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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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中如何把握公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的隐私权

媒体报道中如何把握公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的隐私权

媒体报道中如何把握公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的隐私权作者:李曼丽来源:《活力》2009年第07期一、媒体报道应该体现公众的知情权我国对公民知情权的规定从《宪法》上可以看出。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很显然,人民要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事务,就必须知道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的各方面情报;国家机关应主动地或应公众请求公开这些情报,以使人民知道和了解各方面的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让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便是一句空话。

《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

在这项规定中也包含着人民的知情权内容,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就体现出了人民和信息或情报的联系,人民要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必须知道政府的有关情况,才能进行比较判断。

另外,对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也包含了知情权的内容。

关于知情权,在我国许多法律中也有反映:《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的举证责任及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选举法》的候选人公布等,均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公众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具有丰富的含义,应当作为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的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

它既包括抽象的权利,也包括具体的权利;既包括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既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与具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有力手段。

然而,在追求新闻价值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新闻工作者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公众利益,通常指的是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福祉、安全和发展相关的事务。

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例如揭露腐败、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关注公共卫生事件等。

通过这些报道,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个人隐私,则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干涉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外界的无端侵扰。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容易引发冲突。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为了揭示犯罪的真相和警示社会,可能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但如果过度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对其家属或其他无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侵犯到他们的隐私权。

那么,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中应该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当明确报道的目的和价值。

如果报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那么在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就需要谨慎处理。

例如,在报道公共卫生事件时,重点应该放在疫情的传播情况、防控措施等方面,而不是过度关注患者的个人生活细节。

其次,遵循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工作者应当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同时,也要遵循新闻伦理原则,尊重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避免对个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获取新闻素材时,要采用合法、正当的手段。

不得通过偷拍、窃听等非法方式获取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在获取前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在报道中进行必要的模糊处理。

此外,新闻媒体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伦理

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伦理

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伦理新闻报道是传递信息、揭示事实的重要途径。

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记者需要遵守一系列基本原则与伦理规范,以确保报道真实、准确、公正和有道德。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伦理问题。

一、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1.真实与客观性真实与客观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之一。

记者在采访、收集资料以及整理新闻内容时,要力求准确无误。

报道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呈现事实,避免个人偏见或主观色彩的介入。

2.平衡与多样性平衡与多样性意味着新闻报道应基于公平和全面的原则。

记者应尽量收集多方面的观点,不偏向任何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报道中应充分反映各个相关方的声音和立场,展示事物的多个方面,让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事件。

3.公益性与社会责任新闻报道应该有公益意识并承担起社会责任。

记者应以推动社会进步和正义为目标,关注公众利益,揭示社会问题,激发社会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记者还应注意避免透露隐私信息和伤害弱势群体。

二、新闻报道的伦理问题1.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记者在报道过程中需要平衡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

在报道涉及个人生活的事件时,记者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并权衡其披露与公众对事件的关注程度,避免不必要的侵犯。

2.道德判断与价值观念记者在报道时往往会面临道德判断和价值观念的问题。

在处理敏感话题或争议性报道时,记者应思考报道的目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后果,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因个人立场或价值偏见而影响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诽谤与辱骂记者在报道时应注意避免诽谤与辱骂他人。

报道应该是基于事实的,不应散布虚假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和尊严。

4.利益冲突与利益主张的公正记者需要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利益主张的公正。

在报道涉及商业、政治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事件时,记者应避免与特定利益集团产生过度关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总结: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与伦理规范是确保新闻真实、准确、公正和有道德的重要保障。

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应遵循真实客观、平衡多样、公益性和社会责任的原则。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的影响力日益深远。

然而,在追求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与抉择。

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保障了个人的私人生活不被随意侵扰和公开;而公共利益则关乎社会整体的福祉和发展。

如何在新闻传播中实现这两者的平衡,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隐私权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它涵盖了个人的生活领域、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多个方面。

比如个人的家庭生活、情感状况、健康信息等,这些都是个人有权保护且不希望被外界随意知晓的内容。

当新闻传播未经授权披露这些私人信息时,不仅会对个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还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然而,新闻传播也肩负着服务公共利益的使命。

公共利益涵盖了广泛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等。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新闻传播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

例如,在揭露腐败行为、重大犯罪活动或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会涉及到相关人员的部分隐私。

比如在报道某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时,可能会提及他的财产状况和一些个人行为;在报道某传染病的传播情况时,可能会公开感染者的活动轨迹。

这种情况下,新闻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那么,如何在新闻传播中实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呢?首先,新闻从业者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准则。

在获取和传播新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进行披露,并且要尽量减少对个人的不必要伤害。

其次,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披露的程度和方式。

同时,对于违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新闻传播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报道自身水平的提高和报道方式的改进,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从而导致相关争论的迭起。

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矛盾,我们应适宜地采取措施。

使二者的矛盾降至最低。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权利的有无以及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当今这个传媒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已被深深唤醒,“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不知鼓舞了多少人为争取权利而奋斗不息。

权利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主体对利益的追求。

由于利益的类型多种多样,因此权利也有很多分类。

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再加上权利本身具有的相对性,致使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权利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一对互相对立的权利,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概念的界定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肇始于1890年的美国,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他们的著名论文《隐私权》1中提出来的。

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国内法学界尚意见不一。

有的学者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夫妻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的权利。

3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隐私权则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过程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

新闻规范法律知识点总结一、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新闻行业的基本要求。

新闻报道应基于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以免误导公众和侵害他人权益。

新闻采编人员应尽力搜集并核实信息的可靠性,排除个人主观偏见和利益驱动,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二、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平衡新闻报道的新闻价值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隐私权。

在涉及隐私的报道中,应审慎权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名誉权与新闻报道的界限新闻报道在揭示真相、舆论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过度报道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风险。

名誉权是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避免对他人进行恶意抹黑、诽谤等行为,慎重使用言辞和表述,确保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四、著作权与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等。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应尊重著作权,依法进行合理使用。

借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出处或征得授权,避免侵犯著作权。

五、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准则新闻报道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应该遵循媒体行业自律的道德准则。

新闻媒体应该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抹黑、攻击他人。

同时,在采访报道中应尊重个体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暴力、恐吓、侮辱等行为。

六、网络新闻与虚假信息的防范互联网的发展给新闻传播带来了便利,但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渠道。

新闻媒体在网络时代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新闻报道的职业准则进行信息搜集、核实和发布,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

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保持客观理性的判断。

七、新闻报道与社会责任作为第四权力,新闻媒体担负着社会监督和公共利益的责任。

新闻报道应多关注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

在报道中,应注重平衡报道的对象,尊重各方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新闻规范涉及到真实性、客观性、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道德准则、网络虚假信息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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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新闻报道中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姓名:郑小燕学号:200907302104专业:应用化学(辅修双学位:新闻学)年级:2009级系别:应用化学系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完成日期:2013年3月指导教师:舒骅讲师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本论文(设计)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数据等行为。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日期: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使用授权声明海南师范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毕业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毕业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海南师范大学可以将本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印手段保存、汇编毕业论文。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目录一、前言 (4)(一)公众知情权 (5)(二)公众隐私权 (5)(三)研究意义 (6)二、新闻报道中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平衡现状分析 (6)(一)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侵犯了隐私权 (6)(二)新闻报道中政府工作人员隐私权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 (8)三、新闻报道中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的措施 (11)(一)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侵犯了隐私权如何平衡 (12)1、适当的限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犯行为 (12)2、要保护公众人物子女及亲属的隐私权利不受侵害. 12(二)新闻报道中政府工作人员隐私权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平衡 (13)1、合理的满足公众知情权 (13)2、要对知情权进行保障,最重要的要对其予以法治保障 (13)四、结语 (14)参考文献: 15新闻报道中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作者:郑小燕指导教师:舒骅讲师(海南师范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海口,571158)摘要:在信息媒体不断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进入了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的时代,新闻媒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就在新闻报道不断满足公众的公众兴趣的过程中,也逐渐使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相互冲突,不仅侵犯个人利益,也使新闻媒体处于进退两难之地。

如何平衡新闻报道中的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成为我们关注的核心。

本文主要讨论在娱乐新闻、实事新闻和事件新闻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并提出相关平衡措施。

让新闻报道更加专业化和人性化。

关键词:新闻报道知情权隐私权平衡The balance of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nd right ofprivacy in the news reportAuthor: Zheng Xiaoyan guide teacher: professor ShuHua(college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haikou,571158)Abstract: in the continuous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media, people have entered the never leave home, they know what's going on in the world of The Times, the news media has played a huge role. In news reports, however, constantly satisfy the public in the process of the public interest, also make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nd privacy conflict each other gradually, not only infringe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lso make the land of the news media is in a dilemma. How to balance the news reports in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nd privacy have become the core of our attention. In this paper, we discuss in the entertainment news, and news and events in the news right to know and privacy conflicts, and balance of related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Make news reports more specialization and humanization.Key words:news report right to know privacy right balance一、前言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各种新闻媒体应运而生而又不断的蓬勃发展,我们离不开新闻媒体,但又害怕新闻媒体。

借用一句著名的台词:如果你爱他,就把他交给媒体,它能让他上天堂;如果你恨他,就把他交给媒体,它能让他下地狱。

新闻媒体在尽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情况下也不知不觉的对公众的隐私权产生了或多或少的侵犯。

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那么,如何平衡新闻报道中公众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就成为了新闻媒介和公众广泛关注的话题。

在媒介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希望新闻媒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众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共同形成并维护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公众知情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综合国内外众多学者的意见,公众知情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本文所讨论的知情权相关问题也限于以下几种:第一、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第二、社会知情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

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第三、对个人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二)公众隐私权从法律的角度讲,隐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可以指法律也可以指其他许多社会价值。

社会中各界人事也都在不同领域谈论着隐私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商业目的盗用他人的姓名或类似物,即盗用;(2)、侵扰他人的私人领域,即侵扰;(3)、公开有关他人的私人信息,公布私人信息;(4)、发表错误暴露他人隐私的材料,即错误印象。

【1】这里我要讲的主要是针对新闻报道中对于私人信息和发表错误暴露他人隐私两个方面所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讨论。

这里所涉及的主体不仅是政坛人物、娱乐明星、体育明星,也包括寻常百姓。

我们所关心的是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应当保护公众的隐私权利尽量不受到侵害,确保每个社会人员的私人空间的自由。

我认为,所有不涉及或者危害公众利益的有关个人的事情,都应该被当做隐私来保护。

(三)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迅速提高,大众需求的扩大,公众的兴趣也越来越广泛。

从而公众兴趣成为公众知情权的原因,但是作为媒体,应当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引导公众兴趣的健康发展。

因为公众兴趣也会有猎奇、低俗的兴趣倾向,新闻报道如果满足这样的公众兴趣,便丧失了媒体自己的价值判断,成为人性中低俗倾向的附庸。

所以,媒体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公众与公众之间扮演着信息收集与信息传播的重要角色。

但是,有时候新闻媒体也会迷失作为一个新闻媒体应有的态度,一味的追求新鲜刺激、追求点击率和知名度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

那么,如何在保证公众正常知情权的情况下,保护公众的隐私不受到侵害,是值得我们关住的。

二、新闻报道中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平衡现状分析。

(一)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侵犯了隐私权。

随着时代潮流不断更新,娱乐明星无疑是引领潮流的时尚范儿的代表。

无论是青年人、少年儿童、还是老年人,几乎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娱乐明星。

或者是喜欢他们的作品、或者是喜欢他们的长相和气质、再或者是喜欢他们奋斗的精神……总而言之,对于公众喜欢的或者不喜欢的娱乐明星,公众具有普遍的公众兴趣。

这就使得娱乐新闻报道有别于其他新闻报道,它具有更多的猎奇心理,因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证实。

另一方面,娱乐新闻报道更加强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不能权衡当事人的隐私范围。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各种娱乐八卦新闻,包括明星的私生活、交往圈等等都是娱乐关注的。

在娱乐新闻报道中往往不能很清楚的界定报道对象,从而导致了隐私权利的侵犯。

众所周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2013年2月22日涉嫌轮奸案被警方刑拘,再度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李天一1996年4月出生于北京音乐世家,母亲梦鸽是知名歌唱家。

曾就读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美国Shattuck-St. Mary's School(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2011年9月曾因打人事件被收容教养【2】。

2013年4月1日,有消息称,前不久涉嫌轮奸的李天一案已经被移送到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这意味着,李天一被认定是未成年被告人。

按照今年年初刚刚实施的刑诉法和相关解释,对于未成年案件的新规定来看,李天一案件不会公开审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事件之所以众人皆知,主要是因为此案件的涉案人员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而此案件所涉及其他四名涉案人员我们却无从知晓,也没有公众愿意知道他们是谁。

从这起案件中所引发出的新闻报道中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这起事件发生了,新闻媒体也做了相应的报道,但是报道的方式不对。

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直接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利。

从报道一开始,媒体就直接冠以“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这是不合适的。

首先,且不谈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就算是一般案件的报道,我们所看到的都是嫌疑人“李某”、“张某”等等。

很少在案件审理前将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公之于众。

其次,李天一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更应当受到保护,虽然他犯了错误,但是他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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