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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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自治区文件

独生子女费自治区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16周岁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退(离)休时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实施后,贯彻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理解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政策的落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群众反映较大。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各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企业、街道办事处,应该以各种渠道和方式保证奖励金的落实。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计划生育领导证家庭的保健费、退(离)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筹措资金予以落实,并列入职工福利科目。

2、企业单位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保健费、退(离)休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企业列入成本开支。

3、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保健费,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纳入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核发。

4、下岗职工与企业仍有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应收企业支付;下岗职工失业后,在失业期间可按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的办法解决。

二、领取《光荣证》的退(离)休职工,享受奖励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一)享受奖励金的条件1、退(离)休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金分别计发,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2、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规定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人员)、退职、病退的夫妻;3、领取了《光荣证》,但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4、离异、丧偶前按规定领取了《光荣证》,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职工;5、再婚后新组成的家庭持有《光荣证》,并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离)休夫妻,双方一方持证,一方享受。

江西省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江西省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江西省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西省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为确保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赣卫家庭发〔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奖励对象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一)本市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市、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市、区)、市、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均纳入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部队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退出现役,户口落在我市的人员。

(5)已移交给县(市、区)的农垦企业、国有林场人员。

(6)户口迁出我市但仍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以上各类人员。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二十二、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与反馈循环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口联〔2005〕3号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济政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

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一)补助发放对象。

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二)经费落实渠道。

1.正常运转企业。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新版)(2)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

鲁政办发〔201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四政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四政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精神,我市认真组织落实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兑现工作,部分奖励费已发放到位,但仍有部分奖励费未能及时兑现。

为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兑现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奖励费兑现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奖励资金来源。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的通知》(吉人口〔2007〕50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来源,落实资金的支付渠道,确保奖励资金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

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费,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审核发放;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奖励费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兑现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费。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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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口联(2005)3号
(节录)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报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

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的发放办法,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办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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