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竞争法的介绍
美国打压竞争对手的惯常手法及对中国网络科技企业的防范启示

C N I T S E C美国打压竞争对手的惯常手法及对中国网络科技企业的防范启示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磨惟伟近年来,在处理中美大国关系问题上,美国政府几乎完全摒弃了理性思考,不断固持美国优先、零和博弈的冷战思维。
特别是2020年以来,特朗普政府强推强取豪夺的强盗逻辑,利用毫无根据的污名化指责和无所不用其极的强力“组合拳”,持续加大对中国网络科技企业的围猎力度。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美式霸权的恶意欺凌与竞争对手的抄袭抹黑,中国网络科技企业走向海外、面向国际的道路绝非顺风顺水、一路坦荡,而是荆棘丛生、困难重重。
一、美国打压竞争对手的主要手法在国际交往中,各国间的双边关系本可以并行不悖、共赢发展。
但长期以来,出于维护自身霸权和利益的考虑,美国总是滥用“国家安全”借口,以政府打压、长臂管辖、企业捡漏等固有套路,频频对竞争对手施以组合重拳,即使是传统盟友也不能幸免。
虽然美国的逻辑套路与打压手法属于一种内部策略,但从其过往行径中仍有脉络可循。
(一)重视战略打压:以顶层设计、战略谋划为指引,明确对竞争对手的打压步骤与总体方针回顾美苏争霸这段历史可以看出,在打压、裂解竞争对手方面,美国一直高度重视战略指引,一旦战略方针确定下来,后续跟进步骤就会接踵而至。
1947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在致国会的关于援助希腊和土耳其的咨文中,提出了以“遏制共产主义”作为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宣告了“杜鲁门主义”的正式诞生。
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谋求世界霸权的指导方针与扩张计划,是“冷战”开启的重要标志。
在随后的44年中,美国历届政府虽然两党轮流坐庄,但均将“杜鲁门主义”奉为处理对苏关系的金科玉律,以持续的耐心与恒久的定力贯彻始终,直至苏联解体。
回到当前,在2018-2020短短三年的时间内,美国政府就接连发布了数份重量级网络安全文件,提出多项战略打压政策,分别是“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13”“国防部网络战略”“国家网络战略”“分层网络威慑战略”等。
一部值得研究的美国新贸易立法——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

作者: 张江敏;史军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50-51页
主题词: 贸易保护主义;贸易立法;综合贸易;知识产权;多边贸易谈判;服务贸易;纺织品;对外贸易;货物贸易;贸易法
摘要: <正> 美国前总统里根1988年8月23日正式签署了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该法案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体现了美国政府为扩大美国出口和增强对美国公司的保护,使其免受进口之影响所作的努力,标志着美国贸易将开始从战后的自由主义调整为保护主义的重大政策性转折,在美国对外贸易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这个法案的最大特点,就是全面强化德国贸易保护主义的立法和措施,扩大了贸易保护的范围,除了对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如纺织品进口,机器设备出口等)保护外,还扩大到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国际金融,对外谈判和投资等各个方面。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项
法律。
该法律是由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19世纪末推出,旨在打击垄断
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
该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经历了以下的步骤:
第一步,制定《谢尔曼法》。
1890年,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国会提出一份草案,旨在打破垄断的局面,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经过多次
讨论和修改,最终在同年7月被正式通过,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
部分。
第二步,打击垄断。
《谢尔曼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对垄
断行为的重视,并开始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垄断。
当时,美国的石油、
钢铁、铁路等行业都存在着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竞争。
《谢
尔曼法》的实施,迫使美国大企业通过竞争而非垄断来获取市场份额。
第三步,法律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谢尔曼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而不仅仅局限于实物和消费品市场。
如今,有关信息技术和网络的监管,也已被纳入到《谢尔曼法》
的管辖范围内。
第四步,打法不断升级。
垄断行为会变化,法律也需要随之升级。
美国政府对于垄断行为的打法也是从简单的禁止垄断行为到更细致、
具体的监管。
同时,政府也逐渐逐渐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力度。
总之,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律,它保护了市
场公平竞争,鼓励了各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升级,帮助打破了多个行业的垄断局面,为保护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
的重大贡献。
法学:竞争法考试考试题.doc

法学:竞争法考试考试题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问答题 商誉与名誉的区别。
本题答案:商誉属于名誉的一种,所谓名誉是指由社会一般人对特定人作 本题解析:商誉属于名誉的一种,所谓名誉是指由社会一般人对特定人作出的有关其品行、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是对一个人的精神评价,它关涉社会特定人的人格与尊严。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全部经营活动、信用、生产或销售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诸多方面的总体评价。
但商誉又与法人的名誉权有所区别,它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人,以及从事各种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信用、资信、商品或服务质量、价格等诸方面的社会性评价。
2、问答题 简述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本题答案:A.商品知名度的地域认定;B.相关公从的界定。
本题解析:A.商品知名度的地域认定;B.相关公从的界定。
3、问答题 简述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
本题答案:我国采用列举式。
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选择竞争立法模式的主 本题解析:我国采用列举式。
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选择竞争立法模式的主张有三种:A.主张我国竞争立法采取分立式模式;B.主张采用统一调整模式;C.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张在竞争立法之初采取一种综合的调整模式。
(被采用)4、多项选择题某企业投标一工程建设项目,需编制一个投标文件载明相关内容,依我国招标投标法,下列答案正确的是?A.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B.投标文件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C.若该企业中标后,拟将非主体工作分包,则分包计划应载明在投标文件中D.该企业预计的全部施工设计内容本题答案:A, B, C, 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问答题如何认定搭售行为?本题答案:(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2)行为在客观上表本题解析:(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3)主产品和搭售产品互不相干(4)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6、问答题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公平竞争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公平竞争在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自由化、发展经济的基石。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公平竞争的含义、作用以及相关法律框架。
一、公平竞争的定义与重要性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企业在法定的规则框架下,平等地参与竞争,依法经营、互相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平竞争能够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通过竞争,企业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以适应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公平竞争有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在竞争的压力下,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必须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最后,公平竞争有助于推动创新与进步。
竞争能够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
二、美国公平竞争法美国公平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效率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美国反托拉斯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现了美国政府在维护公平竞争中的角色。
该法律分为《独占禁止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
独占禁止法主要规定了独占行为的禁止和管制。
例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任何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和打击。
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虚假广告、商业欺诈、捆绑销售、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这些行为会严重干扰和扭曲市场竞争,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
2.卡特尔与垄断管制美国追求有效、自由的市场竞争,对卡特尔和垄断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
卡特尔是指由几个竞争对手合谋达成某种协议,其目的是收缩竞争、操纵价格或分配市场利益。
美国以《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法律为基础,建立了完善的垄断管制体系。
通过对卡特尔和垄断行为的打击,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美国公平竞争法的适用与挑战美国公平竞争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
美国房地产法的规定和实践

美国房地产法的规定和实践美国房地产法是为了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美国房地产法的主要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一、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定1. 买卖合同在美国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签订买卖合同。
该合同需要包括买卖各方的身份信息、房屋描述、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重要条款。
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2. 所有权转移房地产交易完成后,需要进行所有权转移手续。
在美国,一般通过房屋抵押清偿、交付买卖款项和签署正式转移文件等方式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3. 房地产登记在美国,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
房地产登记的目的是确保产权的清晰和交易的合法性。
买卖双方必须将交易信息记录在相应的地方,以保证产权转移的有效性。
4. 公平竞争法美国房地产市场实行公平竞争法,旨在确保市场的公正和竞争。
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和买方之间不得存在欺诈、虚假陈述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法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美国房地产法实践案例1. 合同纠纷在美国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
例如,当买方认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房或房屋状况与合同不符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规来进行裁决。
2. 不动产抵押在美国,不少购房者需要通过抵押贷款来购买房屋。
因此,不动产抵押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与购房者签订抵押合同,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合法性。
3. 租赁合同除了买卖合同外,租赁合同也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租赁合同需要包括租金、租期、租赁物的使用规定等内容。
当出现租金拖欠、不当使用租赁物等问题时,租赁合同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纠纷。
4. 建筑规范美国房地产法还涉及到建筑规范,旨在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当建筑物存在结构问题、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范时,相关当局会介入并要求进行整改,以保证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竞争法

竞争法1.《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
2.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
4.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5.美国联邦行政机构设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联邦贸易委员会,此外,在美国还有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
6.在德国,执行竞争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州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这些国家竞争主管机关以外,法律还规定了私人执行机制以及欧洲竞争网络之间的合作机制。
7.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
8.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法》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行政机构。
9.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
10.俄罗斯反垄断机关还有权到宪法法院,普通法院或者经济法院起诉。
11.《巴黎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
12.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误导行为。
13.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1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是行为法特性,补充性,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15.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
16.侵害特定同业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商品经营者,诽谤其他竞争者等行为。
17.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
1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是市场混同行为。
19.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
20.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行为人在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时,完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应对大国科技竞争的美国《无限边疆法案》

应对大国科技竞争的美国《无限边疆法案》5月27日,由美国少数党领袖、参议员查尔斯·舒默领衔,两党重量级议员托德·杨、罗·卡纳和迈克·加拉格尔组成的两党联合立法小组提出了《无限边疆法案》(Endless Frontier Act)。
该法案旨在通过增加对未来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和商业化投资,巩固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的领导地位。
两党立法的目标是提供支持,确保新的研究投资转化为新的美国公司并应用于制造业和高科技领域,使全国各地都有新兴技术产业的中心。
《无限边疆法案》是什么拟议中的《无限边疆法案》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改革美国科研体制,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更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基金会(NSTF),并设立技术局,增设一名副主任。
技术局的职责是:通过关键技术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加强美国在关键技术方面的领导地位;改善关键技术重点领域的教育并吸引更多学生,增强美国在关键技术重点领域的竞争力;加快将关键技术重点领域的基本进展转化为国家目标的进程和产品,这些进程和产品与经济竞争力、国内制造业、国家安全、共同繁荣、能源和环境卫生、教育和勞动力发展以及运输有关,能够促进联邦资助的研究与发展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影响。
其次,《无限边疆法案》确立了近期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基金会重点突破的技术领域:即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高性能计算、半导体和先进计算机硬件;量子计算和信息系统;机器人、自动化和先进制造;自然或人为灾害预防;先进通信技术;生物技术、基因组学和合成生物学;先进能源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存储和数据管理技术;与其他重点领域相关的材料科学、工程和探索。
第三,加大对技术研发的经费投入。
法案确定未来五年为技术局提供1000亿美元的研究经费,重振美国在决定其全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方面的领导作用。
大学技术中心将获得至少35%的经费,以支持“概念验证开发和原型设计,以减少成本、时间和新技术商业化的风险”;国家科学技术基金会理事会将获得至少15%的经费,以支持理事会进行有关“可能影响关键技术关注领域的技术设计、运营、部署或技术的社会与道德后果的问题”研究;奖学金计划将获得至少15%的资助,以支持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实习生以及博士后研究;测试平台将获得至少10%的支持,增强“在关键技术重点领域(包括硬件或软件)促进制造,集成以及酌情制造新的创新技术的制造设施”;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计划将至少获得5%,支持各种技术商业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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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竞争法的介绍学院:劳法学院姓名:郭佳学号:1321541037我们知道,美国因为经济发展起步早,垄断组织出现早规模庞大而且典型,有的历史学家曾江这一阶段的美国帝国主义称为“托拉斯帝国主义”。
在美国广泛存在的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
使得美国在反垄断保护市场合理有序竞争领域的经验丰富,值得我们来借鉴和学习,并对我国竞争法的内容有较大影响。
研究和学习美国的竞争法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竞争法这门课。
一、美国竞争法出现的历史背景:1.生产力发展促进了美国市场的形成在美国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出现了经济史上称为产业革命的过程。
产业革命产生的各种技术成果、社会成果,迅速地推进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
产业革命‘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技术和通迅发展促进了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
2.托拉斯的形成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国内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繁起来。
为了追逐利润并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接连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工业集中化。
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定,进而到复杂的联合、合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产生的工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垄断阶段。
在广义上泛指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
3.反托拉斯法案的出现。
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
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892年制定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独立的反托拉斯司。
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
这两项法律通过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二十年代的繁荣,反托拉斯法在当时并未得到执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时,在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促进垄断和管理经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之后,政府才转变态度,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反托拉斯运动,1936年国会通过了《鲁滨逊—帕特曼法》,扩大了《克莱顿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的范围。
从此,美国反托拉斯法开始积极地执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更加紧了反托拉斯法的实施,1950年国会又通过了《赛勒-凯孚维尔法》,规定一家公司握有另一家公司的资产时,只要产生减弱竞争的影响,即视为非法,更加严格了反托拉斯的规定。
随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法逐渐被确立为“经济自由宪章”的地位。
4.对世界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国家,自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通过以来已有100多年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受到美国的影响,纷纷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
例如,1947年日本颁布了《禁止垄断和确保正当交易法》,1948年英国制定了《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1957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禁止限制竞争法》,1966年比利时制定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利法》,1967年和1984年西班牙先后颁布了《保护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二、竞争法的框架:一般认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禁止垄断行为、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竞争管理制度、确定竞争规制程序制度等。
因此,竞争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反垄断实体法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决和。
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反垄断法的宗旨、原则与调整范围;确认垄断与非垄断的标准;明确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定非法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制度等。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原则和范围;确认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明确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等。
3.竞争管理实体法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竞争监督管理体制,赋予竞争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明确各级各地竞争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规定竞争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及方式;明确竞争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确认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体制中的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规定违反竞争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
4.竞争规制程序法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法三方面内容。
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简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各种非法垄断性、限制性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的规则。
被禁止的非法商业行为有限制贸易的协议,垄断或图谋垄断,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等。
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本身违法行为”,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即把这类行为的本身看成违法而加以禁止,公司或厂商只要有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均为非法并须追究法律责任;另一类属于“损害结果行为”,适用“合理规则”,即对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是否违法要进行合理分析,只有这类行为的目的在于垄断或其结果对竞争者或消费者产生损害时,才能判定为违法。
1.限制贸易的协议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作出的协议、联合或共谋,只要用以限制州际或同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都是违法行为。
所谓协议,必定是两方以上的共同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的。
但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协议,只是指限制美国贸易的协议,而非反对一切协议。
2.垄断或图谋垄断任何人或同其他人联合对某一行业进行垄断或图谋垄断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刑事犯罪。
所谓垄断是指利用已取得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并阻挠他人进入市场的各种行为。
反托拉斯法禁止的是“联合”或“共谋”或企图垄断的行为,而不管这种垄断是否已经取得。
3.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1)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是指“同行企业”之间(生产者之间或销售者之间)串通协议,将产品的价格固定在统一水平上。
这属于“本身违法”行为,无论它是直接通过确定价格,还是间接通过控制产品数量而进行的。
与这种行为密切相关的还有同行间通过协议划分市场和产品,规定生产限额和销售限额等,都是非法的行为。
至于“同一行业企业”之间(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固定价格行为也属“本身违法”行为,指的是制造商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利润而控制产品销售,以保护零售价格不变,而销售商为了避免零售中的价格下跌,也乐意接受这种由制造商控制的零售价格。
这种同一行业间的固定价格行为亦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
(2)价格歧视。
反托拉斯法要求同类产品应以公平而相等的价格向产品的买主销售,禁止卖主对不同的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
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卖主直接实行的价格歧视,也适用于因各个买主的不同购买力而形成的价格歧视?但因卖方销售成本的差别而形成的价格上的差异是允许的。
根据美国司法判例,价格歧视可分为“第一线竞争”中的价格歧视和“第二线竞争”中的价格歧视两种。
前者指的是制造商或卖主在各个市场分别以不同价格销售其产品,并选择其中一个特定市场低价销售,以挤垮该市场的竞争对手。
后者指的是各销售商或买主通过补贴形式以不同价格销售所购产品,从而影响了竞争。
(3)搭售和独家经营。
卖主在交易中经常要求买主接受一种以上的产品,即出售一种商品的同时搭售另一种商品。
这种搭售行为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
独家经营中搭售的一种主要形式,买主不仅被迫接受几种不同产品,而且被迫只能与某一家卖主作交易。
搭售行为不但削弱了竞争,而且产生了垄断,故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
(4)兼并。
通过企业的内部增长和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股份而进行兼并都可以使企业成为大公司。
然而通过兼并扩大企业的做法并不能代表该企业的经济增长。
兼并可能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同行企业的兼并,即竞争者之间的兼并;二是同一行业企业间的兼并,即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兼并;三是不同行业企业的兼并,即通过兼并形成联营企业。
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通过兼并取得垄断地位,只要在兼并中所占市场的实际份额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这种做法的结果可能实质性地削弱竞争而造成垄断,就构成违法行为。
4.商业贿赂如果销售或商业的成交并不是谈判和竞争的结果,而是通过向交易中的某些关键人物提供个人的收入或好处来实现的,这种做法便构成商业贿赂。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联邦执法机构可以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的竞争方法而提出指控。
5.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反托拉斯法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美国,保护消费者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仅禁止不正当的竞争方法,而且也制止对消费者的不公正和欺骗性的做法。
例如,利用虚假的广告宣传歪曲产品质量的事实,通过推销或广告引诱消费者上当,欺骗性的商品定价,以及其他采用不公正或欺骗手段使消费者上当的做法,均为违法行为。
联邦贸易委员会一般通过颁布贸易规则和发布“停止违法行为令”出面干预,也可在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制裁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