 , 导致《 民事诉讼 法》 第 12条规定 的受理条件形同虚设 。同时《 4 民诉意 见》 没有 明 确规定转换 程序中须征求 当事人 的意见 , 因而使得 很多法 官根据 自己的办案进度 以及效益 任意转换 程序 , 当事人 置
关 键 词 : 易程 序 ; 序 转 换 ; 用标 准 简 程 适 中 图分 类 号 :9 5 12 9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传 唤 , 种 情 况 下 , 致 《 干 规 定 》 6条形 同 虚 设 。 此 导 若 第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存 在 的 问 题 ( )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不 明确 一 简
关 于民事诉讼 简易 程序 的适 用范 围 , 国 《 我 民事诉 讼 法 》 12条规定 可知 , 第 4 立法对 案件的适用范 围采用 了概括 式 的表达方 式 , 使得该规定过 于原则化 , 缺乏具体性 以及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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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民诉 意见 》 当 中, ) 对第 1 2条规 定 中 4
关 于 “ 实 清楚 、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 议 不 大 ” 充。虽然司法解 释对第 12条进 4 行 了详细的解释 , 是依 然存在 以下 问题 : 1 从 法律 逻辑 但 () 的角度 , 于民诉法 和司法 解释 的概 括式表 达缩 小 了简易 对 程序适用范 围的外 延。 ( ) 律 规 定 脱 离现 实 过 于理 想 2法 化。按照 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 的适用 范围的要求是 当事 人 双 方对 争 议 事 实 陈 述基 本 一 致 , 能 提 供 可 靠 证 据 , 利 义 并 权 务关 系明确 , 对案件的是非 、 责任 以及诉讼标 的争执无原则 分 歧 。这 样 的要 求 实 际 上 已 经 达 到 了 判 决 的 临 界 点 , 果 如 依 旧将这种几 乎不存在 争议的案件作为 简易程序 的适 用标 准将会使 民事 简易程 序适 用范 围局 限在狭 窄的 范围 中 , 并 且对于一些实质上符合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得不 到公 正与 效率的保障 。其最后结果只会使 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陷入 相悖的困境之 中。
浅 议 我 国 民事 简 易 程 序 立 法 疏 漏 与重 建
刘 淑 君
( 东 商 学院 法 学院 , 东 广 州 5 0 2 ) 广 广 130
摘 要: 民事简易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 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价值, 司法改革和实践 中的重点问题。笔 是
者针对我 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现状, 出了立法上和 实践 中我 国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 提 起诉和答辩 制
《 若干规定》 4条相 比起 民事诉讼法第 13条第一款 第 4 规定 , 格限定和提 高了 口头 起诉 的适用 条件 。假 如严 格 严 按照司法解释 的标 准 , 么对 于符 合 口头起诉 的 主体条 件 那
的外延就被无 限缩小 , 而且其标准极为苛刻 , 明显违背 了适 用民事诉 讼法 的相关 规定 , 不能更好 地发 挥简 易程 序特有 的简捷 、 民的优 势。因此 , 便 口头起诉 的法律规定并 未能充 分发挥 现实价值。
的 利 益 不 顾 , 条 司 法 解 释 的 意 图 明 显 是 为 了 严 格 简 易 程 该
序的审限从而解决 简易程序转换 为普通程序时 的可操作性 问题 , 但在 实践 中却 成为法 院规避 简易程 序超期 审理 而进 行技 术性操作 的依据和借 口。 ¨
二 、 国 民 事简 易 程序 疏 漏 的成 因 我 ( ) 一 立案 门槛设 置过 高
、
( ) 三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界限不清 我 国 目前《 民事诉 讼法 》 并未就 民事 简易 程序 和普 通 程序应 当如何转换进行 相关 规定。最高人 民法 院《 于适 关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讼 法 >若 干 问题意见 》 10 第 7 条 规 定 以及 第 1 1 规 定 可 见 , 司 法 解 释 仅 承 认 简 易 程 7条 该 序在一定条 件下单 向逆转 至普 通程序 , 而禁止 普通程 序 向 简易程序转换 。而对 于何谓 “ 案情 复杂 ” 司法解 释没 有 明 确规定 , 无实例可供参考 , 由法 官 自由裁量案 情复杂与 也 仅 否。随着民事案件 的大 量增加 , 官受基 于结案 指标 的业 法
第3 0卷 第 9期
2 0 1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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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9— 0 5— 2 10 5 4 (0 0 0 0 1 0
度、 传唤制度、 程序转换制度 以及上诉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并对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刻的剖析。在此基础上 , 笔者从如
何制定案件适用范围的具体标准、 放宽口头起诉的立案标准、 范和 强化传唤的方 式与效力、 规 限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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