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 - 2012下 - 第4章 物权法定原则 (2)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即物权法定原则。
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
狭义的物权法的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
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
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内容法定。
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
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
《物权法》未设明文。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
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表现。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
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反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看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
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假如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简述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障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简述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种类、设立、变更和终止,均由法律规定。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对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不因权利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以保障交易安全。
4. 物权优先保护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和其他权利。
三、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种类、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保护等内容。
(1)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等。
(2)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确保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物权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物权保护的规定包括:(1)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当事人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处理合同标的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物权保护的规定包括:(1)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均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内涵、适用范围、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类型物权。
2. 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利范围、义务范围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 物权的设立:当事人设立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登记等。
2. 物权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变更登记、签订合同等。
3. 物权的转让:当事人转让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等。
4. 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如抵押权、质权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 无效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设立的物权、变更物权、转让物权和消灭物权,均无效。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合同无效、侵权责任等。
3. 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五、结论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式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4、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
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中一些基本而根本的规定,是物权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性理论,对物权法律的设计、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对物权法律实践的指导,有助于人们
正确理解和使用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物权法律政策的定位。
下面来看看具体
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
一、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定义,民事法律确认和保护所有者对其财
产的权利。
它要求对任何侵犯所有者的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予以谴责,并予以有效地保护所
有者权利的措施,包括禁止侵权行为,采取侵权行为排除、补偿和违约责任赔偿等。
二、依法行使物权的原则:指的是财产权者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定行使其财产权。
物权
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通常的习惯、商业行为、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三、保护次物权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次物权也称为附属物权、旁续物权或担
保物权,指在所有者财产主体保护范围内,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法律赋
予或认可的其他人对该物权的行使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代位权等。
物权
法定原则的发展,是物权法的发展的根源,是维护物权的理论基础,被重视和贯彻执行的
一大因素。
四、国家保护物权的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物权的保护应当充分发挥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物权,避免任何破坏性的侵权行为,同时尊重和保护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规定行使物权的权利。
国家应当依法保护物权,维护所有者的权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物权纠纷的调解和司法维权,避免物权实施被剥夺或者向他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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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立法者的出发点是,他们可以自由抉择;他 们并未受到这样一种观点的禁锢,即物权的种 类和数量是事先被给定的,而且物权的种类和 数量必须被纳入到民法典中。……物权类型法 定原则的确立并没有排除,通过立法或者是法 律续造来创设和准许更多新的物权类型的可能 性;只要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任意的物 上法律地位,那么就遵循了物权类型法定原 则”。
物权法学
吴一鸣
Mail: wuyiming@
二○一二年十月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物权法定原则的要素:
著作权人:吴一鸣
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 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 定内容相异的物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信息成本 information costs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真正的实践基础】
纯化交易客体
(孙维飞语)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例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 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 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否则有权收回。但该大 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 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 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 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 所有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物权与社会所有制的关系
物权的对世权本质
著作权人:吴一鸣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基础的诸学说:
物权的排他性与交易安全
物权法定与交易成本
整理现有的物权类型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建议: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在德国,物权法定理论甚至被认为
“法律秩序中公理性质的基础理论。该
理论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法律人的意识中, 以至于成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理论”。
—— [德]沃尔夫冈· 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
物权种类法定,内容得自由约定
著作权人:吴一鸣
司法过程中变通承认新型物权种类或内容
扩大“法”的外延,授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承 认新型物权种类和内容
承认民法典颁布前已为习惯所认可的旧物权 赋予已形成习惯的物权形式以物权效力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卖房以换永久居住权案〕
丙公司
借
授予顶层永久使用权
为丙公司担保
款
甲公司
出卖一层房屋
乙公司
银行 丁公司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发生物权效力
思考:物权法定原则是否意味着 物权体系的封闭性?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草案中设计的物权的封闭系统是有问 题的,因为它很难持续地满足交易的需 求。主要是将物上使用权限于土地特许 权、人役权和土地负担更是有问题的, 因为现在就存在着大量其他类型的物上 使用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二、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得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他权利者,
称为主物权;
物权不具独立性,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
者,称为从物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区别的实益:物权变动的标准不同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五、本权与占有
占有仅系对于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
并非物权;对占有而言,所有权、其他物权,
甚至租赁权,均为本权。
区别的实益:确定有无本权的存在,以定
其保护的方法。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 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 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 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 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 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 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 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Thomas W. Merrill and Henry E.
Smith, 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merus Clausus Principle (《财产法中的最佳标准化: 权利法定原则》 ), 110 Yale L.J. 1, 2000.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 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它 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日本《民法》第175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规 定者外,不能创设。 韩国《民法》第185条 物权除依法律或者习惯法以 外,不能任意创设。
意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系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法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不问当
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区别的实益:成立要件和适用法规不同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称为登记物权;
物权的变动无需登记,称为不登记物权。
——[德]沃尔夫冈· 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具有两个意义:
1、于一定范围内对物为支配的物权;
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系所有权以外的其 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