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邯郸市市区范围内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情况如下:一级地段:丛台路、陵西大街、陵园路、滏河大街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路两侧。
二级地段:除一级地段区域外,由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环路两侧。
三级地段:为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市区地域。
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原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为三级地段。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除四条环路以内及环路两侧为二级地段外,其余区域为三级地段。
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18元,三级地段10元。
纳税人使用土地临两条道路以上的,按门牌号确定所属地段,暂无门牌号的按所临主要街道确定所属地段。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造成各县(市)原地段等级划分不合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2011〕110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结束——。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告贵政通〔2018〕8号为便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7〕224 号)精神,现将调整后贵港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后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税额标准(一)市本级中心城区年税额标准1.一级地段:由现行的8元/平方米调整为7.5元/平方米;2.二级地段:由现行的6元/平方米调整为5.5元/平方米;3.三级地段:由现行的4元/平方米调整为3.5元/平方米;4.四级地段:由现行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2.5元/平方米;5.五级地段: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年税额标准由现行的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三)上述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至本次调整前的税额标准。
二、市本级中心城区及工矿区(工业园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一)市本级中心城区的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贵政发〔2008〕20号)规定执行。
(二)市本级工矿区(工业园区)包括贵港市工业园区、港北区工业园区、港南区工业园区和覃塘区工业园区。
具体征税范围及地段等级划分标准仍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贵政发〔2014〕18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港(台湾)产业园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贵政发〔2014〕19号)规定执行。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长府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3]20号2003年5月9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市市政建设及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本着条块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我市城区土地划分6个等级。
二、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定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
各级标准为:一级地8元,二级地6元,三级地4元,四级地2元,五级地1元,六级地0.5元,建制镇、工矿区0.5元至1元。
三、等级重新划分后,座落在同一级别土地上的纳税人不分行业,均适用同一税额标准。
四、临街的企业,无论深度多少,均按所临街路划定的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座落在多个级别土地上的企业,均按高等级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城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199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市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明细表一级地街路地线地段范围1、重庆路大经路-西安大路2、光复路陕西路-光复广场3、新发路人民大街-大经路4、西三马路大经路-大马路5、大马路上海路-南广场6、永春路长春大街-西五马路7、人民大街站前广场-人民广场8、西四马路永春路-大马路9、清明街新发路-长春大街10、贵阳街上海路-南京大街11、东一条街南京大街-长白路12、汉口大街站前广场-西一条街13、长白路站前广场-东二条街14、胜利大街站前广场-上海路15、长江路人民大街-胜利大街16、祟智市全程17、近埠市全程18、西安大路人民广场-重庆路19、红旗街朝阳公园-信义街20、桂林路人民大街-新民大街21、同志街同光路-自由大路二级地街路地线地段范围1、富锦路建设街-红旗街2、工农大路新民广场-红旗街3、西安大路重庆路-西安桥4、西朝阳路昌平街-万宝街5、西朝阳南胡同建设街-万宝街(市场内)6、人民大街人民广场-自由广场7、同志街解放大路-同光路8、建设街西安大路-西朝阳南胡同9、西康路人民大街-同志街10、大经路新发路-长春大街11、西四马路永春路-大经路12、长春大街人民广场-东大桥头13、全安街大经路-吉林大路14、东四马路大马路-铁行街15、上海路大经路-光复广场16、长通路永长路-东大桥广场17、民康路人民广场-解放大路18、解放大路长春大桥-珲春街19、汉口大街西一条街-西广场20、平阳街民康路-曙光路21、东门路东大桥-永长路22、桃源路永长路-东天街23、柳明街桃源路-东天街西胡同24、晴柳街桃源路-东天街西胡同25、平治街大经路-民康路26、黄河路人民大街-东三条街27、长江路胜利大街-东五条街28、长江路南胡同人民大街东胡同-东二条街29、长江路南二胡同人民大街东胡同-胜利大街30、珠江路人民大街-东五条街31、团结路人民大街-康平街32、兴业街铁北一路-铁北四路33、北京大街西广场-上海路34、四通路东大桥-立交桥35、同志街西安大路-新华路36、宁波路东五条街-胜利大街37、长白路东二条街-东五条街38、黑水路胜利大街-东广场39、大马路南广场-长春大街40、铁北二路凯旋路-北八条街41、凯旋路西道口-柳影路42、兴业衔铁北四路-小南街三级地街路地线地段范围1、东风大街宽平大路-东风广场2、铁北一路北四条街-北七条街3、铁北三路北四条街-北十条街4、西安大路西安桥-西环路5、铁北四路北四条街-北十条街6、和顺大街东新路-劳动公园7、东盛大街东新路-岭东路8、吉林大路民丰大街-乐群大街9、乾安路远达大街-新荣街10、远达大街宜良路-惠工街11、惠工路立交桥-远达大街12、东新路通安街-东盛大街13、通安街立交桥-东新路14、吉林大路长春大桥-民丰大街15、宽平大路红旗街-开运街16、正阳街普阳街-正阳广场17、长大铁路、宽平大路以东,吉长铁路至东大桥以南,伊通河、南岭大街以西,南湖大路以北之间没有规定的其它区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17e0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5.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一)宁波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
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级别划分表》(甬政发〔2002〕26号)区域范围,一至四级不变,五级、六级合并为五级。
(二)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
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3-3元调整到每平方米1-7元(具体为一级土地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二)其他各县(市)、区每平方米税额在1-7元范围内分等级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铁政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铁政发[200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03580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a3.png)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储备资源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
各单位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提高对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整政策,抓紧核实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面积,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款补征工作,确保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在3月31日前贯彻落实到位,4月份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
地段等级需要规范和调整以及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于4月15日前及时上报市局,提请市政府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尽快组织实施。
三、做好税源普查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抓住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和调整税额标准的有利时机,夯实本地区应税土地面积。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函【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等级范围,江西省【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5号【发文日期】2014-10-30【实施时间】2014-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上饶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上饶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上饶市中心城区(信州区)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火车站-京福高铁-信江河-丁洲大桥-二上线以西;南至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北;西、北至行政区界。
二级土地包括:上广公路-玉丰路-前进桥-志敏大道以南至行政区界。
三级土地包括:市区规划区内一、二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朝阳产业园,其他建制镇。
(二)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级土地包括: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土地。
(三)上饶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槠溪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信江河以北;西至武夷山大道、黄源村(含)、坂头村(含)以东;北至浙赣铁路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东至信州区地界以西;南至浙赣铁路以北;西至坂头村(含)以东;北至罗桥街道办境内杭长客运专线、石狮境内沪昆高速公路以南;城南新区。
三级土地包括:茶亭工业园,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四)广丰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迎宾大道东段;南至芦洲大道;西至迎宾大道西段、月兔大道(不含工业园区企业);北至沪昆高速广丰连接线。
二级土地包括:县城规划区一级土地以外其他地段;工业园区(包括芦林片区、河北项目区、博山项目区、收费站项目区、霞峰项目区和壶峤、湖丰项目区)。
三级土地包括:其他建制镇。
(五)玉山县 一级土地包括:东至玉清大道以西;南至冰溪河以北;西至金山大道以东;北至新320国道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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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为公平税负,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详见《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三、调整后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一)申报缴纳
20XX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
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表格文书下载
《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请纳税人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sydsj.)“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服务措施?
(一)发布通告。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9月25日在《沈阳日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二)宣传辅导。
通过《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将专门增设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将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增加申报期。
本年度增加11、12两个月为临时申报期,纳税人可于这两个月的月初13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四)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对增量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在20XX年1季度内延期缴纳税款。
注:1.城市市区即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组成。
中心城区范围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2.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