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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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在 资 产 证 券 化 的诸 多 法 律 问题 中 , S P V的法 律 问题 尤 为
重要 , 它 直 接 影响 到 资 产 证 券 化 的成 败 , 这 主要 是 由于 S P V 第 四步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进 行 信 用 增 级 , 以保 证 能 够 及 能 够 把 影 响 证 券 化 资 产 的 利 益 归 属 风 险 与 发起 人 的破 产 风 时偿 付 投资 者 的本 息 。 险 隔 离开 来 。S PV的设立 方 式 一般 有信 托 型 ( S P T) 、公 司 型 第五步 , S PV聘 请 专 业 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对 证 券 进 行 信 用 ( S PC) 和 合伙 型 三种 形 式 。
金 融视线 I F i n a n题
白春 慧 中南 财 经 政法 大 学 湖 北 武 汉 4 3 0 0 7 3
摘要 : 资产证券 化于2 O 世纪7 O 年代起 源于 美 国, 利 用其 信 用 融 资 、 结 构 性 融 资 和 表 外 融 资 的优 势 成 为 全球 金 融 市 场
“ 真 实 出售 ” 问题 ) 、S P V法律 问题 税 收 问题 、信用 增 级 证 券一 一 住 房 抵 押 贷 款证 券 ; 2 0 0 5 年, 中国银 行 业 正 式 开 启 问题 、监 管 问题 等 , 这 些 问题 都 影 响着 资 产 证券 化 的顺 利 运 了信 贷 资 产证 券化 试 点 。 目前 , 中 国的 证 券化 资 产仅 限于 银 行 。 行 信贷 资 产 , 未 来 资 产 证 券 化 还 有 很 大 的 发展 空 间 , 而 相 关 ( 一) 债 权 转 让 法 律 障 碍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含 义 与 基 本 程 序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合同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合同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合同一、合同背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备一定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以便于投资者进行交易和投资。

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合同。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1. 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咨询、法律审核、合同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审核费、起草费、评估费等。

3. 保密义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应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4. 法律责任甲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因甲方过失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解除手续,并协商解决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关事宜。

6.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生效与变更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若无书面通知解除,自动延期。

2.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

3.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或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本合同终止。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邹光明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产生、发展并盛行于国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初在美国不动产市场上得以成功实施,目前已经在金融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内大放异彩。

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票据应收款、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交易收益、基础设施收益等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不断扩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对该结构中的证券进行分析,并结合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交易结构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

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融资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标志的传统筹资方式和资产运作方式。

传统的融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此外,还有以项目作为载体的BOT融资等。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上述不同,他是原始权益人将基于资产的未来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

无论何种资产的证券化,其基本交易结构都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以其获得的该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担保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特设机构以发行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资产证券化的价款,特设机构则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一九七○年代之际,美国因为通货膨胀问题的日趋严重,短期利率高涨,而存款利率却因受制于法律而无法提高,造成民众纷纷将原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市场工具,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票据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反中介”现象产生。

此现象表现于储蓄者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委托机构投资人进行投资,即储蓄者改变其投资行为;借款者则转由发行证券向投资人筹措资金,即借款者亦改变其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日后证券化产品的蓬勃发展。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公布时刻:202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治理打算〔以下简称〝专项打算〞〕为专门目的载体,以打算治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固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治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打算,并担任打算治理人。

打算治理人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慎重勤奋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打算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打算资产承担。

专项打算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专项打算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固、可评估推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第八条基础资产能够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能够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益,也能够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益构成的资产组合。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成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本文以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某城市为改善交通状况,决定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资金需求量大。

为解决资金问题,项目公司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公司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收益权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是核心环节。

本项目涉及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转让合同效力: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2)转让标的合法性: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转让标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

2. 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本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需办理审批手续:(1)项目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转让国有资产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过程中,需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产品发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投资者保护要求。

4. 风险控制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基础资产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投资者对项目公司信用状况担忧,可能导致产品发行困难。

(3)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可能面临难以变现的风险。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一、SPV的定义SPV(英文全称为Special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二、设立SPV的目的(一)尽可能以低成本持有资产。

通常,SPV只是一个法律上存在的实体,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支撑,SPV只要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即可,通常无固定的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均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

和普通公司相比,SPV除设立的特定目的外,无独立的经营、业务等职能,有时也被称为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

(二)可以破产隔离。

这是SPV最重要的功能。

破产隔离,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适用《破产法》。

SPV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

举例来说,母公司可利用SPV来为大型项目融资,而承担项目风险的仅为SPV,而非整个母公司。

和普通公司相比,SPV也被称为“不可能破产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仅限于对特定资产进行收购、融资,且基于其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与法律地位,即使母公司破产,其SPV也不受影响。

(三)可获取税收优惠。

SPV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

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获得税收优惠,且由于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以证券利息方式支付出去,故SPV几乎不用纳税。

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三、SPV的设立模式目前,SPV的设立模式主要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以及其它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称SPE)。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简介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结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分类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一)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三)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四)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简例示意资产证券化(以实体资产证券化为例)A: 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C:枢纽(受托机构)SPVD:投资者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 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SPV是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风险的隔离,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行动。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

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为发行证券。

四、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一)破产隔离: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任何的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用两个步骤实现:(二)资产真实出售: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当发起人发生财务风险时,这些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和其他资产想隔离,不会被追及或归并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徐冬根上海交通⼤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证券化/SPV/法律关系内容提要: 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的实体(SPV)处于核⼼地位。

SPV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原始权益⼈(发起⼈)向SPV转让资产的法律效⼒,原始权益⼈(发起⼈)向SPV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SPV对原始债务⼈享有请求权、受领权、处分权和相应的从权利,⽽原始债务⼈对SPV则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对于什么叫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使在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到⽬前为⽌并⽆⽴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在⼀部法律或法规中给“资产证券化”下过专门的定义。

⽽学者们则根据各⾃的理解,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

美国学者Thomas Albrecht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由发起⼈将⾦融资产进⾏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则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种独⽴的、有收⼊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显然,上述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主要是⼀些从事⾦融与投资的学者所作的理论上的定义。

我们认为,从法律⾓度看,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Originator,⼜称“发起⼈”或者“转让⼈”),将其能产⽣现⾦流的资产(债权)进⾏重新组合,转让出售给特设⽬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称“受让⼈”)即SPV,SPV通过信⽤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使其受让的该资产(债权)的信⽤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定投资级别⽔平,然后以该资产(债权)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证券,⽤发⾏证券筹集的资⾦,⽀付原始权益⼈(发起⼈)作为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受让资产(债权)产⽣的收⼊向证券投资者⽀付证券本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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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邹光明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产生、发展并盛行于国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初在美国不动产市场上得以成功实施,目前已经在金融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内大放异彩。

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票据应收款、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交易收益、基础设施收益等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不断扩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对该结构中的证券进行分析,并结合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交易结构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

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融资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标志的传统筹资方式和资产运作方式。

传统的融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此外,还有以项目作为载体的BOT融资等。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上述不同,他是原始权益人将基于资产的未来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

无论何种资产的证券化,其基本交易结构都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以其获得的该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担保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特设机构以发行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资产证券化的价款,特设机构则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一九七○年代之际,美国因为通货膨胀问题的日趋严重,短期利率高涨,而存款利率却因受制于法律而无法提高,造成民众纷纷将原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市场工具,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票据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反中介”现象产生。

此现象表现于储蓄者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委托机构投资人进行投资,即储蓄者改变其投资行为;借款者则转由发行证券向投资人筹措资金,即借款者亦改变其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日后证券化产品的蓬勃发展。

发展至今,证券化从形式上大致可分为融资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两大类。

融资证券化是指资金短缺者采取发行证券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向资金提供者直接融通资金,而不是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措资金。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增发以及公司债券多属于此类。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已有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行信用升级,然后以此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变现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属于此类。

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完成的。

其交易结构主要围绕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来进行。

其交易过程简要为: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某一特设机构,特设机构将该证券化资产打包组合后向投资者发行该证券,然后特设机构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设机构负责用该证券化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可以在该证券存系期间选择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变现或选择持有到期取得证券的本息。

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资产转让发行收入在此图中,特设机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机构的中心环节,一切交易须围绕特设机构进行。

特设机构可以是公司或者是信托形式,在我国目前一般为信托形式。

影响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在于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资产是否真实销售给特设机构,发起人是否实行了破产隔离,发起人是否对证券化的资产享有追索权。

二、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于一个较新的金融工具,在仅有的一些案例中,大多是结合了自身及实施条件而运作的。

在国外实施资产证券化实际运作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系统要素: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投资银行、资信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等,各要素在证券化系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起着相互联系、相互牵制的作用。

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不影响系统功能前提下,有时几个要素会由同一参与者兼任,有时个别要素会被省去。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卖方),其职能是根据自身融资的需要,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或权益,进行捆绑组合,然后将其出售、信托给发行人(特设机构)。

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证券化,发起人只能将那些同质性好、收益稳定且信用质量高,而且容易获得相关数据、收益定价模型的资产才能实现证券化。

发起人是证券化交易中事实上的借款人。

2、发行人(特设机构)被选择出来的资产组合通常并不是由发起人直接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而是首先转让给一家独立中介机构,或者一个能起到“破产隔离”作用的金融子公司,该机构在证券化结构中通常被称为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一般而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专门为发行证券而组建的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的公司,一般是发起人的附属子公司;另一种是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为了保证它脱离破产危险以免损及证券的发行及运作,特设载体的业务大多被限定于发行证券并以所得收入购买支撑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合,一般不允许进行其它经营业务和融资业务。

设计特设载体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机构,是证券化结构设计中最典型的特征。

国外大多要求上述资产的交易为“真实销售”(True Sale)以避免法律上追索权的行使。

3、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为证券的公募发行或私募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以确保证券发行成功。

在公募发行方式下,作为包销人,投资银行从发行人那里买断证券,然后进行再销售,并从中渔利。

如果发行私募证券,投资银行一般并不买断证券,而是作为特设载体的销售代理人,为其成功发行证券化提供服务。

此外,在证券化结构设计阶段,投资银行时常扮演着融资顾问的角色。

在某种程度上,融资顾问本身经验和技能的好坏决定着证券化方案能否最终取得成功。

担任融资顾问的条件包括能够准确地了解证券化项目发起人的目标和具体要求,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结构、投资环境、法律和税务、掌握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化动向和各种新的融资手段、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及具备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技巧等方面。

在证券化项目方案的谈判过程中,融资顾问周旋于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比较和协商谈判,最后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

4、信用增级机构在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除以基础资产权益作担保外,还需信用增级机构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撑,信用增级的方式包括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第三方保险、利差帐户、现金抵押帐户、超额抵押等。

信用增级是减少证券化发行整体风险的有效途径,其目的是提高证券的资信等级,从而提高定价和上市能力,降低发行成本。

特别是在国际高档资本市场上,经过信用增级的证券化项目的资信级别甚至可高于国家主权级,这与公司债券等传统融资工具受国家主权级限制的特性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灵活性。

信用增级是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通常,担保人(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方)会结合几种信用增级形式来共同支持该证券化的产品,从而在证券化结构系统中形成别具特色的担保结构。

5 、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等级评定的方法和符号体系与一般公司债券评级基本上相似,其目的是对此证券的信用风险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为投资者能够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提供合理、可靠的依据。

但是,由于证券化结构的“项目导向”和“有限追索”的特殊性质,使得资信评级机构只需对与被证券化的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量能力进行评估,以判断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违约风险。

正是因为其评级对象的针对性,往往对某些自身资信并不太理想,因而很难涉足高档资本市场进行有效融资的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剥离出部分相对优质的资产项目,再配上一定的信用增级措施,就可获得远高于自身的资信等级,从而为其通过证券化融资铺平了道路。

通过证券化结构而公募发行的证券资信等级一般都在投资级以上。

但由于证券化项目未来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其潜在的风险仍较大,因此,资信评级机构在完成初步评级之后,往往还需要对该证券在整个存续期内的业绩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作出是否需要升级,维持原状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6、服务机构发起人转让资产或权益后,通常保留对该资产管理服务的权利。

服务机构的职能是对这些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监理和保管,换言之,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并对那些过期欠账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服务机构另一个职责是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

7、受托管理机构在证券化结构设计中,英美等国有时会采用“信托”的形式,这是因为其国内信托制度非常发达之故。

这类结构中,特设载体与受托管理人建立信托关系,由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被证券化的特定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以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资产“真实销售”条件。

受托管理机构是服务机构和投资者的中介,也是信用增级机构和投资者的中介。

其具体职责包括代表特设载体的利益从发起人处购买资产,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当担保资产产生现金流入时,服务机构把收入存入特设载体账户中,由受托管理机构把它们转付给投资者。

如果款项没有马上转付给投资者,受托管理机构有责任对该暂留款项进行再投资。

受托管理机构还负责确认服务机构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报告是否真实、公允,并把这些财务报告信息向投资者披露。

最后,当服务机构被取消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受托管理机构应该并且能够取代服务人担当其职责。

8、投资者投资者是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销售代理人那里购买证券的人。

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如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

资产证券化本身的复杂结构往往要求投资者具有证券化的一般知识与比较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我国,仅有机构投资者可以购买证券化产品,对个人投资者暂不开放。

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1、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成本小、风险低的融资方式。

对发行人来讲,与向银行贷款融资的间接方式相比,其成本一般要低1-2个百分点,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证券化通常是将多个原始权益人所需的融资的资产集中成一个资产池(Capital Pool)进行证券化,由于资产的多样性使得风险更小。

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的风险取决于可预测现金收入而不是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和评级的高低,且又有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人不可撤销的担保,使投资的安全性大为提高,投资者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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