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垄断法下价格歧视之竞争损害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垄断竞争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智能手机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各大品牌纷纷推出新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一些垄断行为,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以某市智能手机市场为例,分析其中的垄断竞争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市场结构分析某市智能手机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垄断竞争格局。
市场上存在多个品牌,如苹果、华为、小米、OPPO、vivo等,这些品牌在技术研发、品牌知名度、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品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优势,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2. 垄断行为分析(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某品牌在智能手机市场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该品牌在产品定价、销售渠道等方面对其他品牌进行限制,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
(2)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品牌为了获取市场份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虚假宣传、低价倾销、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3)知识产权侵权在智能手机市场中,部分品牌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抄袭外观设计、盗用专利技术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法律分析(1)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针对上述案例,某品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虚假宣传、低价倾销、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案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3)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侵权者进行处罚,并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1. 加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智能手机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政策研究

是非法 的。 通过该款 , 我们看到, 价格歧视可能在 上游市场损害卖方与其竞 争者之 间的竞 争, 也可能在 下游市场损害 买方之 间的竞争。前者被称为是 “ 第一类价格歧视 " { { F 斥的是卖方之 间的竞争 ; 后者被 称为“ 第 二类价格歧 视” 排 斥的是买方 之间的竞争 。 从价 格歧视 的表现形式来看 , 价格歧视可 以分 为直接价 格歧视和 间接 价格歧视 。《 罗伯逊 一 帕特曼》 法案第二条“ 商人在其 商业过程中 , 在国 内对 同一品质、 数量、 等级 的商品, 通过给 予买者 比其竞 争者更高的折 价汇款 、 补 贴、 广告劳务费故意进 行价格歧视 , 或 为 了破坏竞 争、 消灭竞争 者, 以低 于竞争者的价格 出售 、 或 以不合 理的低价出售 , 是违法的 ” 。其 中, 对“ 同一 质 量和等级的商 品’ ’ 对 不同的买者实 行不同价格是 直接价格歧视 ; 通过给 予一些买者更高 的折扣 、 补贴 , 实 际上是减少 了这 些买者的购 买成 以及销
定 。该法第一 条 ( b ) 款“ 在对 依据本节提起 的价格歧视诉讼或 在 已完成劳 务、 实施歧视诉 讼审理 中, 根 据歧视的公正 性证据对初步立案 进行辩驳 的
责任, 在被诉违反本节的一方, 除非歧视 的公正性得以说明 , 否则将授权委 员会发布 中止歧视令 。同时 , 本 规定并不限制 卖者通过证 明, 其低价或劳 务、 设施的提供是 善意地 。平等 地同竞争者 的低价, 或 由竞争 者提供 的劳 务。 设施相适应 , 来对初步立案加 以辩驳” 由此可见, 举证 责任在被诉一方 , 如 果它 不 能证 明 实 行价 格歧 视 的合 理 性 , 就 会 被 要求 中 止 歧 视 , 同时 , 如 果 实行价 格歧视 的一方有 正当的理 由就可 以进行抗辩 。 3 我国对价格歧视 的法律规制
价格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歧视,是指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消费者或市场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在我国,价格歧视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商品、服务、地域等多个领域。
然而,价格歧视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价格歧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反价格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价格歧视的法律概念及分类1. 法律概念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地区、时间等因素,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使得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存在差异。
价格歧视分为横向价格歧视和纵向价格歧视。
(1)横向价格歧视:指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时间、同一市场条件下,针对不同消费者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2)纵向价格歧视:指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时间、不同市场条件下,针对不同消费者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2. 分类(1)合理价格歧视:指企业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根据消费者需求、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
(2)不合理价格歧视:指企业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价格歧视行为。
三、价格歧视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1)消费者选择权受限:价格歧视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公平的市场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消费者权益受损:价格歧视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付出更高的价格,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 市场秩序混乱(1)破坏公平竞争:价格歧视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公平地位,扰乱了市场秩序。
(2)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价格歧视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扭曲,影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3. 反垄断法律后果(1)反垄断调查:价格歧视可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部门将对涉嫌企业进行调查。
(2)反垄断处罚:若企业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后果(1)不正当竞争调查:价格歧视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将对涉嫌企业进行调查。
(2)不正当竞争处罚:若企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垄断市场下的价格歧视策略分析

垄断市场下的价格歧视策略分析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或者少数几家供应商独自掌握市场份额并能够对价格和产量进行控制的情况。
在垄断市场中,企业通常会采取价格歧视策略,以最大化利润。
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不同的消费者属性、需求曲线或地区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区分开来,从而实现不同消费者或市场的收益最大化。
一、价格歧视的类型:1. 第一度价格歧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根据每个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例如,航空公司根据乘客的购票时间、出行习惯、购票渠道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票价来实现定价歧视。
2. 第二度价格歧视:企业制定多重价格方案,鼓励不同消费者根据自己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程度选择不同价格的产品。
例如,剧院对学生提供学生票优惠,超市对大宗购物者提供打折促销等。
3. 第三度价格歧视:企业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并制定针对不同市场的定价策略。
例如,苹果公司针对不同地区、国家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产品价格。
二、价格歧视策略的优点:1. 提高利润:通过差异化定价,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弹性和支付能力制定不同的价格,从而实现不同市场的利润最大化。
2. 调控市场需求:企业可以采取价格歧视策略来平衡需求差异,提高产品的整体销售。
3. 稳定市场份额:通过价格歧视策略,企业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市场份额,并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从而保持垄断地位。
三、价格歧视策略的缺点:1.不公平性:价格歧视可能导致消费者感到不公平,因为不同的消费者为相同的产品支付不同的价格。
这可能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抵制。
2. 市场机制失灵:价格歧视可能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影响市场的有效运行。
企业可能过度依赖价格歧视策略,忽视产品质量和创新的提升。
3. 法律风险:价格歧视策略的合法性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企业违反反垄断法或价格歧视相关法律,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罚款。
四、应对价格歧视的政府监管:1. 制定垄断法:政府可以制定垄断法来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价格歧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价格政策。
价格歧视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企业多样化、市场分化以及不同消费者对同一产品需求的差异。
当前,价格歧视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种常见形式,但它是否合法?本文将从市场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分析市场上,价格歧视虽然被认为是常见的价格策略,但其实并不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具体来讲,价格歧视会导致以下几个问题:1、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价格歧视的实际效果是,不同的消费者将需要为相同的产品或劳务支付不同的价格。
对于消费者来讲,这将增加购买成本,对家庭消费产生一定的压力。
此外,价格歧视还会导致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下降,对品牌忠诚度形成负面影响。
2、扭曲市场价格价格歧视会带来不稳定的市场因素,导致市场价格扭曲。
当生产者为了在不同群体中实行价格差异,总是会放缓较高市场上的销量,造成市场价格不稳定。
3、形成垄断行为当企业在市场范围内实行价格歧视时,通过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组制定不同价格策略,形成一种垄断行为。
这样就会限制市场自由竞争,阻碍市场健康发展。
二、法律分析价格歧视究竟合不合法呢?法律上,价格歧视将根据市场和消费者评估,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确定。
一般认为,价格歧视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正当的价格差异、恶性价格歧视和反竞争价格歧视。
具体讲解如下:1、正当的价格差异这种情况主要指同种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针对同种商品或服务的的不同需求,通过选择销售途径、促销倾向等形式以合理的方式实现价格偏差。
2、恶性价格歧视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以个人的生活习惯等因素为依据,拒绝提供服务或凭借价格优惠来诱使客户区分别的群体而被歧视。
这种价格歧视是非法的,被认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3、反竞争价格歧视这种情况主要指企业企图在市场上操作价格,或者企图以不同的价格策略分布市场,以防止或减少市场竞争。
这种价格歧视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也被认定是非法的。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价格歧视则是在市场和法律规范许可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前提是企业的价格差异是正当的,并不存在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
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共5篇]
![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701ec1e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56.png)
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共5篇]第一篇:浅论价格歧视情形下的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论文一、引言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反垄断案件竞争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
除固定价格、市场划分、串谋投标等少数本身违法的垄断协议外,其他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反竞争效应的事前评估,都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识别出一组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地域构成同一相关市场后,即可通过估算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指标来评估企业行为的竞争影响。
为便于执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涵义、基本依据、一般方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又称“SSNI P测试”)分析思路等做了细致阐释。
但《指南》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如本文所讨论的价格歧视情形下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多数情况下,企业会以统一的价格将其产品销售给不同需求者。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也基于这种假设,不考虑不同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差别反应。
但我们经常会发现,企业有时会根据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差别反应制定不同价格,即存在价格歧视现象,例如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的中国电信一中国联通案件。
经济学中将需求者对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定义为需求弹性。
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通常会对高需求弹性需求者制定低价,对低需求弹性需求者制定高价。
当然,由于成本差异导致的价格差别并不属于价格歧视。
Stigler(1987)给出的严谨定义更有助于对价格歧视含义的准确理解和识别:如果同样或类似产品的销售价格是通过在其边际成本基础上以不同比例的加成而得到的话,这种定价策略就称为价格歧视。
如果不存在价格歧视,忽略需求者差别并不会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结果。
但是,当存在价格歧视时,若不对不同需求者进行区分,将会导致错误的相关市场界定结果。
因为,通过价格歧视对低弹性需求者收取高价会增加企业获利,这一点对实施SSNIP测试来说至关重要《指南》在说明SSNIP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时,其实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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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价格歧视之竞争损害分析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
竞争损害因竞争主体不同而不同。
在一线竞争下,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实践对竞争损害的评价与经济学结论一致,欧盟反垄断法理论及欧盟委员会指南虽肯定竞争损害适用经济效率标准,但欧盟法院未能真正践行。
在二线竞争下,美国反垄断法理论对竞争损害的评价与经济学结论已趋合一致,司法实践也大为缩小两者的差距,而欧盟司法实践仍使两者分离。
我国司法实践应借鉴美国与欧盟反垄断法竞争损害认定的经济效率基础,舍弃法律形式主义保护竞争者的弊端。
价格歧视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商场买一件商品的价格通常要比买多件商品的价格贵一些;航空公司售票时,同一航班针对不同顾客收取不同价格,在不同的时间点收取不同的价格;生产企业对于其不同经销商收取不同的批发价格,等等。
这些事实展示了相同条件的客户被收取不同价格的特征,此等司空见惯的事件是不是《反垄断法》要规制的价格歧视?类似的引起争议的事情是:年月日,我国中央电视台播出一个节目是《星巴克咖啡全球市场调20 10 2013查》,对星巴克咖啡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售价进行了比较。
以人民币来计算,在北京的售价最高元杯(毫升),孟买的价格为元,等等。
鉴此,该节354 27 /14.6目认为星巴克的行为构成价格歧视,应予以制裁。
不仅生活中所存在类似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应的案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诉中国移动价格歧视案即为典型。
可惜的是,此案并非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以双方调解而告终,失去了一次司法适用阐述和分析价格歧视法的机会。
那么此类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价格歧视,从而受到反垄断法 6 1 17谴责?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由此条文规定来看,似乎前述事例符合此条规定,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果真如此?此问题的答案涉及价格歧视行为的对象是否包括终端消费者。
换言之,价格歧视的对象是否以竞争损害为限制要件。
如果价格歧视的对象是终端消费者,而且消费者之间无相关竞争关系,似乎无竞争损害可谈,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对终端消费者的价格歧视作为损害竞争手段时,就具有违法的可能性。
因此竞争损害对于价格歧视的违法性不言而喻,有必要分析价格歧视行为竞争损害的体现,其属于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为欲判断价格歧视行为应受此条规则,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争议行为构成价格歧视;第二,价格歧视损害了相关市场竞争;第三,不具有抗辩的正当理由。
其中损害竞争系属违法要件。
曾有学者在相关论文中提及竞争损害,但”“1.仅将竞争损害作为价格歧视的一个要件进行简要分析,未充分详细论述竞争损害的标准变迁。
本文以美、欧垄断法作比较,尝试分析价格歧视的竞争损害体现。
一、反垄断法认定一线竞争损害对经济效率标准的重视针对价格歧视行为受害的竞争主体不同,美欧反垄断法及其理论将竞争损害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损害价格歧视提供者及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其被称为一线竞争,二是损害价格歧视提供者下游客户之间的竞争,被称为二线竞争。
此处仅分析第一线竞争损害,第三部分分析二线竞争损害。
(一)美国反垄断法对一线竞争损害认定变迁:经济效率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统美国关于价格歧视规定见于,对于该法的理解必须植根于ActPatman Robinson-其立法背景与目的。
其实价格歧视不是一个新问题,美国早在年就制定成1887文法来制止铁路运输者从事不公平的歧视,其认为对于ActInterstae Commerce 相同的服务收取不同费用即构成歧视。
随后,美国于年制定成文法Clayton 1914 ,在其第条规定了价格歧视。
其禁止的条件是,价格歧视具有降低竞争或Act2 趋于垄断的可能性,但是此种禁止性规定限于掠夺性定价,并不包括实施歧视价格行为者的下游客户之间的竞争受到破坏。
随后,在谷物、食品和药业等行业中,大型连锁店的形成,相对于小型零售货店,具有优势竞争条件,能从上游出售方获得较低的购买价格,导致小型零售商失去大量业务。
面对众多的小型企业等压力,年美国国会又制定了,以弥补的不足,Act- RonbinsonPatman Act Clayton 1936规定了价格歧视行为者下游客户之间的竞争损害。
由此美国反垄断法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制出现了两层价格歧视。
虽然有学者认为,由于该法存在诸多问题,司法部自年后就不再执行该法,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基本把它忽略不计了。
但1997 是,其似乎并不影响私人诉讼中适用该法,因为此后仍有大量案例出现,只是法院在适用该法时对其进行狭义解释罢了。
美国反垄断法对于价格歧视的价值判断经历过两个阶段,以世纪年代为划分点,年代前的反垄断法以公平作70 70 20为价值判断标准,认为价格歧视是违法行为;之后以经济学为价值判断标准,认为价格歧视是一种竞争行为。
一线价格歧视在规定行为非法,授予价格歧视的出售商与-PatmanRobinson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受到损害或破坏或被阻止。
据此条文的文义解释,可以认为价格歧视提供者对其竞争者的损害等同于竞争损害,此种文义理解与美国反托斯法目标相左,但是此种矛盾的规定不仅在美国联邦区法院得到支持,而且在美国最高法院所审理的著名案例也有相同的体现。
此种司法实践与竞争法理念的不合谐,使得法院仅关注那些受到歧视价格损害的竞争者,没有分析整个竞争市场是2.否受到影响。
实际上,竞争者个人受到损害实属市场竞争正常的结果:市场行为者从其竞争对手中夺走相应的生意,使竞争对手受到损害,是竞争活动的良好体现。
美国法院不合理的司法实践在世纪年代得到改观,其第一个案件涉及20 70 并购,法院没有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观点,认为其没有提供经济学上可行的证据,以证明并购可能对竞争造成不利损害。
案正式宣告以往司法错GroupBrooke 误实践的结束,认为所涉及的一线竞争损害案子必须符合Act-Patman Robinson 《谢尔曼法》对掠夺性定价所要求的证据,只有歧视性价格低于成本,否则第一线歧视并不违法。
美国法院对于一线竞争损害的司法认定重新回到谢尔曼法的规定,是法学与经济学对话的体现。
前已述明,并非所有的价格歧视均造成竞争损害,仅降价达至损害市场竞争时才符合美国反托斯法的目标要求。
换言之,美国对于一线竞争损害的法律定位已从本身违反规则的适用改为合理规制。
可见,美国一线竞争损害与掠夺性定价具有同等功能,是将相关竞争者驱逐出市场,破坏整个市场竞争,其主观目的明显是限制竞争,而不仅是个别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二)欧盟反垄断法对一线竞争损害认定的变迁:经济效率理论与司法实践貌合神离欧盟关于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定体现于《欧盟运行条约》条()项,c102从条文的字面看,()项禁止的是价格歧视提供者客户之间的竞争破坏。
102c相比较美国的法律,似乎欧盟法规定更合理,因为该条文规定了价格歧视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将客户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却米取不同的方法,在早期的两个经典案件、中,审RocheHoffmann-La UnitedBrands 理法院均未对()规定的竞争损害后果进行分析。
前者虽然United102 cBrands公司分别向几个不同国家的香蕉分销商提供不同的香蕉价格,然而这几个分销商位于不同的市场,分销商之间彼此无竞争关系,不同的价格无从导致它们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审理法院没有如此分析和认定,却以公司的定价Brands United 实践等同于沿国家疆界划分了香蕉市场,违反了共同体单一市场的目标。
后案中涉及向其客户提供忠诚折扣的行为,根据购买者向出卖者购Roche-La Hoff-mann买的比例要求,出卖者给予购买者折扣。
此行为明显是涉及()规定的二c 102线价格歧视,审理法院却将注意焦点放在忠诚折扣行为对出卖者及其竞争者的竞争关系破坏,即一线价格歧视,并以该条文作为依据,否定Hoffmann -La 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
有学者对于欧盟忠诚折扣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总Roche 结,认为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欧盟法院均以一线价格歧视行为来对待,因为这些行为被视为排斥性行为。
不过并非所有的折扣行为均具有排斥性,那些数量折扣即非如此。
案中,欧盟初审法院认为数量折扣是以统一的计划,AirwaysBritish 3.根据购买的数量增长而减少购买者的价格,此折扣条件对所有购买者一致,反映了出售者在大量交易中所发生的单位成本降低,其暗含了折扣与成本没有关系时,此种折扣可能更像忠诚折扣。
所以,欧盟学者认为价格歧视认定应实行一案一审的方法,无法以一个标准划一定之。
为什么同样是折扣行为,欧盟反垄断法实践却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有学者总结认为这是《欧盟竞争法》关于折扣行为两分法实践所造成。
此两分法就是将相关折扣分为忠诚折扣与非忠诚折扣,忠诚折扣最初系与排它交易相关,非忠诚折扣与排它交易无关,据此,对忠诚折扣行为适用本身违法规则。
后将忠诚折扣的适用扩展至目标折扣及数量折扣,只是对于数量折扣没有适用本身违法规则而已。
之所以对于折扣予以反垄断法禁止的原因就是,折扣具有排斥市场竞争的效果。
换言之,所谓的歧视性价格也仅是排斥效果的所附属效果而已。
既然将忠诚折扣等行为予以禁止,那么其应符合欧盟反垄断法禁止的条件,即阻止、扭曲和破坏市场竞争。
然而,上述几个案例所分析的仅是歧视价格提供者与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并非是相关市场的竞争。
恰如有的学者一语中的,对于价格歧视案件所考虑的并非支配公司产品或服务在其各客户之间的竞争,而应是一个特“定市场的竞争。
然而,此种批评是否正确?如果从条规定来看,其相关条”102文规定是,对相同交易的其它贸易方适用不同条件,导致贸易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此条文仅是要求此种不同条件如忠诚折扣使产品购买者处于不利竞争状态,此种不利的对象并非言明是整个市场,还是产品购买者的各个客户。
这里暂且不论欧盟将此条文适用于第一线竞争本身有悖于法律规定,仅以条文规定来看,其规制的是个别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并非竞争者系属的市场竞争,故学者批评甚为中肯。
在欧盟竞争法经济现代化后,欧盟委员会在指南采用同样有效竞争者作为”“标准,来衡量折扣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
此种方法显然已避免了保护效率低下的竞争者,因为只有与支配地位公司具有同样效率的公司之间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
与该标准类似的方法为美国案例法所采纳。
然而不幸的是,欧盟委员会虽然在其指南中如此规定,司法实践却背道而驰,在具体案例中仍然没有完全放弃以前的形式思维。
在此以较为新近审理的为例加以说明,欧盟委员会认Tomra 为行为构成忠诚折扣,具有排斥市场竞争效果,认定其违反竞争法规定,Tomra 对此不服欧盟委员会的决定。