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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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房地产营改增的选择计税方法

房地产营改增的选择计税方法1、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预收房款缴纳营业税的开票问题、预售房款预交增值税和销售的增值税计算和发票。
(1)预收房款的处理。
所谓预售房款是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而收取的款项,不包括与所售开发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会员费等赋予一定权力而收取的费用。
分两种情况,一是规定时间以前收取,二是规定时间以后收取。
规定时间以前收取的,按规定应计算缴纳营业税,需要开具发票的,原则上在2016年12月末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在年底前由于不具备条件不能开具发票的,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按预收房款除以1加5%征收率换算不含税收入,再乘3%预征率计算预交税款。
如果是销售前开具预收房款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 号)附件,可以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开具发票。
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规定以前收取的预售房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营业税,一拖就给拖到了现在,交营业税人家地税局收不了,交增值税又怕以后查出又要补缴营业税,存在交双份税款的风险,如何是好?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这是原则,方正税务师认为为稳妥起见,不能证明预收收入发生在规定以后,还是补缴营业税,如果正常无法申报,那就走自查,按照查补税款处理,当然按规定要交滞纳金【房企财税微值fdccsdr】规定时间以后收取的,按规定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收房款除以1加5% 征收率换算不含税收入,再乘3%预征率计算预交税款,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如果开具预收房款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附件,可以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财税[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
“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十大节税举措(二)

“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十大节税举措(二) 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十大节税举措(二)发布: 2016-08-19房产与场地分别签订出租合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企业将房屋及场地对外出租,是有税务筹划空间的。
租金是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的企业能否节税,确定租金大小是关键。
因为房产税只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征税,出租场地不交房产税。
所以要将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分别核算,达到节税目的。
例如:某企业将一处厂房及场地对外出租,年租金为100万元。
如果只开一张发票,则年纳房产税12万元(100×12%)。
如果合理分别签订出租房产与出租场地合同,分别开票,房产年租金为60万元,场地年租金为40万元,则年纳房产税7.2万元(60×12%)。
一年可节房产税4.8万元(12-7.2)。
营业与居住房屋分别签订合同纳税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将营业场所与居住房屋分开,分别签订合同。
这样,缴纳房产税时可减轻税负。
例如:市民张先生拟将在商业地段购买的沿街房屋上下两层出租他人使用,合同规定每年取得租金12万元,张先生应纳房产税1.44万元(12×12%)。
该房屋属于商住合用,楼上用于居住,楼下用于经营。
如果张先生与承租方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楼上按每月0.3万元租给他人居住,第二份合同将楼下作为经营使用,年租金8.4万元,两部分合计租金收入仍为12万元。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用于居住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楼上住房每年的收入为3.6万元,房产税率按4%计算,每年缴纳房产税0.144万元(3.6×4%);楼下商业用房房产税1.008万元(8.4×12%),两项合计1.152万元,比不分清用途租赁一年可节税0.288万元(1.44-1.152)。
2024年房地产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但在过去的几年里,房地产业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推动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于2024年出台了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办税指南,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盈利空间。
以下是我对2024年房地产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的一些解读和评价。
营改增是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盈利能力。
房地产业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其税收政策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营改增办税指南,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按12%的税率计算,即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5%的税率计算,即税率为5%。
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营改增办税指南,房地产企业计算增值税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税率表,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增量法进行计算。
增值税增量法是指将企业应交增值税包括在企业销售价格中,以实现增值税的内部划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采取哪种计算方法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情况。
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价格在税率为12%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那么该企业应该选择12%税率进行计算。
相反,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价格在税率为5%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那么该企业应该选择5%税率进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来确定合适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营改增办税指南的出台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盈利空间。
这将促使房地产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扩大产能和规模,推动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营改增办税指南还提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首次购房者的购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
这将为首次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购房机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营改增办税指南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2024年房地产税费计算营改增

增值税计算房地产项目
例:某房地产项目2024年5月份销售取得预售房款6亿元,2024年12月如期交房。其中 2024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总额3000万元。
1、计算方式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X征收率 =60000万/(1+5%)x5%=2857万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60000万/(1+11%)x11%-3000万=2946万
1、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房地产老项目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式,36个月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征,进项税不予抵扣。 3、产生收入时预缴增值税,产权发生转移时,清算应纳税款,影响现金流量表。
备注:房地产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7
级数 1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
增值税公式
不超过50%
30%
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扣除项目金额×0%
2
50%~100%
40%
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
100%~200%
50%
15%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开发成本细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 开发成
本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材料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金额
不涉及增值税
对应税率 对应税率 对应税率
6% 11% 17%
营改增不动产如何开票

营改增不动产如何开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如下: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的时间限制。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购买方必须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的时间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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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1、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以上两款,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二)纳税人的分类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执行。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1、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3、存款利息。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5、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率为5%。
(三)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2)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房地产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9、个人对外销售购买的住房(1)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为销售额。
③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0、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五)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