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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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范本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范本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提高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菌种,是指用于生产食用菌的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食用菌菌种,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旨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维护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确保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登记机构与登记条件第五条国家食用菌菌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食用菌菌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其他经营主体资格;(二)具备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能力;(三)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品质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四)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有关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登记申请表;(二)食用菌菌种的品种特性、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价等有关资料;(三)食用菌菌种的样品或者菌株;(四)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告食用菌菌种登记信息。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食用菌菌种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食用菌菌种,应当撤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未经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食用菌菌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用菌菌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菌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食用菌种质资源,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农业部批准。

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食用菌发菌期管理

食用菌发菌期管理

食用菌发菌期管理一、食用菌发菌管理1、菌丝培养期堆垛有讲究装好的菌袋可一层层堆积在地面或架子上。

气温低时,地面应铺上一层塑料薄膜或麦秸或稻草,以免下层温度太低,菌丝生长不良,一般堆放10~12层;气温高时,堆放2~3层即可,并摆放成品字形垛。

夏秋季节(8月下旬至9月下旬)气温高时,垛与垛间应留出宽35~40厘米的人行道,单层摆放,以利通风换气,还要留出一定的空地,以便翻垛用。

如果垛温超过30℃,应及时翻垛降温;冬季或早春(11月至翌年2月)堆垛发菌时,可利用堆积菌袋的方法发热保温,促进菌丝发育。

方法:堆积菌袋时,垛与垛间只留少许空隙或不留但也不紧挨,每4垛为一堆(垛长为4米左右),然后用塑料布和草苫盖好,堆放在半地下式塑料棚、温室和空屋内均可。

另外在棚内或室内应放一个干湿温度计,以观察棚内或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的变化(温度应控制20~2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60~70%),及时调控,以利菌丝健壮生长。

翻垛是菌丝培养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每5~7天翻一次(上、下、里外翻均匀),以使菌丝受温一致,发菌整齐。

在翻垛时要注意检查有无杂菌污染,有杂菌污染的可单独放置或处理,不可乱扔乱放。

若发现菌丝不吃料,应查明原因(是培养料含水量过大,还是原料发霉变质,或是室温太低、菌种老化等),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冬季棚内或室内需生火,要注意通风换气排出废气。

2、发菌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1)首先,在发菌阶段,应特别注意发菌室的温度,室内温度指标应体现在菌袋上。

在菌袋温度最高的地方,于两袋之间插上温度计,架式培养的应放在架子的最上层。

垛式培养的应放在堆放的中心位置。

所应控制的袋温因品种不同而异。

平菇、香菇、木耳应控制温度于28℃以下,金针菇、杏鲍菇应控温于26℃以下,如温度超标,应于早晚通风并延长通风时间,还应时刻注意疏袋降温。

(2)其次,随着气温的升高,各种害虫也开始活动,发菌期间应坚持每周喷洒一次高效低毒农药,彻底杜绝虫害滋生。

食用菌种植管理制度

食用菌种植管理制度

食用菌种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用菌种植管理行为,保障食用菌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用菌种植企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管理要求1.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食用菌种植业务。

2.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食用菌生产加工质量卫生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3.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菌质量追溯机制,完善质量档案,做好产品追溯工作。

4.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用菌生产加工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5.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测体系,定期对生产设施、生产环境和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6.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保持生产环境的整洁卫生,做好防虫、防霉和防污染工作,确保食用菌的生长环境卫生。

7.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种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

8.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并将产品检验报告保存备查。

9.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包装标识和投诉处理制度,对产品进行正确包装、标识和说明,并严格执行,遇到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

10. 食用菌种植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和责任落实。

四、监管机制1. 食用菌种植企业要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 食用菌种植企业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 食用菌种植企业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菌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监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处罚及咨询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食用菌种植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一、引言食用菌是指可食用并具有一定营养价值的真菌,在世界各地都有着广泛的种植和食用。

为了保证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菌种管理办法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从菌种管理的重要性、菌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菌种管理的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菌种管理的重要性良好的菌种管理对于食用菌的正常生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菌种管理可以保证食用菌的产量和品质。

不同类型的食用菌在菌种选择上有所差异,只有选用品种优良的菌种,才能保证菌丝的发育健壮,产量高且品质优良;其次,菌种管理可以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病虫害是食用菌产业的常见问题,通过严格的菌种管理,可以减少或避免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提高产量和质量;最后,菌种管理对于食用菌的品种改良和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定期对菌种进行筛选和培育,可以培养出更具有抗性和适应性的新品种,为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菌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菌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菌种的质量和稳定性。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菌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选择合适的菌种来源。

菌种的来源对于菌种的质量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应选择来自正规菌种繁育机构的菌种,确保其纯度和有效性;2. 定期对菌种进行鉴定和检测。

菌种鉴定是评估菌种纯度和品质的关键环节,通过定期对菌种进行鉴定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符合要求的菌种;3. 严格的菌种保管和保存。

菌种在保存过程中容易出现变异或降低活力的情况,为了确保菌种的质量和稳定性,应采取科学的保存方法,如冷冻保存和干燥保存等;4. 做好菌种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对于每一批菌种,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来源、存储方式、保存时间等信息,并建立健全的菌种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菌种管理的具体措施1. 菌种来源管理。

选择正规的菌种繁育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菌种采购,确保菌种的质量和有效性;2. 菌种鉴定和检测管理。

食用菌类栽培中的菌种保存与管理

食用菌类栽培中的菌种保存与管理

食用菌类栽培中的菌种保存与管理菌种保存与管理在食用菌类栽培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的保存和管理方法能够保证菌种的活力和纯度,从而提高菌丝的生长速度和产量。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菌种保存与管理的方法。

一、菌种保存方法1. 冷冻保存法:冷冻保存是目前常用的一种菌种保存方法。

首先,将需要保存的菌种培养在含有适宜营养物质的琼脂平板上,进行培养。

然后,选择菌落良好、生长健壮的菌株进行保存。

将菌株切取一小块,放入无菌的保存管中,加入适量的冷冻保护剂,如甘油或乳糖。

最后,将保存管密封并放入低温冷冻箱中保存。

2. 雪藏保存法:雪藏保存也是一种常见的菌种保存方法。

首先,将需要保存的菌种培养在琼脂平板上。

然后,将培养好的菌落切取一小块,放入无菌的冰醋酸纤维素管或PCR管中。

接下来,将菌种在-80℃的环境中迅速冷冻至冰冻状态。

最后,将冷冻好的菌种保存在液氮罐中。

3. 干燥保存法:干燥保存法适用于某些特殊的菌种,可以有效地保护菌种的特殊形态。

首先,将需要保存的菌株培养在琼脂平板或液体培养基中。

接着,取一部分菌株,在无菌环境下置于无菌纸上,用干燥器或者通风处进行干燥。

最后,将完全干燥的菌株保存在无菌瓶中,密封保存。

二、菌种管理方法1. 菌种记录:在食用菌类栽培中,菌种管理的第一步是建立完整的菌种记录。

每个菌株需要有唯一的编号,记录培养的来源、传代次数、保存方法等信息。

同时,应建立菌种保存的数据库,记录每个菌株的详细信息,以便随时查询和管理。

2. 菌种传代:菌种的传代是菌种管理的重要环节。

传代是指将菌株从一个培养基转移到下一个培养基的过程。

在传代过程中,应注意消毒操作,避免外界的污染。

同时,要确保传代的菌株与原始菌株保持一致,不出现突变。

3. 菌种保持:对于长期保存的菌株,应定期复苏和保持活力。

通过以上介绍的保存方法,可以将菌株保存在恰当的条件下。

定期检查保存的菌株,保证其活力和纯度。

如果有发现菌株衰弱或受到污染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重新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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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菌种生经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项目
生产、经营地点
种类
品种名称
菌种级别
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菌种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
万元
接种室
平方米
检验人员

出菇试验室(场)
平方米
技术人员

生产场地
平方米
检验室
平方米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菌种生经许字()第号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注册资本:
种类:
品种:
菌种级别:
生产、经营地点:
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申请表号码:签发Fra bibliotek:经办人:
有效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
年月日
()菌种生经许字()第号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菌种生经许字()第号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注册资本:
种类:
品种:
菌种级别:
生产、经营地点:
经营方式:
有效至年月日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印制
控温培养室
平方米
仪器设备
贮存室
平方米
自有品种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月日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XXX省农业厅印制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工商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存 根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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