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处理的税务检查案例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专项审计报告篇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报告模板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报告一、企业基本情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有注册资本元。
法定代表人:。
公司主要从事:。
公司住所:。
税务登记证号:。
二、审核情况该公司201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XX元,经审核,该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XX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财产损失XX元。
具体情况如下:货币资金损失公司年月日账面现金元(其中人民币元;××币元,折合本位币元),经盘点,现金实存元(其中人民币元;××币元,折合本位币元),扣除责任人赔偿元,公司现金净损失元。
(二) 坏账损失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等原因形成损失公司年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年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元。
年月日××公司经××人民法院××号文书宣告破产,后经××人民法院××号文书裁定,根据破产清算程序可收回货款元,终结破产程序,上述款项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元。
2. 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公司年月与××公司发生××商品购销业务,截至年月,××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元。
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并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前述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元。
财税实务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在国务院发布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文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具体文件,即财税〔2014〕109号文。
该文件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股权、资产在集团内部划转的税务处理,这为后期国有、民营经济的资产重组在带来了很大的税收红利。
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109号文是我们最需要关心的问题。
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109号文所规范的集团间资产、股权的划拨行为仅限于100%控股的集团居民企业间,也就是说,无论是划拨还是接受划拨的主体,都必须是居民企业内部100%控股的体系下。
在这个基础上,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包含了纵向划拨和横向划拨两种形式。
从纵向划拨来看,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划拨,也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的划拨,还包括的母公司——孙公司以及孙公司——母公司之间的跨主体纵向划拨。
而横向划拨则包括在集团100%控股下的各个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划拨行为。
所以,总体来看,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是多样化的。
但是,不管划拨行为如何复杂,我们只要明确了在纵向划拨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母公司这两种基本形式的税务处理,其他划拨就是这两种基本形式税务处理的组合。
一、母公司——子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案例A上市公司2014年6月收到其控股股东B《关于A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意向协议》,B公司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2000万股(占总股本20%)无偿划转给C公司。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企业汇算清缴)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案例

案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一)资料X企业2000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资产如下:机床原价5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0元,公允价值400000元;汽车原价45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420000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15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
2000年H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550000元;2001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0元;2002年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850000元。
2003年初,X企业将该项股权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450000元。
X企业所得税率为33%,H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X企业2000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1000000元。
(二)要求对X企业的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X企业2000年至2003年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三)解答(1)投资时按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作账,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 900000累计折旧 200000贷:固定资产 95000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0《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调增所得额=970000-(1100000-200000)=70000(元)。
(2)2000年12月31日作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385000(=550000×70%)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
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385000元。
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A有限公司2011年11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决定终止经营。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8家法人单位共同出资,注册资本3500万元。
其中,甲公司以货币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6%.截至12月末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总额17100万元。
其中,累积盈余公积及累积未分配利润11600万元。
清算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甲公司收到A公司汇入的款项1026万元。
甲公司自2010年1月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
2011年9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历年部分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分得股利300万元。
除此项业务外,无其他投资收益。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规定,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比较,分析上述案例中,收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股权投资规定(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及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其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其中成本法适用以下范围: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论有关利润分配中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资产与股权的税收处理政策解析与涉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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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
我公司是一个改制企业,股东人数很多,涉及到 股息红利发放,如何做到少缴个税?(答案:工资薪 金)
• (补充说明:由于股东人数过多,由独立个人股东转 入到成立的个人公司似乎不太现实和科学,请问还有 别的方式来合理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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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权转让与所得税
• (一)企业股权转让征税问题 • 《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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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税思路:
• 在限售期结束之后,公司在半年报和年报连续进 行两次10转10的高比例转股,该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数 量变为400万股,对应股价除权之后变成每股5元,其 中有100万股属于限售股,而其余300万股由于属于在 限售期结束后获得的流通股,转让所得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 避税结果:
•
自然人如果将全部股票出售,只需按照500万元 的限售股转让收入进行征税。
•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 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 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 本,准予扣除。
• 分析:税后留存收益能否扣除?(答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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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10]79号
•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 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 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 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 金额。
•
• 思考分析:税收计税基础相同吗?(答案:税收上按 历史成本原则)
9
• 案例: • 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B公司70%的股权 (同一控制下合并)。投资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 5600万元,公允价9000万。合并日,B公司账面所 有者权益额为10000万元。
法律法规财务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当地一家颇具规模的企业。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检查中,A公司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情介绍根据税务检查结果,A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构业务、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申报纳税金额达500万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构业务:A公司虚构了与某供应商的购销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资金转移至公司账户,然后通过虚假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 隐瞒收入:A公司隐瞒了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这些收入主要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和支付员工工资。
3. 虚开发票:A公司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这些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存在严重造假行为。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偷税漏税罪。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其他与纳税有关资料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处理结果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A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理:1. 对A公司少申报纳税金额500万元的行为,依法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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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企业的投资方式也日益丰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个常见又复杂的业务.而纳税人又常常因为不清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异同,导致错误填报相关信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本文尝试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不同环节,来浅析其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种种异同.一、取得投资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营业外收入800万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①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200*30%)贷:投资收益60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借:应收股利15(50*3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八九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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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处理的税务检查案例
【标 签】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务检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该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该科目期末一般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另外,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当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企业应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但是,税法对上述两种情形下对利润产生的影响都不予认可,而且对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作了严格限制,所以,税务检查人员要注意判断企业对投资损失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以下以案例来说明。
某税务检查组到生产高科技产品的G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员小李发现G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存在问题,但一时理不清头绪。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由G公司投资的B公司(生产电子显像管)近3年均严重亏损,G公司根据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在每个季度均进行了分担亏损的账务处理(其间进行过两次调整)。
另外,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5月又追加了投资,使得核实分担亏损的问题更加复杂。
小李还发现,G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而且调整过两次,由于G公司未能提供计提和调整减值准备的过程和依据,一时无法核实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此外,G公司在年末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80%予以冲回,同时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
检查组陈组长很快理清了思路,指出对亏损的问题,不管如何分担和调整,一律以投资收益账户中涉及对B公司投资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对于减值准备,一律以减值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准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处置过长期股权投资,应同时结转计提的减值准备。
另外,对G公司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的问题,要看其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在陈组长的指导下,小李查清了上述问题,并提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意见。
但是,G公司对小李的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
他们认为,G公司已分担B公司多年的亏损,说明对B公司的投资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税法既不承认分担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也不承认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本身就令人难以理解,为什么还不允许G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对B公司投资已损失一大半的实际情况,将投资成本的一半转作营业外支出?为什么一定要他们多缴所得税?
陈组长解释道,如果B公司以后又产生利润,首先会弥补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有结余再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此前已由G公司分担了亏损,则会造成亏损的重复弥补,从而影响到计税所得额,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如果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不仅严重影响到计税基础的稳定性,而且会出现低估资产价值、虚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因此,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该由被投资企业自行弥补,投资方不应承担被投资方的亏损或计提减值准备,也不能用被投资方的亏损而抵扣投资方的计税利润。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也只有等到将来转让或者处置时,才准予扣除投资成本。
最后,G公司接受了检查组的处理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纳税调整。
关联知识:
1.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