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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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云南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评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卫生厅。

(四)划入云南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组织、指导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规范管理;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5.20•【文号】国办发[1994]66号•【施行日期】1994.05.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20日国办发<1994>66号)《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一、职能转变国家医药管理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的基础上,以理顺关系为重点,做到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职能主要有:制订医药行业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搞好医药商品质量监督,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医药市场,加强医药经济信息服务,组织新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的研究开发,实施药品行政保护。

弱化的职能主要有:把品种计划的制定等权限进一步下放给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减少局直接管理干部的人数。

二、主要职责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不含中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药品(不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的行业管理,负责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流通的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医药行业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指导性计划,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参与调控总量平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云南省机构改革: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云南省机构改革: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云南省机构改⾰: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想了解云南省机关构改⾰信息吗,其政府机构如何设置,职能怎么分配,看看⼩编带来的云南省机构改⾰: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本⽂有些⻓,请考⽣们认真阅读,能帮助你很好的了解云南机构变化哦。

云南省机构改⾰: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能分配 调整理顺部⻔职责关系,以建设开放型、创新型和绿⾊化、信息化、⾼端化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向,以打造世界⼀流的绿⾊能源、绿⾊⻝品、健康⽣活⺫的地为抓⼿,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态环境保护职能,着⼒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全⾯提⾼政府效能,建设⼈⺠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建⽴统⼀的⾃然资源管理体制,整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草原、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统筹⼭⽔林⽥湖草系统治理,统⼀⾏使全⺠所有⾃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资源空间⽤途管制和⽣态保护修复职责、国家公园等各类⾃然保护地管理职责。

优化林业和草原机构设置,加⼤⽣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度,整合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野⽣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利⽤,以及⾃然保护区、⻛景名胜区、⾃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归⼝⾃然资源机构管理,优化⾃然资源公安管理职责。

建⽴统⼀的⽣态环境监管体制,整合应对⽓候变化和减排、编制⽔功能区划、排污⼝设置管理、流域⽔环境保护、监督防⽌地下⽔污染、监督指导农业⾯源污染治理等职责,统⼀⾏使⽣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整合省级有关能源管理职责,推动云南能源产业转型升级。

整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航发展、铁路建设、运输计划、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整合优化安全⽣产监督管理、消防管理、地质⽔旱地震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等应急管理职责,建⽴统⼀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险,提⾼防灾减灾救灾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

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云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7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云南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云政办发[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0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以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有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职责划给云南省卫生厅。

(三)进一步合并和减少直接审批事项,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拟订提高质量水平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制定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综合管理。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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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0]13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1
【实施日期】200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
厅级),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职能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督;
2、负责药品生产品种、新药、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查处假劣药品;
3、负责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
4、指导、管理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

(二)省医药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管理;
2、负责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广告审批;
3、参与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4、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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