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竞争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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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竞争法的介绍

学院:劳法学院姓名:郭佳学号:1321541037

我们知道,美国因为经济发展起步早,垄断组织出现早规模庞大而且典型,有的历史学家曾江这一阶段的美国帝国主义称为“托拉斯帝国主义”。在美国广泛存在的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使得美国在反垄断保护市场合理有序竞争领域的经验丰富,值得我们来借鉴和学习,并对我国竞争法的内容有较大影响。研究和学习美国的竞争法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竞争法这门课。

一、美国竞争法出现的历史背景:

1.生产力发展促进了美国市场的形成

在美国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出现了经济史上称为产业革命的过程。产业革命产生的各种技术成果、社会成果,迅速地推进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产业革命‘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技术和通迅发展促进了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

2.托拉斯的形成

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国内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繁起来。为了追逐利润并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接连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工业集中化。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定,进而到复杂的联合、合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产生的工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垄断阶段。在广义上泛指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

3.反托拉斯法案的出现。

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892年制定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独立的反托拉斯司。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

员会法》。《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这两项法律通过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二十年代的繁荣,反托拉斯法在当时并未得到执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时,在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促进垄断和管理经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之后,政府才转变态度,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反托拉斯运动,1936年国会通过了《鲁滨逊—帕特曼法》,扩大了《克莱顿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的范围。从此,美国反托拉斯法开始积极地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更加紧了反托拉斯法的实施,1950年国会又通过了《赛勒-凯孚维尔法》,规定一家公司握有另一家公司的资产时,只要产生减弱竞争的影响,即视为非法,更加严格了反托拉斯的规定。随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法逐渐被确立为“经济自由宪章”的地位。

4.对世界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国家,自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通过以来已有100多年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受到美国的影响,纷纷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例如,1947年日本颁布了《禁止垄断和确保正当交易法》,1948年英国制定了《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1957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禁止限制竞争法》,1966年比利时制定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利法》,1967年和1984年西班牙先后颁布了《保护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二、竞争法的框架:

一般认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禁止垄断行为、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竞争管理制度、确定竞争规制程序制度等。因此,竞争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反垄断实体法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决和。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反垄断法的宗旨、原则与调整范围;确认垄断与非垄断的标准;明确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定非法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制度等。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原则和范围;确认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明确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等。

3.竞争管理实体法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竞争监督管理体制,赋予竞争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明确各级各地竞争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规定竞争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及方式;明确竞争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确认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体制中的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规定违反竞争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

4.竞争规制程序法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法三方面内容。

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简述: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各种非法垄断性、限制性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的规则。被禁止的非法商业行为有限制贸易的协议,垄断或图谋垄断,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等。

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本身违法行为”,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即把这类行为的本身看成违法而加以禁止,公司或厂商只要有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均为非法并须追究法律责任;另一类属于“损害结果行为”,适用“合理规则”,即对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是否违法要进行合理分析,只有这类行为的目的在于垄断或其结果对竞争者或消费者产生损害时,才能判定为违法。

1.限制贸易的协议

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作出的协议、联合或共谋,只要用以限制州际或同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都是违法行为。所谓协议,必定是两方以上的共同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但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协议,只是指限制美国贸易的协议,而非反对一切协议。

2.垄断或图谋垄断

任何人或同其他人联合对某一行业进行垄断或图谋垄断的行为,都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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